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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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取证的八种方法

取证的八种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取证是指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是司法和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取证方法包括:
1. 现场勘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

2. 询问和讯问:对涉案人员或证人进行口头询问,获取口供或证词。

3. 检查和勘验:对物品、文件、尸体、伤害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勘验,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系。

4. 搜查:依法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人身、车辆等进行搜查,查找和提取证据。

5. 扣押和查封:对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对可能包含证据的场所进行查封。

6. 技术侦查:使用技术手段,如监控、通讯监控、网络监控等,收集证据。

7. 鉴定:将收集到的物证送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和与案件的关系。

8. 证据保全:通过拍照、录像、复制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取证工作,但取证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常用调查手段汇总(收藏)

律师常用调查手段汇总(收藏)

律师常用调查手段汇总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多种调查手段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从而制定并实施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分为两类,企业基本情况(外档)和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内档)。

1、外档主要包括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对于企业外档查询,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到基本的信息,个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也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2、内档包括:(1)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2)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3)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4)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5)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对于企业内档查询,需委托律师进行,由律师持律所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证申请查询。

“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的查询,律师须另持法院出具的立案证明或调查令。

二、银行账户信息查询根据《行政诉讼法》授权,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

调查银行账户信息主要依靠法院来进行(诉讼案件),这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1、注意银行通知被调查人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时,一般申请调查方的律师会陪同,在调查时我们需注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本单位利益,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造成被调查人存款被转移。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三大执业难题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何谓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问题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时遇到的种种困难、刁难和限制的问题(下文简称“三难”)。

二、“三难”的主要表现1、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批准制。

《六部委规定》(1998年1月19日颁布施行)第1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尽管《六部委规定》已实施六年多了,但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普遍实行批准制,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字盖章同意,律师很难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

不少律师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在看守所和公安机关之间往返多次甚至十几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

从律师要求会见起,一两个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是很平常的事。

检察机关在其自己侦查的案件的侦查阶段及多数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都实行较为普遍的批准制,没有检察院在律师的会见函上盖章同意,律师无法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2、侦查机关、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监视制。

《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在很多案件中(特别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是“可以”派员在场,而是无一例外地“一律”派员在场“监视”律师会见。

相当多的看守所也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

如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派人坐在旁边或守在门口,有的还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如豫南某市一刚建成的号称是现代化、规范化的看守所甚至把派员监视律师会见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该所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亮点加以介绍。

而且上述监视人员往往随意打断律师的问话,并常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予以训斥或制止,把律师会见变得十分尴尬。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积极防御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积极防御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调 查取 证 权 是辩 护权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律 师实 是
现辩护权 的强有力手段。 修改后的《 律师法》 增强 了辩 护 方 “ 极 的防御 ”(积 极 的 防御 ” 指 向法 庭 提 出有 积 “ 是 利 于被 告人 的证 据 , 极 主动 地 向法庭 证 明有利 于被 积 告人的事实 ,从而促使法庭作 出对被告人有利 的判 决 )l } 1 的能力 , 体现了司法公正 的价值追求 , 实保障 切 了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的合 法权 益 。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辩护律师 的调查 收 集 证据 材 料是 附条 件性 的 , 必须 经 证 人或 者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同意才可 以收集与案件有关 的 证 据 材 料 ; 二 款 规 定 : 护 律 师 必 须 经 过 “ 重 许 第 辩 双 可” 才能 向被 害人或其 近亲属 、 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调 查取证。 第一重许可的主体是审查起诉 阶段 的人民检 察院或审判阶段的人 民法院 ; 二重许可须经被害人 第 或其近亲属 、 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 同意 。这实际上是赋 予律师在无需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和个人 的同意
20 o 9年 2月
中共 银 川市 委党 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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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第 1 1 期
下 ,以个人名义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利益 不受 非法侵 犯, 与控诉机关相 比较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这违背了 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 容易打破控诉 、 辩护 、 审判三职 能 的相 对平 衡 , 于 弱 化 辩 护 职 能 , 法保 障法 官裁 趋 无 判的公平性 和权威性 , 违背 了控 、 辩对等 的诉讼价值 原则 。

