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改革:刑法、民法与公民法典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改革:刑法、民法与公民法典法国大革命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国发生的一场重大政治和社会变革运动。
在这场革命中,法国法律和法律制度也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改革主要涉及刑法、民法和公民法典,这些改革对法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刑法改革法国大革命期间,刑法的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旧制度下,法国的刑法存在着不公正和不平等的问题,处罚方式严酷而专断。
革命后,人们要求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人道的刑法制度。
1791年,《法兰西刑法典》(Code pénal)正式颁布,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种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它以平等和公正为原则,废除了旧制度中的严刑逼供和不公正审判等恶劣做法。
新刑法典还保护了公民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和人身安全等。
它在法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为后来欧洲其他国家的刑法改革提供了借鉴。
2. 民法改革法国大革命还对民法进行了重要的改革。
在旧制度下,法国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制度和特权,使得社会的阶级和地域差异进一步加大。
革命意味着要废除这些特权,建立一个更加平等和统一的民法制度。
1804年,《法兰西民法典》(Code civil)颁布,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
它是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典,至今仍然在法国及其他国家广泛使用。
《民法典》建立了法人和个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财产权、合同、继承和婚姻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典强调了公民平等的原则,废除了特权制度,保护了个人财产和权益。
《民法典》的颁布对促进法律文明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成为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参考。
3. 公民法典公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实施的一个重要法律改革,旨在建立一个全面、通用的法律体系,明确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公民法典被视为法国大革命核心思想的体现,旨在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公民法典于1804年正式颁布并实施,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与公民的权力和关系。
法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
法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典》的一大特色,其中的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是,有助于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
关键词:法国刑事调解刑事和解在法国刑事诉讼法里,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都是“提起公诉”之前(可能实行的程序,是“追诉与制裁的替代措施”,目的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减轻法院审案压力,同时保障实现有罪必究和刑事制裁的目的,有利于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有利于赔偿犯罪受害人受到的损害。
两者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等方面虽然有所重叠,但检察院在其中的角色很不相同。
这两种不同的独立程序有较大差异。
一、刑事调解1993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引入了“刑事调解”程序。
按照2004年3月16日的通知,刑事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导下,让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接触,以便就有关赔偿的各项条件达成协议并修复关系,尽可能地创造不再重新犯罪的条件,即使各方当事人往后仍将见面”。
在法国,调解是一种运用得很广泛的处理争议的方式。
刑事调解当然不是任何其它意义上的调解,而是在司法框架内,依据司法委托并且在司法监督下进行的调解:是检察官在接受告诉之后、提起公诉之前,亲自或者通过其委托授权的第三人在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调解。
它不同于我国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的(法院调解。
对于某些类型的犯罪,特别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千篇一律地“不予立案”(也称为“归档不究”或者一味地“提起追诉”,均有不适宜之处,刑事调解在两者之间设置了一条“中间道路”,为检察官处理“告诉”案件提供了不同手段。
有学者称其为“非司法途径解决冲突的模式”或者“经过谈判的司法形式”。
(一刑事调解是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是否实行刑事调解,决定权惟一属于检察院:只有检察院(共和国检察官才能评判实行刑事调解的适当性;冲突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不能直接向调解人申请调解。
实行刑事调解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能够确保赔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2.能够终止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害,3.能够有助于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介绍法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基于民法体系,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国家事务和保护公民权益。
法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国宪法、法典以及司法制度组成,这些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
1. 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和法律体系最高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保障了法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宪法最早是在1958年通过的,至今仍在有效使用。
