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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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科学的董事损害赔偿责任机制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关键。本文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一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董事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旨在对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问题作一简要交代,并以此作为全文研究的起点和基础。

本章内容包括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董事的意义和任免、董事义务的基本构造。董事的义务主要来源于其与公司间的关系,本文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指出董事与公司间是一种准委任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按内容将董事义务分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按所指对象将董事义务分为对公司义务与对第三人义务。

第二章是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

确定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是研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损害赔偿责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在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上宜采客观标准,即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对公司事务应达到普通谨慎之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责、相似情况下所应具有的注意,但同时应允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的此种注意程度予以降低或提高。为更好地判断董事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本文提出可将董事注意义务细分为技能义务、谨慎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分别进行判断。为鼓励董事放心大胆地经营,防止董事因责任过重而趋于保守,我国将来应导入经营判断规则,使董事免于就合理的经营失误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是对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董事忠实义务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其内涵非常丰富。为正确把握其内容,必须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本文将董事忠实义务类型化为六大类,即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义务、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义务、不得违规自我交易义务、不得与公司竞业义务,并着重探讨了违反自我交易规制义务、违反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赔偿责任。

本章还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提出我国应导入公司机会准则、完善自我交易制度和竞业禁止制度。第四章是关于董事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传统公司法上不承认董事对第三者负有义务,当然也就没有董事对第三者责任。但现代公司法均认为董事对股东、债权人等第三者负有一定的义务。

我国法律只在《证券法》第63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者责任。但为保护第三者,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来的法律应增加董事对第三者责任的内容,例如,使董事在过怠申请破产、承担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债务时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第五章研究的是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和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对董事而言是责任,但对相对人而言则表现为一种权利。

既为权利,则非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限制或免除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限制董事责任、公司补偿、董事责任保险及公司决议免除等。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限制和免除董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来立法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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