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托收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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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管理办法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业务准入、融资比例与利率 (3)第四章业务受理与办理流程 (4)第五章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6)第六章附则 (8)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系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提交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项下贴现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支行负责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落实有关担保措施;负责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传递和回单管理;负责落实贷后管理.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出口托收项下单据进行审查;负责出具单证审查意见;负责对出口商收汇情况进行监控。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出口商的资信、贸易背景及客户授信情况进行审查;负责核定出口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授信额度;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的出账审批,对授信额度作台账登记。

第三章业务准入、融资比例与利率第七条申请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第八条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应在合理的收汇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60天,原则上不办理展期。

第九条对于出口托收D/P即期项下押汇,客户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在AA以下,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80%;对于出口托收D/P远期项下押汇和D/A项下贴现,客户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80%。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等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业务(下称“出口托收”)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向我行(下称“托收行”)提交单据,委托我行通过进口方银行(下称“代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 tance,简称D/A)。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融资业务依照《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按时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ﻫ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费用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ﻫ远期付款交单(D/Pat XX Days After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其目的是给进口商筹备资金的时间。

第四条承兑交单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五条我行关于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说明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处理。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各经营机构均可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出口托收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出口托收业务进行审核和业务处理;负责通知经办行出口托收业务的收款或拒付等情形;负责与代收行之间的报文往来和所有联系工作。

出口托收 操作规程

出口托收 操作规程

出口托收操作规程出口托收是指企业委托银行将其出口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海运保险单等)提交给银行,由银行代表企业向海外买方索取货款,并负责办理跟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操作规程是指在进行出口托收业务时,银行和企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的指导性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口托收的操作规程。

一、双方达成委托合同在进行出口托收之前,企业与银行需要先签订出口托收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2. 委托的货物及数量、质量要求等;3. 托收金额、货币种类等支付条件;4. 托收的时间、期限等;5. 委托方的委托书和相关凭证的提交;6.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

二、委托方提交凭证委托方在办理出口托收时,需要将相关的所有权凭证提交给银行,包括提单、海运保险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银行根据整理齐全的凭证内容进行资料审查,并与委托方核对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银行代理对买方索款银行在收到凭证后,会代表委托方向海外买方索取货款。

索款一般包括货款、运费、保险费等,每笔款项的填写都需要进行清晰准确地标明款项的名称、金额等信息。

四、通知买方支付款项银行会将通知书发送给买方,明确款项的收款账号和支付方式,并要求买方支付款项。

买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支付,同时保留支付凭证作为交易的依据。

五、验货、报关和装船买方在支付款项后,可以委托相关的物流公司与货代等进行验货、报关和装船等事宜。

银行需要密切跟进货物的运输情况,并与物流公司保持联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发运。

六、出口托收结算一旦货物已经发运,并且买方实际支付了货款,银行会将收到的款项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结算一般有电汇、信用证、票据追索等方式。

七、费用扣除和结算银行收到款项后,会将相应的出口托收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扣除,并将剩余款项划入委托方的账户。

委托方可以根据销售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安排资金的使用和支付事宜。

农村商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一出口托收业务的受理和审核第一条出口跟单托收(简称出口托收,下同)系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出具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系指委托本行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出口商。

代收行系指按委托行指示向进口商(付款人)提示单据、处理托收的银行。

委托行系指应委托人申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银行,与代收行是委托代理的关系。

第三条委托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有关规定对委托人的业务资格、业务合规性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委托人提供的出口托收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下同)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核:1、申请书的内容要清楚、要素要齐全,付款人的地址应详细、完整;2、申请书中必须清楚规定是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或其他条件交单,并对利息、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的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3、申请书上加盖的业务专用章和签字必须与在本行预留的有效授权印鉴相符。