2. 法典法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
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和《劳动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过程。
- 《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石,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
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成立、终止以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合同等民事法律问题。
- 《刑法典》(Code Pénal)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 《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是商事活动和商业合同等商法问题的法律规范。
- 《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涵盖了劳工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和规定。
3. 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律师系统组成,它们相互协作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 法院系统:法国的法院系统包括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
宪法委员会是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宪法审查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普通法院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法院地位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特殊类型的案件,最高法院则是最高审判机构。
- 检察系统:检察系统负责犯罪调查和公诉。
它由检察官组成,负责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案件调查。
- 律师系统:法国的律师由巴黎律师协会和其他地方律师委员会组织,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刑法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02
各国刑法改革的历史与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改革
01
法国的刑法改革
法国自1810年颁布《法国刑法典》以来,经历了多次重要的刑法改革
。其中,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防卫运动对法国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推动了刑罚个别化和再社会化等理念的普及。
02
德国的刑法改革
德国刑法以1871年《德国刑法典》为基础,历经多次修订。近年来,
美国的刑法改革
美国刑法以各州制定的刑法典为基础,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 。近年来,美国刑法改革主要关注于犯罪构成的明确性、刑 罚的适当性和犯罪预防等方面,同时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等新 型刑罚模式的发展。
其他国家的刑法改革
俄罗斯的刑法改革
俄罗斯自苏联解体以来,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刑法也经历了从社会主 义刑法向资本主义刑法的转变。近年来,俄罗斯刑法改革主要关注于犯罪构成的明确性、 刑罚的适当性和犯罪预防等方面。
社会关系修复
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修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减少社会对立和矛盾。同时,加强社区矫正等社会化措施 的运用,促进犯罪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05
我国刑法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犯罪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对犯罪主体的年
龄、精神状态等要件进行明确规
定,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01
犯罪客体
02
明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法
益,为定罪提供客观依据。
犯罪主观方面
细化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标准,准 确区分不同主观恶性程度。 03
犯罪客观方面
04 完善犯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等要件的认定,确保定罪量刑的 准确性。
刑罚制度的改进
法国新刑法典
法国新刑法典法国新刑法典是法国立法机构根据法国司法体制的需要,对现行刑法进行全面修订的一部新的刑法典。
本文将对法国新刑法典的相关参考内容进行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刑罚种类、刑事程序以及刑事救济等。
刑事责任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法国新刑法典对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刑法典的规定,刑事责任的确定应该基于两个主要要素:罪责和可罚性。
罪责指的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人的故意、过失等。
可罚性则涉及犯罪人的刑事能力和理性能力。
此外,新刑法典还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等。
在刑罚种类方面,法国新刑法典对不同类别的罪行,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例如,对于轻罪中的过失罪行,判决可以包括罚款、缓刑、社区服务等;而对于严重罪行,判决可能涉及监禁、交付特殊监狱等较为严厉的刑罚。
此外,新刑法典还加强了对重大罪行和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这类犯罪行为提出了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
刑事程序是指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
法国新刑法典对刑事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新刑法典在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同时,注重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例如,新刑法典增加了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对证据收集和审讯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此外,新刑法典还规定了刑事审判的程序,包括起诉、审判、判决等环节,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救济是指犯罪人在被判决后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