律师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

律师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

律师如何进⾏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论辩各⽅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的论辩指明⼀个⽅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打下⼀个基础。

但是,审判⽅式改⾰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已不明显。

关于证据认定的很多⼯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的,所以,律师必须⾼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的各项⼯作。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律师如何进⾏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1、掌握好发问和回答的步骤与⽅法。

发问包括对各⽅当事⼈的发问、对证⼈的发问、对鉴定⼈的发问等,其⽬的⼀是寻找疑问的答案,⼆是为了暴露⽭盾。

根据不同的需要对不同⼈的发问要采⽤不同的提问策略。

有时可单⼑直⼊,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

⽆论采取何种策略,⽬的都是为获取⾃⼰所需要的证据。

2、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的证据。

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的证据,但是,在否定时不要笼统的说“不真实”,⽽是要将否定的事实概括成简洁的话语,具体的表述出对证据的哪⼀点进⾏否定。

⼀般讲,对证据进⾏否定可以考虑从以下⼏⽅⾯进⾏:⼀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是证据内容的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物关系、过程等细节;三是证明⼈的⾝份与案件或者与其所证明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是证据获得的渠道或⼿段是否合法。

3、在反询问中注意保护⼰⽅证⼈。

双⽅对于各⾃出庭的证⼈,⼀般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调查。

主询问就是提出证⼈的⼀⽅向⾃⼰的证⼈询问。

主询问的⽬的在于使证⼈所了解的⼀切有利于⾃⼰⼀⽅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在法庭上,主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反询问,则是由对⽅向该证⼈进⾏质疑性、反驳性的询问,其⽬的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的破绽,或者揭露证词中的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的可信性,反询问中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悬疑法律刑事辩护案例(3篇)

悬疑法律刑事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杀人案。

受害者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被人残忍杀害,现场无任何明显挣扎痕迹,死者身上有多处刀伤。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锁定嫌疑人李明,李明与死者生前有过经济纠纷。

在警方的审讯下,李明一度承认了犯罪事实,但随后又翻供,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为了还李明一个清白,他的家属委托了我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律师进行辩护。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明是否有杀人动机?2. 李明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3. 李明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1. 证人调查:王律师首先对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进行了调查,包括死者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

调查结果显示,李明与死者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双方关系并未恶化到无法调和的地步。

2. 物证调查:王律师对现场留下的凶器、血迹等物证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现场血迹分布并不符合杀人现场的特征,且现场未发现明显的挣扎痕迹。

3. 技术鉴定:王律师委托了专业机构对现场血迹、凶器等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现场血迹并非李明的血液,凶器上也未发现李明的指纹。

四、辩护律师辩论要点1. 关于杀人动机:王律师认为,虽然李明与死者存在经济纠纷,但不足以成为他杀人的动机。

在调查过程中,李明曾表示,自己曾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死者态度坚决,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在此背景下,李明并非出于恶意杀人,而是被逼无奈。

2. 关于杀人行为:王律师指出,现场血迹、凶器等物证均未发现李明的痕迹,且死者身上未发现挣扎痕迹,这些证据均指向李明并非杀人凶手。

此外,李明在警方的审讯过程中曾一度承认犯罪,但后来又翻供,这表明李明可能是被冤枉的。

3.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王律师表示,李明在案发时并未表现出精神异常,且在作案过程中,李明并未采取过激的行为,这说明李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王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李明与死者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不足以成为杀人动机。

律师如何调查证据?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如何调查证据?注意事项有哪些?

