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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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艺术作品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它们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包括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电影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版权保护,版权知识对于艺术家、创作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包括版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人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一、版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地图、示意图等。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艺术作品的权利人艺术作品的权利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团体。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包括作者、继承人和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艺术作品的自然人,继承人是指作者去世后继承其著作权的人,受让人是指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的人。

三、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艺术作品。

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直接使用他人的艺术作品,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的绘画作品。

间接侵权是指提供侵权工具或者提供侵权服务,如未经许可提供未经授权的艺术作品下载服务。

四、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艺术作品的版权,艺术家和创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注册版权:艺术家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证明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登记可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

2. 签订合同:艺术家在将作品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时,应当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规定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使用水印:艺术家可以在作品上添加水印,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

水印可以包括作者的姓名、作品的版权信息等。

4. 追究侵权责任: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艺术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当于对创业作品的署名权进行保护,不管在什么地方刊登或者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级展览,美术作品的署名都是原创作者的名字,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是抄袭。

(二)美术作品的出版、展览等,想要出版或者是展览,不管是在画栏还是在报社展览都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同意,并且要跟原创作者取得相关的展览权利,不能在没有经过购买作品版权的前提下展览,原创作者可以起诉侵权。

(三)原创作品的改编权,如果想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改编该美术作品,必须跟原创作者沟通,要改动什么地方,改成什么样子,改完之后的用途,经过原创同意并且跟原创签订作品的版权转让之后便可以在允许改编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改编,不能违背合同的内容随意改编。

(四)美术作品的外观权利,美术作品的抄袭可以是整个作品的外观抄袭,可以是一大部分的抄袭,也可以是一小部分的抄袭,为作品申请外观专利可以整个保护作品的外观构造,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原创的同意之下,不能进行抄袭。

二、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著作权应该提供如下材料和文件:(一)作品登记申请书;(二)作品登记表;(三)权利保证书;(四)身份证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五)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合作作品应出示作品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六)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七)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八)非职务作品创作保证书或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

三、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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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它保护了作家、艺术家、音乐家和雕塑家等创作者的权利。

在文化艺术领域中,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雕塑作品来说也不例外。

本文将探讨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办法。

一、著作权对雕塑作品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雕塑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艺术作品。

雕塑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其整体构思、表达方式以及具体形象的创作。

无论是雕塑作品的外观还是内涵,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著作权还保护了雕塑作品的复制、发行和展示权等。

二、雕塑作品著作权的获得与保护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需要注册或申请,只要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即可自动获得著作权。

作为创作者,可以通过签署创作文书或保存证据等方式来确保自己对作品的权益。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雕塑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以便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

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是一个负责著作权登记的机构,雕塑家可以向该中心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对作品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三、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

在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可以继续享有著作权。

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大众共享的文化遗产。

四、雕塑作品著作权的维权途径当发生侵权行为时,雕塑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商讨合理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雕塑家需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并拥有相应的著作权。

证据包括创作文书、原始设计稿、登记证书以及与作品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除了法律手段外,雕塑家还可以借助媒体的曝光力量,通过网络宣传、展览和论坛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行动有助于引起公众关注,并施加压力给侵权方。

总结:雕塑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创作,著作权对其保护十分重要。

版权-著作权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

版权-著作权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作品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 从这里可见,若是我们完全引用政府的公文,法律文件等并不属于侵权。

在著作权中,最复杂的权利对象大概就是音乐著作权了,下面借用音乐著作权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不同形式。

在理解一项权利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弄清权利对象,在音乐版权中,根据歌曲的制作过程,这个对象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录音制品。

而因为录音制品是根据音乐作品衍生出来的产品,因此录音制品也被称为领接权客体。

我们平时在听到一首歌的时候,其实是在听一个录音制品,并不是现场直播。

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但是录音制品的合法传播还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的共同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

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

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设计作品版权

设计作品版权

设计作品版权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设计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设计作品的创作与发布,不仅仅是一种艺术创造,更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设计作品的版权,以保障设计师的权益。

本文将就设计作品版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设计作品版权法律依据在国内,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该法律,设计作品被视为作品的一种形式,享有与其他文学、美术作品相同的版权保护,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等。

三、设计作品版权的对象范围设计作品版权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平面设计作品:例如商标、海报、画册等;2. 产品设计作品:例如工业设计的产品、家居用品、服装等;3. 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设计作品:包括网页、图标、界面设计等;4. 建筑设计作品:例如建筑物、景观设计、城市规划等。

