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的七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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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规划六线

城市规划六线

十五、城市规划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六线”分别指什么?“六线”分别指:(1)紫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兰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红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3)绿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蓝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路域地区的保护范围控制线。

(5)黄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6)灰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保护山体范围的控制线“五线”是指城市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

“五线”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本次规划蓝线沿安邑水库及八一水库的最高水位线划定,蓝线内面积为142.50公顷。

对城市蓝线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执行。

2.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规划对用地范围内的四处遗址进行严格保护。

对城市紫线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

太平兴国寺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塔四周50米内为紫线控制范围,面积为0.57公顷,同时要保证周围景观风貌相互协调。

魏豹城遗址位于安邑水库中间,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要求搬迁古城墙内所有建筑和设施,以更好的对遗址进行保护,紫线控制范围为城墙外50米,面积为36.16公顷。

规划设计人员应该知道“七线”的基本知识

规划设计人员应该知道“七线”的基本知识

规划设计人员应该知道“七线”的基本知识一、红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规划红线是宏观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二、绿线“绿线”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绿线为城市各类绿地和重要生态绿地范围的控制界限。

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三、蓝线“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

蓝线为水系保护范围,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包括地表水体(含海洋)及地下水源保护区控制的地域界限。

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绿线、黄线、蓝线、紫线

绿线、黄线、蓝线、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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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
说明书
较大的绿地。主要包括:
表 3-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所在区位
城关区 七里河区
安宁区 西固区
综合公园统计表
公园名称 五泉山公园 雁滩公园 雁滩滨河公园 九州公园 龙首公园 中心滩公园 西湖公园 彭家坪中心公园 世纪公园 西固公园 兰化公园
5
态安全具有重大影响。 规划防护绿地以建成的南北两山防护体系为主体,以三大绿色通廊为重
点,另外主要是沿河的一些滩涂绿地以及其他的防护绿地,从而形成总量适宜、 结构合理、生态调解功能较强的生态防护绿地系统,改善规划建成区的环境质 量,减轻和缓解自然灾害及城市污染,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态。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防护绿地: a.沿兰新铁路线路两旁规划防护林带,宽度规划以 25 米为准。 b.沿燃气主干管两侧各 15 米的防护绿地(该防护绿地只可种草,不可种 植根深乔灌木), c.道路防护林带:沿城市干道沿线两侧分别划定宽度 10-50 米的防护林带。 d.根据《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高压线走廊 20—150 米宽的 地面地段划定为灌木和草坪绿化带。 e.卫生防护林带: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 度在 10-25 米之间。 (3) 附属绿地 G4 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 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
所在区位 城关区
专类公园统计表
公园名称 雁滩中心公园
白塔山公园 五一山公园 老年公园 市民广场 绿色公园 体育公园

城市规划中的五线七线

城市规划中的五线七线

城市规划中的五线七线。

.。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城市规划中的五线七线.。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五线”管制制度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黄线“黄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红线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城市规划中所谓“七线”的具体内容红线: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黑线:是指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①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②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③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④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红线名词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红线名词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红线名词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

建筑红线就是最大建筑范围。

投资方在取得某块地皮的开发权时,有关领导部门会给出建筑红线,意思就是投资方所造的建筑不得超过该范围。

一些民用建筑,如小区就会沿建筑红线建造围墙,墙内可按设计师的设计来规划,如建造广场,那么沿建筑红线设台阶或绿化等。

但是如果建造独立的建筑物一般不会压着建筑红线来建造。

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有充分的间距以便行走、采光、平安通道等根本设施.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红线指经过规划建设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蓝线也称水系规划控制线,指城市水面的管理,城市建设中不得任意侵占水面,包括填湖、占用河道等。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黑线指划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施工的市政管网;黑线管治是对上述市政管网的管理,做到规划有序。

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方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但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标准?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红线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表达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建筑七线

建筑七线

[转]学城市规划与建筑学的人,必须知道的七线1: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 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2: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3: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规划中的几种颜色线

城市规划中的几种颜色线

城市规划中的几种颜色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规划中确定地、必须控制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控制界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地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城市黄线地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规划中确定地、必须控制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控制界线.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地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地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地域界线.城市蓝线地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地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地历史文化街区地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地历史建筑地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地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地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地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地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第三条城市绿线地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规划七线

城市规划七线

城市规划七线城市规划七线是指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其具体内容如下:“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详解:1、红线是宏观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

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

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道路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建筑物。

1.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

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

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

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

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

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2、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规划七线

城市规划七线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设定了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控制线,并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

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绿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水系保护范围,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专供重大区域交通、供电走廊、重大变电器等)紫线保证城市的修养,绿线是城市的礼服,红线是城市的经脉,蓝线是血液,黄线里运转着城市的肉身。