The person who creat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for you may not be your enemy, and the person who pulls you out of your predicament may not be your fri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律师如何调查证据?注意事项有哪些?(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2)考虑调查取证的主体(3)做好调查取证的预案调查取证前要对分析调查取证的目的,准备好详细的调查提纲,准备发问的问题以及发问方式,避免发问时信马由缰、信口开河;其次,要合理规划调查取证的地点,避免人多嘈杂的地方,尽量选择安全而隐秘的环境展开谈话,打消证人的顾忌。

证据是案件胜败与否的重要之处,能够取得案件的胜算权就在于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调取。

那么案件处理中律师如何调查证据?在调查证据前要注意什么,调查证据中要注意什么?调查证据后要注意什么?这些问题可以咨询!1、律师调查证据前注意事项(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

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是前提。

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但笔者建议,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笔者的一些案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了本人的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调查取证,这种情况下,由律师调查取证也比较顺其自然。

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考虑刑事和解的案件,不建议私下与被害人接触,建议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尤其强奸案件更需要注意。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调查取证的⼀般规范调查取证的⼀般规范是什么?想必⼤多数读者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调查取证的⼀般规范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式有两种:(⼀)辩护律师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辩护律师向⼈民检察院、⼈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式两份,⼀份交⼈民检察院或⼈民法院,⼀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以上进⾏。

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同意后进⾏全程录⾳、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见证⼈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等相关参与⼈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在场,但下列⼈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1.⽣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作⼈员或者其聘⽤的⼈员;3、由于客观原因⽆法由符合条件的⼈员担任见证⼈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录像。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问题进⾏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辩护意见。

律师调查取证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方法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各个行业各自的规定,即使是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小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

目前,律师可以通过二种途径调查收集证据,一种是可以凭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另一种只能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取的证据。

1、凭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调查目前,可以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公司的工商档案。

现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师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查询公司的工商档案,极少的工商局会接受律师提供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

工商局能查询到的档案包括:公司设立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情况、公司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赢利和亏损情况等。

对诉讼有帮助的资料,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工商局只收取打印的费用,北京工商局是二块钱一张,工商局会加盖工章,在诉讼中可以直接当证据使用,效力较高。

(2)车辆档案。

可以到车管所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的信息、车辆的购买时间及金额等。

(3)房屋档案。

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询的房屋档案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产权人信息等。

如果律师单独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会同意打印房屋的相关材料,但是如果当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会予以配合。

(4)人口档案《民事诉讼法》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在被告情况不明时,需要去户籍部门去查询对方的相关情况。

律师凭律师介绍信、律师证、委托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可以代为查询到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的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5)案件档案、庭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在法律领域,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精确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

一、确定调查目标在进行调查取证前,律师需要明确确定调查目标,即所要获取的信息和证据。

合理而明确的调查目标将有助于律师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始终保持目标的一致性,避免无效的努力。

律师应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并据此确定调查目标。

二、收集背景信息在开始调查前,律师需要收集相关的背景信息,包括案件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及时间、相关文件和证据等。

律师可以通过查阅文献资料、采访当事人和见证人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整理和归档,为后续的调查工作打下基础。

三、制定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计划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

律师需要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查计划。

调查计划应包括调查的方法、调查的时间安排、资源的分配等。

律师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出全面而有效的调查计划。

四、采集证据采集证据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核心环节。

律师可以运用各种调查方法,包括目击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收集物证等,来获取相关的证据。

在进行证据采集时,律师应注意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对证据进行干扰或捏造,并保证采集的证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五、分析证据在采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律师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

律师可以通过归类、比对、分析等方法,对证据进行排序和整理,找出证据之间的联系和规律。

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相,并为案件的辩护和辩论提供有力的依据。

六、撰写报告律师在完成调查取证后,需要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整理成报告。

报告应详细记录整个调查的过程、所采集到的证据及其相关性,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阐述。

律师在撰写报告时,应注意使用专业术语,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符合法律行业的规范。

七、法律程序运用调查取证的工作最终要为法律程序的进行提供支持。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摘要]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无法院调查令不能行使调查权,纵令手持法院调查令,也会遭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个人不配合调查。

笔者试通过对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来分析其取证难的原因,主要在立法司法和传统文化上存在不足,增加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的难度和职业风险,并提出律师如何规避风险和行驶调查权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风险防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公民权利在《律师法》中的体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需要。

