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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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

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

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

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

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

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

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税联贷”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税联贷”业务系指本行对小微企业或企业主发放的,根据企业纳税额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系指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系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下同)。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系指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等表内外人民币授信业务。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适用对象本行小微“税联贷”业务适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企业主。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本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及维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企业成立并实际经营5年(含)以上, 经营稳定且盈利能力良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企业主经营理念稳健,对所在行业有清晰的认识,行业从业经验3年(含)以上。

(二)企业主拥有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户口及固定住所,或者在贷款经办行所在地购置住房且连续居住3年以上(长株潭可视为同一区域)。

(三)企业信誉良好,无逾期、垫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30天以内的记录连续不超过3次,累计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企业最近两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B级,且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税联贷” 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联贷”业务,是指本行对最近连续三年平均纳税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借款人给予三年平均纳税额5—8倍融资额度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四条“税联贷”业务的办理实行准入制,各分支机构办理该业务均须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部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具体开办“税联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管理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一)中小企业部负责授权范围内“税联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税联贷”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三)风险管理部负责“税联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四)各分支机构负责“税联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业务审批、发放与支付、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办理“税联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二)借款人须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三)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60%以上结算往来及销售回款必须通过本行办理,并作为下年度申请评级授信的参考条件;(四)借款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借款人最近连续三年的平均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纳税指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软件行业按退税后实际缴纳的金额确认);(七)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八)借款人原则上须列入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政策扶持名单,且必须纳入借款当年科技企业融资项目需求库;(九)借款人原则上在本行信用评级A(含)以上,对于下列企业不受信用等级限制:1.自治区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列入自治区政府“百千工程”的企业;3.纳入政府风险补偿名单的企业;4.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加强了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其中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就是其中之一。

二、基本概念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是指银行与多个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合作,共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形式。

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联合融资的关系,共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并且在风险出现时,各机构共担风险,互相捆绑,形成一种互利的合作关系。

三、合作模式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模式一般是由银行牵头,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作为联合融资的参与方。

具体的合作模式可以根据各家银行的实际情况来定。

一般来说,合作模式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与一家担保机构合作,共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2、银行通过多家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担保机构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担保责任;3、银行与一家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保险机构根据风险等级收取保险费,风险出现时,保险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合作流程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的合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小微企业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的企业资料、财务报表等,同时提出贷款需求,参与方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

2、参与方协商参与方根据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结果,对融资申请进行讨论,确定融资额度、利率、担保比例等具体事宜。

3、签署协议参与方在确定融资方案后,需要签订《联合贷款协议》、《担保责任协议》等具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发放贷款当协议签订后,银行会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共同承担风险。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doc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doc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第1条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二次转型,实现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小微企业向社会公开的贷款和(2)信用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公共贷款是指发放给小微企业的公共贷款(具体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是指借入公共贷款的小微企业。

“借款人”是指个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单位”是指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贷款使用企业或字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控制、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情况:2.1企业的单一最大股东且持有10股以上;2.2有股东会决议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其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证明。

其中,股东大会决议签署人数不少于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要求。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应通过贷前现场调查中员工、的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围的经营者进行调查来识别。

2.3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银行申请贷款。

2.4目前,本行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营利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贷款使用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向小微企业申请贷款。

3产品分类《办法》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两类: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

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含)500万元以下按揭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AUM小微企业信贷贷款、小微企业信贷贷款、小微企业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动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XX银行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模式化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业务,系指以市场商会、行业协会等为依托,以会员共同出资设立互助保证金,为商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提供质押担保的业务。

银行根据互助保证金余额配比授信规模向目标客户提供信贷支持,保证金质押以外的敞口部分,由成员组成原则上不低于5户的联保小组提供联合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私营企业、小微私营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互助保证金第二章互助保证金第四条互助保证金的构成互助保证金由风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风险保证金由互助联保成员按照授信金额一定比例缴存,用于在风险事项发生时代偿其所在联保小组和全部互助成员贷款本息的资金。

存续期内,风险保证金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进行支用、划转或其它任何处分,仅在互助联保体解散等特定情形下可转让或退还。

风险保证金清算后,按照各自余额清退。

风险准备金是由借款人在贷款支用前,根据实际贷款占用额和占用时间,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形成的信贷效益池。

可用于本行授信的风险补偿,并在互助联保体解散时,根据约定退返给每位成员。

风险准备金在贷款支用前按用信期限一次性收取,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含)的,按贷款金额的0.5%缴纳;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1年(含)以内的,按贷款金额的1%缴纳。