法国新刑法典对刑事救济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被判决的犯罪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诉,对判决结果进行请求重新审判。
此外,犯罪人还可以提出其他一些特定的刑事救济请求,如判决的执行暂缓等。
总之,法国新刑法典在刑事责任、刑罚种类、刑事程序和刑事救济等方面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和修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明确规定,法国新刑法典旨在确保公民的刑事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自由刑
自由刑是以剥夺或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对罪犯施以教育矫正的刑罚方法。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 作为主体, 才是现实的⋯⋯动物按本能行动受内在的东西的驱使,从而也是实践的。
,但动物不具有意志,因为它并不使自己渴望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
”——黑格尔自由刑的范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关于自由刑的种类各国及各地区规定不同:法国刑法曾作了重徒刑、轻徒刑、拘留、监禁、徒役等的区分,但在1994年刑法典规定了徒刑(reclusion)、监禁(imprisonment)、拘押(detention)三种自由刑。
德国刑法也曾规定了重徒刑、轻徒刑、监禁、拘留四种自由刑形式,但在1969年修改后统一规定为“自由刑”。
俄罗斯1996年刑法规定了剥夺自由的新刑种,如拘禁、终身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
我国台湾地区自由刑分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我国香港地区自由刑只有监禁刑。
我国澳门地区在《澳门刑法典》适用之前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中规定的自由刑有两种:徒刑和监禁;而新刑法典废除徒刑与监禁之别,只规定了一种自由刑,即徒刑。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除规定与以上国家和地区相似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自由刑外,还规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由刑——管制。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大陆与澳门虽为一国之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却有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殊有差异的刑法制度。
大陆与澳门在立法上均规定有短期自由刑,这是据以研究比较的前提。
而比较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乃是对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的基础上予以概括。
如前所述,《澳门刑法典》通过“混合制”的立法模式将短期自由刑包容在徒刑内,它的最低起点为1个月。
该刑法典另一条又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6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注:参见燕人、东山:《澳门刑法总则概论》,澳门基金会,1997年10月第1版,第100页及次页。
法国新刑法典
法国新刑法典法国新刑法典,也被称为“意大利模式”的法典,于2020年4月24日获得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生效。
法国新刑法典的制定旨在强化法律体系,维护人民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该法典基于法国的法律传统和意大利的刑法体系,融合了现代法治理念,对犯罪和刑罚进行了全面的重构和更新。
法国新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新的犯罪类型和刑罚标准。
例如,新刑法典将禁止在家庭环境中实施暴力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并明确规定了与这类犯罪有关的刑罚。
法国新刑法典还对其他类型的犯罪进行了再分类和定义,如恐怖主义、贪污腐败、非法移民等。
此外,法国新刑法典对一些现有的刑罚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例如,对于性暴力犯罪,新刑法典加强了对性侵害受害者的保护,同时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
另外,新刑法典对于环境犯罪也进行了重要的监管,对非法砍伐森林、非法倾倒污染物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维护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法国新刑法典还引入了一系列的刑事程序制度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是改革了审判程序,以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新刑法典明确了被告人的权利,例如权利的解释,权利的行使和需要解释的权利。
此外,新刑法典还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确保法官能够按照法律和证据来进行裁决,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法国新刑法典中,还规定了对刑罚执行的一些改革措施。
例如,新刑法典允许对一些非暴力犯罪嫌疑人进行替代监禁措施,比如家庭监禁、社区服务等。
这些新的措施旨在减轻监狱的过度拥挤和改善对罪犯的教育和康复。
总体而言,法国新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规定犯罪类型、刑罚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法国新刑法典在提高法律适用性和司法公正性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同时,新刑法典也在保护受害者权利、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惩治等方面进行了重要的改革。
这将进一步提升法国的法治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益。
刑罚个别化的中国命运
3 刑 罚 执 行 方 法 、 式 的 多 元 化 、 方 个 别 化 理 论 主 张 刑 罚 的 适 用 应 “ 材 施 因 教 ” 因 为 刑 罚 的 目的 是 为 了 消 除 犯 罪 人 的人 , 身 危 险 。 不 同 的犯 罪人 , 人 身 危 险 性 是 各 而 其 异 的 , 般 的 、 区 别 的刑 罚 适 用 不 能 收 到矫 一 无 正犯罪人之 效 。 因此 在 刑 种 的 选 择 上 , 应 受 不 制 于 所 犯 之 罪 , 依 能 否 有 效 矫 正 犯 罪 人 人 而 格 而 定 ; 期 的长 短 , 视 人 身 危 险 是 否 消 弭 刑 也 而变 动不 居 , 不 定期 刑 、 刑 、 刑 、 释 、 故 减 缓 假 刑 罚 后 的 保 安 处 分 均 是 必 须 的 , 由 刑 之 外 自 的财 产 刑 、 格 刑 也 是 有 效 的 、 要 的矫 正措 资 必 施 。 不 能 矫 正 者 , 用 终 身 隔 离 乃 至 生 命 刑 对 适
危 险 程 度 而 不 是 其 犯 罪行 为 , 针 对 性 地 规 有
其巅峰 。 不但作为一种刑法 理论深入人心 , 它
收 稿 日期 : 0 1 1 — 0 2 0 — 21 作 者 简 介: 学 , 汉 大学 法 学 院, 北武 汉 , 江 武 湖
43 0072 .
