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京科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7〕6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3月7日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并培养学术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领先和国际视野开阔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富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全力推进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按照合理布局、个性培养、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科技领军工程)。
第三条科技领军工程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旨在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提供支持。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科技领军工程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具有较强的科研带动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率领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工作在科研一线,具有很强的原始创新能力,带领团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为国内外同行公认。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锦政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锦政发〔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9日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锦委发〔2017〕13号)精神,加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培育人才范围为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产业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及分工第三条引进培育“双创”人才工作由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牵头抓总,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第四条主要职责市科技局负责前期需求调研,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负责组织专家审查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申报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资料,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初审阶段工作,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负责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市人才办负责协调抓好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发展示范区,开放再出发,做强科技创新主阵地,加快引进、集聚科技人才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大健康、大数据和高端制造等产业领域,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两大类别:顶尖领军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
其中,顶尖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三类:重大创新团队;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及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地方培养的院士。
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五类:重点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成长);创新领军人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顶尖领军人才(团队)(一)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苏州高新区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团队。
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并具有博士学位。
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
团队应为近年来苏州高新区创业或全职到苏州高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
自主创业的团队,企业须已正式设立,领军人才需符合区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相关核心成员应全职或占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呼政字〔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6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强市战略,特制定《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所有申报主体申报事项的时间需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印发后,即2017年1月1日之后。
二、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团队和个人。
三、工作流程(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会商:市科技局将各单位、组织、团队及个人申报的奖补事项及金额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
(四)审批:市科技局将会商确认的奖补名单及金额统一报送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公示: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科技局将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奖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
四、奖补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规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五、具体申报要求与审核程序(一)意见第1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1.申报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人才团队招引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人才团队招引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马政秘〔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人才团队招引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科技人才团队招引培育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转移及转型升级机遇,将科技人才工作与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紧密结合,激发和释放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产业转型发展需求,推动实体经济再上新台阶。
立足现阶段产业发展基础和优势,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和成果转化,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助力构建产业定位清晰、比较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进一步创新投资方式(二)科技人才团队来马创新创业,根据项目高、精、尖、缺和投资情况,县区、园区对落户的科技人才团队项目自主投资决策,按A、B、C三类,分别落实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扶持资金。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
(三)积极设立或利用现有产业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三、进一步拓宽招引渠道(四)充分发挥县区、园区对科技人才团队招引的投资和培育主体作用。
创新招商机制,整合招商资源,实施“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对标高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以省科技人才团队申报条件为基本条件,加大对科技人才团队的招引力度。
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充分发挥专业招商小组招引科技人才团队的前线作用。
在通信通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加强对科技人才团队招引线索的摸排,结合实际提出科技人才团队招引方案。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2011)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军和拔尖人才,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甬党〔2010〕16号)要求,现就实施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推进“六个加快”和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以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为依托,以我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创新创业为重点,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保障,优化发展环境,按照“滚动培养、动态管理、鼓励竞争”的要求,在我市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培育一批领军和拔尖人才,实现人才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二、培养目标2011年--2020年期间,根据我市“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和造就能跻身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宁波市杰出人才行列的一批领军人才,以及学术技术造诣高、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实力强劲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引领和支撑。
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个周期按3个层次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1400名。
第一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名能跟踪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引领本学科和产业发展,能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为:选拔和培养300名具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能支撑学科建设、引领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的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0名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
三、人选选拔(一)选拔范围和对象工程培养人选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单位中选拔,重点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中选拔。
在选拔过程中加大省、市各类创新团队中的核心成员,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课题的核心研究人员及在甬工作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高端群体的比例。
科技领军人才实施方案
科技领军人才实施方案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领军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变得愈发重要。
科技领军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力量,他们的作用不可忽视。
