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市场欺诈理论_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确立及借鉴_姜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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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欺诈理论”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确立及借鉴

论“市场欺诈理论”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确立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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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证券市场欺诈行为及反欺诈制度研究

【论文】证券市场欺诈行为及反欺诈制度研究

证券市场欺诈行为及反欺诈制度研究摘要:证券欺诈是发生在资本市场中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欺诈性行为,是一种侵权法意义上的欺诈。

反欺诈制度建设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不实陈述、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和操纵价格四种类型的证券欺诈在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润或非法避免损失的动机,在客观上造成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使得证券欺诈禁止制度在体系上呈现出相对的独立性。

这种相对独立性要求对证券欺诈的禁止必须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多种调整手段加以规范和禁止。

因此,设计证券欺诈禁止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为市场提供一个经济和效率的司法救济模式,以促进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本文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证券法规及其成功经验,通过比较法等研究方法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反欺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体系,对构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反欺诈制度,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规制体系,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反欺诈制度一、引言资本市场中的诚信与欺诈问题,如上市公司欺诈上市、财务造假等,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国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最终大都指向诚信与欺诈这个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环节。

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反欺诈制度建设。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缺乏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制度的情况下诞生的,需要有一个对制度进行长期修正的过程,以避免资本市场畸形发展。

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反欺诈一直是证券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一条鲜明的主线。

要有效地防范证券欺诈,必须针对市场,以利益为引导,建立与之相应的约束和制衡机制。

而维护利益与责任之间结构均衡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完善现有的公司制度、会计制度、市场制度,建立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审计监督机制、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等多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

从一定角度来看,上述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主体的自我道德约束来完成,而是有赖于反欺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证券市场的证券欺诈行为

论证券市场的证券欺诈行为

论证券市场的证券欺诈行为作者:周美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最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些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频频曝光,证券欺诈的手段也多种多样,而当前法律(司法解释)仅约束虚假陈述,又伴随着2004年5月17日我国为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板在深交所的获准而可能带来的新问题,这使我们认识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还需要在司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试图通过对几类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定性来探讨建立一种民事赔偿机制,并通过一种集团诉讼的形式来实现对证券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欺诈内幕交易作者简介:周美芹,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03-02经过十多年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

迄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约有7000万户,A股上市公司总计约1300家,通过向境内境外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有力的支持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于2004年5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在深交所设立的旨在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服务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以及加入WTO,我国证券市场还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市场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无疑为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同时,由于证券市场具有较大的变动性,经常存在着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作为新兴市场所固有的缺陷,使的证券欺诈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十分突出,如郑百文虚假重组案,中科创业、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厦虚构利润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等若干恶性证券欺诈案严重侵害了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利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给了股民一线希望,但相对于大量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似乎杯水车薪。

论证券交易欺诈因果关系之认定——对法释(2003)2号规定的反思性解读

论证券交易欺诈因果关系之认定——对法释(2003)2号规定的反思性解读

论证券交易欺诈因果关系之认定——对法释(2003)2号规定
的反思性解读
黄家镇
【期刊名称】《企业经济》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仅有的对因果关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具有开立法先河的意义.但该规定混淆了因果关系的不同层次,并不恰当地限制赔偿权利人和赔偿范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证券欺诈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理论上必须合理区分原因关系的不同层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既要考虑证券交易的特殊性给交易主体带来的举证困难,又要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留下合理的免责空间,通过逻辑严密的规则,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总页数】3页(P168-170)
【作者】黄家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9
【相关文献】
1.论强迫幼女卖淫行为的司法认定——对法释[2017]13号司法解释的质疑 [J], 莫洪宪;夏朗
2.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其权利救济——对法释[2003]6号批复的质疑 [J], 叶明
3.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第三条规定的合法性 [J], 祝睿
4.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第三条规定的合法性 [J], 祝睿
5.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探析——基于对法释〔2018〕2号实践状况的考察 [J], 肖晖; 訾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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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民事责任

论证券民事责任

从红光实业到亿安科技,再到银广夏,为维护自身权益,众多中小股民前仆后继,寻求通过法律向提供虚假信息或操纵股价的庄家讨回损失。

然而,结果是或被驳回起诉,或被告之暂不受理,求偿无门。

直到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方才见到一丝曙光。

案例1:红光案。

1998年12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收到姜顺珍的起诉状,起诉请示该院判令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何行毅、焉占翠、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4名被告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136.50元。