定 和 适 用 相 应 的 刑 罚 , 期 有 效 地 教 育 改 造 以
・
法 学理 论 研 究 ・
刑 罚 个 别 化 的 中 国 命 运
江 学
摘 要 : 罚 个别 化 理 论 以 个 别 预 防 理 论 为 基 础 , 刑 以人 身 危 险 性 为核 心 , 张 刑 主 罚 执 行 方 法 、 式 多元 化 。 理 论 的 缺 陷主 要 有 : 人 身危 险 性 的 测 定 困难 , 有 潜在 方 该 在 具
法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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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封建法概述 1、封建割据时期(9-13世纪) 两个法区 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 3、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 路易十四的立法: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 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1673年商法, 1681年海商法,1685年“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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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法的内容 1.封建等级制 2.土地所有权制度 3.婚姻家庭继承法 4.刑法 5.司法制度
• 四、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创建 •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 • 与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 《法国商法典》,1808《法国形式诉讼法 典》,1810《法国刑法典》,统称《拿破 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称为“法 国六法”,称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法国的法律制度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第三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 • • • • • • • • • • • • • • 一、法国 (一)历史概况 1、843年,法兰克帝国一分为三,西王国 2、9—11世纪,封建割据 3、12—16世纪,等级代表君主制 4、16—18世纪,君主专制 5、1789年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监狱, 法国大革命开始 6、1792年,第一共和国 7、1793年雅各宾专政,罗伯斯庇尔 8、1799年,拿破仑上台 9、1848年,第二共和国 10、1871年,第三共和国 11、1946年,第四共和国 12、1958年,第五共和国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近代世界上最有影响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以( A )为理论基础. A。
犯罪古典学派B。
犯罪人类学派C。
犯罪社会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2、首先应用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是(C )。
A.边沁B。
贝卡利亚C。
龙勃罗梭D。
菲利3、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或道德异常的犯罪学家是(C )。
A。
龙勃罗梭B。
菲利C。
加罗法洛 D.边沁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代表作( B )中提出了“接触理论”。
A.《文化冲突与犯罪》B。
《犯罪学原理》C。
《少年犯罪的原因》D。
《命定的犯罪》5、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简明概括是﹙ A ﹚。
A.有害的正义B.无害的正义C。
普世的正义D。
绝对的正义6、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视为“刑事伙伴" 或“犯罪搭档”的犯罪学家是( D )。
A。
京蒂B。
施耐德C。
萨瑟兰 D.门德尔松7、犯罪学家( D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著《犯罪学》。
A。
龙勃罗梭 B.贝卡利亚C。
菲利D。
加罗法洛8、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A )。
A。
边沁 B.霍尔巴赫 C.孔德D。
菲利9、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D )。
A。
犯罪人类学理论B。
犯罪心理学理论C。
犯罪生理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10、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派是(A ).A。
激进派犯罪学B。
芝加哥学派C。
社会生态学理论学派 D.社会结构理论学派11、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是( A )。
A。
贝卡利亚B。
边沁C。
费尔巴哈D。
菲利12、新中国的犯罪学是从研究( B )开始的。
A.黑社会犯罪B.青少年犯罪C.反革命罪D。
暴力犯罪13、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观被后人称为( A )A. “犯罪原因二元论”B。
“犯罪原因三元论"C。
“犯罪原因四元论” D. “犯罪原因多元论”14、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A ).A。
社会危害性 B. 形式多样性C。
谈刑罚个别化的内涵
谈刑罚个别化的内涵摘要:刑罚个别化是指在适用刑罚时,依据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而不是其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适用不同的刑罚。
刑法个别化内涵丰富,首先,它以犯罪人危险人格或是危险状态为考量标准,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其次,它只存在于适用刑罚阶段,即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不包括刑罚制定的个别化;再次,它以个别预防为理论基础;最后,刑罚个别化内在的包含教育刑的理念。
