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最新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北京市最新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1.房屋购买者必须是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购房家庭,即居住证满5年及以上,具有北京户籍或非北京户籍居住证。
2.购房家庭中必须含有一位已婚的夫妻关系,并且没有购买其他房产。
3.购房家庭的年度税收纳税额不能超过市区平均工资的3倍。
5.购房家庭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有购房人员的身份、婚姻、收入和纳税情况等。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人口数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中规定的条件,具体人口数要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
2.房屋购买者必须是居住在北京市,并具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3.购房家庭的年度纳税额不能超过北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限定门槛。
4.购房家庭不能同时在北京市购买其他的房产,也不能拥有其他的住房。
5.购房家庭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有购房人员的身份、婚姻、收入和纳税情况等。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人口数符合北京市廉租房政策中规定的条件,具体人口数要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
2.房屋申请人必须是居住在北京市,并具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3.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月收入不能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制标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同时拥有其他住房,并且没有申请其他的住房保障项目。
5.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身份、婚姻、收入和住房情况等。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的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可能会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条件,具体条件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确认。
而且北京市的住房政策是动态调整的,因此在申请前建议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
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27
•【字号】京发改[2008]1973号
•【施行日期】200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8]197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建委,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发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我们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京建科教[2008]626号,以下简称《导则》),确定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高层住宅每建筑平方米单方造价为1825元;多层住宅每建筑平方米单方造价为1205元。
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每建筑平方米增加6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装修要一次到位,达到入住条件,装修标准不低于《导则》中“廉租房装饰装修项目基本标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案例1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公务员热根据初步统计,2009年中国有104万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最热门职位有超过4000人同时竞争。
“将公务员考试称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形象不过。
与考大学、考研、留学热相比,考公务员热更甚。
”“在目前的社会中,公务员属于优势群体。
”多种因素促成考公务员热,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是其中之一。
目前,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人们对职业、生活都感到不稳定,最明显的就是下岗失业现象;而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保障健全,公务员身份也得到社会认可。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
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案例分析:请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当前公务员热现象。
(要求结合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案例2 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单轨制合理吗)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今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
法律清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4
北京市政府84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5
京建施字第225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6
市政府第53号令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7
京建质〔2000〕578号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技术质量部法律、行政法规清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部门
1பைடு நூலக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与实施细则
7
国务院令第279号令
18
京建质[2003]01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19
京建材[2004]13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20
京建质[2005]0170号
关于加强住宅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21
京建质[2005]1043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建发[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六月)编制说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的实施,统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而编制的。
本《导则》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德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导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建筑空调系统、建筑电梯设备、建筑供电与照明系统、建筑智能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共17章。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49 部委
--
2008-8-6 商务部
序号 级别 50 部委
文号 国土资发 [2008]145号 国土资发〔 2008〕146 号 发改外资 [2008]1773 号 京住综字 [2008]35号 国土资发〔 2008〕153 号 监发〔2008 〕6号 财综 [2008]53号 国土资厅发 [2008]92号
2008-7-8 国家发改委
2008-7-15 北京市建委 2008-7-15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 部财政部 住房和 2008-7-16 城乡建设部 审计 署 2008-7-16 财政部、国土资 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 厅
2008-7-17
2008-7-21 北京市建委
国务院令第 527号 民发〔2008 〕105号
——
2008-8-12 北京市建委
银发〔2008 2008-8-15 央行、银监会 〕214号
国土资厅发 国土资源部办公 2008-8-18 [2008]114号 厅 京建交〔 2008〕577 号
2008-8-22 北京市建委
76 部委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2008-8-27 证监会 会令 第56号 汇发 [2008]40号 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文号 建科 [2008]147号
2008-4-29 国土资源部 2008-5-4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2008-5-6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2008-5-6 北京市市委、市 政府 2008-5-9 国土资源部
2008-5-19 2008-5-22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关于汶川地震重灾地区在京 32 北京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 题的通知 33 部委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 办法