原告姜顺珍认为,由于听信了上述被告的虚假陈述,做出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错误判断,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6月6日上市后,于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6月5日分6次共买进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实付金额人民币15744.66元,由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造虚假利润,少报亏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价下跌。

原告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

据此,原告损失了人民币3136.5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姜顺珍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姜顺珍所称的股票纠纷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998)浦经初字第3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姜顺珍的起诉。

「1」案例2:银广夏民事侵权赔偿案。

2001年8月2日,《财经》杂志发表名为《银广夏陷阱》的文章,称银广夏(000557)1999年、200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信息,其主要利润来源的天津广夏萃取出口产品纯属银广夏编造的虚假信息。

2001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现已查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

试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市场欺诈理论”——兼议《规定》 第18条和第19条

试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市场欺诈理论”——兼议《规定》 第18条和第19条

试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市场欺诈理论”——兼议《规定》第18条和第19条[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比较,就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市场欺诈理论”从其内涵,发生原因,适用前提以及对该理论适用的抗辩等几个角度进行了探讨。

《规定》所采用的“市场欺诈理论”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关键词]“市场欺诈理论”;虚假陈述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月1日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有关侵权民事赔偿适用法律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如同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券市场一旦发生虚假陈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只有与投资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而,在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非常重要。

《规定》在其第18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几种情形,同时在第19条规定了被告可以就原告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提出抗辩,以证明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规定》引入了美国证券法学界的“市场欺诈理论”(FraudontheMarkettheory)以及“信赖推定”原则(Presumptionofreliance),但同时根据国情,丰富和发展了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间因果关系的理论。

本文拟结合美国证券法以及判例法和上述《规定》从几个角度来探讨有关“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的问题。

一、“市场欺诈理论”的内涵及产生原因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许多法院逐渐发展了“市场欺诈理论”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并被最高法院认可。

该理论认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投资人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的以及证券价格是公正的而进行投资,其无须证明自己信赖了虚假陈述行为才做出投资;只要证明其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不公正,即可认为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揭开证券欺诈的神秘面纱

揭开证券欺诈的神秘面纱

揭开证券欺诈的神秘面纱——股民如何认识和应对证券欺诈祝尔军白彦从证券市场诞生的那一天起,证券欺诈就与其相伴相生,相始相终;股民从购买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有遭受证券欺诈、成为证券欺诈牺牲品的可能性。

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活生生的事实。

世界上任何一个证券市场,无论是刚刚起步、不太规范的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证券市场,还是有几百年历史的、规范严密的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证券欺诈行为,所区别的仅仅是证券欺诈数量的多少有所差异。

作为股民,特别是中小散户,在证券市场上没有任何资金、信息、理论、技术、设施优势,在不太规范的证券市场上极易成为证券欺诈的牺牲品,股市上一赚十赔的说法就是最生动不过的写照,而且,股民的资金多是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或者是亲威朋友的借款,关乎生计维持甚至身家性命,因此,证券欺诈对股民来说危害尤甚,轻者血本无归,负债累累,重者精神失常,命赴黄泉。

股民务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雪亮的眼睛,识破证券欺诈的庐山面目,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证券欺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等。

证券欺诈并不是专指某一种欺诈行为如欺诈客户行为,而是对所有违规违法的证券行为的统称,包括一般证券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证券犯罪行为。

证券欺诈,实质上是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和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在表面上,则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说,证券欺诈是实质上的危害性和表面上的违法性的统一。

任何行为,如果仅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没有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仅仅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没有违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均不是证券欺诈行为。

如与证券相关的抢劫、杀人、绑架、盗窃等,虽然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没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所以不构成证券欺诈,而只是一般的刑事犯罪。

最新-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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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目录目录…………………………………………………………………………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内容提要及关键词………………………正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结构……………………………提出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参考文献……………………………………………………………………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内容提要】本文界定了证券欺诈行为之定义,并指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之完善的现实意义,从广泛适用性原则、规范具体化原则、交易关系有效性原则等,设计了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原则,并提出了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实践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证券民事责任【正文】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年月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年月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文章来源于网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国证券实行与交易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和深化,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公平、公正及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为此,我国在证券市场立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及其现状与挑战。

二、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为防止和打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已构建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具体法律条文上,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

此外,相关法规还详细列举了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所涉及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成效与挑战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也使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相关执法机关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使得执法难度加大。

其次,部分投资者缺乏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意识,容易被误导或利用。

此外,监管机构在执行相关法律时仍需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四、完善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发展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需要。

