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____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驳船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驳船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并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驳船作业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贯彻生产安全责任制,促进作业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消除。
第四条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驳船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运行正常。
第九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作业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并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三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作业设备和防护装备,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作业工作。
第十五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禁酗酒、吸毒等危害作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发现作业风险和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四篇)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作业及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作业及船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船舶设计、制造、修理、经营管理、船员培训等相关行业。
第三条水上作业及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责任明确、措施有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二章水上作业HSE管理第四条水上作业涉及的岸上设施、浮动设施和水上设施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对水上作业场所,应进行勘测,并编制安全生产规定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机构的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岗位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流程。
制度和规程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及时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相应的水上作业。
对于岸上设施和浮动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及合格考核。
第十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
设备设施应当经过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可靠性和使用性。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操作流程提供有关的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对存在的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事故上报和处理流程。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国家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向对拟进行过驳作业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船员的配备要求,包括证书资质、培训要求等。
要求船员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另外,还要求船员在作业期间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2.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包括船体、设备、电气系统等的检修和维护。
要求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3.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装卸货物的操作规程、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遵守作业规范,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4.应急管理:规定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
要求船上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训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以上仅为部分内容,实际的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细化。
总之,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驳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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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水域环境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航道、码头、船舶、平台、采油区、施工区等。
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1. 主管部门职责:(1)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2)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对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水上作业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水上作业安全。
3. 水上作业人员职责:(1)遵守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2)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安全监督管理措施1. 作业前安全审查:(1)对水上作业单位提交的作业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符合安全要求;(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审查,确保具备相应资质;(3)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条件。
2. 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管:(1)对水上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2)对水上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3)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事故调查处理:(1)对水上作业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2)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水上作业安全,特对以下作业要求进行明确阐述:一、在进行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的作业,以及多艘驳船同时作业前,应根据所承载的货物种类,在相应位置张挂安全网,以保障作业安全。
二、上、下驳船所使用的扶梯,必须确保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固定措施,以确保扶梯的稳定性。
三、驳船作业过程中,应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全面负责作业安全。
四、在驳船上执行任务的工人,不得在关下或关路上停留,以防发生意外。
五、在进行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时,必须有一名工人专门负责驳船的安全,严禁由船民代替此项工作。
六、除散装货物外,严禁倒关操作。
对于未倒干净的货物,不得夹在网络内带上大船或码头。
在进行货物装载时,必须明确货物的重量、定量和形状,避免超负荷装载。
七、工人上船后,应首先检查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存在安全隐患,应拒绝进行作业。
八、在空网络起升时,应注意防止手脚被兜住;钩头起升时,必须超过一人一手的高度方可松手,以确保安全。
九、在驳船与驳船之间,严禁坐人,以防止意外发生。
十、在进行外档船舶操作时,所有工人必须穿戴好救生衣,以保障个人安全。
