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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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绍政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和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使管理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分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项目储备阶段。

为加快项目前期研究、生成和谋划工作,增强发展后劲,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前期工作后,向发改部门申报,经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前均可申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阶段。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二)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四)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绍政办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绍兴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方面的投入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列入生态市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三、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项目补助1、市区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补助。

2、市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小舜江饮用水源地等)保护。

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市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市本级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

4、市区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集中式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5、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绍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80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列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类和前期类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二、考核内容实施类项目重点考核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及日常推进工作情况,以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开竣工、项目及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等情况作为综合评价。

前期类项目重点考核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和前期准备工作推进情况,以工作进度、责任落实、文本质量、投资控制和廉政建设等情况作为综合评价。

三、考核标准(一)实施类项目(满分100分)1.推进工作考核标准(满分10分)计划执行(5分)。

按照项目总体推进要求,有项目阶段性推进目标,且计划落实到位的得基本分。

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目标的酌情扣分。

推进工作(5分)。

积极灵活应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素保障有力,措施落实到位;项目推进信息交流顺畅,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及时、真实可信的得基本分。

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报表,未按季对项目推进工作和资金筹集、债务控制进行总结分析,项目推进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资金不落实、使用不规范,项目信息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酌情扣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绍政办发〔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转变投资增长方式,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达到工程质量、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的统一,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优胜奖考核(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是当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整体完成情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固定资产项目供地完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推进、保障落实和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完成情况,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情况。

(三)考核标准1.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完成率(30分)。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达到10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实际完成投资的考核以市重点办统计数据、施工形象进度表和建设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为依据。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30分)。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供地率(10分)。

当年供地率达到80%得满分。

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管理主体1.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资金使用目标和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使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当准确反映项目的资金需求,并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和解释说明。

2. 资金分配上级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资金分配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各项目获得公平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账。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3) 对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临时需要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并报批。

2. 资金监督与管理(1)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由独立的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2)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和监控、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等内容。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追责措施。

(3)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准确性。

五、资金结算与报账1.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

各项目应当及时上报结算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审核和审批。

2. 资金报账(1) 资金报账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资金报销、分期付款等形式。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绍市府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绍市府发〔201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3日绍兴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有效推进政府项目建设,特编制绍兴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实施“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按照开好局、起好步,加快建设现代化绍兴的总体要求,立足“全市域、大市区”格局,着力推进交通网络、城市道路、市政配套、水利环境、社会事业、旅游服务、安居保障、公共管理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2016年全市计划安排政府投资项目1257个(具体项目安排表由市发改委另行下发),总投资3273.2亿元,当年计划投资848.3亿元。

其中,市区计划安排政府投资项目707个,总投资2124.4亿元,当年计划投资523亿元。

(一)越城区2016年越城区计划安排实施项目38个,总投资155.3亿元,当年计划投资36.4亿元。

按性质分,续建项目18个,总投资97.3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8.6亿元;新建项目20个,总投资57.9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7.8亿元。

另外安排前期类项目15个,总投资49.9亿元。

按行业分,交通道路类项目8个,总投资14.9亿元,当年计划投资5.3亿元;社会事业类项目6个,总投资5.4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8亿元;文化旅游类1个,总投资13.5亿元,当年计划投资2.5亿元;安居工程类项目16个,总投资116.4亿元,当年计划投资25.2亿元;生态环境类项目4个,总投资1.6亿元,当年计划投资0.3亿元;信息类项目1个,总投资0.1亿元,当年计划投资0.1亿元;其他城市设施项目2个,总投资3.3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1亿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绍政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通过代建制,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分工的优势和市场竞争的作用;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了摸索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代建制改革,操作中可选择若干个专业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建设单位缺乏足够基建力量和管理能力、政府投资能够足额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先行试点。

有关部门要按照《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切实做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加快扩大实施范围,确保代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23•【字号】绍政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5〕28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公众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62号令),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严格立项审批。

实行立项会审和设计方案招标制,立项审批工作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上报项目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定期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

特别重大项目可单独召开立项评审会。

加强概预算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国土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评审后核定,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责任领导。

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审核把关。

建立健全概预算审查责任考核机制。

完善招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对材料、器具及设备的价格原则上取消暂定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一次确定,并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未通过施工图预算审查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

特殊项目需要招投标,但无工程量清单的,应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书面请示。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实行低价中标制度,并配套实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

规范投标人资格预审,制订统一的资格预审办法。

完善专家评标工作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不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绍政办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规范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以下称项目概算)的调整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须重新报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10%)以上的;(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三)超过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项目概算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材料价格起伏较大,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五)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绍政办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9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合并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用地、办公用房的管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22〕1号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22〕1号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22〕1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更好发挥绍兴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21年1月7日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三章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五章费用和收益分配第六章基金退出第七章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第八章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绍兴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市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是指围绕我市支持引导的新兴产业、传统经典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导向的战略类、技术类产业项目等。

包括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绍政发〔2019〕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绍政发〔2019〕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绍政发〔2019〕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绍兴市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有效推进政府项目建设,特编制绍兴市2019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历次全会作出的各项部署,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全市域、大市区”格局,着力推进综合交通、现代水利、城乡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2019年市级共安排政府投资实施类项目31个,其中新建项目14个,总投资95.9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21.1亿元;续建项目17个,总投资22.9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4.7亿元。