关键词:刑罚个别化;个别预防;教育刑刑罚个别化思想在西方犯罪学史上由来已久,一般认为,是由德国学者瓦尔伯格率先于1869年提出的,后由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进一步理论化。
从其产生至今,对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及其刑事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对于刑罚个别化的定义,各国刑法学界有着不尽相同的认识,各国刑法典对其的规定亦有所差异。
纵观各学者对于刑罚个别化的认识,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的定义是:在适用刑罚时,依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即再犯可能性而不是其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适用不同的刑罚,以使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达到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从而预防犯罪人的再次犯罪。
基于以上对刑罚个别化定义的认识,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的内涵有如下几个要点:一刑罚个别化思想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以其危险人格或是危险状态为考量标准的,而非其犯罪行为。
简言之,即刑罚个别化是与未然的人身危险性相联系的,这一点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是不同的。
刑罚个别化更加注重对犯罪人个体的关注,将刑罚的重心置于犯罪人人格的矫正之上。
它不是消极的遵循罪责刑法定原则,通过对国家刑罚权的约束与限制,来保障犯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而是以更为积极的方式,即通过探求引发犯罪的根源与原因,并运用刑罚矫正犯罪人的人格,从而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人权的保障。
在现今各国人权保障呼声高涨的今天,不可否认,刑罚个别化思想对于刑法学的影响是巨大的、深远的。
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
内容摘要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存在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
犯罪行为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实质特征,也是犯罪未遂的鲜明的主观特征,同时也是区别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一个重要的和必要的条件。
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被迫性”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揭示的就是犯罪分子在停止犯罪活动时两种截然对立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是刑法上“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动性足以阻止犯罪目录序言 (1)一、国内外立法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之规定 (1)(一)我国刑法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立法规制 (1)(二)两大法系国家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之定义 (2)1、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之规定 (2)2、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之规定 (3)(三)我国刑法对于国外犯罪未遂概念的借鉴与吸收 (4)二、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法律界定 (5)(一)何谓意志以外的原因 (5)(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的探讨 (6)(三)有关障碍未遂及其原因的讨论 (7)(四)中止未遂与障碍未遂的联系与区别 (8)三、意志以外原因的认定 (8)(一)对“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意志因素的分析 (8)(二)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标准 (9)(三)准确界定“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现实意义 (11)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序言“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作为犯罪未遂理论中的一个标志,可对于它的界定还是不够清晰。
目前通行观点是由赵秉志先生在《论犯罪未遂形态研究》中提出,对“意志以外的原因”界定为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法国的犯罪——犯罪人二元论体系介绍
法国的犯罪——犯罪人二元论体系介绍法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关于刑事犯罪一般理论的研究。
在法国的法律传统中,刑法研究具有极强的实用主义。
近年来关于犯罪理论方面的着作仅有达纳于1982年发表的《对刑事犯罪概念的评论》,达纳先生还提出:构建具体的犯罪概念只能从责任概念出发。
他认为犯罪既是人的可归责行为,也是人的有罪行为,并以这两点构筑其文章的两大部分。
其中,犯罪是人的可归责行为这一用语囊括了人类行为相异且互补的两个既定条件:犯罪通过犯罪的具体事实表现出来,这一具体事实是可归责行为的表现形式,另外犯罪又以独一无二的人为实体。
说犯罪是人的有罪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对于社会保护的价值的漠视或敌视。
因而,达纳先生的观点表现为一种二元论体系,其一元是客观行为事实,另一元是对该行为事实承担责任的人。
法国当代的理论和教科书中再没有关于犯罪理论的论述。
学者们遵循的是以往将犯罪分解为要素并与责任人概念相并列的犯罪理论体系。
这种“犯罪一犯罪人”的二元论体系实际形成于近代,其源头可上溯至18世纪的哲学思想,19世纪的理论中尚可以看出这些哲学思想的影响。
二元论体系的形成是一个艰巨的过程。
这一体系虽早已现身于古代,但之后历经反复和倒退。
刑事体系的发展史表明几个世纪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一元论体系,而二元论体系直到后世才真正确立。
为理解和说明二元论体系的成因,需从过去以一元论体系为主导的时代谈起。
一、以一元论体系为主导古代文明阶段。
古代社会重视的是客观行为事实。