第四条委托行应依据国际惯例,按照单单一致的原则对托收单据进行审核:1、委托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应与申请书列明的种类和份数表面相符,如有不符应联系委托人修改或更换;2、当委托人提交的运输单据台头为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而未事先征得代收行同意时,本行应向委托人说明代收行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并明确由此而造成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委托人自身承担。

二出口托收的寄单和查询第五条如委托人在申请书中指定了代收行,原则上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如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本行代理行,可通过本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寄送单据;如申请书中未指定代收行,则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按本行规定选择代收行。

第六条寄送单据时,委托书的条款应完整、明确,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交单条款、索汇指示等应清楚、明晰。

第七条一般单据寄出2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国外代收行付款或承兑通知,或逾期未收妥款项,代收行亦无信息的,委托行可主动按委托人的要求向代收行查询催收,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一、接单(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

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二、审核委托书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如果委托书所列的交单方式为D/P远期付款交单,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远期期限应与船期(抵达目的港时间)相匹配,并向委托人说明,有可能发生某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D/A承兑交单方式处理的风险.(五)委托书有关费用、款项入账以及拒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1、一般情况下,代收行的费用均由付款人承担。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 522 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业务受理第三条出口商提交托收委托书。

托收委托书是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应首先提交有关单据和托收委托书。

第四条我行国际结算人员根据出口商交来的托收委托书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

如有不符,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做出更正。

核对无误后我行国际结算人员签收。

第五条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该笔托收业务,录入业务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业务审核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审核。

(一)委托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详细地址、签章、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二)代收行的详细资料。

代收行一般由委托人提供,代收行的名称、邮政地址、SWIFT 地址等资料应详细、清楚、完备;如委托人请我行代其指定代收行,应有书面委托及对我行的免责条款,我行则应尽量选择资信较好的代理行或其分行,同时其代理关系及收汇路线应有助于安全、及时收汇;(三)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如有的话,电话、传真等;(四)托收币别和金额;(五)所附单据名称、份数;(六)交单方式/条件:付款交单(D/P) 或承兑交单(D/A);(七)银行费用由谁负担,是否可以放弃;(八)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待收利息(如有)的利率、记息期,是否可以放弃;(九)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邮寄或电讯方式通知托收行;(十)款项收妥后的处理;(十一)委托人指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出口单据审核。

为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及时收汇,我行国际结算人员应对单据进行单单审核及逻辑审核,主要审核要点如下:(一)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的币种、大小写是否正确,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二)如价格条款为 CIF 时,是否提交了保险单,是否按发票金额足额投保;(三)背书是否遗漏;(四)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是指在出口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企业所收到的托收汇票,被押入银行,从而获得押汇资金或贴现融资的一种业务。

第四条银行在开展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减少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制度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和管理。

第二章押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可以接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船舶清洁状、合同等相关文件作为押汇申请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核。

第七条银行应当选定合适的出口企业作为押汇对象,并对其进行评估和风险评级,确保风险可控。

第八条银行对于押汇融资额度应当进行有效控制,每笔押汇的最高融资额度应当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银行自身资金状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押汇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押汇期限和偿付方式等条款。

同时,银行应当建立押汇监控机制,针对逾期、违约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押汇资产的风险控制,确保押汇中产生的各种交易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掌握,防范各种信用、操作、市场和法律风险。

第三章贴现业务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进行贴现能力的评估,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贴现规则和费率标准。

第十二条银行可以接受出口企业的托收汇票作为贴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核和风险评估,确保贴现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根据托收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贴现融资的额度和期限,并在贴现合同中明确相关的约定。

第十四条银行贴现业务应当采取“单张风控、全网审查”的管理模式,建立贴现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掌握各种信用、操作、市场和法律风险,确保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出口托收押汇业务操作,防范出口托收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权利作为担保,并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本行对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二条受理(一)受理原则:1.出口托收项下,申请人应为出口收汇方;2.如出口地区为政局不稳、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应要求申请人预先购买出口信用保险;3.D/A 项下原则上不予叙作出口托收押汇,除非出口商品属于适销商品,且申请人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并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

