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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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等相关要求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养护管理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等),包括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第四条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五条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章养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划分原则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第七条县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

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区域内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等方式组织开展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险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组织受益群众参与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将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提高群众参与率。

第四章养护管理原则、内容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并在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日常养护主要任务是及时修补轻微损坏公路,保障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边坡、边沟、挡墙及安防工程等附属设施功能完好并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清扫路面、整理路肩、疏通边沟涵洞、修剪路侧树枝灌木、修补坑槽及小型坍塌方、维护安防设施等。日常养护要求经常性检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并仔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在公路病害未发展前及时修复处置,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展,延长公路使用寿命。路面有轻微裂缝时及时进行灌缝处理,避免病害迅速扩大;及时修补小型坑槽,避免坑槽加大、扩展导致大面积损毁;路面积水或其他原因造成长期被水浸泡时,及时疏通、排泄积水,避免因长期水浸泡导致路基松软沉陷、滑坡、垮塌等病害。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应急抢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并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配齐配足各类物资、机械设备和人员,做好农村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水毁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应急抢险工程,每年按照实际情况在完成小修保养的情况下实施适度的中修和大修,逐步对使用年限较长、路面通行能力较差的道路进行修缮,进一步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提升道路通畅能力。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料管理。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整理归档,完善各类建档立卡资料,确保各项阶段性工作有迹可循、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第五章资金的来源、种类、预算、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等。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种类。资金种类主要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费主要从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省级财政及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日常养护费从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积极向省、州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省、州、县三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力争达到以下标准:县道每年不低于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不低于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不低于2500元/公里。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每年另行安排足额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急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事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进行养护工程费预算时,要向预防性养护倾斜,确保公路病害能够及时预防处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村组道养护与管理,但不得向群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除上级补助外,县道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支付,乡道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负责解决,村组道路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解决;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增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投入;同时按照省、州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对养护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并纳入专账管理,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项核算;各级各部门要规范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禁转借、挪用等违法行为,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实施路长制

第二十四条实施路长制,设立县道、乡道、村道三级路长,各级路长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成立鹤峰县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路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路长,县人民政府其他副县长任副总路长;县常务副总路长负责对全县路长制日常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召开联席会议。鹤峰县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日常事务,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情况、路政管理和养护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县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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