集体责任因客观行为而起。
社会秩序被扰乱就应该得到恢复,不必考虑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人,行为人是被忽视的。
“古代责任针对的是因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客观行为人,而不是因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负责任人。
重要的是行为,对行为的考察完全是客观的。
”以客观行为事实为主导且无视行为人是所有古代社会的共同特点,这种特点在后世延续了很久。
下文将从最初的年代开始,以史为序,举例说明这种情况。
埃及的《汉谟拉比法典》惩罚的是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除客观行为之外其余都不考虑,完全无视行为人。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2、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查士丁尼新律》原稿4、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9、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10、宣布联邦享有“默示权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是(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12、古希腊伯里克利立法规定,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执政官和其他等级行政官职均产生于(竞选)1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14、日耳曼法的特征不包括(属地主义)1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1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 罗斯真理)1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1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 )19、《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邦联制)20、领导日本起草旧民法的法学家是(保阿索那特 )2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22.《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23.古印度的“非再生人”是指(首陀罗)24.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同姓婚)25.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选举产生)26. 14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7.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28.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29.教会法规定一律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信奉异教)30.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31.1582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32.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33.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商人们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时间是在( 16世纪)34.公元10世纪,海商法庭依据商事和海商习惯做出判决,形成的判例汇编是(《阿玛尔菲法典》)35.伊斯兰法基本渊源中包含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的是(圣训) 36.主张法典化,从而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学派别是(功利主义法学派)37.1875年生效的对英国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改革的是(《司法法》)38.英国最终完成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的时间是( 1925年)39.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40.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43.古代雅典伯里克利在促进民主制方面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实行公职津贴制度)44.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45.借贷契约在罗马债权法中属于(要物契约)46.西欧大陆法律最分散的时期是(公元9—11世纪)47.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48.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的君主是(爱德华一世)49.《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编纂于(巴塞罗那)50.马克思所说的英国“血腥立法”,主要惩治(流浪者)51.按天主教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大主教选举)52.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53.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4.编纂《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的国家是(西哥特王国)5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5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57.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1875年司法条例)58.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59.近代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刑法典产生于(1808年)60.