四、设计作品版权的保护方式1. 注册保护:设计师可以将自己的设计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一般通过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保护能够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一旦发生版权纠纷,有助于维护设计师的权益。

2. 著作权声明:设计师在发布作品时,可以加上版权声明,明确标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情况,以便向他人宣告权益。

3. 合同约定:设计师与委托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设计作品版权的约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五、设计作品版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1. 网络侵权:网络时代设计作品的侵权问题十分严重,因此设计师应当意识到网络在线监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作品的安全。

2. 国内外市场竞争:随着全球化的加剧,设计师在面临国内外市场竞争时,应当考虑海外作品保护的问题,包括了解国外的版权法律和国际版权组织等。

3. 著作权保护意识普及:设计师需要加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了解版权法律的要点和相关知识,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总结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是设计行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保护设计作品的版权既是对设计师努力的肯定,也是对创作权益的尊重。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范围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范围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范围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范围是指美术作品原创者享有的法律权利。


我国,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 作品的独创性:美术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2. 作品的表现形式:美术作品不仅可以是绘画、雕塑等静态艺术
形式,还可以是影像、动画等动态艺术形式,这些都可以得到版权保护。

3. 作品的表现内容:美术作品的表现内容可以是人物、风景、抽
象等任何形式,都可以得到版权保护。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范围,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以外,还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 作品的复制、发表、传播权:美术作品原创者享有作品的复制、发表、传播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以上任何行为。

2. 作品的翻译、改编权:如果美术作品需要进行翻译或改编,必
须经过原创者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3. 作品的署名权:美术作品原创者享有署名的权利,他人不得篡
改或删除原创者的署名。

4. 作品的保护期限:美术作品原创者的版权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
生前50年,作者死后50年。

总之,美术作品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应该得到充分的版权保护。

只有保护好美术作品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促进美术创作的发展,才能够让更多人了解、欣赏和传承美术艺术。

平面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维权实务

平面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维权实务

平面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维权实务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平面设计作品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平面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维权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平面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维权实务进行探讨。

一、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和保护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是指以文字、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摄影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平面设计作品是美术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无论是商标、海报、标识、宣传册还是广告等平面设计作品,只要符合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保护。

平面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署名权和保护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而保护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表、展览、公开表演、播放、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与登记平面设计师在创作平面设计作品时,自动获得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即使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平面设计师依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权,注册著作权是非常有必要的。

著作权登记是指将作品相关信息登记在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册上,具有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著作人的身份的作用。

平面设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注册著作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三、著作权的保护保护自己的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是每位设计师的权益,以下是几个重要的保护方法:1. 完善创作记录:当设计师创作出平面设计作品后,应尽快将相关创作记录完善并保留好。

创作记录可以包括设计草图、设计方案等,这有助于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原创作者。

2. 签订保密协议:在与客户或合作伙伴合作时,设计师可以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自己的设计不被滥用或盗用。

3. 注册商标权:如果设计作品具有商标性质,设计师可以考虑注册商标权,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设计作品。

4. 备份设计作品:设计师应该定期备份自己的设计作品,以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作品丢失。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图形作品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平面设计、插图、Logo设计还是动画片、漫画等等,图形作品都以其独特的美感和表达方式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

然而,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论述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

一、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图形作品是以线条、颜色和形状组合而成的可以看见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摄影、地图、设计图等。

由此可见,图形作品的范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创作。

无论是手绘的艺术作品还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创作的平面设计,都可以被视为图形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形作品的著作权自其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形成。

这意味着,只要是原创的图形作品,作者就拥有其著作权,并且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注册手续。

二、图形作品的著作权权利边界在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存在一些边界问题,如合理使用、经济权利、衍生权利等等。

1.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允许他人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下对其作品进行一些合理的使用,而无需支付报酬或者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对于图形作品而言,合理使用可以包括个人欣赏、学术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

然而,合理使用也存在一定的界限,如引用超过合理范围、商业使用等,都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

2. 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著作权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一系列经济行为的独占权。

对于图形作品而言,经济权利包括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进行产品推广、进行艺术品展示等。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来获取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著作权将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

3. 衍生权利衍生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对他人依据其原创作品进行创作的新作品享有的权利。