然而,由于取证难产生的问题导致败诉甚至令律师本身遭遇执业风险的现象在目前已经成为整个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现状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不能或者难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向这些部门取证常遭拒绝。

它们的理由是:“国家有规定,我们只接待公检法,不接待律师”,有的还会拿出相应的红头文件。

2006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全市700余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专项调研。

结果显示,律师调查取证有四难:一难是手拿法院调查令调查受阻;二难是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三难是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种种理由不配合律师调查;四难是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调查一般不予理睬。

调查还显示,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单位包括:公安、工商、房地产、财政、建委、社保、银行、医院等12类;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婚姻、财产分割等8类。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内容是什么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内容是什么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内容是什么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的过程具有一定的方法与步骤。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调查取证的方法从总体上讲调查取证没有什么捷径,只是在调查取证的具体活动中有一些技巧。

只有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围绕以上八个方面收集证据,才是调查取证的正途。

但在调查取证中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概念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特点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意义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如何取证

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如何取证

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如何取证在电视剧当中,我们常常能看律师主动去进行一些调查,紧急关头拿出一些关键性证据,为当事人赢得案子。

当然,电视电影当中不免有许多夸张的色彩,律师进行查取证在许多案件中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要注意具体的时间节点把握,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否则,极容易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之境。

侦查阶段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能从事调查取证的。

如果是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则可以复印一份备案留存,原件仍应交由当事人保存。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如果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如果检察院、法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

自行调查的,最好是书面向检察院、法院备案。

律师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人进行自行调查的,一定要拿着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向被调查者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由二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当然,此处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也是没问题的。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要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的,一定要先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只有检察院、法院不予调查时,辩护律师书面申请经检察院、法院同意后,才可以自行调查。

对上述三类人员调查一定要按程序来,切莫直接调查。

律师调查人证,如何进行?律师调查人证,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律师人员进行,当然,其中一名是律师助理也是可以的。

律师调查要做好调查笔录,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证人对被调查事项的详细陈述等。

笔录制作完毕后,被调查人如果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被调查人自行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下“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属实。

刑事辩护人如何质证

刑事辩护人如何质证

刑事辩护人如何质证
1.询问警方或主要证人的证词:
辩护人可以对警方或主要证人的证词进行询问,以验证其证词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辩护人可以提出问题来矛盾证词,或挑战证人的记忆力、观察力或个人动机,以揭示其证词的不可靠性。

2.准备证人:
辩护人可以准备证人来提供有关被告的有利证据。

这可能包括亲友、同事、业务伙伴等,他们可以提供关于被告行为、动机、品行等的证据。

辩护人应提前与证人进行沟通,准备好相关的问题,以确保证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词。

3.引用物证:
4.辩护人陈述:
辩护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发表陈述,以提供关于案件的解释、解读或变通。

辩护人可以通过引证相关法律规定、案例或专家意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策略。

5.证明法律程序违规:
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违规行为,比如没有通知被告、拒绝被告辩护权利、审讯过程中的虐待等,辩护人可以质证并要求法院排除或不采纳相关证据。

辩护人可以提请法院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专家证人:
辩护人可以邀请相关专家作为证人,以提供关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
科学或专业问题的证据。

专家证人可以提供专业意见或解释,从而帮助辩
护人解释相关证据或证明被告的无罪。

总之,刑事辩护人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进行质证,以揭示事实真相、证
明被告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然而,质证的有效性还受到法院的判别力、证
据的可信度和辩护人的表达能力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因此辩护人需要在质
证过程中充分准备、灵活应对,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质证策略。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导读: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ls经过同意后可以收集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也可向法院申请证据的调取。

此规定有利于辩护ls对案件进一步了解,并进行有力的辩护,最终使得当事人获得其权益。

但此规定仍存在部分问题和限制。

刑诉法第41条辩护ls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以下是规定和相关解读:一、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辩护ls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ls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法律释义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辩护ls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辩护ls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辩护ls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ls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律师为法律辩护案例(3篇)