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是(德国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表述方法为( 序言、正文、结语)2、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颁布促进经济发展条例)3、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著名的城市宪章主要有(《斯拜尔特权宪章》、《马因斯宪章》、《伦敦城市宪章》)4、下列法律中,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塔芙脱——哈特莱法》、《诺里斯——拉瓜迪亚法》、《罗伯逊——帕特曼法》)5、1994年《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犯罪规定的一系列刑罚有(罚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监禁、禁止公开募集资金)6.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主要有(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教分离)8. 美国联邦反垄断立法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谢尔曼法)9.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三、名词解释1.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
第2期鲁嗲研究N0.2 202丨年 4 月P o l i c e S c i e n c e R e s e a r c h A p r. ,202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于阳,周丽宁(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摘要:当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严重违法行为干预的缺失,引发学界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调整直接关系到罪错少年的处遇范围,进而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效果。
通过对域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相对合理,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的灵活性明显不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缺陷。
针 对上述问题,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14周岁为基础、以12周岁为例外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处在14周岁至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出罪机会,同时从刑罚方式与非刑罚处罚方式两方面入手对当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调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罚替代措施;刑法规制;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 (2021) 02-0079-16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多起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事件引起社 会公众热议。
2020年5月27日,陕西西安某小学教学点,4名男生(丨1岁~12岁)在下午课间 休息期间将13岁的“小花”连拉带拽拖到男厕后实施性侵;2020年4月14日中午,安徽宣城 12岁的杨某某将其10岁堂妹杨某婷杀害后抛尸;2020年2月24日晚,四川眉山13岁的刘某 某因家庭琐事与母亲卓某发生争吵后将其杀害;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 某某将11岁女童杀害并抛尸。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修订中的法国刑法典
作者: 冯锐;张明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72-73页
主题词: 新刑法典;犯罪行为;法国;法人犯罪;修订工作;经济刑法;刑事立法;有期徒刑;自然人;
杀人罪
摘要: <正> 现行的法国刑法典是1810年拿破仑当政时期颁布和实施的.从本世纪七十年代起,法国开始了对该刑法典的全面重新修订工作,其原因有二: 1.犯罪情况的变化法国刑法典颁布后的180年期间,社会上的犯罪情况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其一,一些老的犯罪有了明显的减少,例如流浪罪、乞讨罪等,杀人罪也比过去少一些.其二,一。
法国法律法规越狱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越狱,即囚犯逃脱监狱监管的行为,是法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国法律法规,越狱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越狱的规定及其后果。
二、法国刑法对越狱的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法国刑法第427-14条,囚犯在服刑期间,未经监狱当局许可,擅自离开监狱的行为,构成越狱罪。
该条文规定,越狱罪的最高刑罚为七年监禁。
2. 越狱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越狱罪的主体为服刑期间的囚犯。
(2)犯罪客体:越狱罪侵犯的是监狱监管秩序和国家安全。
(3)犯罪主观方面:越狱罪是故意犯罪,囚犯明知自己未获准许离开监狱,仍故意逃离。
(4)犯罪客观方面:囚犯未经监狱当局许可,擅自离开监狱。
三、越狱的后果1. 刑罚(1)越狱罪的刑罚:根据法国刑法第427-14条,越狱罪的最高刑罚为七年监禁。
(2)加重情节:如果囚犯在越狱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加重刑罚。
2. 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主体:越狱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为越狱的囚犯。
(2)刑事责任承担:越狱的囚犯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3. 监狱处罚(1)重新收监:越狱的囚犯被捕获后,监狱当局有权将其重新收监,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2)减刑:如果囚犯在越狱过程中,有悔罪表现,监狱当局可以考虑减刑。