十一、当两台机械同时装卸一条驳船时,两条线的指挥手必须保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避免作业过程中出现紊乱现象。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在进行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的作业前,为确保作业安全,以下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一、在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以及同时作业的多艘驳船之间,依据所运输的货物种类,作业开始前必须架设好相应的安全网,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用于上下驳船的扶梯应置于与关路保持安全距离的位置,并确保其固定牢靠,以防滑落或移动导致意外。
三、驳船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担任指挥工作,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在驳船上操作的工人,严禁在关下或关路上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五、在执行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时,必须指派一名工人专职负责驳船的安全,不得指派船民替代该工作。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船舶作业安全是保障船舶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船舶设备完好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船舶作业安全,各国船舶管理机构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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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制度介绍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驳船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和提高航运安全水平,规范驳船作业行为而制定的一套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确保驳船作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对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船舶作业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驳船作业,设置相应的作业许可制度,明确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和作业条件等,确保作业工艺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2.船舶作业人员管理:明确船舶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证书和技能,有能力独立完成作业任务。
制定严格的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作业技能和知识的培训和测试。
3.船舶设备管理:明确船舶设备的购买、使用、检修和报废等管理流程,制定相关的设备维护和保养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4.作业现场管理:设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定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巡视、防护设施设置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5.作业安全监督和管理:建立作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作业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和整改。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文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驳船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驳船作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驳船作业应按照作业许可制度进行,作业许可证由相关管理机构颁发,包括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和作业条件等内容。
第三条:驳船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并接受定期的作业技能培训和测试。
第四条:驳船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操作规程,执行作业指令,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是保障船舶作业安全的关键措施,为了确保船舶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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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保障驳船作业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确保驳船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所有驳船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船舶作业管理一、驳船作业组织1. 企业应设立专职的作业管理部门,负责驳船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驳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作业经验。
二、驳船作业计划1. 每次驳船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地点、时间、任务等内容。
2. 作业计划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三、驳船作业安全控制1. 驳船作业前,应对驳船进行检查,确保船舶设备、通讯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并保证作业人员了解使用方法。
2. 驳船作业现场应设立作业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应急救援1. 驳船作业时,应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2.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熟悉各类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作业人员管理1. 驳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二、作业设备管理1. 驳船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作业现场管理1. 驳船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区域和安全通道。
2. 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安全培训管理1.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2. 安全培训记录应及时更新,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得到提升。
第四章船舶作业安全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1. 对驳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规程
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规程1 范围本标准对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申请和组织程序、一般要求、工艺方案、靠泊、操作方法、离泊、应急反应等环节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港集团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经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液体货物指散装液态的油品和化工品(本标准简称液货)。
3.2 油品指原油及成品油。
3.3 化工品指具有一定化学特性(如腐蚀性)的液体货物。
3.4 作业辅助船舶指为保证水上过驳作业安全有效进行而配备的辅助船舶。
包括交通船、环保船、拖轮、消防船等。
3.5 锚地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作业单位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区域。
本标准特指作业锚地,包括三门岛、大屿山、沙角、二虎等。
3.6 浮筒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水上作业区域设置的用于船舶系泊的设施。
本标准特指作业浮筒。
3.7 软管指装卸油品、化工品用的胶管、复合软管等。
3.8 过驳作业在锚泊中,将液货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
3.9 卸载船将其所载的液货转载给其他船的船舶。
3.10 受载船接收卸载船卸出的液货的船舶。
3.11 主碰垫吸收撞击力以及避免两船之间金属碰触的大型碰垫。
3.12 应急预案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液货严重溢漏、火灾或爆炸、人员严重中毒或烧伤以及船舶走锚或飘移等事故,而预先制定的有组织的行动方案。