互助保证金存续期内,准备金不予返还,但可参与保证金清算。

第五条互助保证金的成立互助保证金发起人(下简称发起人)系指发起设立互助保证金的法人机构,包括各类协会、商会、产业集群管理方或专业市场管理方等。

发起人与本行经办机构共同召集意向小微企业设立互助保证金。

资金来源主要为保证金成员根据贷款额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互助保证金成员为符合准入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保证金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

商业银行经营性小微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经营性小微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经营性小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服务小微客户发展战略,推进小微客户金融服务,解决小微客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小微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是指本行小微贷款中心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在生产、贸易、服务等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单户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发放本贷款坚持“简化流程、注重调查、灵活担保、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本办法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主要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实际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承包经营户、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等。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上,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二)在本行服务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固定住所或在本地从事经营活动;(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四)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止准入行业、客群与情形(一)有涉黑、涉黄、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不良嗜好;(二)经营性贷款融资银行超过5家(含);(三)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四)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产品、项目;(五)贷款用于从事外汇、基金、期货、股票等金融投机;(六)贷款用于从事典当、票据融资及高利贷行业;(七)贷款用于从事房地产炒作或投机。

第七条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如购置机器设备、原材料、货物等,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的装修、经营性的投资等,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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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在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xx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信用证、保证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规模为小型或微型的企业客户,其中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第四条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符合xx银行行业信贷政策有关规定。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原则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评级认定权限与授信审批权限在同一级行的,评级、授信可与用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超过经营行审批权限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直接提交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七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二章客户条件第八条申请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实行合伙制的企业申请信用符合合伙协议约定;(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六)小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七)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八)客户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在xx银行无个人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九)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方式用信条件的除外;(十)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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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本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对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的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的风险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联贷联保业务指由若干中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向本行申请融资,每个借款企业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企业因向本行申请融资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据此获取本行融资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依据本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联贷联保融资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无法确定有效付款期限(到期日),或到期日超过联保体内最长期限贷款的表外业务除外)。

第五条业务遵旨联合担保、按需授信、共同监督、连带风险、专业管理。

第六条其他规定(一)本办法所指联贷联保业务操作规程整体依照总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的具体操作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联贷联保业务核算办法依照总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七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一)总行零售业务金融服务中心是全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规范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1.制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制度和经营策略;2.负责联贷联保业务使用情况分析;3.组织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制度的培训;4.指导、规范联贷联保业务的开展。

(二)总行风险与授信管理部负责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信贷政策的归口管理和联贷联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政策管理,其他职能按照总行各部门职责规定执行。

第八条具体业务部门职责(一)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联贷联保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联贷联保业务整体管理;2.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客户需求和各分行辖属机构设置及转授权情况,制定联贷联保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案;3.负责监督联贷联保业务的保证金管理及相关通知书管理。

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xx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管理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及xx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xx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xx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中型企业或用小企业客户评价办法评定为aa(含)以上符合xx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型企业,均可联合向xx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六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3家(含)以上,— 2 —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七条贷款行可以结合联合体成员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按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

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出质人同意,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质权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质权人的贷款。

第八条对于联合体中的小型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合体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对联合体中的中型企业,贷款行可根据企业风险状况要求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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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小微客户发展战略,推进小微客户金融服务,解决小微客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有经营背景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贸易、服务以及经营性投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授信后单户借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所有银行贷款)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贷款坚持“简化流程、注重调查、灵活担保、控制风险”的原则。

小微贷款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分支行自主经营模式。

总行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总行行长室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全行市场拓展和风险监管工作,督促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小企业信贷产品的效益和安全负总责,对董事会和监管当局负责。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二)审批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小微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季度重点工作及月度具体工作措施;(三)督导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局把控;(四)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行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以及业务发展过程中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总行市场管理部在总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的领导下管理全行小微贷款业务。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小微贷款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思路;(二)制定小微贷款业务各项制度、规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三)指导和推动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业务能力建设;(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制度执行情况、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负责将小微贷款技术复制到新开设的异地分行;(五)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支机构业务的质量、业绩和风险,分析、研究小微贷款业务的发展质量和盈利能力;(六)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帮助各分支机构选拔、培养信贷人员,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七)配合总行风险合规部、稽核监督部做好小微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落实小微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八)负责小微贷款业务整体营销策划,监测、评价和反。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1. 背景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

