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doc
第八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单项选择( 年司法考试题) 单项选择(2005年司法考试题) 年司法考试题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 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 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 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 正确的 A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 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 用韩国法律 C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 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 应适用我国法律
例外: 例外:1980年《罗马公 年 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 选择法律时, 选择法律时,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Biblioteka 不动产所在地法第四节 我国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 理论与实践
我国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
我国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殊合同
我国《合同法》 条第2款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 款 条第 规定: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 自然资源合同,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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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国际合同法律实践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治原则合同自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美国,合同自治原则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考虑合同与特定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的联系,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违反美国公共秩序时,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外国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公共秩序。
三、美国涉外合同的冲突规则1. 约束说约束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美国,约束说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得到广泛认可。
2. 确认说确认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美国,确认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3. 灵活适用说灵活适用说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灵活适用冲突规则。
在美国,灵活适用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四、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制度1. 《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该重述总结了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冲突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2. 《美国对外贸易法》(United States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美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美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涉外合同的审批、监管等方面。
涉外合同适用第三国法.doc
涉外合同适用第三国法篇一:甲公司和A国乙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一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第三学期国际私法学第十章第三学期国际私法学第十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D、双方发生争议后E、人民法院作成调解书时2、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包括A、现行实体法B、现行程序法C、现行冲突法D、国际条约E、国际惯例3、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合同的争议包括的形有A、合同是否成立B、合同成立的时间C、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D、合同内容的解释E、违约责任4、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A、《民法通则》B、《担保法》C、《合同法》D、《涉外经济合同法》E、《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确定一份合同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A、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B、当事人惯常居所地在不同国家C、合同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联系D、合同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选择一、1.C 2.B 3.C 4.C 5.A 二、1.ACD 2.ADE 3.ABCDE4.ACE5.ABCDE 三、1.对2.对3.对4.错5.对篇三: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适用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适用2014年02月23日【摘要】阐述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条款的基本内容.选择法律适用条款的一般方法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
乙方,【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涉及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事项,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法律适用。
1.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
1.2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依照适用法律进行解释和处理。
1.3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适用【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第二条其他条款。
2.1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当遵循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和执行。
2.2 本合同的补充、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生效与效力。
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本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本范本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范本,仅供参考使用。
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前,建议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尚待加强,出现过一些出资“购买”的技术无法自由使用、未能对国内技术发展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
本文从国内委托方的利益出发,阐述涉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技术权利的分配、专利申请和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策略,包括约定的思路和实现该思路的表述,以期对此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有所参考。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化技术合作愈加紧密,在充足的经费支持下,为了加快某项技术的研究进程,国内的科研机构会选择委托国外的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开发。
此时需要通过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明确开发工作的范围、研发进度、费用支付等,确保委托方能够获取作为研发成果的技术。
但技术开发不同产品采购,技术的获取往往不是最终目的,委托方还需要考虑后续技术的使用、进一步开发、相关法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等。
而长期以来,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尚待加强,出现过一些出资“购买”的技术无法自由使用、未能对国内技术发展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需要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设置有利国内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条款,使得委托方在支付高昂的开发费用之后,既能够实现技术的更新换代,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技术的自由使用和实施。
另一方面,作为国外的研究开发方,为了保持自己在本领域的技术竞争优势,会在合同中对交付给委托方的技术进行种种的权利限制。
双方博弈之下,委托方要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就需要根据项目需求制订从高案到低案的谈判策略,在合同谈判中做到心中有底、进退有度,并将谈判成果采用适当的合同条款固定到合同中,避免合同约定的语焉不详和歧义性解释。
本文正是基该种考量,从国内委托方的利益出发,阐述涉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技术权利的分配、专利申请和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策略,包括约定的思路和实现该思路的表述,以期对此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有所参考。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作了规定;但其条文简略,过于宽泛;为此,今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文拟结合规定,就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方法作一探讨;一、法律适用的范围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不允许当事人选择;这是因为,程序法涉及国家主权,冲突规范可能涉及反致、间接反致、双重反致、转致等问题,准据法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而我国法律不允许反致和转致,为了使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时减少适用法律的难度,尽可能保证案件所适用法律的确定性,规定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外国法时,仅指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第二条进而明确了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指合同的全部,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争议而非合同的部分争议;须指明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实体法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至于证据分配规则,是程序问题中的特殊问题,程序法是否包括证据分配规则,目前在国际私法理论界尚有争议;依照规定的精神,证据分配规则如果规定于程序法中,则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如果规定于实体法中,则可以选择适用;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当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一国法院提出民商事请求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识别,即应确定是否为涉外案件,是什么性质的涉外案件等;依据国际私法理论及实践,依法院地法定性识别适用于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因素的定性,我国理论及实践均是根据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来确定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三要素中只要一个要素在外法域,就应视为涉外;外法域不仅指外国,也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外法域不包括我国台湾地区,这应该理解为有关涉及台湾地区的合同纠纷案件不视为涉外案件;当某一争议被识别为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后,适用法律时应依次考虑以下问题:一贯彻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案件属于某一国际条约适用的范围,而当事人双方又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又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作出了具体规定,则应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制作判决书时应注意优先引用国际条约,但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完善时,与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并引用;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不应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联系地点