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红利”,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制定了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和补偿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此次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充制定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因补偿标准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二、做好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各地区要建立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结合地区实际,一般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此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2.呼和浩特市旗县区青苗补偿标准表3.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4.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5.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6日。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搬迁工作,因此需要制定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确保搬迁居民的权益。
一、搬迁对象确定搬迁对象应包括符合政府规定的棚户区居民,以及新增城镇居民身份证迁入的人员。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搬迁对象,应予以优先搬迁:年老体弱、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
二、搬迁补偿标准1. 住房补偿:搬迁户应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和政府财政能力进行确定。
2. 房屋过渡期租金补贴:对于暂时没有合适居住条件的搬迁户,按照一定比例的市场租金进行过渡期租金补贴。
3. 迁出补偿:对于因搬迁而失去经济来源的搬迁户,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包括连带损失和合理费用。
4. 就业培训补贴:对于失去工作的搬迁户,应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补贴,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三、补偿操作程序1. 公示程序:政府应事先公示搬迁补偿方案,接受搬迁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 个别协商程序:政府应与搬迁户进行个别协商,了解其真实需求和民意,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和合理。
3. 单纯补偿程序:搬迁户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提交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的搬迁补偿。
4. 租赁安置程序:如果搬迁户选择在原有城镇居住地租赁新居,政府应协助寻找住房,并按照租赁补贴标准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
5. 重建安置程序:如果搬迁户选择在新建的城镇居住地重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住房和就业创业机会。
四、搬迁补偿资金来源1. 地方财政补偿:地方政府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划拨财政资金,用于搬迁补偿工作。
2. 企业投资者补偿:对于由企业投资兴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地区,企业应承担一定的搬迁补偿责任。
3. 其他投资者补偿:对于其他投资者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搬迁补偿责任。
4. 中央财政支持:中央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央财政状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支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大班子综合楼迁建工程规划区内征地拆迁的通告-呼政发[2001]58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大班子综合楼迁建工程规划区内征地拆迁的通
告
正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大班子综合楼迁建工程规划区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呼政发[2001]58号)
为适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求,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障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早日实现我市“拉开城市框架,拓展城市空间”的战略构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六大班子综合楼迁建工程规划区内进行征地拆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东至哈拉沁河,南至东风路,西至公交三分公司东墙,北至京包铁路。
在此区域内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拆迁时间:5月26日开始,6月15日前全部拆除完毕。
三、拆迁补偿: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拆迁范围内所有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五、拆迁征地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六人班子综合楼迁建工程规划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
六、拆迁范围内的各单位、各村、村民、居民等都要服从城市建设发展大局,积极配合拆迁、征地工作,为完成六大班子综合楼的迁建工作做出贡献。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结束——。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依法拆除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凡新建道路、桥梁、给水、排水、防洪、防火、通讯、供电、供暖、煤气和人防设施、公共厕所、园林绿化、防风林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必须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灭籍手续。"
五、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备案。
一、第二条"凡在呼和浩特市区进行建设和城市改造。"修改为:"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改造,需拆迁公、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均执行本办法。"
二、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全市的拆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调解、仲裁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修改为:"呼和浩特市及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拆迁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调解、仲裁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对拆迁单位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拆除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2、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3、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二、棚户区改造流程是什么1、前期准备,项目选址和项目立项(市发改委办理);2、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提供产权依据、有效身份证;3、政府供地(行政划拨或挂牌出让);4、建设阶段,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与验线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含委托监理),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建设及管理等环节;5、验收阶段,包括房屋和涉及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园林、防雷以及给排水等管线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分配、管理流程。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意义何在1、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
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还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特别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2、棚户区改造可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区落后面貌。
棚户区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脏乱差面貌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通过改造,统筹考虑了服务配套和基础条件的改善,特别是改造项目的实施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既节约了县财政资金的投入,又可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变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使原来落后的城市面貌变为县城靓丽的风景。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文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2000-6-22执行日期:2000-6-22生效日期:2003-3-1经2000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应当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动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三个月后仍需要拆迁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受委托的拆迁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房屋拆迁需要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强制拆迁申请书;(二)《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四)用地批准证书。
自收到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行政强制拆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直接拆除。
批准强制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司法部门追究拆迁人的责任,并予加倍赔偿。
第六条拆迁人提供的不低于安置总量的50%的现房,必须全部用于拆迁安置,未经市拆迁办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提供的不低于安置总额50%的专项资金,应当按安置补偿的实际情况,逐步返还,未经市拆迁办同意,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