4. 社会影响(1)损害国家形象:越狱行为损害了国家形象,降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2)危害社会稳定:越狱行为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危害社会稳定。
四、结语法国法律法规对越狱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越狱者实施了严厉的惩罚。
越狱不仅会导致囚犯承担刑事责任,还会遭受监狱处罚,甚至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
因此,囚犯应严格遵守监狱规定,切勿越狱。
第2篇一、引言越狱,作为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对法国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根据法国法律法规,越狱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国法律法规对越狱行为的定义、处罚以及相关后果。
法国1791年刑法典条文
法国1791年刑法典条文
法国1791年刑法典条文是指法国在1791年通过的一部包含各种刑罚类别和规定的刑法典。
以下是一些1791年刑法典的条文:
第1条:人人生而自由且平等,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否暂时限制自由以及在国家法律和保护下。
第2条:除非有法律依据,不得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第3条:没有人可以因其政治、宗教或其他个人信仰而受到刑事追究或处罚。
第4条:所有公民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5条:任何人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受到酷刑、暴力或虐待的对待。
第6条:除非有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被追究连坐责任。
第7条:行为人在犯罪前没有法律限定的行为,不得受到惩罚。
第8条:法律不得追溯效力。
第9条:疑犯人被带到法院审判前,应有权向法院解释自己的案情。
这些条文强调了公民自由和权益、公正审判、禁止酷刑和虐待、
不追溯效力等原则。
它们在法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意义,并为后来的法典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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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
1994年3月1日法国一部新的刑法典开始生效,取代了1810年问世的旧刑法典。
刑罚个人化概念的引入无疑是新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革新。
事实上,立法者第一次在刑法典的一节(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中规定了“刑罚个人化的方式”。
新刑法典第132-42条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和罪犯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
在该条之下,新刑法典规定了半释放、刑罚的分期执行、缓刑、刑罚的免除与推迟宣告等制度。
尽管刑罚个人化只是在1994年出现在刑法典中,但它对法国实体法来说并非是个新概念。
1897年,萨雷叶(r.saleilles)指出刑罚个体化的必要性,提倡根据犯罪人的人格衡量犯罪行为的轻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及性质,适用公正有效刑罚。
个体化一词是实证主义提倡的刑罚实用主义的法律用语。
该词最初强调的是法律的主体人在刑事法律中的位置,以及根据既成事实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犯罪人的责任。
此后,通过使个体化成为一种司法方法、寻求理解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所形成的犯罪事实和考虑行为人在刑罚的决定和执行阶段的不同的特点,刑罚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发展了个体化的概念。
60年代后社会防卫运动的影响,70年代社会反应学派所提倡的刑事政策的新方
法,80年代以后关于正义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立法范围的发展,都为在处理犯罪行为上把刑罚个体化作为规则使用作出了贡献。
此后,法国的立法者试图在理论上把刑罚个体化变成刑事程序中一种享有优先权的方法,并建立一种可能实现刑罚经济化的理想模式,而不只是由一个一般性条款规定此原则。
刑罚个体化以前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是不完全和不系统的。
它整体地构成立法者为便利刑罚适应于每个犯罪人的个体特性而规定的措施。
此后,刑事诉讼法典经常指出法官根据罪犯的特性而决定刑罚和确定刑罚适用方式的可能性,并考虑了法官这样作为的条件。
但它避免为这种操作进行法律上的承认,甚止避免为这种操作命名。
而且,宪法委员会想使刑罚个体化的不同方法在刑罚中的适用相对化。
在1981年1月19/20日的决定中,宪法委员会强调“即便法国的立法已给予刑罚个体化以一席重要位置,法国的立法却从未承认刑罚个体化是个独特的和绝对的原则,并以必要的方式和在所有情况下超越刑罚所有其它原则”。
宪法委员会还认为“假定刑罚个体化原则能够在其限度内被视为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确立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惩罚的规则时,它不应成为立法者的障碍”。
尽管直至今天在司法实践中对刑罚个体化真实意义及认识仍存在一定的歧义,新刑法典试图通过明确刑罚个人化的运作方式来确认刑罚个人化原则。
从此,当法院宣布刑罚并确定该刑罚制度时,必须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
同样,在法院宣布罚金刑时,法院必须在考虑犯罪人的财产和罪责的基础上决定罚金的数额(刑法典第132-24条)。
因此,“新”的刑罚个人化原则和司法个体化概念并无太大差别。
对此,我们有两点评论。
第一个评论是关于“个人化”一词的使用。
在检查立法者在“刑罚个人化的方式”的总标题下所规定的措施以后,我们发现现有的名称并不涵括什么新的内容。
毫无疑问,该名称值得写在条文中,但它并未形成关于保护个人权利的更广泛的政策。
第二个评论涉及个人化概念的依据本身。
现有形式下的个人化并未提出关于刑罚的宣告和执行的新问题,它只是满足于对已经存在的措施进行更有条理但仍不完整的重新归类。
但是,刑罚个人化从此介入一个得到深入修改的法律框架。
新刑法典在此方面的重大革新在于废除了检察机关要求加刑的上诉制度,以及其关于减轻罪行情节的规定。
这避免了先前法典所导致的复杂性,但在实践上减轻责任的机制有重新悄然出现的风险,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