因此,制定并实施科技领军人才的实施方案,对于培养更多的科技领军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科技领军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包括科技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学术成就、科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选拔和培养机制。
只有通过科学客观的评价,才能选拔出真正具有领军能力的科技人才,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和资源支持。
其次,要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支持。
这包括对科技领军人才的科研项目、团队、实验室等方面的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科研经费、人才支持和政策倾斜。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升科研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领军作用。
另外,要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激励机制。
科技领军人才往往在科研创新、技术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该通过各种途径给予他们相应的荣誉和奖励,激励他们继续投身科技创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要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引进和留用。
对于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应该加大引进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他们来我国从事科技研究和创新。
同时,要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留用和激励,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使他们能够在我国长期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总之,科技领军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制定和实施科技领军人才的实施方案,对于培养更多的科技领军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激励机制、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引进和留用,才能够真正培养出更多的科技领军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浙委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2014年2月7日)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培育和造就一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合作共享成为主流,诸多领域的创新日益成为社会化、集成化的系统工程,创新团队已成为集聚创新要素、转化创新成果、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近年来,我省通过大力实施省级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加大创新创业团队培养支持力度,提升了我省创新创业能力,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创新创业团队带动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
面对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亟需引进、培育和造就一批以领军人才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从事企业创新研究和创业活动为目标,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通过团队式的人才引进和培育,实现人才工作从个体到团队的深度发展,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引进、培育和造就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有力举措,努力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范本模板】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落实《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杭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引进培育30个左右,符合杭州城市总体定位、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形成杭州建设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提升人才竞争优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二、引进培育对象1.领军型创新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致力于自主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
创新团队的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研发起点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创新水平,预期取得的创新成果能显著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水平,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取得较好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2.领军型创业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拥有一批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高新成果,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杭州落户创业的人才团队。
创业团队自带技术、自筹资金,创新产品研发基本完成,取得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条件(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1.领军型创新团队由本市近两年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核心成员包括至少1名杭州市A类或B 类高层次人才领衔负责人和3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其中,国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占团队人员的一半以上,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创新团队及其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建设培养与工作服务协议。
其中,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已将个人人事劳动关系及档案落在依托单位,拥有国外护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合同,团队核心成员每年在本市依托单位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国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
国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旨在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工程师、优秀创新团队和创业人才,打造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和带动各类科技人才的发展,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到2020年,推进计划的主要任务是:1.设立科学家工作室。
为积极应对国际科技竞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在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科研领域设立100个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其潜心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努力造就世界级科技大师及创新团队。
2.造就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养和支持300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使其成为引领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组织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的领军人才。
3.扶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着眼于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向科技型企业,每年重点扶持1000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新创业的优秀创业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
4.建设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500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通过给予持续稳定支持,确保更好地完成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任务,保持和提升我国在若干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
5.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为依托,建设30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营造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环境,突破人才培养体制机制难点,形成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人才培养政策、体制机制“先行先试”的人才特区。
二、实施原则1.坚持与科技、教育规划相衔接。
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工作的紧密结合。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第126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大政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的创新型领军人才,根据《大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大委发 [2010] 23号文件印发)和《大连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大政发 [2009] 20号文件印发)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市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根据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用10年时间,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或领域中选拔50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和1000名左右的领军后备人才。
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努力造就一支具有示范带头作用,能够带动我市相关行业、产业或专业处于全国乃至世界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队伍。
第四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的推荐与考核管理。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军人才的使用、培养、保障和日常管理。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唐政办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3日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加快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号)等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我市学科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承担重点工程、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够代表全市一流创新水平的优秀本土人才。
从唐山市外引进的人才,需全职在唐山工作2年以上。
第三条组织实施“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列入我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