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由市拆迁办责令限期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也可直接申请人院强制执行。
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棚户区的改建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点,然而,在进行棚户区改建的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我们制定了以下的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一、补偿范围1. 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面积、室内装修、附属设施及其它相关补偿。
2. 房屋面积的补偿以拆迁前实际建筑面积为标准,对于棚户区改建后将空间合理利用的情况,可对增加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补偿。
二、补偿标准1. 房屋面积补偿: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和棚户区改建的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对拆迁房屋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并补偿。
补偿金额应根据拆迁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与市场价之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确保补偿金额公平合理。
2. 室内装修补偿:根据拆迁房屋的装修水平,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包括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装修部分的补偿。
3. 附属设施补偿:对于居民在棚户区改建过程中自行或集体投入的附属设施(如管道、电线、下水管等)应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投入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4. 相关补偿:对于受拆迁影响的居民的生活设施、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应提供相应的补偿,如停车费用、搬家费用等。
三、补偿方式1. 住房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款应当一次性支付到位。
居民可自主选择使用补偿款购买新房,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租赁住房。
2. 室内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支付方式应根据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况和居民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四、补偿程序1. 棚户区改建拆迁补偿程序应透明公开,公示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方便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2. 设立补偿领导小组,负责拆迁补偿的具体操作,包括评估、补偿款发放等工作。
3. 对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的具体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公众参与1. 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应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补偿政策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赛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指导意见的 通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赛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指导意见的 通知
政策解读:图解: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赛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涉农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规定,经测算二者比例为3:7,即30%村集体留存,70%支付于被征地农民。
具体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集体留存部分应当用于新农村建设、村内公益事业和村民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的支付。
使用时,需由村两委会拟定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接受监督。
三、以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实施要接受所属镇、街道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赛政发[2014]39号文件同时废止。
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2篇)
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棚户区改建成为了城市管理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进行棚户区改建时,需要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工作,为了保障拆迁户的权益,制定一套合理的补偿规则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一个关于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的方案,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一、补偿范围1. 住房补偿: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所在地段、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相同性质的住房。
2. 搬迁补助:额外给予被拆迁户一定比例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用、运输费用等。
3. 物业补助:对于有共有设施的小区,按照合理标准给予被拆迁户一定比例的补助,用于支付新居所在小区的物业费用。
4. 再安置补助:对于已移居至其他城市或地区的被拆迁户,额外给予一定的再安置补助,用于帮助其在新城市或地区重新安置。
二、补偿标准1. 房屋面积补偿: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按照市场价格和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补偿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2. 土地使用权补偿:对于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户,根据合理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以补偿其失去的土地权益。
3. 生活困难补助:对于生活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困难补助,用于改善其生活条件。
4. 劳动力再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被拆迁户,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再就业补助,用于帮助其重新就业。
三、补偿程序1. 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在拆迁前,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方案及相关细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以确保被拆迁户对补偿方案有充分的了解和接受。
2. 协商签约:被拆迁户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 补偿款支付:拆迁后,相关政府部门按照补偿协议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给予被拆迁户。
4. 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因拆迁补偿产生的争议,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对争议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调解,最大程度保障被拆迁户的权益。
棚户区改造补偿面积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补偿面积标准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为:1.被征收的棚户区的房屋建筑面积加上该面积的0.2倍再加上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户型面积,被改造者可以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户型。
2.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根据被改造房屋的面积和房屋的装修、附属价格综合计算。
3.搬迁费是按照被改造房屋面积给予补偿,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80元计算。
法律依据:《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四条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棚户区改造补偿面积标准二、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方式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以下补偿标准仅做参考。
(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很多城市都有⼀定的棚户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地⽅需要进⾏拆迁改造,对于这点⼤家都知道国家肯定需要进⾏相关的补偿,并且会有⼀定的标准。
那么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最低⽐例1:1进⾏房屋产权的置换。
2、选房顺序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可⾃愿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仅供参考)1、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
2、临时安置费(仅供参考)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积为基数,⼀次性发放4个⽉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周转。
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次性发放40个⽉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核减。
标准为: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仅供参考)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呼和浩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
呼和浩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来源:作者:日期:11-02-19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承办单位、房屋拆除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范围内,只能委托1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再向其它评估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评估委托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文件;(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一览表:(四)其它有关资料。