对于图形作品而言,衍生权利表现为对其他艺术家或设计师使用自己原创作品进行改编、演绎、二次创作等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如何保护创意设计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创意设计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创意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创意设计的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确保设计师的创作得到合法的保护和认可。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来保护创意设计的著作权。

首先,要保护著作权,设计师需要明确其创作作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并将其记录下来。

设计师可以通过撰写详细的设计说明书或者是设计方案来明确记录自己的创意设计。

在记录时,应该包括设计的概念、原理、图示等细节信息,以便能够清楚地表达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

其次,设计师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创意设计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设计草图、手稿、CAD图纸、设计模型或者是电子设计文件等。

设计师可以将这些文件存储在安全的地方,并采取措施来防止其被他人非法获取。

还可以使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比如加密和数字水印等方法,来保护自己的设计文件不被非法复制和使用。

第三,设计师可以考虑进行著作权登记。

虽然著作权登记在一些国家并非必须的,但是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为设计师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登记著作权可以为设计师提供权利清晰、证据充分的依据,以确保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

此外,著作权登记也可以为设计师提供一定的商业利益。

例如,登记著作权后,设计师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创意设计,从而获取一定的收入。

第四,设计师应该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和客户。

在与他人合作或者与客户签署合同之前,设计师应该保持谨慎,并确保合作伙伴或客户明确知晓并尊重自己的著作权。

合同中应明确划定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等细节条款,并确保自己在合作过程中能够保留充分的著作权。

此外,设计师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例如,可以采取驳回恶意抄袭行为、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维权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借助法律的力量,设计师可以对著作权的侵犯行为进行打击,确保自己的创意设计得到合法的保护和尊重。

设计师可以加入专业协会或行业组织,以获取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这些组织通常会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培训和保护服务,帮助设计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范围和界限

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范围和界限

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范围和界限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和界限。

著作权是一种独立、不可分割的权利,它赋予了作者对作品的使用、转让和公开的权力,同时也赋予了作者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权。

作品是指以文字、符号、色彩、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等形式表现的智力创造,它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程技术和软件等方面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智力创造成果。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著作权不保护常识性、客观性的信息。

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创造性的作品和信息,著作权并不适用。

例如,一本百科全书中的一条基本常识,或者一句普通的谚语,都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因为这些信息并没有被具体的个人进行独立创作。

其次,著作权对创造性表现形式的作品有一定的要求。

创造性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它指的是作者对作品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和表达。

比如,一篇平凡的新闻报道,尽管它是作者的独立表达,但如果缺乏创造性和特色,那么它可能不符合著作权的保护要求。

此外,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受到实用性和功能性的限制。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那些具有实用性和功能性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有所限制。

例如,对于工业制品的设计和技术方案,虽然它们也可能具有创造性,但是由于其主要用途是实现特定的功能,所以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受到限制。

此外,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取决于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原创性指的是作品在创作时没有抄袭他人的作品,独创性指的是作品在表达方式上具有独特性。

对于那些抄袭别人作品或者没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法并不适用。

最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受到时限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0年,但是对于法人作品和合作作品,其保护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旦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谁?

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谁?

设计⽂件的著作权归谁?问题请问在没有约定的条件下,设计施⼯图⽂件的著作权归谁???辩论1现在合同都规定归甲⽅所有。

⾄于没有约定的还真不知道,不过没有那个设计院敢直接套⼀家图纸给另⼀家。

辩论2应该归甲⽅所有。

应该归委托⽅--建设单位所有。

归甲⽅所有,⽐如专利发明被买断了,发明者就不能再使⽤了。

归甲⽅所有,因为他出钱把设计师的⽅案买下来的了。

辩论3应该归设计者所有。

辩论4业主出钱委托设计院做出的施⼯图设计⽂件,其知识产权应该属于业主⽅。

说个通俗的例⼦,设计院在业主的委托下做了⼀个造型独特的建筑,那么这个设计⽂件的知识产权属于该业主。

未经该业主统⼀,这个设计院和设计师也不能将这套⽅案完全相同地或者雷同相似地使⽤到其他项⽬。

辩论5如果该设计图纸,建设单位转给其他单位⽤或者本单位再建造同样的建筑,还向设计⽅交纳设计费吗法盲的讨论到此结束,下⾯看看专家的见解总结巩固练习2011年⼀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单选题第26题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设计⼯作,双⽅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图纸由甲设计师完成,则图纸的著作权归( )。