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选拔20名左右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中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不低于50%。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人才遴选、计划项目管理、经费预算、资助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随着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科技人才的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制定了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就该指导意见的关键内容和具体措施展开论述。
一、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背景和意义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科技人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日益凸显。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既是实现科技强国战略的需要,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科技部高度重视科技人才培养工作,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旨在提高科技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二、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1)培养一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加强对科技创新领域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推动培养一批在科技前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2)构建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协同培养机制,实现科教融合、产学研结合。
(3)提升科技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加强科技人才培养规划,提高科技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满足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2. 原则(1)市场导向,因需而育:充分考虑科技发展的需求,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培养科技人才,实现科技人才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衔接。
(2)全员参与,终身学习:科技人才培养关乎全民,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科技人才培养工作,建立终身学习体系,不断提升科技人才的能力和素质。
三、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1. 加强基础教育与科技教育的融合(1)在中小学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意识,加强科技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育资源的投入。
(2)推动高校与中小学的深度合作,建立双向互动的科技教育体系,激发学生的兴趣,培养科技创新能力。
2. 构建以实践为核心的科技人才培养体系(1)加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力度,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科研和人才培养机制。
关于支持东吴科技领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东吴科技领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东吴科技领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一家科技企业,东吴科技需要吸引和引进一流的科技人才,以推动企业持续创新和发展。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政策措施:1. 设立科研经费支持计划:为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可以设立科研经费支持计划,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开展前沿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吸引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加入公司。
2. 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根据市场行情和行业竞争情况,给予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厚的薪酬待遇,以保持人才的竞争力,并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 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可以提供优质的办公环境和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如员工宿舍、健身设施等,提高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品质。
4. 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为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可以为他们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鼓励他们在东吴科技内不断学习、成长和提升,使他们感到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二、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1. 加大高校合作力度: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研合作和人才培养项目,为东吴科技输送优秀的科研和创新人才。
2. 建立实习生培养计划:与各高校合作,建立实习生培养计划,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培训指导,培养科技人才,并在实习期间对优秀学生进行选拔,留用于东吴科技。
3. 引进留学生人才:引进留学生人才,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环境,使他们能够在东吴科技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并为东吴科技带来国际化的视野和创新思维。
4. 吸纳技工人才:作为一家科技企业,东吴科技也需要一定数量的技工人才来支持生产和研发工作。
为此,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进行技工人才培训和输送,增加技工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三、激励人才创新1. 设立创新奖励制度:建立创新奖励制度,对在研发过程中提出创新想法、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的员工予以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创新,提高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2. 推行股权激励计划: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将一部分股权分配给优秀的科技人才,使他们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关于科技创新人才管理方案》
《关于科技创新人才管理方案》一、为激发我市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造就一支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各类研发机构中直接从事产品开发、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等工作,在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作为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
三、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批一般不超过10人,不重复评选。
四、评选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以项目负责人且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实际承担或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的。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为主要完成人员(排位前两名),并获以下奖项之一的: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奖成果1项以上的;2、获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成果1项以上,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成果2项以上的;3、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1项以上,或二等奖的成果2项以上的。
(二)在专利工作方面,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8项以上,其技术或产品产业化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农业科技应用、推广方面,从事基层农业科技工作xx 年以上,积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为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或转移农村劳动力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卫生医疗方面,作为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注重医学科研,学术造诣深,在解决复杂疑难病症及常见病、多发病、危重病的诊治中业绩突出的。
五、评选程序(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甬政办发[2008]239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我市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相关界定和要求(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的第1类至第7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第8类至第10类经市专家认定委员会(或给予财政保障的同级政府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对象,具体为: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8.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9.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10.聘请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我市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和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行动方案 (一)
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和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行动方案 (一)随着科技领域的日益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和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行动方案,以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
一、制定目标和任务制定目标是确定行动方案的首要任务。
要确定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主要目标。
比如要让团队成员更聚焦于市场和用户需求,加强技术升级和创新能力。
此外,还需结合国家发展战略、企业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前景制定详细的任务清单。
二、建立创新团队建立创新团队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核心部分。
如何建立具有创新意识、联合协作、知识背景广泛的团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可依据职场能力、专业背景、发展空间、贡献度等因素建立高级、中级和初级的创新团队,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加强成员们的结构性和整体性的质量。
三、提高科技领军人才水平科技领军人才培养是行动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制定跟进计划,以不断提高其综合能力。
比如发展新领域、掌握技能、加强市场认识等等。
建立高水平的培训机构和学术交流平台可以更好地提高领军人才的水平。
四、打造创新文化氛围打造创新文化氛围就是创新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可以减少创新的风险,并提高创新的成功率。
需要营造以创新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立开放分享、鼓励探索和突破传统的文化氛围。
团队成员还应该拥有良好的归属感、自豪感和荣誉感,以求提高工作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五、优化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优化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科技领军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根据产出、能力、贡献等多方面的因素设计评估机制,落实和鼓励创新和协作绩效。