(二)交单时申请人向经办行逐笔提交《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附件7-1)、《出口托收押汇合同》。

第三条审核要点(一)申请资料中申请人的签章必须与其留存在本行的印鉴或授权签章相符。

(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海运提单/保险单的真实性等方式,来确定贸易真实性。

(三)以往收汇记录。

(四)出口地区的国家风险。

(五)国外进口商资信状况。

(六)代收行资信状况。

第四条押汇比例、利率、计息方式及天数(一)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出口托收交单金额,放款期限一般为预计的付款日后30天,特殊情况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但总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押汇利率遵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三)押汇利息计算及收取方法押汇利息可以在给予押汇时收息也可以在收汇时收息,超过押汇期限的按照实际天数收取罚息。

第五条审批与操作(一)审核无误,经办行填制《银行出口托收押汇审批书》(附件7-2),附申请人填写的《出口托收押汇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二)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核查审批条件均已落实,并从台账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三)凭出帐通知办理出账手续,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XX银行出口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出口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出口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出口托收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出口托收业务基本要求一、按照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基本规定办理业务(一)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通知是办理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二)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惯例》等国际通用规则或惯例是办理业务的准则和依据;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并为客户保密(一)处理各项业务应按照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如不能执行指示,应及时向客户作出说明。

(二)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总行有关规定处理业务1、办理业务必须遵守总行有关业务授权管理的各项规定。

2、办理业务应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3、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视金额及风险大小确定实行双复核制。

4、办理业务要遵照及时处理的原则,不得无故拖延,积压。

5、相关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有关规定办理。

6、与客户相互交付业务所需文件应建立签收制度。

7、遵循“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的原则,按照“电查电复、先内后外”的方法及时办理查询。

第二条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一、审单外差率不超过3‰;二、所有公司校对章、背书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三、受理的业务应在一个工作日完成;四、随时记录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一节出口托收业务流程图客户交单客户交单资格审查审单经办岗审单,输机审单复核岗复审单据输审单经办输机,收费,缮制面函向代收行寄单面函交结汇科签收在国结系统办理在国结系统办理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在出口商业发票系统办理贴现在国结系统办理第二节出口托收业务具体操作规程第四条出口托收单据初审一、接单(一)客户资格审查在收到委托人向我行提交的出口跟单托收单据并随附我行统一印制的客户交单委托书后,经办人员应:1、若客户是首次委托业务,我行应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如需)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操作规程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操作规程

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业务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委托人,以下简称客户)为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凭一定的商业单据及金融单据委托我行(托收行),通过进口商银行(代收行或提示行),向进口商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

第三条我行办理该项业务时,除遵守我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外,还须遵守国际商会最新《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和我国外贸、海关、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接单审核及寄单登记流程第四条客户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出口信用证议付/托收申请书》(以下简称托收申请书)。

(二)《托收申请书》项下对应的托收单据。

(三)其他视情况需提交的资料。

第五条开户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收取手续费及邮寄费。

会计分录:借:201101 吸收存款贷:602101 结算手续费收入第六条开户行在托收申请书第三联加盖业务章后退给客户,将加具意见及业务公章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连同客户提交的资料、《托收申请书》其余两联交至经办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七条经办行收到开户行提交的资料,对《托收申请书》、托收单据等进行审核。

《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委托人)与我行(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审核内容如下:(一)《托收申请书》填列的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是否与实际提交一致。

(二)托收币种及金额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各项单据显示一致。

(三)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地址、电话等。

(四)委托人指定的国外代收行的情况,包括代收行的全称、详细地址、邮编及SWIFT代码等。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可征求委托人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如果委托人坚持使用其指定银行,我行将按其要求办理,但应提醒其注意由此可能产生延误和收汇风险,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委托人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具体流程

委托人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具体流程

委托人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具体流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贸易日益频繁。