北京市最新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北京市最新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一、两限房申请条件:1.家庭户籍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
2.房产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没有在北京市内拥有商品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使用权。
3.年收入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要符合相关限制条件。
目前,具体的收入限制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社会保险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要符合相关社会保险的参保要求,如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5.申请人年龄条件:申请人要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一般是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6.就业和居住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要在北京市稳定就业或居住,且具有北京市工商营业执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注册证等相关证明。
7.家庭结构和成员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家庭结构和成员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家庭成员关系认定、结婚和生育年限等。
8.其他条件: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无法提供住房的证明、租房合同等。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家庭户籍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
2.年收入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要符合相关限制条件。
具体的收入限制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社会保险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要符合相关社会保险的参保要求,如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4.就业和居住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要在北京市稳定就业或居住,且具有北京市工商营业执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注册证等相关证明。
5.家庭结构和成员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家庭结构和成员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家庭成员关系认定、结婚和生育年限等。
6.其他条件: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无法提供住房的证明、租房合同等。
三、廉租房申请条件:1.家庭户籍条件: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北京市的房屋供应问题日益凸显。
北京市政府成立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实行“人才公寓制”、购房禁令、租赁市场化等制度,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并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对《导则》进行介绍。
一、导则的背景和意义住房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北京市政府提出了“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其中就包括了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旨在解决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租房优质住房短缺的问题。
《导则》的发布,是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同时,保证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优良品质,使市民用得放心、住得舒心。
二、导则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理念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中,必须深入贯彻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与人才公寓建设的方针政策,积极响应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切实做好工作。
同时充分考虑住房环境的安全、卫生、舒适、节能等因素,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和财产安全。
(二)建设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紧贴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合理分配建设任务,实行多部门协作、财政性支出保障和社会参与等工作。
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必须注重防火、防盗、防漏电等方面的安全性要求、提高房屋自身的品质,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化和安全化水平。
(三)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现代化的要求,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合理设计,实现房屋在住宅面积、卫生间、室内采光、通风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合理提高住房空间的效用,为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
(四)建设措施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积极采取节能、环保等措施,创新设计,加强维护,密切关注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质量标准。
需特别注意使用合适的建筑材料,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社会需求、政府指导的建设模式和技术方向。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9. 01. 05目录1 总则·22 术语·33 选址与规划·44 建筑设计·65 住宅装修与设备设施·11条文说明·12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301 总则1.0.1 为加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
1.0.3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1.0.4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要求,并与区域周边环境以及北京市居民的生活习俗相协调。
1.0.5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与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6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7保障性住房应符合适应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
1.0.8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参照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建设规范、规定等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京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定向安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朝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2〕14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朝阳区政府制定,区发展改革委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由政府组织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测算和审核。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
4 . 6 . 1 3 在 小 区 内 因 地 制 宜 建 设 小 型厨 余 垃 圾 处 理 设施 ,实 现 厨 余 垃圾 的就 近 处 理。 垃 圾 处 理 房 设有 风 道 或 排 风 、冲 洗 和 排 水
一
般 项
优选 项
4 . 3 . 5使 用 非 传 统 水 源 时 , 4 . 6 . 1 2利 用 雨 水 或 再 生 采取 用水安 全保 障措施 , 水 时 ,物 业 对 水 质进 行 且 不 对 人体 健 康 与 周 围 环 日常 定 期 检 测 并捉 供 相 境产 生不 良影 响 应 记录
2 . 0 . 3建 设 项 目 绿 化 率 应 达 到 3 0 %,绿化 景观应 做到集 中与分散 4 . 1 . 6 住 区绿 地 满 足 北 京地 4 . 1 . 1 3 . 1 住 区 绿 地 率 不
1
结合
区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设计 对 绿 小 于 3 5 %, 采用 复层 绿 立体与平 面结合 ,观赏与功 能结合 化 用地 面积 的相 关要 求 化 ,合 理进 行职 务 配置
案 ,统 筹 、综 合 利 用 各种 再 生 水 和 ( 或 )雨水 等 水 资 源 非 传统 水源
2 . 0 . S应 建 设雨 水 收 集利 用 设施 和 节 水设施 4 . 3 . 3 所 有 用 水 部 位均 采用 推 广 雨水 收集 、处 理 、 利 用 技 术 。小 区 内道 路 、场 地 竖 节 水 器 具和 设 备 。所 有 用 4 . 3 . 6采用 多种渗 透措 施
围 内 的建 设 项 目,应 优 先 使 用 市 4 . 3 . 1 制 定 水 系 统 规 划 方 源和 处理 技术 政 中水 ; 没 有 市 政 中 水 的 ,建 筑 案 ,统 筹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面 积 5万平 方米 以 上 的小 区 ,应 水资 源 4 . 3 . 1 l 非 传统 水源 利 用 配 套设 计