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协商选择应当适用于其合同争议的法律;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只要当事人的选择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及道德准则,法院应予尊重;三适当选择冲突法规则如果案件的争议不属于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或者应适用的国际条约对案件的实质争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官就必须选择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来寻找准据法;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属国均参加了冲突法国际条约,法官必须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冲突法规则,否则,应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规定所规定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从而寻找准据法;四查明外国法规则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就应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规定中规定的途径查明该外国法;外国法对案件的争议点如有明确规定则适用之;如无规定或无法查明时,就应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适用外国法时,还应注意这个国家存在不同法律制度时,应引用直接调整该案的法律;比如在美国,联邦法律不同于各州法律;在英国,英格兰法律不同于苏格兰法律;在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时,要注意一并适用有效判例和成文法;五适用中国法规则依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中国法时,应适用案件争议点涉及的具体的中国法律规定;应注意中国法律的强制性条款与选择性条款的区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不属于当事人选择合同法律适用的范围;中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中国参加的相关国家条约对案件争议也无规定的,可以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总之,当人民法院受理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后,法官首先要依法院地法识别案件的性质,然后根据冲突法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注意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或事后是否达成协议约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或冲突法规则应适用外国法时,法官应依据一定的规则予以查明,查明的外国法规定同时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否则就应适用中国法;在适用中国法时,当事人双方如属某一应适用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而该国际条约对案件争议有具体的处理规则,则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法律无规定,且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亦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规定时,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篇二: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崔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主张二: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事 人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络的法律。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05条规定,有 关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另一国、 州的法律,但这些国家(guójiā)或州的法律必须与 合同有“合理的联络〞。
莫里斯〔Morris〕批判Vita 案?
第二十六页,共六十六页。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犯强迫性规那么。 强迫性规那么〔mandatory rules〕是指当事人
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那么。 目前(mùqián)的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根本上都成认
强迫性规那么的优越地位和优先适用性。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二十七页,共六十六页。
第十三页,共六十六页。
整体论 V. 分割论—关于(guānyú)合同准据法适用
范围的两种不同理论
整体论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 观点看,都应是一个整体,因此其形式、履行 、效力、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种法律支配 。
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讲,他们也不可能期望 将一合同分割为假设干方面,分别受制于不同 的法律,在理论(lǐlùn)中也是困难的。
两份判决书
美国总统轮船(lúnchuán)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 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 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页,共六十六页。
案例 分析 (àn lì)
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甲国公民A和其秘 书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 A赠送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 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十 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别人结婚,否那么 (nà me)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 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依甲国法该 赠与合同有效。三年后B与别人结婚,A欲讨 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
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
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
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则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实现互利共赢。
4.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应选择明确、稳定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避免因法律适用不明确而引发争议。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1. 法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1)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无选择,则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2)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法院地法等。
(3)物权关系:适用物权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4)知识产权:适用知识产权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2. 程序法的选择(1)法院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可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
(2)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较长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
(3)证据规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冲突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涉外民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2. 法律适用不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模糊或歧义,导致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难以确定。
3. 法律适用难度大由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可能面临较大难度。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日益增多,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也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跨国合同纠纷的关键。
本文以一起跨国合同纠纷为例,探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我国广东省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销售。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服装出口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服装出口至乙方,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交货,导致乙方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双方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适用问题1. 约定适用法律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符合约定适用法律的原则。
2. 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的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
3. 国际私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考虑法律关系的实际联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根据合同履行地与法律关系的实际联系,我国法律也应被考虑。
四、法院判决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然而,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法院认为我国法律也应被考虑。
在综合分析后,美国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但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在我国,且我国法律与合同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因此,法院决定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本案。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课件
适用直接适用的法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 不法行为,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适用直接适用的法时,应当根据具体案 件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行为地 、当事人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住
地等。
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问题所达成 的协议。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可以弥补国内立法的不足,促进国际合作与交 流。
合同争议解决与适用
争议解决方式
涉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等。在选择解决方 式时,应考虑其便利性和有效性,以及可能涉及的费用和时 间成本。
法律适用
在解决涉外合同争议时,应考虑适用与争议关系最密切的法 律。这有助于保证裁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减少法律冲突和 不确定性。
06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案
总结词
合同履行地法
详细描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合同履行地 法。因此,在解决争议时,法院适用了合同履行地法进行裁决。
案例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案
总结词
工程所在地法
详细描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涉外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工程所在地法是解决该类争议的首选法 律。因此,在解决争议时,法院适用了工程所在地法进行裁决。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正确 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确定争议解决的方 式和适用法律,为争议解决提供明确 的法律依据。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国际贸易的早期阶段。随着国际商业交易的不断发展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日益密切,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概述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处理的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自己认为最有利于解决争议的法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其共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籍国、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选择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应当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和适用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规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应当参照国际惯例。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尊严,可以排除某些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1.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具体操作如下:(1)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2)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适用某一法律;(3)当事人可以口头协商,但需有证据证明。
