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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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总结

原告A某、B某诉称:被申请人C某、D某收取申请人

的4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判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将被申请人无招工资质、亦无招工单位委托的欺骗行为的责任强加给申请人,属于对违法行为的保护。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在错误裁决时也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救济方式。

被告C某、D某辩称:C某将B某的钱给了D某,D某又给了甲人才信息咨询公司,该公司给A某进行了面试,并签订协议。申请人也详细了解了就业单位的情况,不存在欺骗的情形,安排的单位是X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B某给C某4万元,让给其儿子A某找工作。A某体检后签订《培训安置协议书》,然后到X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班,A某未经培训,呆了

两天就回来了。让人看后方知《培训安置协议》是骗局,随后找C某退钱无果。原判决认定B某与C某的行为存在非法故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效,王莉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判决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A某、B某所述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为安排工作而给付租金行为性质的认定

为安排工作而给付租金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效。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

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安排工作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的形式给付租金,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争议焦点的归纳

1、C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损失,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C某既无招工资质、亦无招工单位委托,其行为是否构成欺骗

裁判要点总结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理由及意义

关于争议焦点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B某与C某的行为存在非法故意,B某明知找人安排工作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给付4万元,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效。C某获得的4万元属于其本人获得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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