为了确保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制定了以下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2. 业务流程2.1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融资需求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经营计划、担保物等。

2.2 业务审核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等。

2.3 风险评估银行对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企业的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情况、经营风险等。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确定贷款额度及利率水平。

2.4 决策审批银行内部进行贷款决策审批。

审批过程中,需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流程符合银行内部制度,并保证审批结果的公正、严谨。

2.5 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2.6 资金发放经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客户。

2.7 贷后管理银行对贷款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款使用情况的监控、还款情况的跟踪等。

如客户出现还款逾期等情况,银行将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审批控制管理办法3.1 审批权限银行设立合理的审批权限范围,明确各级审批岗位的权限等级和审批额度限制。

确保审批权限与岗位职责相匹配,防止滥用职权。

3.2 审批流程银行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环节和流转路径。

各环节的审批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签批,并留下相应的审批记录。

3.3 风险控制银行设立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担保要求等。

风险控制措施应与贷款额度和客户信用状况相匹配,确保资金安全。

3.4 监督与内控银行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内控机制,对贷款业务流程和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结论通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银行能够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安全。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台目的:为聚焦主业、专注小微、服务实体,促进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微贷款授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及我行反洗钱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小微贷款定义及范围:小微贷款是指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小微授信业务:1.范围:符合国家工信委等部门规定的《统计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

2.授信金额:单户授信申请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

对于小微贷款申请金额在100万(含)以下和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借款主体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参照我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我行个人经营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小微贷款应坚持立足本土、服务实体,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一致原则。

立足本土、服务实体原则:发展小微贷款坚持立足本土、深挖本地市场,服务好当地实体经济,主要支持机构所在地各类生产、贸易、服务类等实体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优先选取当地成熟商圈、专业市场和工业园区中成长性快、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原则:关注授信客户主业经营情况,深入了解企业还款来源。

支持专注主业时间长、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为核心龙头企业配套、具有稳定的产供销渠道的企业。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加强市场细分和客户精选,坚持把安全性放在首位,兼顾流动性和效益性,始终把好小微贷款质量关。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微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银行小微企业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银行小微企业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依据《x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3〕240号)、《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额度借款操作规程》(〔2014〕252号)、《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小微企业循环额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额度贷款)是指xx 银行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客户,提供的承诺性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

在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xx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可随借随还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业务范围]适用于小微企业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贷款条件]申请办理额度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xx银行小企业信贷政策;(三)信誉良好,近三年在xx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五)经营年限在2年(含)以上;(六)有贷款的银行不超过3家(含xx银行,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除外);(七)在xx银行信用评级为12级(含)以上或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70分(含)以上。

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可不受信用等级或评分卡得分标准限制。

特定产品办法中明确可办理额度贷款业务的,按照具体产品的准入规定执行。

第六条[贷款用途]额度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包括备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气费用以及偿还借款人因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而产生的银行借款及其他筹资等合理需求。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小组,联合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联贷联保贷款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楼市、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信贷业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从事特殊行业或业务的应当持有由有权机关、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3家(含)以上,最高不得超过7家。

借款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合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联保小组)。

第八条对于联贷联保小组中的借款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贷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进行生产、贸易等各类合法经营活动的资格;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业务领域;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4.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和利润稳定增长,并合法纳税;5.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主要结算业务在银行办理;6.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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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微“税联贷”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税联贷”业务系指本行对小微企业或企业主发放的,根据企业纳税额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系指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系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下同)。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系指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等表内外人民币授信业务。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行小微“税联贷”业务适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企业主。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本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及维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企业成立并实际经营5年(含)以上, 经营稳定且盈利能力良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企业主经营理念稳健,对所在行业有清晰的认识,行业从业经验3年(含)以上。

(二)企业主拥有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户口及固定住所,或者在贷款经办行所在地购置住房且连续居住3年以上(长株潭可视为同一区域)。

(三)企业信誉良好,无逾期、垫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30天以内的记录连续不超过3次,累计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准入条件
(一)企业最近两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B级,且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评定结果按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近两年每年缴纳国、地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

其中,纳税总额是指小微企业在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项的总和(含减免税额)。

(三)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本行主体评级得分在81(含)以上, 债项等级R4级(含)以上。

第七条授信用途
小微“税联贷”信贷资金仅可用于企业短期生产经营周转活动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它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投资行为。

