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鸡政办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鸡政办规〔2022〕2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业经2022年8月24日市政府十六届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第三章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条推进三重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经办服务更加高效便捷,保障功能更加规范全面。
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第三条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落实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文件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曲政办函〔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曲靖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倾斜救助标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超过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2022年为7000元)的部分,经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倾斜救助,支付比例按所属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执行,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二、规范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医疗救助支付限额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原则确定,一类人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二类人员支付限额为3万元,三类人员支付限额为2万元,四类人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充分认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二)落实部门责任。
医保、民政、财政、卫健、乡村振兴、税务、工会、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社会救助和灾害应急救援
( 彭佑 明)
湖 南省衡 南县 出台 了 ( 南县村 干部管 ( 衡
试 》 章 0 极大 困难 民政 局积极 开展 了 ” 温暖 , 县 送 献 理 办法 ( 行 ) .共 8 3 条 ,从村 干部 的
( 青 赵 郑 丽敏 )
型农 村合 作医疗保 险个人 所承 担费用 。
( 永 东 王 冬梅 廖 贾 天银 )
助金。
★ 湖南省江 华瑶族 自治 县农村 危房 改造试
点工程 严格依 照 “ 人 申请 村委 民主评 议 . 本 乡镇 审核 县领 导小 组审批 等程序 确定 对 ★ 山东 省莘县 将相邻 的几个村 整合 为一 个 每个 社 区5 0 村 , 0 0 10 0 . ~1 个 30 - 00 人 象 新 建房屋 每户补 助 1 元 ,维修 住房 补 社 区 , 万 群 助 50 0 0元 完 工后县 统 一验 收 并加挂 标 识 社 区办公 场所设 在交 通方便 . 众基 础好 的 公里 以 内。2 0 09 牌 。目前 , 县 80 贫困户 24 人 已陆续 中心 村 ,服 务辐 射半径 在 2 全 0多 89
元 旦 前夕 住上 他 们盼 望 已久 的廉 租 房 , 全市
日前投 入使 用 五 是安 排 20 过冬 被子 和 0床
( 昌华) 钟
将 有 2 个 居委 会 的 1 7 个 低保 家 庭成 员 参 部 分衣 服下 拨到 各 乡镇 。 3 62
★ 江西省 樟树市 以村 ( ) 居 委会 为单 位 , 采
入住 新房 。 ( 周德 来 黄玉荣 蒋 仕)
★
河 南省南 阳市 卧龙 区 民政 局积极 筹措 资
金 资助全 区五保 、低保 对象参 加新 农合及 城 镇 医疗保 险 。两年 来 全 区共 为 4 7 3名 16 五保、 低保 对象集 中代缴 医疗参 保 资金 102 0. 万 元 并通 过 医 疗救 助 为 他 们报 销 医药 费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二月二日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引导、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医疗。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城镇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镇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
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无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0
【摘要】HNPR—2021—0104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70-7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R197.1;D922.16
【相关文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7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1
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0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医保补助资金制定规章制度
医保补助资金制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保补助资金指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用于对医疗保障对象进行医疗费用的部分支付或者给予医疗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规划、科学施策、保障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保证医疗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医保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其中应当确保政策合理、程序规范、使用透明。
第五条医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制度和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障对象享有应有的权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医保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惠民的原则,合理制定政策、规划资源,确保医保资金的精准使用。
第八条医保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绩效评价,保障医保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保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医保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审查。
第十条医保补助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内容,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保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保补助资金的预算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制度的要求,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医保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医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医保部门应当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保障医疗保障对象的权益。
第十五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医保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为调整和改进政策提供依据。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鸡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鸡政办规〔2020〕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5〕5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4〕55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新增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城市招标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4〕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加快落实民生工程为统领,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最终从根本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协作,通力合作。
原则上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利用商业保险机构自身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大病保险顺畅运转。
(二)坚持政策统一、全市统筹、可持续发展原则。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医疗补助费是指国家为改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而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为了确保医疗补助费的公平、合理和规范管理,我们制定了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困难群众。
以下是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补助对象范围。
医疗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军烈属、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
这些群体通常由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定,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困难群体的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和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情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方式。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补助和定期补助两种形式。
一次性补助主要适用于一些临时性的医疗支出,如手术费用、特殊药品费用等;定期补助则适用于长期慢性病患者的日常医疗费用支出。
四、医疗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医疗补助费主要用于支付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同时,医疗补助费也可以用于支付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
五、医疗补助费的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医疗补助费的合理使用,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会对医疗补助对象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对医疗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医疗补助费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六、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调整。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政策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障政策的变化。