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等工作。
第九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业务秘密。
第十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无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用成本法或其他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和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及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并自收到齐备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府令第25号颁布日期:20030227 实施日期:20030301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经2003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拆迁条例》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市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拆迁。
第五条市土地、房产、规划、公安、工商、市容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在领取《拆迁许可证》之前在市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存储不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60%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监控,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具体按《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拆迁人没有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划拨该项资金,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拆迁人自行拆迁的,拆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拆迁。
第八条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违反《拆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市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做出暂停、停止拆迁行为的决定,直至建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签订。
受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回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回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回民区是一个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城市区域,面临着大量的棚户区存在的问题。
棚户区的存在导致了城市环境的混乱,危及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改善回民区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实施回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势在必行。
二、项目目标1.清除回民区内的棚户区,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给居民。
2.改善回民区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改善回民区内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项目内容1.棚户区拆除和住房建设a.对回民区内的棚户区进行全面拆除,确保居民安全转移。
b.新建适宜的住房,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2.基础设施改造a.对回民区内的道路进行改造和修复,确保交通畅通。
b.新建或改造回民区内的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提高供水、供电、供气的质量和稳定性。
c.新建或改造回民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提高社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3.环境提升a.回民区内进行绿化改造,新建公园、健身设施等,提供居民的休闲娱乐场所。
b.进行垃圾分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回民区的环境质量。
四、项目推进1.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a.制定招投标文件,明确要求和条件。
b.向各施工单位发出邀请,进行公开招标。
c.评估并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合作。
2.建立项目管理机构a.成立回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组织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b.成立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进度控制、质量监督等。
3.项目拆除和建设a.制定详细的拆除和建设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b.在拆除和建设过程中,确保居民的安全和权益不受损害。
4.资金筹措a.通过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方式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b.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有效。
五、项目成果1.实现回民区内棚户区的全面清除,提供现代化住房给居民。
2.改善回民区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改善回民区内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棚户区改建已成为各大城市的重要任务之一。
针对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评估,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X元。
2. 迁移费用补偿:对住户搬迁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搬家费、装修费、交通费等。
补偿金额根据住户提供的相关发票或合同进行核定。
3. 生活补助费:对于住户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家庭人口和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核定。
4. 就业安置补偿:对于因搬迁而失去就业的住户,提供一定期限的就业安置补偿,包括职业培训、求职推荐等服务。
三、补偿方式1. 一次性补偿:对于自住房屋的住户,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偿方式,即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项。
2. 分期付款:住户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补偿款项将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分期支付,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四、补偿程序1. 评估和协商:拆迁单位将对住户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与住户进行沟通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 协议签订: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明确各项补偿事宜。
3. 补偿款支付: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拆迁单位将补偿款项支付给住户。
4. 其他配套服务:拆迁单位将根据住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置安排、就业指导、卫生服务等。
五、补偿规则1. 优先安置:拆迁住户的安置应该优先考虑年龄较大、无劳动能力、无其他住房等特殊情况的住户。
2. 公平公正:补偿规则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因为拆迁户的身份、背景等因素而造成歧视。
3. 信息公开: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户公开相关政策、补偿标准等信息,确保住户完全了解自身权益。
4. 纠纷处理:对于补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拆迁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住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宣传教育为使广大住户充分了解本次拆迁补偿规则,拆迁单位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等方式,让住户了解相关政策和补偿规则,提高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呼和浩特房地产棚户区改造
今年,呼市对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十二五”规划后三年工作目标进行了调整,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畴,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确定用3年时间,总投资约1140亿元,完成115个城中村、城边村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今年计划投资约73.6亿元,继续推进已启动的43个城中村和22个棚户区改造,动迁面积1300万平方米。
截至目前,已完成动迁改造面积约1000万平方米。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呼市将对规划区范围内的132个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进行改造,涉及拆迁面积3234.36万平方米,拆迁户数94455户。
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58个,拆迁面积211.31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4804户;城中村改造项目74个,拆迁面积3023.05万平方米,拆迁户数79651户。
呼市从2010年起开始集中推进棚户区(城中村)动迁改造工作,截至2012年底,共实施棚户区(城中村)动迁补偿面积2320万平方米,城中村整村改造完成17个,开工建设回迁安置房61743套,建筑面积555.69万平方米。
城中村、城边村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将从根本上明显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形象,解决建成区城乡二元结构,改善群众生活宜居水平。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将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扭转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