在出口贸易中,出口托收业务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出口托收业务是指出口商将货物运往海外后,通过委托银行向进口商办理结汇的一种信用工具。

委托人在办理出口托收业务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下面将详细介绍委托人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具体流程。

一、选择承办银行1. 委托人首先需要选择一家承办出口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应选择有一定规模和信誉度的银行,以确保交易安全。

2. 可以通过交流、比较不同银行的承办出口托收业务的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银行。

二、签订委托合同1. 委托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出口托收业务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通常包括委托人授权银行承办出口托收业务,约定业务的办理期限、费用及责任等。

三、准备交单资料1.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指定的期限内,准备交单所需的各项资料,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单据。

2. 需要确保单据内容齐全、准确,以便顺利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四、递交单据1. 委托人携带相关单据到承办银行,向银行柜台提交单据。

2. 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单据审核,确保单据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五、办理业务手续1. 银行在确认单据齐全、符合要求后,办理出口托收业务手续。

2. 银行通常会向进口商发出通知,告知进口商货物的抵达和单据的存放地点等相关事宜。

六、催收结汇款项1. 在货物抵达后,进口商进行验收并办理结汇手续。

2. 委托银行进行结汇款项的催收,并将结汇款项存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七、结束业务1.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确认结汇款项到账后,结束出口托收业务。

2. 委托人与银行进行业务结算,并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以上流程,委托人可以顺利办理出口托收业务,实现出口贸易款项的安全结算。

出口托收业务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在跨国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希望委托人能够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一、接单(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

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

二、审核委托书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

(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

(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

(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

如果委托书所列的交单方式为D/P远期付款交单,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远期期限应与船期(抵达目的港时间)相匹配,并向委托人说明,有可能发生某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D/A承兑交单方式处理的风险。

(五)委托书有关费用、款项入账以及拒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

商业银行出口托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出口托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出口托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业务(以下简称“出口托收”)系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提交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我行国际业务部为出口托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受理和审核
第四条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各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委托人的业务资格、办理业务的合规性等事项,并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客户交单委托书中的相关要素:
(一)委托书应注明“本托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二)内容要清楚,托收要素要齐全;
(三)需加盖委托人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五条受理出口托收业务后,我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审核托收单据。

(一)委托人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应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相符,如有不符,应联系委托人进行修改或更换;
(二)当委托人提交的运输单据抬头为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而事先未征得代收行同意时,我行应函告委托人,代收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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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一、接单登记1、我行工作人员对出口商或外勤交来的单据先予以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并进行签收。

2、及时交给经办人员进行审单。

二、审单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可不审核单据~但为了减少代收行不必要的查询~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收汇~我行应把握单据的质量~对主要单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要点如下:1、托收单据的审核以发票为中心~其它单据与发票核对~做到单单一致.2、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其背书是否完整、连续~汇票是否注明交单条件。

3、保险单(如有)是否与其它单据一致。

4、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5、审单时应同时填写审单记录上的有关事项~如单单不一致~应在审单记录上扼要记录~待全套单据审核完毕后~与出口单位联系改单并注明联系日期。

单据改妥后~应注明更改日期~以备复核.6、审单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最佳索汇路线。

三、代收行的选择我行在选择代收行时应掌握以下原则:1、代收行必须是资信较佳、经营作风好、工作效率高、服务周到、对委托的业务能按要求办理、而且对查询能及时答复和配合的我行代理行。

2、代收行应为付款人所在地的我行代理行.13、代收行应为有利于付款人付款和我行收款的代理行.这样在付款人赎单后~货款能立即从代收行进入我行帐户起息。

如果收款路线迂回和出现多家银行划拨~延误收款~特别是一些大额业务~会造成很大的利息损失。

4、如果出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可征求出口商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并在OC面函上注明付款人帐户行。