七、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公开透明。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制度范本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其医疗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
第三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四条医疗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困难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二、救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特殊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困难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等因素制定,分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第七条门诊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比例不低于70%。
第八条住院救助标准: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50%。
三、救助流程第九条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机构出示相关证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救助政策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由医疗机构与救助对象结算后,向医保部门申请支付。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
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医保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7日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工作流程;(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四)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五)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六)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医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及《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同政发〔2006〕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坚持以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救助为重点,以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减免、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为途径,以事前监督、事后救助为主要形式,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三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城市低保对象患下列疾病者适用本办法:(一)第一类:包括1.恶性肿瘤2.尿毒症3.器官移植4.高血压病二期或以上(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9.再生障碍性贫血10.白血病11.帕金森氏病(重症)12.脑瘤[脑垂体瘤、脑膜瘤、颅内海绵状血管瘤、颅咽管瘤、颅内皮样(表皮样)囊肿、胶质瘤]13.进行性延髓麻痹14.重症肌无力15.柯兴氏病16.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直接影响劳动能力者)17.脑白质多发性硬化18.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19.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0.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1.溶血性贫血(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22.过敏性紫癜并肾病23.骨髓纤维化24.结节性多动脉炎25.脑膜炎后遗症26.结核病27.心肌病合并心衰28.先天性心脏病29.股骨头缺血性坏死30.肢端坏疽31.重症肝炎、肝硬化32.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的患者33.脑梗塞、脑栓塞患者34.二级以上精神病患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湘民办发[2008]9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8.10.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98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保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二)福利彩票公益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1. 总则医疗救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经济困难人员的医疗负担,供应公平、公正、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2. 医疗救助对象确实定2.1 经济困难人员指的是城乡低保户、临时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无劳动本领人员等。
2.2 医疗救助对象需经过相关部门评定和记录,医院在为其供应医疗救助时要核实其身份和资格。
3. 医疗救助掩盖范围及标准3.1 医疗救助掩盖范围包含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检查费用等医疗相关费用。
3.2 医疗救助费用的标准将依据经济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4. 医疗救助申请流程4.1 医疗救助对象在就诊时应自动申报本身的经济困难情况,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4.2 医院将成立医疗救助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4.3 经评估小组审核通过后,医院将颁发医疗救助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电子数据库中。
4.4 医院将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救助的具体金额和范围。
5.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5.1 医疗救助资金重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医院的自筹资金。
5.2 医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账户,并由院务委员会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和监督。
5.3 医院应及时报送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6. 医疗救助服务保障6.1 医院将优化医疗救助人员的就诊流程,确保其享有与其他患者同等的医疗服务。
6.2 医院将鼓舞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疾病防备和健康教育,提升其自我保健本领。
6.3 医院将乐观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合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的生活帮助和安全防护。
7. 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7.1 针对医疗救助工作中的欠妥行为和违规操作,医院将建立投诉渠道,并设立医疗救助监督员,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医疗救助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医疗救助效率,保障医疗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我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疗救助组的设置医疗救助组是医院专门设立的机构,负责对医院收治的困难病人进行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组由院长指定组长,成员包括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医疗救助组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为困难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2.核实患者的困难情况,制定合理的救助方案。
3.与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等建立联系,争取更多的资源支持。
4.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工作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包括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等。
五、医疗救助的内容1.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挂号、诊疗、检查、治疗等。
2.提供必要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设备。
3.协助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政策,争取更多的医疗救助金。
4.提供社会支持和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六、医疗救助的流程1.患者来院就诊,医护人员核实患者的困难情况。
2.患者被借调到医疗救助组进行详细评估。
3.医疗救助组制定合理的救助方案并向院长报告。
4.院长审核通过后,给予患者相应的医疗救助。
5.医疗救助组协助患者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
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记录真实可靠。
2.医疗救助组应当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医院领导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八、医疗救助的保密医疗救助组应当严格遵守患者的隐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九、医疗救助的宣传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医疗救助工作中来。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资助中心资助实施方案(四篇)
资助中心资助实施方案【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社会救助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一个大城市,我们要充分发挥资助中心的作用,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本文将就____年资助中心的资助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助对象的确定】资助中心应以贫困、残疾、孤儿、老人等弱势群体为资助对象,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资助标准和政策。
1. 贫困群体: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居民,需要重点关注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资助。
在资助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资助对象的依赖心态,鼓励他们尽快实现自我发展。
2. 残疾人群体: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资助,更需要的是社会关爱和帮助。
资助中心应制定细致的资助方案,为他们提供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3. 孤儿群体:对于孤儿来说,他们面临着特殊的困境,需要特殊的关注和帮助。