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也确定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市委、市政府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高度重视,专门下发了《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成立了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四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任成员单位的全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快速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同时,为确保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呼市加大政策支持。
据了解,呼市安置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将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转用指标优先保障安置房建设;安置房用地出让起始交易价按成本加政府必收费用确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房建设项目人防设施在改造范围内统筹安排,不再征收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由市政、供电、供热、给排水、燃气等相关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配套。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还本付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6]8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还本
付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8号 2016年)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还本付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还本付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还本付息责任,明确贷款还本付息主体,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按期偿还,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旗(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贷款项目的实施及责任主体要将贷款资金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和配套商业设。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掉地上建筑物赔偿方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把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整齐有序、环境优美、道路畅达、高度文明的现代化首府城市,保障我市城市整体规划的实行,加速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有益于完美和提升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的基础上,联合有关的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城市基础设备建设(机场、铁路、公路、地下管网、人防工程、绿化带、防备林等)和“城中村”改造,在城市建设控制区三环路之内和沿三环路外侧 1 公里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及拆掉地上建筑物的,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定听从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条征用集休土地赔偿费,依照土地种类,分类型予以赔偿。
见附表二。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人员布置补贴费,以需要布置布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依照级差地租的原理,表现市里内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以人均耕地面积进行赔偿。
见附表三。
第六条征地前三年的地类不一致的,土地赔偿费和布置补贴费的标正确,依如实质地类均匀的年产值计算。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确立、同意的城市基础设备项目,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行拆迁。
因基础设备建设需要行政强迫拆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直接拆掉。
同意强迫迁的,由市房子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实行。
第八条拆迁属国有、集体、公司及其余组织的建筑物推行作价赔偿。
第九条因基础设备建设拆掉村民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应看作价赔偿。
村民所属行政村应该另批基地予以布置,没有闲置土地可供布置或村民自发放弃布置的,能够享受征用农地人员布置补贴费。
此中按规定能够异地另批宅基地安排的,原宅基地高出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应予压缩。
村民有两处以上住宅的被拆掉一处,另一处住宅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对地上建筑物作价赔偿,不再划地重修。
因商业开发拆掉“城中村”村民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第一考虑回迁布置,并以产权调动形式互找构造差价。
自行过渡的付给过渡费。
没法回迁布置或村民自发放弃回迁布置的,能够作价赔偿,并享受征用农地人员布置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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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
区改造补偿标准
2018年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一直处在西部棚户区改造前沿,以来,各项相关政策对棚改大力支持,呼和浩特市(自治区首府)、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等地顺利展开,加快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发电〔2015〕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可以有
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切实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于大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逐步消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
国发〔2015〕37号文件提出要制定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这是当前中央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创新思路,主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二、抓紧编制改造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列入本次三年计划的项目,将继续给予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及其他政策的支持。
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底数,结合需要与可能,抓紧编制2015—2017年各类改造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抓紧编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盟市要摸清本地区待改造的各类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的底数,按照“能做尽量多做”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各盟市和各专业棚户区改造计划后,抓紧制定全区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抓紧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盟市在编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同时,要加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
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并对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把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一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汇总并编制全区的配套建设计划。
(三)抓紧编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盟市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农房抗震改造,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标准及安全标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汇总并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
三、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有关政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有关单位抓紧研究制定我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区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熟悉业务流程。
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国家棚改融资政策的发展变化,高度重视国务院提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这一新的融资模式,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深入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政策规定,主动作为,积极跟进,尽快适应融资模式调整后的新要求,做好配套政策制度的制定和业务对接工作,切实解决三年计划项目融资问题。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
建等方式参与三年计划和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的建设。
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改的各项支持政策,制定出台鼓励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棚改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快建设手续审批
各地区要抓紧开展棚改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划设施等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纳入三年计划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围绕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将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10月中下旬听取各盟市落实棚改三年计划有关情况的汇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对盟市的监督指导和责任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要广泛宣传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为推进我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