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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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养蜂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一、加入协会管理

1、加入养蜂协会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协会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会条件的,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会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会员证,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2、会员比例规定,本协会成员中,蜂农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养蜂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协会出资;

3、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协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协会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协会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协会会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协会会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协会或者本协会其它会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协会或者本协会其它会员的债务;

7、承担本协会的亏损;

8、履行本协会会员共同议决的其它义务。

三、会员退会、死亡、除名管理

1、会员要求退出本协会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会员退会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明,填写(退会申请书)方可办理退会手续,退会会员的会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会财务结算,如本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退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会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协会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协会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退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3、会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协会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协会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协会对退会、死亡、除名成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四、协会会员联系制度

根据协会会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社员代表)分工联系会员制度,进行协会会员的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的管理,必须按《会计法》规定的核算制度。

二、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协会的财务用章,合同章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规范管理。

三、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做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本养蜂协会开出的票据必须是三联型,并加盖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及本专业合作社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印章,方可有效。

五、票据的使用、管理由财会人员负责,并做好登记工作,经办人要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撕毁,对填错的票据,要注明“作废”字样保留,财会人员负责监督使用。

六、本养蜂协会费用开支实行报告制,事前需填写费用开支申请单,交经理(理事会)同意,费用的报销实行经理一支笔审批,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并附申请单,交财会人员审核,由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七、加强本协会费用收支管理,实行定期核对制,每月25日前,由经办人与本专业合作社财务(出纳)进行核对,并及时了清财务手续。

八、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账有凭,支有据,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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