A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所有 B .设计单位和甲设计师共同所有 C .建设单位和甲设计师共同所有 D .建设单位独⾃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该设计图纸对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属于委托作品,建设单位是委托⼈,设计单位是受托⼈,如果双⽅合同未作明确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即设计单位所有。

图纸由甲设计师完成,属于职务作品,但这⼀职务作品属于"主要是利⽤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所以甲设计师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其它组织享有,因此为属于设计单位和甲设计师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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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美术作品系列作品的要求和标准

版权登记美术作品系列作品的要求和标准

版权登记美术作品系列作品的要求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与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作者的权益,还可以为其创作提供更好的商业发展空间。

在进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作品的版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进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时,作品必须是原创的。

这意味着作品的内容、形式和风格都不能直接抄袭他人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

只有原创的作品才能够获得版权登记,享受到版权保护的权益。

登记的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审美标准。

美术作品是一种艺术创作,作品的审美价值对于其版权登记至关重要。

作品应该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准,符合审美趣味,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和欣赏。

只有通过专业审美评价后认可的作品才能够进行版权登记。

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

作品登记时必须提供清晰的作品图片,包括作品的整体效果和细节部分,以确保作品的内容和特色能够清晰表达。

还需要提供作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作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创作背景等内容。

这些信息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

通常情况下,作品的版权登记需通过相关机构进行,如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中心或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机构。

在提交登记申请时,作者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必要材料,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版权证书。

作品的版权登记过程中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以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篇示例:版权登记是指将一件作品的版权信息进行备案或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或纠纷时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美术作品系列作品的版权登记,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介绍关于版权登记美术作品系列作品的要求和标准。

一个美术作品系列通常是由多幅作品组成,这些作品可能是同一个主题或风格,也可能是由同一位艺术家创作的。

在进行版权登记时,需要确定这个系列作品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每一幅作品都得到合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对于美术作品创作者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我们知道很多的名家的美术作品都是会进行展览的,对于展览权也是受法律的保护的,对于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很多人是不太了解的,那么,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我国《著作权法》第18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

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

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

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人利益的法律法规,它的保护范畴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期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护范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学作品文学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表现思想、情感、经验等的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剧本、教材、科普读物、新闻作品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语言文字的运用和表达能力,因此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2. 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是指以形象方式表现思想、情感、经验等的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建筑、工艺美术、漫画等。

艺术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形象语言的运用和表达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3. 科学作品科学作品是指表现科学、技术方面的思想、理论、发明、发现等的作品,包括科学论文、专利、技术报告、实验数据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4. 软件作品软件作品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表达的作品,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游戏、网站、数据库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计算机编程语言和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二、保护对象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享有著作权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个人是指自然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

个人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也可以是这些作品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个人的著作权享有期限为其终身及其死后50年。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机构、社团等。

法人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也可以是这些作品的受让人。

法人的著作权享有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3. 国家机关、民间团体国家机关、民间团体也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是对某种技术方案或事实原理的图形化表达,其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与其设计方案以及与其对应的工程和产品的技术实用性毫无关系,而是因为工程和产品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眼中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

”1[1]但在图形作品独创性判定、权利范围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等方面,如何准确的区分图形作品中的技术与表达,确保著作权法仅保护其中的“科学之美”,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或标准可以遵循,争议与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一、图形作品独创性判断中的技术与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一般而言,文学、艺术领域内作品的独创性主要是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由法官根据系争作品的具体外在表达进行综合判断。

“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是由能够接触到该作品的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加以评判的。

我们平常所说的‘文如其人’就是这种评判机制的真实写照。

也就是说,作品独创性评判是一个自然而然地过程,它不是哪个机构能够胜任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当事人对某一作品的独创性发生争议而不能调和时,才需要由法官作为最后的裁断者加以认定。

”2[2]但由于图形作品等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判断图形作品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者往往需要知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是否存在通常设计或标准设计、特定的设计是否是实现某种技术功能所必需的设计等技术背景知识,这就使得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表现为技术事实和法律判断的交织。

“纯粹的事实问题独立于法律而存在,其产生、解决均无需法律的介入;纯粹的法律问题也只需通过法律规范的解释、识别或选择予以解答,跟案件事实无涉。

但是,法律向下滋生进事实的根部,而事实持续不断地向上延伸进法律,当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不断趋近并逐渐交织融合,就产生了区别或定性的难题。