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对“绿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

规划蓝线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规划黑线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规划橙线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规划黄线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规划紫线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对“紫线”的管理,体现在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线(红、橙、黄、绿、蓝、黑、紫)

城市规划线(红、橙、黄、绿、蓝、黑、紫)

《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 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规划说的城市四线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有的说是红、绿、蓝、紫,有的说是黄、绿、蓝、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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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说的城市四线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有的说是红、绿、蓝、紫,有的说是黄、绿、蓝、紫?规划说的城市四线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有的说是红、绿、蓝、紫,有的说是黄、绿、蓝、紫??市政黄线、水体蓝线、绿地绿线、文保紫线除此之外,还有道路红线、安全橙线、走廊黑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办法》为什么有的说是红橙黄绿青蓝紫七色光,而有的说是红橙黄绿蓝靛紫七色光,这到底有什么区别嘛?在物理中是叫红橙黄绿蓝靛紫七色光谱,而美术中是红橙黄绿青蓝紫七色光1989年1月20日(新历)到底是什么星座,为什么有的说是摩羯,有的说是水瓶?岁差的原因,星座是不准确的,现在的通用星座是2000年前希腊人定的,你看专业的天文书上说的是大约,字典上说"已有较大偏差"。

由于地轴的变动,太阳系的移动及各恒星本身的运动等原因,现在的黄道星座位置与两千年前的大不相同,其变动后的正确日期如下:牡羊 : 04/19 --- 05/13 金牛 : 05/14--- 06/22 双子 : 06/23 --- 07/21 巨蟹 : 07/22 --- 08/10 狮子 : 08/11 --- 09/16 处女 : 09/17 --- 10/31 天秤 : 11/01 --- 11/23 天蝎 : 11/24 --- 11/29 蛇夫 : 11/30 --- 12/17 射手 : 12/18 --- 01/19 魔羯 : 01/20 --- 02/17 宝瓶 : 02/18 --- 03/12 双鱼 : 03/13 --- 04/18 >蛇夫座成为黄道"十三宫"的一员!,天文学中,春分点(3月21日太阳所在位置)的符号是白羊宫(不是白羊座!!)的符号,可是,现在春分点在双鱼宫内,挪了一段距离(约28度),这是因为古希腊人(黄道十二宫——太阳神阿波罗的“行宫”的最终确定者)生活在2000年前。

建筑红线、黑线、蓝线、紫线和建筑绿线

建筑红线、黑线、蓝线、紫线和建筑绿线

建筑红线、黑线、蓝线、紫线和建筑绿线1、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

建筑红线就是最大建筑范围。

投资方在取得某块地皮的开发权时,有关领导部门会给出建筑红线,意思就是投资方所造的建筑不得超过该范围.一些民用建筑,如小区就会沿建筑红线建造围墙,墙内可按设计师的设计来规划,如建造广场,则沿建筑红线设台阶或绿化等.但是如果建造独立的建筑物一般不会压着建筑红线来建造.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有充分的间距以便行走,采光,安全通道等基本设施。

2、建筑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红线指经过规划建设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蓝线也称水系规划控制线,指城市水面的管理,城市建设中不得任意侵占水面,包括填湖、占用河道等。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黑线指划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施工的市政管网,黑线管治是对上述市政管网的管理,做到规划有序①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

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②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③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红线名词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红线名词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红线名词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红线名词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

建筑红线就是最⼤建筑范围。

投资⽅在取得某块地⽪的开发权时,有关领导部门会给出建筑红线,意思就是投资⽅所造的建筑不得超过该范围。

⼀些民⽤建筑,如⼩区就会沿建筑红线建造围墙,墙内可按设计师的设计来规划,如建造⼴场,则沿建筑红线设台阶或绿化等。

但是如果建造独⽴的建筑物⼀般不会压着建筑红线来建造。

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有充分的间距以便⾏⾛、采光、安全通道等基本设施.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红线指经过规划建设单位批准的建设⽤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蓝线也称⽔系规划控制线,指城市⽔⾯的管理,城市建设中不得任意侵占⽔⾯,包括填湖、占⽤河道等。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化名城内的历史⽂化街区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线指划定给排⽔、电⼒、电信、燃⽓施⼯的市政管⽹;⿊线管治是对上述市政管⽹的管理,做到规划有序。

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地只准⽤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地外,不得改为他⽤。

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地,不得改作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开发建设。

红线城市红线,包括⽤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道两侧的不⼩于5⽶,在次⼲道不⼩于3⽶。

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绿线、红线、蓝线
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各种道路控制线

各种道路控制线

道路控制线
道路控制线分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①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②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③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④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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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七色线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

其中“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补充说明: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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