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1. 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2. 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包括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养护方式等,根据经济条件和路况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3.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路面、桥梁、涵洞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养,包括修补路面裂缝、修复坑洞、清理排水设施、检修桥梁等工作,确保道路通畅和安全。
4. 养护质量检查:建立养护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经费管理: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规范,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6. 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养护技能和管理水平,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7. 社会参与:鼓励农民和居民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养护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8. 报告制度: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能有效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确保农村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同时,
还能促进农村交通发展,提升农民出行和生产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制度
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村组道路的交通安全性和便捷性,保障村民出行顺利,特制定本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组内的全部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道路保养、维修、提升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当以村组发展的需要为主导,以保障村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为宗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村组道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村组应设立道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负责道路养护管理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道路养护管理委员会由村组领导班子成员、相关村民代表和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组成,设立专职道路养护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道路养护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道路养护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村组道路养护管理职责第七条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委员会应落实道路养护管理方案,确定道路养护管理方针和政策,加强对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委员会应及时调查道路的损坏情况,制定相应的修复计划,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九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道路状况,及时发现道路问题并及时处理,确保道路的良好状况。
第四章村组道路养护管理措施第十条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和损坏程度,制定定期养护计划,进行道路的定期保养和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养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鼓励村民积极参与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加强村民对道路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第五章村组道路养护管理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道路养护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道路养护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道路养护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第十五条道路养护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定期向村民报告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对违反道路养护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保障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村级公路养护规章制度内容
村级公路养护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村民出行安全,提高村级公路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级公路养护工作,包括对村级公路的监督、检修、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村级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安全、高效、节约、环保。
第二章村级公路养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四条村委会是村级公路养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五条村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道路养护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书记是村级公路养护的主要领导,负责协调和监督村级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村级公路养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村委会选派的专职人员,负责道路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村级公路养护的目标第八条村级公路养护的目标是保障村民出行安全,提高村级公路的使用效率,维护村级公路的良好状态。
第九条村级公路养护的具体目标包括:及时清理杂草、维修路面、修复路基、巡查路况等。
第十条村级公路养护的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执行。
第四章村级公路养护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对于村级公路的养护,应当采取维修、清理、巡视等措施,确保村级公路的畅通。
第十二条对于村级公路的路面维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修补方法,确保路面的平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村级公路的路基维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填方等措施,确保路基的稳定和牢固。
第十四条对于村级公路的杂草清理,应当定期进行,确保道路两侧的草木不会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村级公路的巡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确保道路的畅通。
第五章村级公路养护的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村级公路养护的经费来源包括村财政资金、投资者资金、政府资金等。
第十七条村级公路养护的经费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充分利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村级公路养护的经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村级公路养护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对于村级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小康社会建设更好地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村的所有硬化(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公路及碎(砾)石路面的低等级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依靠群众"、"自力更生"、"民办公助"、"自修自养"、"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修,建路必养、安全便捷、确保畅通。
第五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加强科学管理,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增加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工作职责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县政府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核,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所长由各乡(镇)主管交通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并设专职路政协管员1名,组成相对稳定、独立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抓好路政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履行。
其职责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工作;拟定、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情况,并建立乡村公路养护台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公路进行养护、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它包括以下内容:
1. 养护责任:明确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组织机构,例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村级道路养护责任人等。
2. 养护计划: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根据公路的情况和养护需求,确定养护的时间、内容和频率。
3. 养护标准:制定公路养护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如路面平整度、排水设施、路基稳定性等。
4. 养护资金: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例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赠等。
5. 养护人员:安排专业的养护人员负责公路的养护工作,包括养护技术人员和养护作业人员。
6. 养护监督:建立养护工作的监督机制,监督和检查养护工作的进展和质量,确保养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7. 养护记录:记录每次养护的情况和效果,及时修复和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8. 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对公路造成的损坏,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农村公路的维护水平,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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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使用寿命,保障农村交通的畅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和养护执行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因养护质量而不质量养护质量”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舒适。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县、乡、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养护经费。