”3[3]就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而言,上述“难题”主要体现为图形作品的独创性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何谓图形作品

何谓图形作品

何谓图形作品图形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中指出,图形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一、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设计图,是指由线条、图形、数据、文字、方向等组成的图形,他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人的智力成果,该种设计图在出版中著作权人(设计人)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在施工、制造过程中,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允许改动,在这个范围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地图。

是按照数学法则,运用符号、图形,反映地形、地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图形。

他是利用投影和比例尺,将地球表面的各点标注在平面上的手段,准确指示地理位置的图形。

地图是特殊作品,他涉及外交、国家权力范围。

因此,地图的汇制、出版、发行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出版、再版。

三、示意图。

是为了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的原理或具体轮廓而绘成的简略明显、使之一目了然的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示意图仅限于示意图的印刷出版。

除此不列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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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是对某种技术方案或事实原理的图形化表达,其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与其设计方案以及与其对应的工程和产品的技术实用性毫无关系,而是因为工程和产品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眼中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

”1[1]但在图形作品独创性判定、权利范围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等方面,如何准确的区分图形作品中的技术与表达,确保著作权法仅保护其中的“科学之美”,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或标准可以遵循,争议与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一、图形作品独创性判断中的技术与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一般而言,文学、艺术领域内作品的独创性主要是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由法官根据系争作品的具体外在表达进行综合判断。

“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是由能够接触到该作品的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加以评判的。

我们平常所说的‘文如其人’就是这种评判机制的真实写照。

也就是说,作品独创性评判是一个自然而然地过程,它不是哪个机构能够胜任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当事人对某一作品的独创性发生争议而不能调和时,才需要由法官作为最后的裁断者加以认定。

”2[2]但由于图形作品等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判断图形作品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者往往需要知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是否存在通常设计或标准设计、特定的设计是否是实现某种技术功能所必需的设计等技术背景知识,这就使得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表现为技术事实和法律判断的交织。

“纯粹的事实问题独立于法律而存在,其产生、解决均无需法律的介入;纯粹的法律问题也只需通过法律规范的解释、识别或选择予以解答,跟案件事实无涉。

但是,法律向下滋生进事实的根部,而事实持续不断地向上延伸进法律,当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不断趋近并逐渐交织融合,就产生了区别或定性的难题。

”3[3]就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而言,上述“难题”主要体现为图形作品的独创性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笔者认为,除非过于简单的图形设计,此类作品的点线面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应推定为具有独创性。

如果被告认为系争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然,原告应当尽可能地明确图形作品独创性具体表现,例如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是整体的设计布局、图示选择等具有独创性。

总体而言,图形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

大多数工程设计图并不是由单一的图纸构成,而是包含大量不同部位、配件等细节图。

不同细节图如何排列组合、整体如何布局能够更好的体现“科学之美”都离不开设计者的独特构思、选择和编排;二是具体设计的标注和绘制方式。

设计者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对于不同的部件、方位可以选择用不同颜色、形状、比例的标识进行标注和区分,也可以通过不同的绘制方式进行设计。

三是对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和取舍。

设计者在进行具体的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时,往往会根据自己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受众的知识水平、图纸用途等选取最能体现技术内容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上述选择和取舍往往凝结了设计者独特地智力创造。

此外,在图形作品侵权纠纷中,被告经常引用“混合原则”与“场景原则”进行抗辩,称系争作品与原告作品体现的是相同的技术方案,相应的设计也必然是相同或近似的,或者为了表现相同的技术内容,设计者进行自由设计的空间或表达是有限的。

对此,笔者认为,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防止将技术方案的唯一性等同于图纸设计的唯一性或有限性。

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技术方案本身,而是设计者对技术方案的图形化表达。

不同设计者在设计图纸整体布局、图示标注、设计要点的选择等都会做出不同的考虑和设计,在此种意义上,著作权法中的“有限表达”或“唯一表达”原则在图形作品独创性判断中很难有适用的空间。

二、图形作品权利范围界定的观点争议确定图形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主要争议在于按照图形作品进行施工是否属于对图形作品的复制行为。

对此,有观点认为,不应将对工业设计图的保护局限于禁止“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应当延及根据工业设计图建造工程或制造工业品的行为。