资助中心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为孤儿提供庇护、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4. 老人群体: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资助中心应为老人提供医疗、长期照护、社交活动等多元化的服务和资助。
【二、资助标准及政策】资助标准和政策的确定需要考虑资助中心的财力状况和资金来源,以及资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1.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应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可以根据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资助的金额。
对于残疾人、孤儿和老人等特殊群体来说,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和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资助。
2. 资助政策:资助政策应包括资助对象的申请流程、资助方式、资助周期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资助对象来说,他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明、残疾证明等。
在资助方式上,可以采取发放物资、直接转账或者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为资助对象提供帮助。
【三、资金筹集及管理】资助中心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是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1. 资金筹集: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多种方式进行。
衡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衡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长期共同生活在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困难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原则;2、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3、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原则;4、属地管理原则;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6、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第二章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既保障最基本生活,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第三章保障对象的界定第六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均有权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共同生活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淮医保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民政局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淮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淮安市总工会2022年12月8日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及市委、市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衡南县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文件)、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30号文件)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8)33号)的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疾病所承担的经济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医疗救助要保基本、救重点,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
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
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
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二、医疗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本县境内的下列人员属于本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他重大疾病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方法
(一)资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资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
对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二、三类对象参加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资金保障情况按比例给予资助。
(二)规范门诊救助。
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特殊病种(暂定43种,见附件,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实施门诊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按病种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
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在获得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医疗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救助的,不再享受门诊救助。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扶贫户,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救助的,不再享受门诊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
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种类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出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三)完善住院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6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3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弃婴)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8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万元。
2、特重大疾病住院救助。
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按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为4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5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首诊在基层,要严格规范诊疗流程。
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救助、乳腺癌、宫颈癌、尿毒症(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病、肺矽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比例20%,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县内医院住院按照100%比例救助、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80%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年救助封顶线2万元;城乡低保对象按照35%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救助日期以每年12月底截止,救助标准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重特大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确实需要到上级医院或县外就诊的救助对象,需要履行转诊和报备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1、统一使用健康扶贫“一站式”平台结算。
医疗救助与多重医疗保障政策综合,纳入全县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流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医院减免+财政兜底”的结算模式,全面落实农村贫困对象住院治疗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建立健康扶贫“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平台,便于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逐步将医疗救助“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业务过度到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平台,
2、规范县外就医申请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扶贫户和九种重大疾病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由救助对象本人向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
救助对象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补偿单、大病报销单(确无原件结算单的必须加盖医保中心公章)。
乡镇民政办审核无误后由对象填写《衡南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乡镇民政办核查签具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
县民政局按月审批,直接将救助金汇入本人账户。
(4)公示。
县民政局审批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民政局网站及时公布发放情况。
四、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残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三)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四)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康复医疗等费用;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南县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县长为组长,联系民政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为副组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落实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服务工作,推进基本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工作,县卫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机制
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捐助,县财政要根据每年资金测算和上级资金安排情况足额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衡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南政办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