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养护工程的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八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养护工程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保密,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第二章养护工程管理单位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执行力,能够有效的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3、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确保养护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养护工程的经济效益;4、具备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分工、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确保养护工程的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进行考核,对绩效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奖惩。
农村公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管护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管护工作,提高公路使用效率,保障农村交通畅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二、职责与范围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路面保洁、路肩维护、桥涵检查、安全设施维护等。
3.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管护活动。
三、管护标准与要求1.农村公路路面应保持平整、洁净,无明显坑洼和破损。
路肩应保持平整、顺直,无杂草、垃圾等杂物。
2.桥涵应定期检查,确保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完好无损,标识标牌清晰、完好。
3.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标识标牌应清晰、完好,交通信号灯应正常工作。
4.绿化工作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
四、管护措施与制度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护队伍,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2.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巡查记录。
3.严格落实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标准,确保管护效果符合要求。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5.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管护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管护人员进行批评或处罚。
五、监督与考核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和反馈工作。
3.村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村民对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4.对于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XX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公路是指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和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实行专业(购买服务)和个人承包、群养自养等多种养护方式,完善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管养体制,极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审批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养护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财政预算养护资金,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及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交通、财政、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科技农牧、应急、审计和各镇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县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年度养护计划分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四)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五)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督查、考评和监督各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六)核实水毁及其他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安排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恢复工作;(七)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八)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养护料场,及用地、用水手续等;(九)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上报统计报表。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4、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6、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7、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的增加。
8、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性养护,注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可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资等渠道筹措。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养护质量检查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并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条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养护资金分配、养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十二条各类养护工程应根据路况和养护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章养护作业单位选择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具有养护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单位。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养护作业规范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养护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监督与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对养护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保持农村公路的安全、舒适、畅通,提高农村交通运输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责任分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职责和权力,划分管理责任。
2. 组织机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组织结构,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包括养护项目、时间安排等,根据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确定优先处理的工程。
4. 资金保障:确保养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分配资源,保证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养护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6. 养护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和不规范操作。
7. 养护记录和报告:建立养护档案,记录养护过程和效果,及时制作养护报告,做好工作总结和评估。
8. 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9. 培训和交流:加强养护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和发挥其交通功能至关重要。
政府、相关单位和广大农民应共同努力,落实好制度要求,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通知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通知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县人民共同努力,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新建村级公路里程、技术等级不断提高,路面状况得到有效改善,极大方便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出行,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但由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协调,管理跟不上建设进度,致使部分村级公路缺养、失养、烂路情况不断出现,一定程度也影响了当地发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为加强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改善和提高公路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水平,巩固村级公路建设成果,现结合我县实际,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考核”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村级公路养护由所在行政村进行组织实施,所属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管理,交通部门负责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辖区内村级公路养护计划并上报养护管理部门,妥善管理养护资金。
二、落实养护人员,提高管养水平(一)养护人员的确定村级公路建设完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交所在行政村管理。
各行政村成立养护协会,人员由村、支两委负责确定。
养护协会工作内容为收取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村级公路确定专人进行养护,养护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人员在方便养护、自愿的原则下,以3公里/人的标准,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确定:1﹒招投标的形式选择;2﹒村民自愿报名养护;3﹒村、支两委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养护人员。
村级公路养护人员由所属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定后交县交通局备案。
如村级公路所在行政村不能胜任公路的养护工作,所属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根据每年的养护管理计划向社会进行招投标确定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养护。
确定承包单位后签订承包合同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3篇)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性和通行能力,保障农民出行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维护、修复等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具备良好的通行条件。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效益、可持续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公路。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七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养护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第八条某县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三)制定农村公路维护计划,做好巡查、维护、修复等工作安排;(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五)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六)负责应急抢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七)查处农村公路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简化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形成联动合力。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养护管理内容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包括:(一)农村公路巡查: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道路损坏、道路标线模糊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二)农村公路维护: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维护,包括路面修复、排水设施清理等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三)农村公路修复:对农村公路发生的道路损坏进行及时修复,确保道路安全可用;(四)农村公路养护标识: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标识,包括交通标志、标线等,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五)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统计: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提供决策依据。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
