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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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 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农村公路作为农村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

“十五”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积极出台政策措施,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但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长,“重建设、轻管养”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尚未真正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管理滞后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全省农村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力争“十一五”时期,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总9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2014年8月4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公司: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建设理念,推进公路建设转型发展,提升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事关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方面,当前我省公路建设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处于“十二五”交通建设的攻坚阶段,公路建设规模持续高位运行,公路建设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更为复杂,一大批长(汉)江特大桥和山区公路拟建和在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面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新时期,环境资源约束的加剧,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要求的提升,“四个交通”的建设,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都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公路和大桥建设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其深刻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各公路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务必认清我省公路建设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参建单位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农村公路建设所涉及的资金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在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因为它关系到农村地区的交通、经济和社会发展。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的交通条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来源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同时,需要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维护、改造等方面,以及资金使用的限制和要求。

其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制度。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审批程序应该包括申请、审核、批准等环节,同时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

同时,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总之,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的交通条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和完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农村公路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村道及专用公路保护工作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直接服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公路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的三十年,是农村公路的普及阶段,重点是解决“通”的问题,到1978年,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到了58.6万公里,公路等级低,通达率也较低,大量乡镇和村庄仍不通公路。

第二阶段是从1979年到2002年的二十多年,这一阶段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阶段,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大了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农村公路得到了较快发展,到2002年底,全国农村公路达到133.7万公里,等级公路占总里程的74.4%。

第三阶段是2003年到现在,这一阶段是大投入、大发展阶段,是中国农村公路发展最快、发展最好的阶段。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交通运输部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建设目标,对投资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了“东部地区通村、中部地区通乡、西部地区通县”工程,启动了“农村渡口改造”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农村公路资金投入,全国农村公路步入了一个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为规范、有序、快速推进农村公路建设,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提出了中长期农村公路发展目标。

从2006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了农村公路“五年千亿元”工程。

据统计,从2006年到2010年五年时间,全社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9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1978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186.8万公里,其中新增农村公路52.7万公里,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45万公里。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资金。

二、资金来源及预算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2)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3)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2.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村公路养护、维修、改造工程;(2)农村公路绿化、美化、亮化工程;(3)农村公路养护设备购置及维护;(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人员培训;(5)其他与农村公路养护相关的事项。

2.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管理及审批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2.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3. 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审批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求,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项目;(2)项目评审。

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3)项目审批。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批;(4)项目实施。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审批结果,组织项目实施。

五、监督检查1.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3. 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1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拨付和使用公路养护资金,充分发挥养路资金的投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市、县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预算如期定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为我乡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多方筹措、统一领导、分级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养护工程预算编制第五条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要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最终编制成最佳预算。

第六条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要在每年十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确定下来,做到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设计预算进行实施。

如需变更设计,由养护单位(部门)提出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同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经原公路设计单位审核、公路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补助和乡两级投资两部分。

第九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农村道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都要实行“专户”储存,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条按照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行业管理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直接分发给各路段养护人员。

第十一条乡村两级配套支付的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要根据乡村两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承养人所签定的养护合同价格,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兑现。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定额分配、投资包干、目标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一)计划外工程;(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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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6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6.27【实施日期】200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农村公路作为农村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

“十五”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积极出台政策措施,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但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长,“重建设、轻管养”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尚未真正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管理滞后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全省农村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2004年6月11日交通部交财发[2004]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治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关于差不多建设各项财经治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治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点投资打算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治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操纵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同意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治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治理单位(以下简称治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治理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治理方式。

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治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治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治理单位要做到专项治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储备、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治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当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治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按照本方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治理制度。

第十一条治理单位应按照项目投资打算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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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交通部交财发[2004]2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
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X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X。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八)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九)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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