如出口商坚持使用其指定的银行做代收行~我行应按托收申请书的要求办理.但对由此而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银行出口托收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出口托收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出口托收业务实施细则在国际贸易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出口托收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在出口商的指示下,向进口商的银行发出结算文件,授权其代表出口商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并交付货物。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出口托收业务的实施细则。

一、业务流程1.出口商先向银行提交出口订单,包括合同、发票、提单等文件。

2.银行核对单据确无问题后,向出口商发出托收通知书,要求其将文件送至进口商的银行。

3.进口商的银行收到文件后,进行核对和审批,确认无误后通知进口商交付款项。

4.进口商支付款项后,进口商的银行通知出口商的银行收取货物并提供结算文件。

5.出口商的银行收到结算文件后,通知出口商交付货物,并将收到的款项转入其账户。

二、业务实施细则1.合同的签订银行出口托收业务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出口合同。

出口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出具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据,并在单据上注明“托收”字样。

此外,出口商还应签订出口业务委托书,授权银行代为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2.银行的作用银行在承办出口托收业务时,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核查文件真实性和合规性;(2)确保单据完整,信息准确无误;(3)按照业务要求,通知进口商的银行支付款项;(4)代表出口商收取款项,并将其转入出口商账户;(5)接收进口商的银行提供的结算文件,并通知出口商交付货物。

3.收费标准银行出口托收业务的收费标准包括手续费和电信费。

具体收费按照银行规定执行,出口商应向银行咨询收费标准,并在业务操作前进行授权签署。

4.业务咨询和文档管理出口商在进行银行出口托收业务前,应向银行咨询详细业务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银行应建立良好的文档管理制度,并妥善保存相关单据和记录。

5.业务风险银行出口托收业务虽然是安全的交易方式,但也存在某些风险。

出口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银行,并在业务操作前对其进行评估和调查。

银行也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三、总结银行出口托收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具有安全、高效、便捷等特点。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4.01•【文号】农银发[1994]71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为加强我行跟单托收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跟单托收”系指我行根据客户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将客户的出口单据委托我行的境外代理行办理收汇的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简称D/A)。

第二条付款交单是指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按期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款项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远期付款交单(D/PatXXDaysAfter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其目的是给进口商准备资金的时间。

第三条承兑交单指代收行于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四条我行有关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322号出版物处理。

出口业务操作拟定托收支付条款

出口业务操作拟定托收支付条款

出口业务操作拟定托收支付条款一、双方约定1.1托收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1.2付款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二、付款条件2.1乙方同意将货款以托收方式支付给甲方。

2.2乙方每次支付货款前须向甲方提供货款支付通知书,并确保该通知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3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约定的货款支付通知书。

三、支付方式3.1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前向甲方交付货款支付通知书。

3.2甲方收到货款支付通知书后,将就乙方的支付要求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发出请求。

3.3甲方采取的支付方式包括托收汇票、托收现金、托收电汇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4甲方在接收到付款方支付通知书后,应及时向乙方在货款支付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进行付款通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明寄给乙方。

四、付款期限4.1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4.2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提出拒付申请、向乙方主张延迟履行责任等。

五、风险责任5.1甲方对托收过程中的风险负有自行承担的责任。

5.2乙方应确保货款支付通知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因乙方故意提供虚假通知书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若甲方因未及时对乙方的付款通知书进行核实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解决争议6.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若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其他约定7.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7.2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7.3本合同一经签署,即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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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出口托收业务实施细则
xx总发〔xx〕136号附件6,xx年5月7日印发
本实施细则包括接单登记、审单、选择代收行、缮制托收委托书、催收及函电处理等业务。

在办理这些业务时,我行应严格遵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出口托收业务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债权人或收款人开立汇票或提供索汇凭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托收的汇票是否附有装船单据。

第一节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跟单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二种方式。

托收单据经由本行委托境外代理行办理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境外代收银行(以下简称代收行)只是接受本行委托并按照委托书内载明的条件向进口商办理交单和收款事宜,并不承担付款责任,买方能否按规定付款赎单全靠买方的信用,本行对出口托收款项,必须在收妥后对委托人付款结汇。

