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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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各类费用比例上限投资控制表

农业项目各类费用比例上限投资控制表

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含秸秆养畜项目)用于项目可 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 控制在项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项目建设单 位提取使用,从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注:1.表中百分数表示所提取的各项费用最高额度占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 2.表中“——”表示该类项目不允许列支此项费用 3.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中原原种(原种)扩繁费和引种费只能根据项目需要任选其一
良种繁育专项
脱毒马铃薯 良种繁育基 地项目 良种繁育及 加工基地项 目 —— 牧草种子繁 育基地项目 8% 8% 园艺类项目
畜项 目 —— 30%,且从自 筹资金中列 —— ——
——
—— 20% ——
——
良种繁育类专项“项目管理费”须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 总额3.5%以内,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取使用,从地方 项目管理费或前期费 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其中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用 初步设计等费用,如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支,县级项 目主管部门须从项目管理费中予以报销
附件2: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有关费用上限控制表
专项名称 最高上限 费用 名称 原原种(原种)扩繁 费 引种费或改良体系建 设投资 配套农机具购置费 科技推广及培训费 土地平整及土壤改良 投资总额 10% —— 原原种扩繁 基地项目 5% —— 5% 8% 30%,且从自 筹资金中列 支 —— ——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加强筹资投劳管理,调动农民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5]1 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3]12 号) 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 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 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

农民筹资投劳( 以下简称“筹资投劳”) 是指农民筹集的现金( 含以物折资) 和劳务,其范围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

第三条筹资投劳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进行管理。

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第五条乡级政府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前,须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意见,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关要求,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

预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财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

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财政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2003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1〕148号印发)为保证“八五”期间农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资金,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农业上新台阶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1〕18号文件),本着“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取之于土,用之于农”和“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原则,筹集江苏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简称农业建设资金)。

一、资金的来源及筹集范围(一)国家、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农民建房用地)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加收土地开发资金,征收标准:苏南每亩1200元,苏中每亩1000元,苏北每亩800元。

此项资金,除了省级特大建设工程如高速公路、飞机场等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外,其余一律不减免(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订)。

(二)按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

二、资金的筹集办法(一)从国家、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征(拨)占用土地每亩加收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收取,省土地管理局全额集中后,按季划入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

(二)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一并收取,全额解交省税务局,按征收进度汇入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

(三)为鼓励和促进资金及时缴纳和集中,各负责筹集资金的部门按实际筹集资金总额的2%提取业务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8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8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要 (1)1.1项目背景 (1)1.2编制依据及编制过程 (3)1.3项目区范围、规模、内容与工期 (4)1.4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 (6)1.5效益 (7)1.6组织领导和管理 (8)1.7综合结论 (8)第二章项目区概况 (9)2.1自然概况 (9)2.2社会经济状况 (14)2.3基础设施 (15)2.4林业现状 (17)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8)3.1项目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18)3.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0)3.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21)第四章水资源及供需平衡 (23)4.1项目区供水水源概况 (23)4.2项目区水资源概况 (23)4.3供需水量平衡分析 (24)第五章建设标准及工程设计 (26)5.1指导思想 (26)5.2基本原则 (26)5.3建设标准 (27)5.4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32)5.5规划原则及布局 (32)目录5.6方案选定 (36)5.7工程设计 (37)第六章工程建设任务及内容 (69)6.1建设任务 (69)6.2建设内容 (69)第七章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 (71)7.1编制依据 (71)7.2资金筹措方案 (74)7.3群众投工投劳 (74)第八章项目主要效益分析 (76)8.1经济效益 (76)8.2社会效益 (78)8.3生态效益 (78)第九章环境影响与分析 (80)9.1环境现状分析 (80)9.2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80)9.3对策及措施 (81)第十章组织实施和运行保障 (82)10.1组织管理 (82)10.2实施管理 (82)10.3运行管理与维护 (83)第十一章附件 (85)11.1附表: (85)11.2附图 (85)第一章项目概要第一章项目概要1.1 项目背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精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报经部领导批准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的请示》、《关于调整国家农业开发战略思路的报告》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快××区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步伐,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全面优化和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全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投入补助 。
第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 目和产业化经营项 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 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 科 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 分别执行两类项 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 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 的 , 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 围的贷款项 目的贴息支出。项 目贷款未落实的 , 财政部 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 县级农发机构项 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投资的一定 比例提取使用 : 财政投资 5 0万元以下的按 35 0 .%提取 ,0 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 5 0万元的部分按 1 %提取 , 10 0 . 5 超过 10 0 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 05 . %提取。 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中列支 , 项 主要用于 项 目实地考察 、 查验 收 、 检 业务培训 、 目及工程招标 、 项 资金 和项 目公示以及土地冶理项 目可 行性研究 、 治理项 目一般工程初步 设计 等方面的支出 , 土地 不得用 于人员工资 、 补贴 、 购置车 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 、 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 由本级 财政预算 单独 安排 事业 费用 于项 目管理各项支出, 不得另提项 目管理费。 部 门项 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 目由相关 的县级 项 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 资的一定 比例提取 项 目管理费 , 提取 比例 比照地方项 目执行 。 相应取 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 。 中型灌 区节 水配套改造项 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 目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 资总额 的 2 % 以内控制使用 , 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 支, 按实际支出数计 人工程成本 。 第二十二条 财政无偿 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 日常核算 和管 理 , 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 项 实行财政 国库管 理制度 改革的 , 财政无偿 资金 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 围 , 资金支付按照 国 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债 务必须落实借款人 , 照 “ 按 谁受益 、 谁负担 , 谁借款 、 还款 ” 谁 的原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工作,促进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及《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5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下简称农发土地整理)是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省级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要求,由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农发土地整理的任务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实行综合整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第四条农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注重效益;(三)群众自愿,先易后难;(四)量力而行,集中投入;(五)择优立项,奖优罚劣。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省级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以下简称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指标由预算直接划拨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列入省国土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入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从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直接下拨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