“欺诈市场理论”的三原色——金融、社会与法律三方面的分析

“欺诈市场理论”的三原色——金融、社会与法律三方面的分析

法规及监管中国证券期货SECURITIES &FUTURES OF CHINA2020年12月DOI :10.19766/ki.zgzqqh.2020.5.011“欺诈市场理论”的三原色———金融、社会与法律三方面的分析陆思璇1(复旦大学上海200438)摘要:近年来,国内证券违法违规现象高发,证券欺诈纠纷亦频繁出现。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借鉴了美国“欺诈市场理论”。

本文通过对该理论溯源式研究和跨学科分析,探讨了其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性问题。

研究结论表明,我国认定规则在借用了“欺诈市场理论”的推定框架,却忽视了理论中预留的前提和假定,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不仅存在理论逻辑漏洞,且可能与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脱节。

关键词:证券欺诈“欺诈市场理论”“效率市场假说”“社会人”1陆思璇,硕士研究生,复旦大学,研究方向为西方法律史。

①自2020年年初起,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便开始在网络持续发酵,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现象呈高发态势,证券民事纠纷频频发生,且类型多样,得到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2020年年初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更是让证券欺诈这一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变得家喻户晓。

①2002年年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审理规定》)是我国为直接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最先出台的司法解释。

其中第18条规定,只要符合3个条件,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9年年底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常称《九民纪要》)第85条将被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直接与“重大性”挂钩,进一步降低了证券欺诈的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的难度。

如此“大跨步”的行动不由得让我们思考是否过于草率。

溯其源流,以上规则借鉴了美国证券欺诈因果关系规定和“欺诈市场理论”(Fraud -on -the -market )。

市场欺诈理论

市场欺诈理论

市场欺诈理论出自MBA智库百科(/)市场欺诈理论(Fraud-on-the-market Theory)市场欺诈理论的内涵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许多法院逐渐发展了“市场欺诈理论”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并被最高法院认可。

该理论认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投资人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的以及证券价格是公正的而进行投资,其无须证明自己信赖了虚假陈述行为才做出投资;只要证明其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不公正,即可认为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在有效市场中开展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有权信赖自由市场力量确定的证券市场价格,而自由市场力量不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的影响。

如前所述,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

但由于证券交易本身的特点,要求投资者证明其损失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非常不现实的。

与传统的面对面(face to face)交易行为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大多数通过电脑系统完成,这就导致证券交易速度快,数量大,交易对象多而且难以辨认,同时由于证券交易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行为,引起证券行情变化的因素非常复杂,很难说行情的变化是由于某一种或某几种因素所导致。

证券交易的这些特点使证明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变得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相比披露信息义务人而言,投资人获取信息的能力和获得的信息量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更不用说来辨别披露信息的真伪。

而致损的原因信息大多数掌握在可能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人手中,普通投资者很难接触到,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可以宣传股价下跌并非信息披露不实的结果,而是市场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进而主张因果关系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承担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这可能导致绝大多数投资者因不能举证而败诉,使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能性非常小。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

作者: 姜源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牡丹江大学学报
页码: 87-8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内幕交易 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
摘要:因果关系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民事证据法并未对内幕交易案件中的特殊性而对其因果关系认定制定专门性规则。

本文对现有认定规则和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借鉴美国默示诉权和明示诉权下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指出我国应当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进行明确,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推定具有因果关系,由被告进行反向证明。

程序法视野下的“欺诈市场理论”研究(一)

程序法视野下的“欺诈市场理论”研究(一)

程序法视野下的“欺诈市场理论”研究(一)对证券诉讼中的“欺诈市场理论”,我国学界多从实体法角度阐述其价值;1]对其局限及缺陷,则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角度,尚未发现研究成果。

本文从程序角度着手,以证券集团诉讼的确认为中心,兼顾相关实体问题,对该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依据、主要内容、意义、缺陷及其近年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地位的动摇进行探析,从而提出未来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程序设计中集团确认环节的思路。

一、“欺诈市场理论”诞生的背景与原因:信赖问题的提出(一)共同性问题占优越性的证明:证券集团诉讼确认的需要1966年,美国在改革《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时确立了退出制集团诉讼,但其在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适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瓶颈之一就是集团诉讼的确认程序。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将对集团诉讼成立的审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包括共同问题在内的先决条件2]即得以“集团诉讼形式”受理的条件的审查;第二部分是对集团诉讼成立的维持条件即得以集团诉讼形式进行的条件的审查,也即集团诉讼的确认。