(财务知识)北京市双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最全版
(财务知识)北京市双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俩限房建设技术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俩限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的建设管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的建设要符合《北京市“十壹五”保障性住房及“俩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1.0.3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外,仍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1.0.4建设中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设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2规划和建筑设计2.0.1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应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区域。
2.0.2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进行建设,着重安排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适当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0.3建设项目绿化率应达到30%,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和分散结合,立体和平面结合,观赏和功能结合。
2.0.4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之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北京市的两限房是指限购和限售政策均适用的商品房,通常将这些房源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以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
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则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住房保障,旨在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在北京市申请两限房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条件:
1.家庭户口:申请人需在北京市有合法稳定的户口,即北京市的户籍人口。
2.年龄要求:通常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有些项目还会有年龄上限,一般在45周岁。
3.房产情况:通常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京市没有其他房产。
对于夫妻双方都有北京市外的住房,一般不符合申请条件。
4.居住时间: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京市连续居住满一定的时间,通常为3年以上。
5.家庭收入: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达到一定的要求,多数情况下要求家庭收入不超过北京市的平均收入水平。
6.职业要求:通常对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职业有要求,一般要求稳定的就业情况。
对于在学的学生、退休人员或无业人员,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社会保障: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合法的社会保障,例如在职人员需缴纳社保、公积金等。
以上仅为一般条件,具体情况还可能会因项目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申
请前还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总之,北京市的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考核了家庭户口、年龄、房产情况、居住时间、收入情况、职业状况和社
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者需了解相关政策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通
过相应的程序完成申请。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0-07-28 浏览次数:5679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技术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参照本《导则》执行,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一○ 年七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1.0.3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逐步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2 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2.1 规划设计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 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构件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 号)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41 号),规范我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制定了《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要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要点》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产业化住宅项目的招标文件或产业化试点申请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
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应参照本《要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1 总则1.1为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 号)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41 号),规范我市产业化住宅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技术要点。
1.2本技术要点所指产业化住宅,是指按照“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物流配送专业化”的原则建造的住宅。
产业化住宅应综合应用保温复合外墙、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和功能性部品,并做到装修一次到位。
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2008-10-17京建科教〔2008〕626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质量管理,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并已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技术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本《导则》执行,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八年九月十九日的建设要符合,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
室内环境噪声与隔声应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要求。
建筑门窗应满足《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要求。
冷热量平衡及对环境的影响。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使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两限房提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辅助技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太阳能热水系统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4.0.8 电气干线及楼内动力系统管线应选用厚壁金属导管;有线电视、电话、对讲系统导线宜穿紧定管;照明及户内配电宜采用PE阻燃电线导管(半硬质)或PVC阻燃(硬质)管。
4.0.15 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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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的建设管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的建设要符合《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1.0.3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1.0.4 建设中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
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设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2 规划与建筑设计
2.0.1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区域。
