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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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

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

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

3、农业劳动者;

4、现役军人;

5、家庭保姆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者享有的权力有:

1、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2、去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完成生产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遵守职业道德等。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思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既是双方向上解除的程序,也是协商解除的条件。

二、单方解除的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去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成为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饱和和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更改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另外;用人单位使用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强令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预告解除:(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劳动者提起那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应优先留下的员工: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能接触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定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费力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试用期

1、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范围内;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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