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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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2011年3月21日居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共同遵守。
第二章居民组织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向居民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活动。(二)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办好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综治维稳站、社区警务室、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作用,抓好法制宣传,抓好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
(四)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文明卫生、计划生育、殡葬管理、劳动就业、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城镇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
属、安全生产、权益保障、老龄、妇女青少年教育帮扶等工作。(五)及时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专职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广泛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拓展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残疾人、困难户、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提供优抚救济、残疾人康复、再就业培训等社区各项服务。
2.教育引导社区居民自助互助,组织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营造扶贫济困、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等高尚的社区风气。
(二)民调治安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纠纷调解、信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社区服务,化解矛盾、预防犯罪。
(三)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
开展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社区成员进行社会道德、爱国主义、家庭美德、文明礼貌等精神文明教育,营造积极向上,文明礼尚的社区氛围、提高社区居民文化道德等综合素质。
(四)卫生环境工作委员会职责:
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活动,协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社区内公共设施、公益性设施的保养维护。开展科普、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居民爱护环境,减少污染,养成良好卫生生活习惯,创造清洁美
观,绿化美化的社区环境。
(五)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宣传党和国家妇女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生工作各项任务,进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提供各项计生服务。
第三章居民
第六条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社区居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区居务的意见和建议。(三)享受本社区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每个社区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二)按时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四章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社区委员会成员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社区民造福。要求做到:(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五章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民主管理四项工作制度:
(一)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每年应向社区居民代表报告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供代表审议。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应将各项办事程序和时限上墙公示,及时按居务公开各项内容通过以居务公开栏形式向全社会和社区居民公开。
(三)社区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地段民警包片挂钩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有关居民代表参加,对落实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四)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制订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