出口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办理出口时,本行应配合其妥善选择代收行,及时联系和督促代收行按照本行的委托指示办事,遇有问题及时联系出口企业采取必要措施。

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一)接单登记
1、审核出口商提交的托收申请书
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我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应首先要求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

我行在审核托收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内容:
(1)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与托收申请书是否一致;
(2)付款人的详细名址;
(3)托收币别和金额;
(4)交单方式:付款交单(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或承兑交单(D/A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5)银行费用由谁负担;
(6)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包括利率、计息天数等;
(7)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航邮或电讯方式通知托收行。

2、我行工作人员根据出口商交来的托收申请书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并进行签收。

3、编制托收业务参考号并在跟单托收登记簿上登记收单日期、客户名称、发票号码、交单方式、代收行名称、金额等内容。

我行托收业务参考号的编制方法如下:
×××× OC SX ×××××××
机构代码业务代码我行代码年份业务流水号
(二)审单
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a款2的规定:“银行不审核单据内容”,但为减少代收行不必要的查询,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及时收汇,我行应把握单据的质量,对主要单据进行审核,要点如下:
1、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及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其背书是否完整、连续;汇
票必须注明交单条件;汇票收款人一般为托收行,由托收行记名背书给代收行。

2、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为全套正本。

3、保险单是否按发票金额足额投保;背书是否遗漏。

4、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如在单据上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联系出口商。

(三)代收行的选择
我行在选择代收行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代收行必须是资信较佳、经营作风好、工作效率高、服务周到、对委托的业务能按要求办理,而且对查询能及时答复和配合的我行代理行。

2、代收行应为付款人所在地的我行代理行。

3、代收行应为有利于付款人付款和我行收款的代理行。

这样在付款人赎单后,货款能立即从代收行进入我行账户起息。

如果收款路线迂回和出现多家银行划拨、延误收款,特别是一些大额业务,会造成很大的利息损失。

4、如果出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可征求出口商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并在OC面函上注明付款人账户行。

如出口商坚持使用其指定的银行做代收行,我行应按托收申请书的要求办理,但对由此而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四)缮制托收委托书
1、我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缮制托收委托书,托收委托书应做到完整、准确、清楚、整洁。

索汇路线应使用行总部规定的收汇账户行。

托收委托书一式二联,第一联连同单据寄代收行,第二联我行留底。

2、经办人员在汇票背面背书盖签字章,并在托收委托书上盖签字章。

经过复核人员复核后,将单据快邮至代收行。

3、按照我行规定的费率表及有关收费规定收取手续费及有关电传费或邮费。

托收业务中发生的代收行费用,应在托收委托书上明确规定由付款人承担。

如付款人拒付此项费用,则应向委托的出口企业收取。

(五)催收及函电处理
1、托收单据寄出后,我行应根据邮程、付款期限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款项,逐笔致电、函进行催收。

对远期托收,应注意检查是否按期收到承兑汇票或承兑通知,如未收到应及时催询。

如收到承兑汇票,应立卷保管,并于到期前一个邮程寄交代收行收取票款。

2、如我行收到涉及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或要求改变交单条件等内容的函电时,我行应在收到函电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函电内容通知出口商,并要求出口商将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以便我行与代收行联系。

如因进口商拒绝赎单等原因而发生仓租、保险费等外汇支出,应凭出口企业的有效指示办理付汇手续。

如果未承兑或未付款的单据被退回时,要立即联系委托人。

若委托人取走时须留下收据归卷并结卷。

催收、交涉引起的电报费等开支应按实向委托人收取。

3、归档:托收申请书、托收委托书及托收项下所有往来函电等均应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以托收业务参考号设置的档案,妥善保管。

4、凡货款已全部收妥并无未了事项者,归入专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业务终了后五年。

第二节光票托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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