集团诉讼的确认(或证明)(CertificationofClassAction),在美国简称集团确认(ClassCertification),其审查对象包括:集团成员共同的法律和事实上的问题,相对于仅影响个别成员的问题是否占优越性;集团诉讼对纠纷做出公正和有效的裁判是否优越于其他可用的方法,等等。

如学者所言:“在此阶段,法院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可以只对纠纷中的某些部分确认为集团诉讼,也可以在认为适当时,将大的集团诉讼分为若干小的子集团诉讼…”{1}(P.125)。

可见集团确认对集团诉讼的重要意义。

由上可知,美国集团诉讼与传统的单一诉讼在诉讼成立上的差别之一就是:前者有一个诉讼形式的确认程序,后者没有,而且在此阶段,法官的审查涉及实体问题,即:程序形式的成立需要实体问题的支撑。

同样,在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诉讼形式成立本身需要对被告欺诈行为成立的初步证实和判断,没有对此实体问题的涉及,就不可能做出对共同问题与个别性问题孰优孰劣的判断。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万广军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22)002
【摘要】"市场欺诈理论"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基础.在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采用"市场欺诈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如果不考虑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证券所导致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考虑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将使部分实际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得不到法律救济.
【总页数】4页(P98-101)
【作者】万广军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弱者保护--以虚假陈述制度为中心 [J], 何庆江
2.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前置程序问题 [J], 万广军
3.论证券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J], 项益才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因果关系初探 [J], 盛焕炜;朱川
5.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北大医药虚假陈述案为例 [J], 贺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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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之民事责任

论内幕交易之民事责任

论内幕交易之民事责任
张寒阳
【期刊名称】《金融经济:下半月》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lt;正&gt; 一、内幕交易的涵义及构成要件(一)内幕交易的涵义: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总页数】2页(P90-91)
【作者】张寒阳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以中美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比较为视角[J], 王宁
2.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J], 蔡佳旭;
3.改革与平衡: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完善 [J], 刘冀
4.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 [J], 姜焱玮
5.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研究 [J], 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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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论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作者: 姜彦君
作者机构: 浙江万里学院法律系 浙江宁波315100
出版物刊名: 商业研究
页码: 126-128页
主题词: 欺诈;构成要件;法律责任
摘要:欺诈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泛滥起来的一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 ,欺诈行为猖獗 ,随处可见 ,从对消费者个人的欺诈到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欺诈 ,从几元钱到上百万、千万直至亿万元的欺诈 ,危害性极大 ,已严重危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对市场经济建设造成了严重破坏 ,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防范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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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总第376期商业研究 C O M M E R C I A LR E S E A R C H文章编号:1001-148X (2008)08-0195-03论“市场欺诈理论”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确立及借鉴姜彦君(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100)摘要:目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问题是我国立法中的一个空白点。

理论界对此问题做过大量探讨,但涉及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趋势及我国应采用的基本观点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为此从我国相关立法实践出发,借鉴“市场欺诈理论”和西方国家立法、司法实践,对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市场欺诈理论;内幕交易;因果关系;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F 830.91 文献标识码:AMa r k e t F r a u d e r y T h e o r y a n dt h e C a u s a l i t y o f C i v i l L i a b i l i t y i nS e c u r i t i e s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 gJ I A N GY a n -j u n(L a wS c h o o l ,Z h e j i a n g W a n l i U n i v e r s i t y ,N i n g b o 315100,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T h e c a u s a l i t y o f c i v i l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 g i s c u r r e n t l y ab l a n k i n C h i n e s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T h e o r i s t s h a v e d o n e a l o t o f w o r k a b o u t i t ,b u t t h e r e a r e s t i l l i n s u f f i c a n t a w a r e n e s s o f t h e t h e o r e t i c a l f o u n d a t i o no f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 g c a u s a l i t y ,i t s t r e n da n d t h e a p p r o p r i a t e g o v e r n m e n t a l p o s i t i o n .T h e r e f o r e t h e p a p e r m a k e s c o n s t r u c t i v e c o m m e n t s o n i m p r o v i n g C h i n e s e s e c u -r i t i e s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 g c a u s a l i t y ,b a s e do nC h i n e s er e l e v a n t l e g i s l a t i o na n dp r ac t i c e ,l e g i s l a t i v ea n dj u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o f we s t e r n c o u n t r i e s b y t a k i n g “m a r k e tf r a u d e r y t h e o r y ”a s r e f e r e n c e .K e yw o r d s :m a r k e t f r a u d e r y t h e o r y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g ;c a u s a l i t y ;c i v i l l i a b i l i t y 收稿日期:2007-10-20作者简介:姜彦君(1964-),女,黑龙江人,1986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商行为法。

