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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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1]7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11〕7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门诊;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
二、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困难地区可先从慢性病门诊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并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一般应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可设立门诊起付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的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