第七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每亩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0元,其余部分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徐州市财政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徐财规[2011]1号、徐农开[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财规〔2011〕1号、徐农开〔2011〕58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工办、农发办、农水局):现将《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和省开发局、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土〔2008〕5号、苏财农发〔2008〕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科技推广项目报账和监管工作(一)完善科技推广项目报账办法自2011年度起,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实行“大发票”报账办法。

即科技推广单位提供一张或多张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的服务收费收据(其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必须提供购置时的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件留存县(市)、区财政部门。

原始支出票据均为正式合法票据的科技推广单位,可以不另行开具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服务收费收据,直接采取原始支出票据报账办法,项目单位留存复印件。

《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减轻农民筹资投劳压力,经财政部领导同意,从202x年起,在202x年已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2x]239号)涉及的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统一下调10%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比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较大幅度降低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含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下同)占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并将三类地区合并为二类。

(一)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和大连、宁波、青岛等省(市)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比例,由50%降至20%;(二)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xx等省(区、市)以及xx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比例,由40%或30%统一降至10%。

二、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多筹资投劳。

允许各地区在达到上述自筹资金比例的基础上,在符合农民自愿原则、不突破省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筹资投劳。

三、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自筹资金比例统一按照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202x年和202x年已经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在编制202x年年度实施计划时按调整后的自筹资金比例执行。

四、对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励项目区农民积极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2*年六月十三日内容仅供参考。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04)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04)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1.14•【文号】财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现将《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政部二○○四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适应新阶段我国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转变,根据本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和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作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和各地财力的实际状况,适当调整农业主产区和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地方财政配套比例。

1、农业主产区。

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省(区)调整为1∶0.5;辽宁省为1∶0.6;内蒙古和新疆自治区为1∶0.4。

2、一般地区。

重庆、海南省(市)调整为1∶0.6;山西、陕西、甘肃省为1∶0.5;贵州、宁夏、青海省(区)为1∶0.4;西藏自治区为1:0.3。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19•【文号】财发[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19日财发[20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投入政策,规范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2]30号),现对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如下:一、资金使用范围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限用于四个方面:1.科技推广费: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掌握在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8%以内。

2.前期工作费:依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3.贷款贴息: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38号)有关规定据实安排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流动资产贷款贴息。

4.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产地批发市场)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的补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渝办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渝办发〔2006〕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主城规划区2004年后批准的出让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调整为20%,增提的5%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从2006年起,市级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含此次增加的5%)中,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的比例由70%调整为6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比例由30%调整为40%。

三、其他事项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370号)办理。

附件:主城规划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表二○○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主城规划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表单位:万元/亩┌─────┬──────┬────┬──────────────┐│ 土地等别│ 纯收益标准│计提额度│对应区│├─────┼──────┼────┼──────────────┤│四│6│ 1.2│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六│ 4.34│0.87│渝北区│├─────┼──────┼────┼──────────────┤│八│ 3.54│0.71│巴南区│├─────┼──────┼────┼──────────────┤│九│ 3.13│0.63│北碚区│└─────┴──────┴────┴──────────────┘。

国农办〔2015〕68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15〕68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现将《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5年9 月28日附件: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 2 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不超过3 个。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

同时,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

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一)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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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持续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 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 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 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2. 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为1:1。

3. 辽宁、重庆2省(市)为1:0.6。

4. 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广西、云南、陕西13省(自治区)为1:0.5。

5. 内蒙古、贵州、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省(自治区)为1:0.4。

6. 西藏自治区为1:0.3。

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二)地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 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 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

3.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4. 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的配套比例。

三、中央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

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

取消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贷款贴息和财政补贴扶持方式。

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8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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