4 货物特性(略)5 作业申请程序5.1 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过驳作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安排作业单位在指定的锚地、浮筒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5.2 作业单位确定单船作业第一责任人(现场队长)后报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船舶规范、所载液货种类和过驳作业点等情况编制过驳作业申请表报主管机关审批,办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许可证》并传送给作业单位。
根据需要办理航行通告等手续。
船舶水上过驳作业须知
水上过驳作业须知为了保障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以及应急情况的应对,避免在过驳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特制定本须知。
1.O 组织机构1.1岸基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安全副总组员: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
1.3船舶执行小组:组长:过驳船船长组员:接驳船船长、二船的大副、二船的轮机长、二船的其他船员。
2.0岗位职责2.1 岸基领导小组岗位职责2.1.1组长:负责船舶水上过驳作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各职成员履职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2.1.2副组长:负责柴油运输船舶水上过驳作业水域评审、许可证申办和组织、实施。
必要时亲临过驳现场督导。
3.1.3海务主管:负责整个过驳作业的船舶调配、船位跟踪、计量人员安排和与公司各部门及船舶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
2.1.4机务主管:负责过驳作业操作规程的编制,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好和保持其有效。
2.2 船舶执行小组职责2.2.1船舶执行小组组长:由过驳船舶的船长担任。
主持召开过、接驳船作业会议,布置、落实过(接)驳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过驳作业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吸油毡、棉絮、抹布等应布置在现场以便应急随时可取。
7.6.2备妥作业现场防污染设施有:吸油毡、干拖把、棉纱、棉絮。
7.7船/船检查过驳作业前,由过(接)驳船大副共同按“船/船检查表”“液化船过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项目进行检查(船/船检查表详见附件3),检查完毕交船舶执行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7.8通知海事现场检查1.8.1船舶按“船/船检查表”检查完毕后,申请有关现场监管点海事人员到船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2.8.2安全检查合格后开始过驳作业,并接受有关现场监管点海事人员的现场监管。
7.8.3安全检查不合格的按海事人员的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申请有关海事处的海事人员复查,复查合格后即可开始过驳作业。
8 实施过驳作业8.1 启泵8.1.1启泵前接驳船先开受载舱相关阀门,过驳船确认接驳船相关阀门开启后,方可开启卸货舱阀及总管阀门。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doc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八)《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岗位职责(一)受理人(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监督员)负责对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有关信息的传递等;(二)初审人(海南海事局危防处监督员)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三)复审人(海南海事局危防处负责人)负责对材料的审核。
(四)审批人(海南海事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6)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复印件;(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复印件;(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是一个关乎人身安全和物资安全的重要方面。
对于船只作业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并确保每一项作业都得到正确和有效地执行。
以下是一份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旨在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1. 强调安全意识首先,作业人员应该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在进行任何作业之前,都应该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明确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2. 船舶检查和维护作业前,必须对船舶进行彻底检查和维护。
检查范围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等。
如果发现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并确保所有维修记录得到妥善保存。
3. 作业人员的装备和培训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作业人员应了解各项作业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技能。
培训内容应涵盖紧急情况下的求生技巧、设备操作技能以及沟通和协作能力的提升。
4. 作业计划和组织所有作业都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作业人员。
作业计划必须合理安排,确保作业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不过度,从而避免因疲劳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在作业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有足够的人员配备,并实施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5. 风险评估和控制在进行任何作业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以及确定适当的控制方法和应急预案。
各项控制措施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并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
6. 事故报告和处理任何一起事故都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事故报告应包括详细的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和事故原因分析等。
对于较大的事故,必须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审核和改进对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通过有效的内部评估和外部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驳船作业是指将货物通过溯流或者下行的方式,载送到河港或者海上目的地的水上运输方式。
驳船作业过程中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给驳船作业带来了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此,制定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管理体制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备的管理体制,确保安全管理的要求得以执行。
提供安全管理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作业前准备在进行驳船作业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
对于驳船、扳船、铰接船等运输工具的安全装备,例如船窗、舷梯、安全绳等是否完好,适应程度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检查以及排除危险因素。
同时,评估气象、流量、潮流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做好应急预案,保证作业施工的安全性和顺利。
三、作业过程操作控制1.驳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运输货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载超载,确保载荷均衡。
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布放驳船系缆,保证系缆的力量足以承受对外力,严禁使用过度磨损的钢丝绳或用绳结替代铁锁等不安全操作。
3.在船上卸货作业前,应确保拆卸工具的安全可靠性,工具使用提示,以防止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等意外发生。
四、作业图纸与图示在驳船作业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作业图纸,明确规定运输路线和卸货位置、作业过程中的穿梭行走路线及安全区域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对于特殊设施,例如堤坝和桥墩等有隐患地方,应设立避让标志,添加警示指示标帮助驳船司机合理规避。