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doc
2018年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2018年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所谓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合同纠纷。
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为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外,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
本文拟就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现状1,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现行法律规定极不完善。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以及中国人到国外工作已经是越来越多。
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
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劳动者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
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2,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级偏低,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劳动争议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但是,根据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涉外民商事管辖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笔者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涉外民事案件,依该规定应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实务(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具体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外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尤为重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实务。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相一致的国际惯例,可以适用。
”3. 国内法优先原则在涉外案件中,国内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如发现其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可以不予适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涉外案件具体法律适用规则1. 合同纠纷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是否选择适用某国法律。
如当事人未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侵权纠纷在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时,应首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如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与我国法律冲突,则适用我国法律。
3. 物权纠纷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首先考虑物所在地法律。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纠纷(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纠纷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以一国际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纠纷的产生原因、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涉外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A 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格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争议,适用新加坡法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提供的信用证中存在瑕疵,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
B公司则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就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产生纠纷,并就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
二、法律适用纠纷的产生原因1. 法律体系差异我国与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双方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判断产生分歧。
例如,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我国与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但并非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适用受到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 法律适用规则的复杂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多种法律适用规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法律适用规则,成为处理涉外案件的一大难题。
三、解决途径1. 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3. 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
法院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涉外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本文将对涉外案件法律适用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1.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原则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如国际惯例与我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3. 保护国家利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4. 公平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公平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范围1. 涉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涉外合同纠纷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涉外侵权纠纷涉外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3.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4. 涉外继承纠纷涉外继承纠纷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5.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纠纷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纠纷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6. 涉外劳动争议纠纷涉外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合同签订地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律。
四、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程序1. 当事人申请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适用法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后,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适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权利;(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3)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符合国际惯例;(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侵犯国家利益。
中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键。
本文将从中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法中,许多法律规范和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成为国际惯例。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以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2.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是联合国成员国,积极参加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署。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我国已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3. 国内法优先原则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无相应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应优先适用我国的国内法。
国内法优先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和法治原则。
4. 公平原则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坚持公平原则,既要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涉外侵权的具体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包含了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外合同侵权案件中,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处理合同侵权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
三、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1. 审查涉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涉外侵权案件时,首先要审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可依据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特殊管辖来确定。
2.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在确定法律适用范围时,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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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读者:我公司准备与外商签订商事合同,在外商起草的合同文本中,有一条规定因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某国法律,请问这一条款的意义何在?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张久飞律师:您来信所言的这一条款被称作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适用的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存在的是国际惯例、两国或多国间订立的条约或公约,大量的是各国的国内立法。
由于各国立法不同,在涉外合同发生纠纷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合同和当事人的行为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结果。
国际惯例是国际间商事行为约定俗成的,只有经过各国的立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多国间订立的有关商事的多边公约仅对签约国生效,尚不能普遍适用。
因此,为避免发生纠纷时不同法律对合同行为的不同理解,在签署涉外合同时订立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在发生纠纷时,根据约定适用的法律,对合同文字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及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理解和确认。
在涉外合同中,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是根据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订立的,故该两合同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他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