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犯罪治理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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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跨省倾倒废油,犯罪人韦某构成污染环境罪。2016年5、6月份,韦某2(另案处理)经柯某(另案处理)联系后,从广东拉回二十多车废油存放在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陆正村芝麻岭的废弃炼油厂,后被镇政府及环保部门发现,要求韦某2将废油拉走。2016年8、9月,被告人韦某应其父亲韦某2的要求从南宁拉钩机回来到韦某2堆放废油的地方,挖两个大坑,将废油就地填埋。经环保等部门联合计量,被填埋的废油为890.3吨。由于上述废油随意堆放、倾倒、填埋,致使当地环境受不同程度污染,导致来宾市兴宾区境内需处置污染废物共计3,464.13吨(含废油、铁皮桶及受污染土壤),支付处置费共计1,115.7992万元。经抽样检测,被倾倒、填埋的废油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另查明,2017年7月18日,韦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韦某的家属主动代为退出韦某违法所得1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韦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典型案例二,陈某非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2019年3月起,陈某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租用扶绥县岜盆乡岜盆村卓越木炭厂部分厂房设施建设废旧轮胎炼油加工设施及设备并投入试生产,生产时将产生的一部分黑炭废渣用水冲刷到未进行防雨、防渗处理的沉渣池,将另一部分黑炭废渣堆放在未进行防雨、防渗处理厂房内的空地上,将存油罐底部的油水混合物排放到未进行防雨、防渗处理的沉渣池。经过磅称量,堆放在厂房内的空地上的黑炭废渣有139.16吨,排放到沉渣池内的黑炭废渣为75.16吨。排放的油水混合物的排放量无法核实统计。经认定,黑炭废渣、油水混合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列举的危险废物。最后法院判决,陈某非法排污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广西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既有内因的影响,受到外因的控制,相互作用下提升了刑事治理的难度。具体而论,其一,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案件高发、频发,从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来看,后果相对严重。其二,广西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较为偏远、交通条件相对较差的地方或者是港口城市,犯罪手段多表现为二次加工或是随意排污、随意填埋。对于非法进口的固体废物,多发生在港口城市,如广西的防城港、钦州,手段多

为随意堆放。对于跨省移动的废物和省内非法排污的物质,犯罪手段多表现为随意排污、随意填埋。其三,省内外人员相互勾结,并且利用当地居民贪图蝇头小利的心理,造成难以恢复的环境破坏事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黑心企业花生转移废物、危险废物的案件,其主要是为了降低营运成本,这对于广西严峻的环境保护居民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广西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的难点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显示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在2014-2019年间共做出污染环境犯罪判决49份,其中一审判决37份,二审判决12份。从年度情况来看,广西污染环境犯罪判决数量呈现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表明广西司法机关对于查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与力度。收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广西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存在一些现实阻碍,影响了刑事治理成效的提升,对此有必要展开深入的探讨。治理难点之一,当地居民法制意识有待加强。生态环境的好坏与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紧密的关系。从上述的分析可知,广西污染环境犯罪多发生在偏远的地区或是港口区域。一方面是可以避免监管,另一方面是可以降低犯罪成本。当地居民对于非法排污、非法倾倒的行为,应当具有天然的厌恶感,因为侵害的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生态环境。然而,司法实践的情况却显示,当地居民容易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允许他人在本地区倾倒废物。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居民的收入偏低也是污染环境犯罪得以在广西多地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一方面不仅要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生态扶贫工作应在已经取得的基础上深入工作的力度,丰富当地居民的收入的方式,拓宽当地居民与外界联络的途径,使其充分的认识到污染环境犯罪与自身利益属于截然对立的两面。治理难点之二,刑事治理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广西近几年来开展了数次环境犯罪相关的专项治理行为,侦破了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受到了普遍的好评。但值得注意的是,污染环境犯罪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其危害后果既有当下的、能见的,也有长期的、未知的。因此,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的要点,首先是在于预防,其次才是惩罚。通过及时、有效的惩处污染环境犯罪,反过来积极的实现刑法的预防机能。对此,有必要将取得成效的、反映良好的刑事治理方式形成工作制度或是协同机制,借此形成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广西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的完善对策

(一)采取多元化手段实现刑法预防机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地居民收入的方式与总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常的行为与环保的观念。作为法律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仅在其他部门法无法抑制某类行为的时候才能适用,才具有正当性。对此,对犯罪人实施刑法处罚,一方面是为了惩罚行为人的恶性,另一方面是震慑潜在的犯罪人,实现犯罪的预防。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只有通过不断的调整社会政策,降低犯罪的发案率。在治理污染环境犯罪层面,亦体现上述的法理。政府通过帮助和扶持林区的绿色生态产业,不仅能够拓宽广西当地居民的收入方式,而且能够实现当地居民收入的可持续性增长,预期效果需要通过日常工作进行不断巩固。在目前,精准扶贫工作已经到了新的阶段,即想方设法巩固扶贫成果。生态扶贫与环境资源犯罪预防密切相关。在保护广西环境资源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善用国家各类的生态扶贫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经济。通过多元化方式丰富广西当地居民的经济来源,如政府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将各地有特色的农产品形成商品化、品牌化和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最终形成市场有竞争力、生态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上述工作的最终效应,反馈在刑事治理层面,即为经济的实现了刑法的预防作用,降低了犯罪治理的成本,提高了当地居民对于法治建设的认同感。(二)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惩处力度。对于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的治理,不仅应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而且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据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其一,广西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频发,一部分原因可归结于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准确落实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管责任,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工作,如明察暗访、查阅档案等方式。对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高发的区域,如广西来宾、防城港,应纳入密切观察的名单。对于监督不力的地方政府部分,应当限期整改,并通过健全机制、加工工作力度等方式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监管责任的落实程度。[1]从制度上确保环境资源能够得到保护,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其二,通过多元化手段完善刑事治理的短板。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民族习惯法是广西少数民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总结出来的自然规律和提炼的行为准则,当地群众对习惯法本身具有天然的亲和度和认同感,得到世代群众的自觉遵守。[2]在国家制定法强盛的背景下,应采取多元方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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