五、现场监管对于驳船作业场所应配备专人负责监督、并劝阻不文明作业风气的形成。
对于情况紧急时,及时通知公安、环保和消防等专业部门,加强现场管理,维护良好的秩序。
六、安全评价采取安全考核制度,对驳船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对产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并及时整改处理隐患。
由此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责任感,以正确的安全行为规范,保证驳船作业的安全。
七、总结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作业顺利和运输安全的必要保障。
2023年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水域的水上作业活动,包括钻井作业、船舶修理、水下作业、沉船救援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提高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护能力,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水上作业单位的责任第四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安全生产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并参加水上作业相关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和保养。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水上作业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因水上作业造成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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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 20XX年10月05日前言本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珠海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珠海经济特区长源船务企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造坤、黄斯深、郑诗谦、龚佑力、蔡伟、杨文、陈章杰。
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化气体水上过驳作业的经营人、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所指的液化气体仅限于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氨和丙烯。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过驳作业ship to ship transfer operation 将液化气体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
3.2 过驳作业区transfer area 进行过驳作业的水域。
3.3 卸载船discharging ship 一艘将液化气体输送到另一艘船舶的船舶。
3.4 受载船receiving ship 从另一艘船舶接受液化气体的船舶。
3.5 歧管manifold 输货软管与船上输货总管交汇处的管路。
4 过驳作业安全条件 4.1 过驳作业区 4.1.1 过驳作业区应为较遮蔽,风、涌、浪小,水流平缓的水域。
4.1.2 锚泊的过驳作业区的底质应是泥沙或泥,地势较平坦。
4.1.3 有满足船舶靠离泊安全操纵的水域面积和水深条件。
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局)
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C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 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
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驳船与码头之间,驳船与大船之间,同时作业的驳船与驳船之间开工前视货种应张挂好安全网。
2.上、下驳船的扶梯必须放在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固定生根。
3.驳船作业要明确有专人指挥,负责安全。
4.在驳船上操作的工人,不准在关下或关路上停留。
5.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必须有一名工人负责驳船安全,不准指挥船民代替工作。
6.除散装以外,不准倒关,严禁将未倒干净的货物夹在网络内带上大船或码头,做关应明确货物的重量、定量、定型、不超负荷。
7.上船后首先检查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否则拒绝作业。
8.空网络起升,要防止手脚被兜住,钩头起升,要超过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
9.驳船与驳船之间不准坐人。
10.外档船舶操作工人必须穿好救生衣。
11.两台机装卸一条驳船,两条线的指挥手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以免作业紊乱。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作为一项重要的航运活动,船运是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关键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船运作业的安全性及高效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然而,一些针对船舶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往往过于严格和束缚性,不适应实际操作需要,因此需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和改进。
首先,一些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过于繁琐和过于细化,给船舶管理者和操作人员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船舶作业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船舶在不同的水域和环境中进行作业,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
过于具体的规定不仅限制了船舶管理者的灵活性,而且导致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一个更合理的做法是为船舶作业设置一些基本的安全标准,以及一些通用的原则和指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灵活应对。
其次,一些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
船舶作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而不是一刀切地套用统一的规定。
不同的船舶类型和功能需要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而一些规定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时,应充分尊重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与船舶管理者和操作人员密切合作,以确保规定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它旨在确保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为了提升船舶作业安全管理的水平,以下是一份____字的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作业的人员。
第2条:船舶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货物、船舶维修、船舶进出港口等活动。
第3条:所有从事船舶作业的人员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责任第4条:船舶作业负责人应负责制定、实施和维护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性。
第5条:船舶作业负责人应确保所有从事船舶作业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操作技能。
第6条:船舶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事船舶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7条:船舶作业负责人应设立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船舶作业的安全情况。
第三部分: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第8条:在进行任何船舶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9条:作业前,必须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10条:作业前,必须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确保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四部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第11条:船舶作业过程中,必须保证作业区域的通风、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12条:船舶作业过程中,必须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如货物滑落、起重设备故障等。
