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3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临床申报资料要求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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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临床申报资料要求的考虑

李娅杰杨进波谢松梅赵明赵德恒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明确要求“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资料报送也应符合该要求。

总结近期审评的部分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存在提交的申报资料中临床部分资料过于简单,且缺乏时效性的现象。申报资料中仅提供了国外临床研究综述,无具体试验报告,且提供的资料无截止至申报时较新的临床研究信息。由于资料提交的不充分,临床评价缺乏基本信息,常造成难以判断申请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可在中国人中进行,需申请人继续补充相应资料。因资料提供不全导致补充资料,一方面会使申请人申请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不能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浪费药审中心有限的审评资源,是申请人和评价者双方均不愿看到的结果。

在对外咨询过程中,有申请人对补充详细临床研究资料提出置疑。提供详细临床研究资料一方面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的法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技术审评所必需的。

批准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将意味着有中国受试者可能参与该项研究,因此技术审评时需要合理评估该研究是否能充分保证中国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性。推荐的给药方案是否有充分依据?设计的给药剂量是否超过能够安全耐受的剂量?拟定的给药时间是否过长?中国受试者是否会较其它国家受试者接受更大的给药剂量或更长的给药时间?试验中拟入选的特殊人群是否真正可以入组?可能的合并用药是否经过充分的药物相互作用评估?提供给临床医生使用的临床研究者手册中的安全性信息是否充分、正确?试验用药物是否有人种差异……诸多问题均需评价人员在认真分析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后得到答案。

如果申请人仅提供临床研究综述资料,则审评人员难免置疑综述资料的可信性。综述资料并非研究报告,是申请人将各项临床研究报告信息汇总而得,其中安全有效性判断代表申请人的判断,审评人员必须借助原始资料才能评价综述资料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综述资料中的判断是否合理。因此,技术审评时需要各项临床研究报告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缺乏时效性,对技术审评同样不利。如申请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属III期阶段,但仅提供了I期临床研究信息,未说明所研发产品的全部临床研究概况,易使审评人员对研发产品的总体临床特征产生误解,可能会认为所研发的产品不宜在中国人中进行III期临床试验。

基于目前的审评经验,我们希望申请人整理提交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时考虑以下几点:

1. 综述资料注明涵盖信息的时间,并包含以下内容:

①产品的临床研究概况(推荐使用表格形式)。涵盖完成的临床研究和正在开展的临床研究情况,拟开展的临床研究概况。具体应包括研究编号、研究分期、研究目的、研究时间、受试者情况(数目、健康状态/疾病状态、国家/地区)、给药方案、药物剂型、初步结果/结论(如有)……

②产品的临床/人体药理学特性综述;

③产品的人体安全性综述;

④产品的人体有效性综述

⑤产品的种族敏感性分析。

2. 提供各项所有可能提供的临床试验报告,同时对不能提供某些临床试验报告的原因加以说明。

3. 申请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中包含该研究的分期,拟定的开展该项研究的国家及相应计划入组人数等信息。

4. 提供最新版临床研究者手册。

以上仅供参考,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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