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建住房[2003]131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业主大会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业委会名称]是根据[具体小区名称]业主大会的决定,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其工作宗旨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及成员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时间精力。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业主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责:制定并修订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及小区业主公约;决定小区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如公共设施的添置和改造、服务费用的调整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组织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的质询;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四章运作方式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应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成员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是否继续履行职责或进行补选。
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一、前言业主委员会是中国楼宇物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自治区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楼宇物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二、目的和原则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
其原则如下:1. 公正公平: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组织,任何业主都有平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2. 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自愿参与的业主,不得强制或限制业主加入委员会。
3. 公开透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4. 民主决策: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决策,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保障少数人的权益。
三、组织结构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团、秘书处和业主大会。
1. 主席团:主席团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组织和协调委员会的工作。
2. 秘书处:秘书处由主席团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务、档案管理等。
3.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职责包括选举主席团成员、审议和通过重要事项等。
四、职责和权益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和困难。
2. 监督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包括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如发现问题,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要求整改。
3. 组织活动和服务: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各类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社区的凝聚力。
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次条性质和宗旨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干净、平安、舒服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记下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所的非住所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全部人。
其次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协作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所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所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协作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记下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记下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与,业仆人数较多的,应该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需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干进行,业主可以托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业主委员会章程》(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____________________方:签 订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 YB-HT-045239方: ____________________甲 乙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者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 2 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 监督公共建造、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
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以下是业主委员会章程正文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产业基础薄弱、层次偏低、服务能力不足、覆盖面有限、部分老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有效破解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现就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优化物业服务市场和发展环境,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业新体系,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区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协调配合;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有效履行职能职责;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恪守业主共治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的自治参与和社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和自治的机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均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应提前公告,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案由业主自行提出,应提前报送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确定议程。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公示于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公告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各方进行协商、斡旋;2. 监督物业管理,确保物业公司合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3. 促进社区安全,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4. 协助业主行使民事主体权利,维护公共秩序;5. 审核和监督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等事宜;6. 保护环境,促进社区绿化和环境卫生;7.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1. 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并组织实施;2. 制定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3.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4. 筹集物业管理费,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5. 回答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及时解决;6. 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统筹组织,选举周期为2年,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连续担任超过两届。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范文一: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业主是指房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部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具有协调物业管理、处理小区内事务、维护业主权益等职责。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小区内住户及业主,具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选举时间、程序、产生方式由全体业主共同商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不超过九名业主代表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等职务。
主席由业主代表根据选举结果自行推选。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重新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任职不受薪酬,并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小区内的管理规定,并及时公布于每户业主。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处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协调解决邻里纠纷,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和管理维护费用的使用,提出合理建议并与物业方共同维护小区利益。
第四章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经过业主代表讨论,实行多数决定。
第五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或损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违反章程规定或损害小区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申请罢免等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均有申诉权,可提出书面申诉并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或变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布于小区内。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便利、文明、卫生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区域管理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和承租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并向业主和承租人公开。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处分自己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权利。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费使用的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收取等问题提出投诉和建议,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包括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物业费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物业施工第十三条物业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执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人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保留相关资料,及时清理施工垃圾,确保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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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辖区域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 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 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
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 %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 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 5 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
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
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副主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执行秘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 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
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