采用目标奖励、人员晋升等激励措施,使得优秀的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获得应有的回报。
综上所述,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和科技领军人才培养是推进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通过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落实执行中的各项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这一目标并且不断取得重大突破。
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科技领域中,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不仅具备出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能够不断创新和领导科技发展的前沿。
他们的存在不仅能够推动科技的进步,还能够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首先,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
他们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熟练掌握各种科技工具和技术。
无论是在计算机科学、生物医学、工程学还是其他领域,他们都能够深入理解并应用最新的科技理论和方法。
他们的专业素养使他们能够高效地解决各种科技难题,并为科技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具备不断创新和领导科技发展的能力。
他们不只满足于现有的科技成果,而是不断追求创新和突破。
他们能够准确把握科技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积极探索未知的领域,并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实践为科技的发展做出突破性的贡献。
他们还能够带领团队进行协同创新,激发团队成员的潜力,共同攻克科技难题,推动科技的进步和应用。
一流的创新团队也是科技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个优秀的创新团队应该具备多学科和跨领域的综合能力。
他们的成员来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同时也具备团队合作和沟通的能力。
他们能够通过不同专业领域的交叉融合,产生创新的思维和想法,从而开拓新的科技领域。
团队成员之间相互合作和支持,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科技的进步。
然而,在建设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注重培养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资源支持。
其次,要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激发团队成员的合作潜力,共同攻克科技难题。
最后,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长期规划,为科技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科技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他们通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创新和领导科技发展的前沿。
他们的存在不仅能够推动科技的进步,还能够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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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适应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队伍,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为核心,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为东莞产业升级转型提供人才支撑。
二、培养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年时间,努力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每年培养造就15-20名各行各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50名科技领军后备人才;二是每年培养造就3-5个由科技领军人才带领的创新团队。
三、培养范围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在我市支柱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及重点学科中,以科技项目为纽带,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技人才团队;科技领军人才是指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培养对象面向所有在莞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具体选拔条件如下:
(一)科技创新团队的选拔范围以我市支柱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及重点学科为基础,围绕我市确定的创新方向、优先发展领域、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重点培养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
(二)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领军后备人才的选拔范围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领军后备人才,在所有在莞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中选拔,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领军后备人才必须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与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科技领军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科技领军后备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愿意在所在单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家、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东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3、在我市八大支柱行业中(电子信息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食品饮料制造业、化工制造业)处于领军地位的企业高级技术人员;
4、在我市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工作,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科技领军后备人才的条件是:
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四、选拔程序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选拔工作每年1次,每次选拔科技创新团队3-5个、科技领军人才15-20人、科技领军后备人才50人。
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包括社会公告、单位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推荐等程序,科技领军后备人才采取各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的方式产生。
五、培养措施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培养:
(一)研修深造。
每年选送行业或学科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分别到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交流学习。
每年开展1-2期培训交流活动,集中组织科技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搭建科技人才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平台和搭建科技人才与政府领导之间交流对话的平台。
同时,鼓励各行业协会举办行业交流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学习。
(三)项目带动。
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或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需要,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通过项目实施,提升其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
(四)团队建设。
每年培育3-5个科技创新团队,在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科技领军人才的自主权,对团队建设所需要的经费,给予适当的资助,并在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人才聘用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组织领导与实施保障(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东莞市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设东莞市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主要职能是联合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相关培养任务分工具体负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各项培养工作。
(二)落实经费,严格管理。
市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5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扶持资助科技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研修深造、培训活动以及对团队建设所需经费、市八大支柱行业举办的行业交流会、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制定科技创新团队、科技领军人才培养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经费严格按项目投放。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大力宣传我市人才政策、人才强市战略及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优秀成果和先进事迹,宣传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重
要贡献,提高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七、管理考核(一)目标管理。
在培养期内,科技创新团队或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3至5年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落实培养措施;同时,要明确培养工作的分管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培养工作的联络、协调和管理。
科技创新团队或科技领军人才要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并报工作办公室。
科技创新团队或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与工作办公室签订培养合同书,作为计划目标管理中资金拨付、监督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二)动态管理。
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跟踪服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数据库,录入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基本情况。
科技创新团队或科技领军人才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办公室和所在单位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
(三)监督考核。
要对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技领军人才的职业道德、工作进展、科研业绩、团队建设、经费使用与投入、科研平台建设、单位配套服务等情况。
对考核为优秀的科技创新团队或领军人才,按照《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授予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并颁发奖金。
培养期届满,由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对科技创新团队或领军人才的培养总体效果、科技领军能力、社会影响力、经济贡献力等方面做出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