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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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计划管理原则。财政部门应建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按照资金计划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含土地出让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房租金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每个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对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资金来源,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经市人大批准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及经批准年度内预算追加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和进度足额划拨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八条属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市本级建设资金,按上级文件规定划转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相应的扶持项目。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原则:一是集中资金,确保重点;二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三是适度负债,总量控制。

资金安排要优先保证事关人们群众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民生的项目;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优先保证在建、续建项目;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对绍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绩效较好的项目,并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综合平衡资金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列入资金计划。

(一)未经立项的;

(二)规划建设部门未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的;

(三)土地指标未落实的;

(四)未能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

(五)概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认定的;

(六)自筹资金来源未落实的;

(七)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绩效预期目标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的;

(八)同类项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或者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

第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任意变动。确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及时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递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申请报告和《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0万元以上项目),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

未经财政部门确认资金来源的项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立项;确属情况特殊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财政部门在审核资金来源时,应对建设规模、标准、总投资及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进行评审。有关部门批复的立项框算、投资

估算及概算原则上不能超出财政部门核定的投资规模,确属情况特殊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投资规模重新调整项目绩效预期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数额与规定使用范围相一致,并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中应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中国债资金(含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的管理,按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涉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捐款管理的,按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申请后,应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

定,根据项目自筹资金、贷款和信贷资金同比例到位情况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到位进度原则上不高于上述比例。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资金预拨规定: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前,为确保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适当预拨工程款。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经报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预拨工程款。

第十七条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拨付建设资金,财政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要求拨付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建设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基本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财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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