第13条:船舶作业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14条:船舶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作业区域的清洁和整齐,防止堆放杂物和垃圾。
第五部分:作业后的安全管理第15条: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并将设备归位。
第16条:作业后,必须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17条:作业结束后,必须向船舶作业负责人报告作业情况,包括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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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6年4月16日交通部交安监发
〔1996〕330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国家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
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向对拟进行过驳作业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
所拟定的作业程序和管理制度应充分考虑到船舶所载货物的安全性与污染危害性。
第十条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过驳作业的同时,应申请过驳作业的作业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的调查与说明材料;
(二)拟进行过驳作业船舶(卸、装载船舶)的有关资料;
(三)靠、离、系泊方案,限制作业的条件和配备有关设备、器
材和辅助船舶;
(四)过驳作业点的范围及坐标,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
(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应对过驳作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主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专家对过驳作业经营人提出的方案进行技术评议。
第十二条经主管机关审查,过驳作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过驳作业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发出补正通知。
过驳作业申请人应自收到主管机关发出的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补正的材料提供给主管机关。
逾期不提供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签发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
对于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批。
经审批后,由主管机关签发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仅对当次过驳作业有效。
当次过驳作业完成后仍需作业的,过驳作业申请人按上述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视作业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期满后确需作业的,按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过驳作业水域应选择底质好,有遮蔽,风、涌浪小,水、潮流平缓,水深适宜,利于锚泊和靠、离泊,能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水域。
第十六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对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点的水域进行水深扫测,设置必要的助航标志,以保障船舶航行及作业的安全。
第十七条水上储库的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出只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尺度。
第十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和过驳作业船舶应向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器具和安全设备。
船舶应配备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第十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派出的参加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参加过驳作业人员应能使用相互理解的语言或操作词汇进行通信和联络;否则,应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十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对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负有完全责任。
经营人必须有健全的安全、防污管理机制,应有一个由熟悉所过驳货物特性和海上防污染、船舶安全及过驳作业安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过驳作业的日常安全、防污染和对突发事故的反
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过驳作业经营人与参加过驳作业船舶必须建立起应急反应体系,该体系应保持24小时运作。
该体系的反应中心及参加作业的船舶应完全了解反应中心及船舶值班人员的名单、通信电话、频道等。
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将值班人员的名单及通信电话、频道等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应根据不同的货物性质,按主管机关的要求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
从事具有污染危害货物的过驳作业,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在作业点配备预防和消除所过驳货物造成污染的设备或材料。
第二十三条过驳作业船舶应事先根据过驳作业水域特点,船舶尺度和船舶之间的干舷差等,制定靠、离、系泊方案,提出安全靠、离泊的气象条件要求,配备足以保证作业安全的设备、器材和辅助船舶。
配备的靠泊碰垫、系缆的规格、数量应能满足系泊的要求;协助进行靠、离泊作业拖轮的数量、功率和操纵性能应能满足安全靠、离泊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过驳作业船舶应事先根据拟过驳货物的特性和船舶货物系统的特点,制定过驳作业方案,操作程序、气象条件限制和应急措施,明确参加作业各方的责任;制定和实施过驳作业安全检查表和船长协议书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禁止过驳作业:
(一)恶劣天气;
(二)有可能影响船舶和作业安全的检修;
(三)货物系统发生故障;
(四)有不符合作业方案的情况;
(五)其它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我国沿海水域和港口参加过驳作业的外国籍船舶的船龄一般不应超过15年,超过15年的,应事先将有关船舶的技术资料呈报对作业点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由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批,经批准后,才能从事过驳作业。
超过20年船龄的外国籍液货船不得进入中国水域从事过驳作业。
第二十七条参加过驳作业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书》,或其他相应证书,被用做海上储库的船舶还应购买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过驳货物如属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船舶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的申报要求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九条过驳作业在港口固定锚地和浮筒以外地点进行的,应由主管机关按规定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第三十条在过驳作业中发生事故,过驳作业船舶和过驳作业经营人应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避免或减少事故对人员、环境、财
产造成损害,立即用一切可用的通信手段向主管机关报告;过驳作业船舶和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海上过驳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必要时可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过驳作业经营人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过驳作业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
编号:
经审核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点符合交通部《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准许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过驳作业经营人:
过驳点位置:
过驳货物名称:
有效期:
发证机关:港务监督
发证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