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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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加快实施人才强医战略,推进卫生科技创新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实现卫生强省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目标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20名德才兼备的优秀卫生科技人才,经过5年的培养,造就成为具有创新性思维、医德高尚、学术精湛,在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特别是疑难重症救治方面具有独特技术和卓越疗效、在全国有显著学术地位和较高知名度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省卫生厅、财政厅成立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医学领军人才初选人员的评议。
第二章遴选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面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遴选。两院院士不在遴选范围。
第六条拟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应具备支持相应学科发展和入选人才培养的综合实力及支撑条件,能够提供匹配经费,并列入单位预算。
拟申请人员所在学科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发展优势;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良好的发展潜力,综合实力和学术地位居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具有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团队;具有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研究场地等相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医德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㈡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意识,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㈢具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重大学术价值和国内外重要影响的创新性成果。
㈣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
㈤近五年首位主持过国家级课题(国家“863”、“973”、“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或首位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含2项),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技术效益。
㈥近五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前3位)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作为首研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2项以上(含2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发表研究论著5篇以上、在国内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发表论著15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出版2部以上(含2部)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全国统编高等院校教材。
4、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遴选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确定的程序进行。
㈠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申请书》,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㈡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单位意见并作出承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报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初选人员进行同行评议、面试答辩和综合打分,在规定限额内择优拟定入选人员,报领导小组。
㈣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入选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㈤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和山东省卫生厅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由省财政专项经费、单位匹配经费连续五年给予资助。省财政每人每年给予专项支持,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1:1比例进行匹配。支持和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对入选人员进行资助。
第十条根据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培养计划、内容、实施进度和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分年度拨付财政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含单位匹配经费)主要用于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入选人员的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出国研修、国际合作交流等,不包括办公设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发放或变相发放福利等与工程无关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享有专项经费的支配权。专项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单独记账,专项核算。纳入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入选人员要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每年12月底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未达到责任书要求,或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随时予以淘汰,并退还已拨付的财政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为入选人员创造有利条件,在科研立项、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成果推广与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宣传表彰他们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工作成绩,提高其在国内外学术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他们脱颖而出、尽快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第十五条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任期内取得的成果权归我省聘用单位所有。由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取得的成果需标注:“山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