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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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原则的例外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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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 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 物权人在其权利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 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 -- 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 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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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行为 《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 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补授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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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合同法》第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 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制度
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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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制度
物权制度 债权制度 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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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权 利 体 系
Biblioteka Baidu
人身权
物权
财产权 权 产权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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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
特定性:标的物是特定的 支配性: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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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 权利。 权利。 为了保证债的担保的履行, 为了保证债的担保的履行,在他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上设定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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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追及效力
-- 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 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 即可予以取回。 --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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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不动产 公示方法 动产 交付 登记: 登记:不登记不发生 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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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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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
代理权关系 代理基础关系 代理后果 归属关系
代理关系
代理人
代理行为关系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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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 概念 --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 委托代理的产生 -- 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 -- 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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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 的权利义务 -- 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向被代 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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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物权的效力
民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物权制度
物权的公示方法 所有权:共有
债权制度
动产的善意取得

法 权: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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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 --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 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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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 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计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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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代理 1、根据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 2、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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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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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权代理
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 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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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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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1、默示授权 -- 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否认的 2、被代理人的权利 -- 追认权和否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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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1、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未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 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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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见代理 • 概念 --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 但表面上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 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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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代理人存在无权代理的行为 第二: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 人有代理权 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 第三:第三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 【例】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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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
-- 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 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一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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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a)物权优先于债权:例 (b)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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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种类
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 平等享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照各 按份共有 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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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1、概念 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 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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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占有人不是动产的所有人 (3)占有人转移财产基于无权处分行为 (4)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 (5)第三人为有偿取得 (6)第三人实际占有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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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效力: (1)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
五、财产所有权
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独占性、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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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 2、使用 3、收益:获得物所产生的物质利益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4、处分: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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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共有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 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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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权(有权代理)
(一)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亲自行使,不得擅自转委托 不得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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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代理权 • 构成要件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 (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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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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