一、“市场欺诈理论”与内幕交易事实上因果关系的确立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许多法院逐渐发展了“市场欺诈理论”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并被最高法院认可。

该理论认为,向证券交易市场中披露不真实性,或者在交易时不披露内幕信息,影响了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欺诈了当时所有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提出损失索赔时,无须举证证明他曾经对被告的欺诈行为产生了信赖。

在这种情况下,信赖是被推定的。

但这种基于欺诈市场理论的信赖推定,其适用有一个前提,即在证券市场内交易的证券都是经合法渠道流入市场的具备上市资格的证券。

如果这一根本前提不存在,当事人的索赔权并不取决于其信赖是否成立。

例如,被告通过欺诈手段,使本来根本不可能进入市场的债券得以公开发行。

此时,被告不仅仅对市场中的整个交易构成了欺诈,更是通过欺诈才满足了交易的前提条件———证券首先得进入市场。

这种欺诈行为已经触及了证券交易制度的根基,即使被告成功地推翻了对原告有利的信赖推定,法院仍应支持原告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

“市场欺诈理论”也可以成为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损失间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

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

但由于证券交易本身的特点,要求投资者证明其损失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非常不现实的。

与传统的面对面(f a c et o f a c e )交易行为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大多数通过电脑系统完成,这就导致证券交易速度快,数量大,交易对象多而且难以辨认,同时由于证券交易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行为,引起证券行情变化的因素非常复杂,很难说行情的变化是由于某一种或某几种因素所导致。

证券交易的这些特点使证明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与内幕交易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变得非常困难。

另外,相比掌握内幕信息人而言,投资人获取信息的能力和获得的信息量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而致损原因的信息掌握在作出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手中,普通投资者很难接触到。

在这种情况下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承担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这可能导致绝大多数投资者因不能举证而败诉,使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能性非常小。

“市场欺诈理论”正是为了解决这种因果关系证DOI :10.13902/j .cn ki .syyj .2008.08.059·196 ·商业研究2008/08明难的问题而产生的。

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他投资人并不知道这些信息,仍然相信市场的价格是真实的,正因为相信市场价格是真实的,投资者才会按市场价格买卖股票。

投资者因而是在一个被他或她合理相信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进行交易时遭受了损失。

法院就可以通过证明市场价格受内幕交易影响以及原告的损害是由于依照该内幕交易诱发的市场价格而进行的买入或卖出所致而确定构成民事责任基础的因果联系。

二、“市场欺诈理论”确立的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在美国的适用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 E C)制定的行政法规分别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在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美国表现出其独特的一面。

一般说来,在美国,内幕交易既可以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明示的诉权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规则10b-5规定的默示的诉权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证券投资者还可根据州制定的证券法规提起诉讼,或根据衡平法提起诉讼。

而各种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复杂。

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以及美国S E C为配合实施该条而制定的10b-5规则,是一个全方位的(c a t c h-a l l)反欺诈规定。

由于其内容非常富有包容性,禁止的违法行为非常广泛,所以尽管半个多世纪以来其内容未做过任何变动,但却在无数的诉讼程序中被援引,几乎适用于所有可以遇见或想象得到的情形。

就该规则的具体适用而言,被援用最多的是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

自从B a s i c I n c.v.L e v i n s o n(1988)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著名的“市场欺诈理论”。

“市场欺诈理论”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之上的,即假定证券市场的价格受所有投资公众可获知的公开信息的影响,向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遗漏信息,或者交易时不披露内幕信息,都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欺诈了当时所有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投资者。

依照市场欺诈理论,信赖亦即因果关系的一部分。

在被告负有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市场欺诈理论不仅适用于存在重要的虚假陈述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严重的不公开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

在诉讼中,采用“市场欺诈理论”将降低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有利于原告。

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后,第20条(a)规定,任何于违法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同时,(违法行为是出售证券时)购买或(违法行为是购买证券时)出售了同类证券的人,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拥有重要的且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证券而违反本法及其下的规则、规章的任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从事交易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他们都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换言之,享有明示诉权的同时交易者不需要举证原告的行为与其买卖股票之间存在依赖或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属于内幕交易人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赋予其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三、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几点建议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因涉及金融证券、计算机网络技术显得异常复杂,成为投资保护者的一道障碍。

在我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也令法律界和受害者深感头痛。

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未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告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案件老干规定》),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即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者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曝光后卖出受到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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