“工业设计的使用价值既不在于复制工业设计图形,也不在于制作工程或产品模型,而在于完成工程建设和批量生产工业品,这种行为恰恰是对有独创性的工业设计作品的利用。

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控制,那么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而未延及工程和产品本身,……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工业设计的作用。

”4[4]相反观点则认为,“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价值所在,确实是建造和制造出有一定创造性的工程和工业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是保护这种实用价值的适当法律机制。

与工业设计有关的技术方案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权。

在获得授权之后,他人未经许可实现该技术方案的行为,比如根据设计图制造工业品和销售工业品,都将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这与著作权法保护毫无关系。

因此,著作权法只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工业设计图进行“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5[5]还有观点基于作品使用权与复制权的关系认为,复制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一种具体的作品使用方式。

某种具体的使用作品行为不属于复制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一定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按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进行生产、施工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

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进行生产、施工的行为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

6[6]该观点还进一步援引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予以佐证。

在深圳某艺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涉展板施工工程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样板房的展板是使用展板施工平面图制作出来的实物,将艺术公司创作的施工平面图与科技公司使用的展板对照,展板立体物形状及其效果与艺术公司的设计施工图平面及其描述的效果高度相似,而科技公司无法对创造了相同或相似的平面图的事实进行举证。

因此,应认定科技公司使用了艺术公司设计的图纸作品,……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损害艺术公司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

”7[7]三、按图形作品施工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笔者认为,讨论按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施工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前提应当明确何为著作权法中的复制。

《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曾经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现行《著作权法》删除了1990年《著作权法》关于“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的规定,对复制权重新进行了界定,即“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使用方式的角度对复制的外延进行界定,但没有规定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内涵或本质。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对作品表达或美感的再现,不论是平面到平面,还是平面到立体,只要复制后的成果再现了原作品的表达或美感,都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

因此,判断按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进行施工是否属于复制,应当将施工后形成的成果或产品是否与图形作品的表达构成近似。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按照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施工后形成的产品并没有再现原图形作品中由点线面结合形成的科学之美,已经不再表现为图形化的表达,因而不构成作品,进而不存在比对表达是否近似的基础。

因为只有二者均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才存在判断是否构成复制的可能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施工后形成的产品都不构成作品。

如果施工后形成的产品属于实用艺术产品,此时便需要对该实用艺术产品与原图形作品中的表达进行比对,判断二者在表达上是否构成近似。

上文提及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即属于此种情况。

该案中,按展板施工平面图制作出来的实物的立体形状及效果具有美感,此时就需要对实物和平面图中的造型进行比对。

因此,虽然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进行施工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但笔者认为不宜直接断定著作权法不保护对图形作品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事实上,我们只需要按照一般作品侵权判断的规则去判断二者是否构成近似即可,这才是侵权判断的本质,至于是从平面到平面,还是平面到立体,仅仅是作品使用的方式而已。

《伯尔尼公约》也规定复制包括“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著作权法并非不保护“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关键看施工后的产品与原作品是否构成近似。

此外,著作权法并没有赋予著作权人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如果按图形作品进行施工的行为不构成复制,该行为也不侵害权利人的使用权。

一方面,与商标法、专利法突出“使用”在权利范围和侵权判断中的作用有所不同,除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商业使用外,8[8]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而是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进行具体化,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七项权利。

这些具体权利本质上都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因此,著作权法已经明确了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作品的权利类型和范围。

即使说著作权人享有一种使用权,该权利也限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不存在超出该范围的作品使用权。

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应指《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的十六项具体权利以外的其他使用作品的方式。

对于某种作品使用行为,只有穷尽前面规定的十六项权利仍然无法对其调整,且该行为又有必要进行调整时才存在适用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空间和可能。

而且第(十七)项的适用还应限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关涉作品表达或美感的使用行为。

如果按照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形成的产品属于作品,此时该行为应属于复制权调整的范围,如果二者构成近似,施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的复制,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有关复制权的规定;如果按照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形成的产品不属于作品,那么该施工行为便不涉及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作品表达或美感,也不存在第(十七)项的适用可能。

四、侵害图形作品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在确定侵害图形作品损害赔偿责任时,经常有权利人以被告抄袭自己的设计图纸导致未中标,要求被告承担权利人未中标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这实际上混淆了图形作品与按图形作品进行施工形成的工程项目或产品之间的区别,一般而言,图形作品侵权与是否中标或工程项目的价值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以图形作品背后的工程项目或产品价值为依据确定侵害图形作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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