2.0.2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进行建设,着重安排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适当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0.3 建设项目绿化率应达到30%,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
2.0.4 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2.0.5 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节水设施。
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
小区内道路、场地的竖向设计和材料选择应利于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
屋顶或地表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景观补水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
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资源。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
2.0.6 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0.7 应设置垃圾收集转运站,保持垃圾封闭和运转过程的清洁。
推广应用垃圾分类和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
2.0.8 住宅户型平面应符合布局合理,功能空间关系紧凑,充分利用的原则。
应具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满足居住的舒适度和卫生条件。
2.0.9 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左右;两限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设计应实现功能基本齐全,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
2.0.10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的要求(比1980~1981年通用设计标准节能65%),并严格执行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公建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的要求。
2.0.11 户门应采用防盗门。
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传热系数不大于2.0w/m2〃k。
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2.0.12 小区首排住宅应尽量避开交通干道、铁路、轻轨等高噪声声源。
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布局,卧
室尽量避开噪声源一面;(2)外窗应达到相关隔声要求。
2.0.13 室内环境噪声与隔声应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
墙体、门窗和楼板的隔声性能应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水泵房、变电室等动力设备应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噪声。
2.0.14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暖。
锅炉房供热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以及各楼栋供热入口均应配置热量计量装置。
户内应分室(户)设置温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量计量或分配装置。
2.0.15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技术,并应充分考虑冷热量平衡及对环境的影响。
2.0.16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使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两限房提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辅助技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太阳能热水系统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凡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分户计量装置。
2.0.17 热水供应循环系统应采用支管或立管循环方式,减少热水系统的无效冷水量。
2.0.18 水、电、气等应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2.0.19 设计时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
提倡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
2.0.20 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
设计方案中应提高高强钢材使用率,降低钢材消耗量。
3 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
3.0.1 贯彻落实有关绿色施工的标准、规范,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减少施工现场的垃圾排放和环境污染。
3.0.2 墙体保温施工应采用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外墙保温系统做法。
3.0.3 推广利用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建筑砌块和各种水泥制品;提倡在混凝土工程中使用人工骨料和再生骨料。
3.0.4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推广使用绿色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3.0.5 廉租房装修要一次到位,达到入住条件;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3.0.5的基本标准。
注:在“装修要求”中涉及多项选择的,在标书中应予明确。
3.0.6 经济适用房应装修一次到位,两限房宜装修一次到位。
装修可采用“套餐或菜单选择,样板间引路”的方式,供居民自由选择。
装修一次到位费用标准和所占比例在项目招标时确定。
3.0.7 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做到装修物品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3.0.8 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高耐久性、污染低、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提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3.0.9 在高层建筑中,三层以上不宜采用外墙贴瓷砖和石材的装饰做法。
4 建筑工程材料选用
4.0.1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所选用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4.0.2 围护结构宜使用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使用粘土砖。
4.0.3 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要求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发泡聚氨酯等高效保温材料。
屋面保温隔热应采用符合阻燃要求的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防水保温一体化的硬质发泡聚氨酯等保温材料。
4.0.4 隔墙宜使用轻质隔墙材料。
4.0.5 建筑外窗应采用传热系数不大于2.8w/m2〃k的平开窗。
封闭阳台材料的传热系数和质量要求应与外窗一致。
4.0.6 建筑给水(热水)塑料管道系统宜采用交联聚乙烯
(PE-X)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耐热聚乙烯(PE-RT)管、聚丁烯(PB)管等。
禁止用铅盐做稳定剂的PVC管作为饮用水管材、管件,禁止采用冷镀锌管作为上水管。
4.0.7 宜采用高强度、低噪声的排水管道,降低水锤噪声。
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考虑层间隔振、减振系统。
4.0.8 电气干线及楼内动力系统管线应选用厚壁金属导管;有线电视、电话、对讲系统导线宜穿紧定管;照明及户内配电宜采用PE阻燃电线导管(半硬质)或PVC阻燃(硬质)管。
4.0.9 宜使用高分子类防水材料、改性沥青类防水材料。
禁止使用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再生胶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
4.0.10 室外地面应减少地面硬铺装,采用具有透气性和透水性的铺装材料。
4.0.11 集中供热系统在选用高效锅炉的基础上,应采用气候补偿器、烟气热回收、静态平衡阀、变频泵、直埋供热管道等技术;采暖系统应采用双管系统,使用轻型优质高效散热器并加装温控阀。
4.0.12 应选择带变频调速装置的水泵加压设备,保障用户水压稳定。
4.0.13 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用水器具节水性能指
标须达到《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2006)要求。
应采用双档排水控制的坐便器且出水量≤6L,各类水嘴流量须≤0.15L/s(进水动压力为0.1MPa时)。
公共场所应采用延时自闭式水嘴、非接触式用水器具等。
公厕禁止采用手接触式(按钮、扳手)大便冲洗阀。
4.0.14 应使用防止串气、返臭的地漏,水封不小于5厘米。
4.0.15 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材料、新设备,禁止或限制使用表4.0.15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表4.0.15 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
一、禁止类
二、限制类
5 附则
5.0.1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0.2 本导则所及内容作为发标内容,纳入标书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