律师为法律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受害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王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王某系酒后驾驶,且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二、辩护策略1. 争取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酒后驾驶,且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然而,考虑到王某系初犯,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调查取证,争取减轻罪责针对本案,辩护律师采取了以下调查取证措施:(1)收集王某酒后的相关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系酒后所致,从而减轻其主观恶性;(2)调查王某的家庭情况、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证明其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争取从轻处罚;(3)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如道路标识不清、路灯不亮等,证明事故发生具有客观原因,减轻王某的罪责。

三、辩护过程1. 初步审查案件在接到委托后,辩护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王某的犯罪事实。

2. 收集证据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走访相关人员、收集王某酒后驾驶的相关证据,为王某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3. 审判庭辩护在审判庭上,辩护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王某酒后驾驶,其主观恶性较轻,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2)事故发生具有客观原因,如道路标识不清、路灯不亮等,王某的犯罪行为并非故意为之;(3)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4. 法院判决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

四、辩护成果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积极辩护,成功为王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王某在判决后表示,感谢辩护律师为其付出的努力,并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律师取证方案

律师取证方案

律师取证方案律师在处理民事、刑事等诉讼案件时,常常需要进行取证工作。

取证是指收集能够证明事实、证明权利的各种证据材料,以明确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撑。

律师在取证工作中,需要做到合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案件具体情况,律师可以选择不同的取证方案。

本文将介绍律师取证的几种常见方案。

方案一:书证取证书证取证是指律师在诉讼中通过提供、发送、收集或者掌握相关的文书证明,来证明案情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口服证明。

书证取证包括租房合同、开票记录、邮件、律师函、律师报告、发票等书面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书证取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需要明确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需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需要保密相关的文书证明,防止证据泄漏或被篡改方案二:物证取证物证取证是指律师在诉讼中从物证方面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方法。

物证包括证件、物品、财产、医学资料等。

在实际操作中,物证取证需要考虑以下问题:•需要明确物证的来源与真实性•需要定义和保护物证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性•需要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和资料方案三:证人取证证人取证是指律师在诉讼中通过召集证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方式,来证明案件真实性和相关事实。

证人取证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技巧和能力,以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力量。

在实际取证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确保证人的证言是真实的•尊重证人,调查过程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检查证言,对证人的证言加以确认和核实方案四:网络取证网络取证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从网络资料中搜寻、筛选和整理涉案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案件的诉讼活动。

在网络取证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需要加强对网络取证工具和技术的了解和掌握•需要保证网络取证资料的安全和真实性•需要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结论以上四种取证方案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案件类型和案件具体情况。

但无论选用哪种方案,律师都需要在取证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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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调查核实证据是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所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律师自行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利,称为自行调查权,二是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权利,称为申请调查权。

这两种模式具有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这两种调查方式也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

辩护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证据,或者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属于一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属于非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而不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

这种自行调查权的实现主要依靠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主动配合,在遭遇被调查者拒绝时经常面临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

另外,辩护律师在进行自行调查时不仅经常遭遇困难,而且还会面临受到刑事追诉的职业风险。

特别是在向证人、被害人调查取证过程中,这种职业风险的系数会变得更高。

申请调查是一种需要诉诸司法机关强力支持的调查方式,但是实践中,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的调查证据申请经常遭到拒绝,而且对于检察院、法院拒绝调查证据的决定,辩护律师还无法获得进一步的司法救济。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要通过变法修律来解决上述困难,短期内可能不太现实。

而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律师在实现调查权方面还可以选择第三种道路,即“委托调查”模式。

律师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法院通过发布授权调查的令状,委托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调查令制度克服了律师自行调查的局限性,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活动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同时也缓解了法院亲自调查证据时所面临的资源短缺的困境,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极大增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效果。

当然,这一调查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

与律师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一样,委托调查也同样存在着律师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

对此,有必要从限定其适用范围和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两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摘自《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第73-8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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