前期类项目3个,总投资326.5亿元,2019年安排资金70万元。

三、工作举措(一)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各项目法人要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项目推进计划,制定项目的横道图和节点图,挂图作战,节点管控,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强化推进力度。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相关实施意见,选取一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稽察。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绍政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4〕63号)精神,我市于2004年12月开始,先后对市级机关后勤用房和信访大楼合建工程等8个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了代建制。

通过近2年来的实践,代建制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节约政府投资,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有关规范和完善代建制的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将本意见精神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主体的地位。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的职责,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下同)应严格履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主要职责,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干预代建单位正当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创造相应的制度环境,鼓励、支持代建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代建实施范围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劳教所、消防等设施;(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凡上述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虽在2000万元以下但建设单位无建设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应实行代建制。

交通、水利、城建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绍政办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制定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0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快项目培育生成,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备项目,是指拟在近期或中远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储备库管理坚持“规划引导、科学论证、择优筛选、合理排序、持续运作、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管理软件和公布项目储备库信息。

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策划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并应建立本部门项目储备库分库。

市监察、财政、国土、环保、规划等职能部门协同搞好项目储备库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和来源。

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六条储备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方向和范围,原则上从各类规划、计划中提取或根据发展需要提出。

第七条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提出依据、建设必要性、建设类别、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建设时限、项目实施单位等内容。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绍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绍政发〔202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有效推进政府项目建设,特编制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重点聚焦核心领域,全力以赴拼项目,千方百计提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重点安排社会事业、医卫、教育、水利等领域项目,以高质量投资为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积势蓄能。

二、项目情况2024年共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45个,总投资723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14个,总投资164.3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8.9亿元;新建项目15个,总投资218.5亿元,当年计划投资46.9亿元;前期项目16个,总投资340.2亿元。

三、工作举措(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等规章制度要求,对照项目清单,细化时间节点,全力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助推早开工建设、早投产达效。

(二)强化要素保障。

抢抓机遇、做强储备,全力做好2024年第一批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盘子”,确保更多项目通过省重大产业项目审核,抢争多争,能保尽保,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更有力保障。

(三)强化前期攻坚。

各部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前期攻坚力度,重点聚焦新建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对标关键节点,压实责任、倒排计划,挂图作战、节点攻坚,全力推动项目早开工、快建设,确保项目稳步实施。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及省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绍兴实际,修改完善了《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13年12月2日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及预算追加调整)当年尚未使用及列支的预算资金、财政暂存资金。

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项资金和财政已列支出单位未列支出的暂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四条市级部门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据核对一致。

第五条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截止上一年度年末形成的累计财政安排形成的结余。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结余。

(一)按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绍政办发[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45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协调推进机构(一)成立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

“推进办”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推进办”主任。

“推进办”下设4个项目推进组,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领导担任组长,组长同时兼任“推进办”副主任。

从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熟悉项目业务的人员,充实到4个推进组。

(二)“推进办”工作职责。

“推进办”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职能,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各项推进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2.深入了解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3.做好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督查通报和年终考评工作。

二、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一)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所在部门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张时间表、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项目所在部门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前期、部门协调、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市政府各位分管副市长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落实。

(二)健全分级分类协调工作机制。

项目主管部门责任范围内或行业系统内的问题,由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绍政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2日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责任和义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建设业主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财政、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法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绍兴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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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计划管理原则。

财政部门应建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按照资金计划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含土地出让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房租金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每个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对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资金来源,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经市人大批准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及经批准年度内预算追加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和进度足额划拨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八条属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市本级建设资金,按上级文件规定划转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相应的扶持项目。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原则:一是集中资金,确保重点;二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三是适度负债,总量控制。

资金安排要优先保证事关人们群众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民生的项目;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优先保证在建、续建项目;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对绍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绩效较好的项目,并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综合平衡资金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列入资金计划。

(一)未经立项的;(二)规划建设部门未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的;(三)土地指标未落实的;(四)未能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五)概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认定的;(六)自筹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七)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绩效预期目标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的;(八)同类项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或者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

第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任意变动。

确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及时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递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申请报告和《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0万元以上项目),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

未经财政部门确认资金来源的项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立项;确属情况特殊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财政部门在审核资金来源时,应对建设规模、标准、总投资及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进行评审。

有关部门批复的立项框算、投资估算及概算原则上不能超出财政部门核定的投资规模,确属情况特殊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投资规模重新调整项目绩效预期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数额与规定使用范围相一致,并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中应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中国债资金(含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的管理,按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涉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捐款管理的,按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申请后,应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根据项目自筹资金、贷款和信贷资金同比例到位情况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

财政性资金到位进度原则上不高于上述比例。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资金预拨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前,为确保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适当预拨工程款。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经报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预拨工程款。

第十七条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拨付建设资金,财政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要求拨付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建设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建设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二)基本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三)财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准的;(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七)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九)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期间和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整改的;(十)结余资金占项目投资20%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列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的,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30%部分留作单位留成收入外,其余部分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二)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绍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照项目的绩效预期目标,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重点:(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未经批准有否擅自建设;(三)建设资金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使用是否规范;(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七)项目的绩效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向单位领导反映,单位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责任由单位领导承担。

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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