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农村道路养护工作制度
农村道路养护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农村道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道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提高农村道路使用寿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护目标农村道路养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重点保障”的原则,确保农村道路技术状况良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出行需求。
第三条养护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专用道路。
第四条养护责任(一)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道路养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养护管理体系,保障养护资金投入。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四)村(居)委会负责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可以采取村民自治方式进行养护管理。
第五条养护内容农村道路养护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具体养护项目和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六条养护资金(一)农村道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投入;2. 上级补助资金;3. 村民自筹资金;4. 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资金。
(二)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七条养护程序(一)编制养护计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道路技术状况、交通流量、气候条件等因素,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明确养护项目、养护标准、养护期限等。
(二)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养护计划,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养护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三)日常养护管理。
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确保道路畅通、安全、舒适、美观。
(四)验收评估。
养护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养护质量标准农村道路养护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主要包括路面平整度、压实度、弯沉值、横向坡度、纵向坡度、排水设施、安全设施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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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等相关要求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养护管理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等),包括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第四条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五条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章养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划分原则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第七条县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
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区域内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等方式组织开展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险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组织受益群众参与村组道路养护管理。
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将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提高群众参与率。
第四章养护管理原则、内容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并在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日常养护主要任务是及时修补轻微损坏公路,保障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边坡、边沟、挡墙及安防工程等附属设施功能完好并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清扫路面、整理路肩、疏通边沟涵洞、修剪路侧树枝灌木、修补坑槽及小型坍塌方、维护安防设施等。
日常养护要求经常性检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并仔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
在公路病害未发展前及时修复处置,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展,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路面有轻微裂缝时及时进行灌缝处理,避免病害迅速扩大;及时修补小型坑槽,避免坑槽加大、扩展导致大面积损毁;路面积水或其他原因造成长期被水浸泡时,及时疏通、排泄积水,避免因长期水浸泡导致路基松软沉陷、滑坡、垮塌等病害。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应急抢险。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并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配齐配足各类物资、机械设备和人员,做好农村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水毁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应急抢险工程,每年按照实际情况在完成小修保养的情况下实施适度的中修和大修,逐步对使用年限较长、路面通行能力较差的道路进行修缮,进一步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提升道路通畅能力。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料管理。
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整理归档,完善各类建档立卡资料,确保各项阶段性工作有迹可循、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第五章资金的来源、种类、预算、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等。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种类。
资金种类主要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
养护工程费主要从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省级财政及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日常养护费从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
积极向省、州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省、州、县三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力争达到以下标准:县道每年不低于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不低于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不低于2500元/公里。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每年另行安排足额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急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事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进行养护工程费预算时,要向预防性养护倾斜,确保公路病害能够及时预防处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村组道养护与管理,但不得向群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除上级补助外,县道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支付,乡道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负责解决,村组道路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解决;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增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投入;同时按照省、州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对养护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
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并纳入专账管理,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项核算;各级各部门要规范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禁转借、挪用等违法行为,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实施路长制
第二十四条实施路长制,设立县道、乡道、村道三级路长,各级路长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成立鹤峰县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路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路长,县人民政府其他副县长任副总路长;县常务副总路长负责对全县路长制日常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召开联席会议。
鹤峰县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日常事务,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情况、路政管理和养护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县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
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并核减其养护经费。
第二十八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两级公路日常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建立相应的养护人员考核机制,并实行承包责任制,每月对其出勤率、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养护目标、压实养护责任、提高养护成效。
第二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组道路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加强村组道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养护水平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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