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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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中心学校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2018年6月25日桂花镇中心学校第一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调发【2012】18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58号、《大姚县教育局关于重申教职工管理规定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大教通【2014】5号、《关于进一步严肃全县教育系统人员工作纪律的通知》大教纪发【2013】1号、《大姚县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14】42号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为目标,以建设“团结、勤奋、忠诚、廉洁、创新”的教育系统领导班子为重点,逐步在广大教职工中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目标意识、规范办学意识、教育公平意识,通过认真实施各项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全力打造业务精湛、思想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高素质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加快打造教育名县步伐,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引导广大教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勤奋、乐于进取的工作作风;维护遵纪守法、廉洁从教、风清气正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二)惩戒原则。为维护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分层管理原则。各学校校长负责学校教职工的管理,全面向中心学校负责,中心学校负责全镇教职工的宏观管理,主要针对中小学校长队伍进行管理。
(四)包校挂点原则。中心学校实行挂点联系学校制度,参与挂点联系学校教职工的管理与监督。
三、工作纪律
(一)教职工应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二)教职工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三)学校应加强教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创新师德师风教育方法。每学期要对教职工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全
面、客观、公正的量化考评,其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并记入教职工师德档案。
(四)各学校设立并向社会公开师德师风监督电话,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教职工师德师风问题。
(五)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教师必须做好备课、上课、辅导、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生学业考试和成绩评定、实验操作等教学常规工作;认真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总结;积极主动承担因工作需要所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七)教师应积极主动参加校本教研和课题研究,注重教学反思,努力打造高效课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
(八)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教研活动。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每学期至少上一堂公开课,在同级或以上报刊、学术活动上发表或交流一篇教学科研论文。
(九)教职工不得违规越级上访、不得利用网络造谣滋事、人身攻击、诬告陷害。教职工的合理诉求,应先向学校反映,学校不能解决的,按组织程序向中心学校反映。
四、考勤制度
各学校教职工严格实行集体坐班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迟到、早退和擅离岗位、旷工、请假等情况的记录和考核。各学校校(园)长离镇,因公必须向中心学校校长报告,病事假必须执行请假手续。
(一)下列情形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申请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的;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5.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新岗位上岗履行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以中心学校下发的报到通知时间为准);
6.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个课时(含2个课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6个课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7.因寻衅滋事、醉酒驾车或打架斗殴被行政处分、刑事拘留而不能上班的;
8.以各种理由找人代岗(顶岗)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1.教职工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服从工作安排,做好本职工作。有事、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学校要安排专人做好考勤登记和公示工作。建立考勤考绩档案,并作为奖惩、评职、调资、聘用的依据。
2.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切实履行《教师法》赋予的法定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各项准则,禁止:(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
(2)采取非法手段引诱学生违反社会道德;
(3)在教学时间内酗酒或酒后进入课堂;
(4)在上课期间吸烟、接听玩弄手机、接待客人或擅自离
开课堂;
(5)上课时配戴耳环等首饰和穿戴怪异服饰(音体美教师上课时穿戴规定的服装除外),或染彩发等;
(6)在教学时间内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买基金;
(7)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收费补课;
(8)利用教师职务便利,通过校讯通等渠道替其他部门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和发放信息单、广告等,规定、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学习用品;
(9)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
(10)禁止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其它费用。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3.教职工不准从事第二职业或创收活动,不得请人代岗、顶岗,不得自行到外单位工作。不听劝阻的,停发工资,并从离岗之日起按旷工登记考勤。
4.一年内有旷工行为的,不得参加当年职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教职工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应由用人单位查明原因,勒令本人复岗,并写出检查,除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记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6.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给予辞退或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处理。
(三)各种假期人员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