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八条授信额度
小微“税联贷”授信额度根据其纳税情况,参考企业经营能力、企业主家庭资产、企业及企业主总体负债情况,并结合其担保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以信用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授信额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最高授信额度:
1.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授信额度超过100万元时,该额度不得超出企业主家庭净资产;
企业主家庭资产系指企业申请贷款时,企业主及其配偶的各项资产。

企业及企业主家庭各项资产价值具体认定标准请见附件4。

企业主家庭负债系指企业主及配偶申贷前的负债余额(含民间借贷)总和。

负债的计算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布的信用报告信息为主,其它信用系统和实际情况调查核实为辅。

2.不超过借款人近两年应税收入均值的20% ;
3.不超过借款人最近两年企业平均纳税金额的5倍;
以上授信额度应剔除借款人及其企业主在其他银行的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个人和一般企业保证贷款额度。

(二)授信额度超出以上最高授信额度时,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风险缓释手段。

授信
申请资料的提供、授信业务的准入门槛,风险底线要求等参照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执行。

第九条授信期限
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日,额度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条贷款利率
小微“税联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企业及企业主信用状况及对本行综合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得高于同档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贷款可采用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四章客户营销和业务流程规定
第十二条客户营销
原则上采取批量营销方式。

(一)与当地税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合作,批量获取小微企业纳税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营销。

政府有关部门可向本行批量推荐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优质客户,并出具《小微企业“税联贷”客户推荐函》(附件2)
(二)批量获取在本行开立纳税账户的小微企业纳税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营销。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资料
申请小微“税联贷”的客户,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企业资料:
1.小微“税联贷”申请书(附件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
4.近两年度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5.《小微企业“税联贷”客户推荐函》(如有);
6.税务部门签章的《小微企业“税联贷”业务纳税证明》(附件3)或税务部门开具的近2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盖章)或同时提供近2年缴税付款凭证、纳税账户的银行对账单(银行盖章)、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截图;
7.经开户银行签章确认的近6个月银行结算账户流水,主要包括企业主及配偶、财务负责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流水和企业在我行及他行开立的基本户、一般户的账户流水等;
8.制造业客户近6个月的水电费收费清单,其他行业根据其经营特点酌情提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缴费凭证。

(二)企业主资料:
1.身份证明,户口簿或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
2.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未婚的提供近3个月内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3.企业主从业简历和征信查询授权书;
4.企业主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信用授信额度超过100万元时需提供)。

第十四条授信调查
调查人应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有关规定,履行授信前调查职责,同时补充以下方面调查,调查完成后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100-200万元模板规定完成调查报告。

(一)纳税状况调查。

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联络,通过税务部门的有效证明、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调查核实借款人纳税状况,同时结合企业经营有关信息核查纳税信息的有效性,防范企业虚开发票套取贷款。

(二)经营状况及现金流情况调查。

应现场查看借款人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原材料、库存、人员等情况,询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上下游交易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等信息,并结合借款人提交的报表、购销合同、水、电、人力经营费用等各类经营资料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当前及未来经营情况。

通过收集企业经营有关的银行结算记录了解其现金流是否正常稳定。

(三)企业主家庭资产及负债状况调查。

授信额度超过100万元时,应通过收集各类资产权益凭证估算企业及其企业主家庭的净资产状况。

对企业及其企业主家庭的房地产、汽车、土地、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存单、理财产品、股票等金融资产,银行借款、民间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评级
应按照小微企业债项评级体系中“主体评级”模板进行评分,并以该评分取对应债项等级。

第十六条授信发放
放款审核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中的放款条件及本行放款管理办法进行放款审核,具体支付方式按《XX银行贷款出账与支付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除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后检查操作指引》进行授信后管理外,还应加强以下方面管理。

(一)按月监控借款企业日常纳税和结算行为是否正常,每三个月检查企业在本行账户现金流入、结算业务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未落实的自下月起提高贷款利率并有权采取要求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授信、不予提用未使用授信额度等措施。

(二)每三个月定期检查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的征信记录,了解其信贷情况及信用状况变化情况。

(三)应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对企业经营现场进行实地查访,了解其工人工作状态、设备开工情况、办公状况、产品销售及库存等经营情况。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实地察看,企业主及员工访谈或拜访周边经营单位等手段核实其经营情况。

发现经营不正常的现象应及时向上级经营机构预警报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行其它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
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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