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
国内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制度
国内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国内外投资与合作事务,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涉及的国内外投资和合作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并购、投资、战略合作等项目。
第三条定义1.国内投资:指企业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股权投资、资产收购、债务投资、合营合作等。
2.外国投资:指企业在境外范围内进行的股权投资、资产收购、债务投资、合营合作等。
3.合作事项:指企业与国内外企业进行的各种合作、并购、投资、战略合作等项目。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程序1.企业内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国内外投资与合作事项的申请,应将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投资与合作事务管理部门。
2.申请书应包含投资与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预期效益、风险评估、合作方式、合作伙伴选择、资金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审批程序1.投资与合作事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并提出看法。
2.综合评估分析应包含经济、商业、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考虑,并提出具体建议。
3.决策委员会在收到综合评估分析报告后,对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最终决策。
4.决策委员会作出审议决策后,投资与合作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决策结果通知申请部门,并依据决策结果进行后续管理。
第六条内部监督程序1.决策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决策委员会应定期向高管层和审计部门报告关于国内外投资与合作事项的审批情况、风险掌控情况等。
第三章合作伙伴选择与管理第七条合作伙伴选择1.合作伙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本领。
2.合作伙伴的背景调查和尽职调查应全面、详尽,确保合作伙伴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合作伙伴管理1.与合作伙伴签署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前,应由法务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看法。
2.合作伙伴管理部门应对合作伙伴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决策程序、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 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3. 注重投资效益,合理控制风险;4. 保证信息透明,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组织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该机构应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三、投资程序1. 项目筛选: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筛选符合公司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
2. 可行性分析: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3. 决策审批:将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机构,由其审议并作出投资决策。
4. 实施执行:按照决策机构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活动。
5. 监督管理: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四、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分散投资、风险准备金设置等,以降低潜在风险的影响。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保证对外投资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进展及收益情况等。
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或部门,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纪律处分,以及必要时的法律追责。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有权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
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对外投资”。
虽然对外投资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国务院于2014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投资方的利益。
一、对外投资的定义对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国境外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金融机构的承销、融资租赁、海外并购等。
二、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 投资金额超过境内上级审批权限或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2. 对敏感行业进行重大投资的行为;3. 在同一个行业领域内,通过一定的资本关系构成垄断或者垄断可能的对外投资行为。
三、参与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涉及到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为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军事等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对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安全审查。
四、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
企业和个人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提出对外投资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借助信息平台审查。
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平台借助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和安全审查。
3. 评估并层层传递。
有关部门对涉及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层层传递,供各级别政府参考。
4. 安全审查结论。
审查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投资结论给出具体的安全审查意见,并把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方。
五、对外投资实施后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境内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1.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组织经营活动。
2. 对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承诺。
联泰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联泰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外投资项目中以集团或下属企业(以下统称集团方)为主体签订的合作合同所涉及价款的支付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合作,是指集团方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合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形式新设立、控股、参股合作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类合同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新设立公司或增资扩股实缴资本投入;(二)股权转让款;(三)增资扩股等原因给予原股东的补偿款;(四)项目前期工作或其他专项工作由合作股东负责的包干款;(五)以股东借款或其他形式注入合作公司的资金;(六)合作股东无法履行义务性投入而代垫的资金;(七)合作合同约定由集团方负责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五条合作类合同款支付包括以下两种性质:(一)无前提条件支付:即在合作合同中对款项支付只约定支付时间,无其他条件要求;(二)有前提条件支付:即在合作合同中对款项支付约定须具备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后,才应履行支付责任。
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履行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行为;2、完成行政审批或其他取得区域、行业、项目准入批准文件;3、签订产权转移(包括出让、转让、出租、借用等)合同或取得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4、履行厘清合作前企业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义务;5、完成合作公司账户、资产和与公司控制权有关资料的移交;6、履行结清合作前公司欠缴有关税、费的义务;7、完成合作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合作类合同款支付实行计划管理。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在合作项目决策前的项目会审或合同会审时,应对合同涉及资金安排及融资途径提出审查意见;(二)合作项目经集团决策批准后,具体实施单位(即合作合同集团方签约单位,如以集团名义或集团方签约主体超过2个的,由集团指定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合同,在签约后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合同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支付计划;如合同签约后需即时支付的,实施单位应在签约前与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协调好合同款支付安排。
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及范围第一条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行为,规避投资及合作风险,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准备长期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对外合作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通过协议或联合方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以获取整体优势共享利益的经营活动,包括战略合作、供需合作、产研合作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宜: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精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制定了《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1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 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我市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为合作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项目集中评审及审定资金拨付方案,划拨合作- 2 -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的支持重点,建立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库,组织我市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第五条合作资金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优质企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贸易准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对外投资需提交投资计划书,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地区的政策法规、预计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或者属于限制领域的,应当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向备案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外投资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评估、投资方的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对外投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报送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资本流出。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问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激励措施和支持保障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形成国际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国家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投资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企业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外投资违法违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外投资及合作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及围第一条规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行为,规避投资及合作风险,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准备长期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对外合作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通过协议或联合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以获取整体优势共享利益的经营活动,包括战略合作、供需合作、产研合作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宜: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
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确保企业对外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以及上级机构的要求制定,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条定义1.对外投资:指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组建、并购、参股、承包、合作、租赁或类似形式参与其他企业、项目或资产的行为。
2.投资主体:指企业及其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3.职能部门:指企业内部的职能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规划、执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标准第三条投资规划与决策1.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对外投资规划,并报企业高层审批。
2.对外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回报预期。
3.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应与投资风险相匹配,确保决策者及责任人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投资流程与合同签订1.职能部门应建立投资流程,明确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并将之纳入企业内部监控体系。
2.投资合同的签订应经过法律、财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并由合法授权的职能人员进行签署。
3.投资合同应包括明确的权益保护条款,充分考虑投资回报和风险分担,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1.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和稳定。
2.对外投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资金筹措和配置,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对涉及海外投资的项目,职能部门应及时披露相关风险信息,并根据情况制定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项目执行与监督1.对外投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执行,确保项目的按时按量完成。
2.职能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以及风险防控等进行定期、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3.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风险应及时向企业高层进行报告,做好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在国际上的作用。
第三条国家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既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实现资源的国际化配置,又支持外国企业引进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赴国外投资、参与国际合作和资源开发,推动国际资源的有序配置,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同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国家扶持企业利用国外资本、技术、市场等优势资源,发展跨国经营和国际合作,并鼓励企业参与对外投资政策制定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研究。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境外业务布局,以及由企业通过境外融资扩大海外投资。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投资者权益,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际投资合作,支持非政府机构投资项目,以促进浙江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局,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第二章投资主体第十条对外投资主体包括境内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投资主体从事对外投资,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和个人从事对外投资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拿到相应的倡议,依法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境内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贷款或股权融资,并接受国家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主体应当根据国家对外投资政策的要求,进行对外投资审核,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利益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主体应不断提升自身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合规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商业道德和国际法律准则。
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镇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内容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镇级经济平台(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实施的以货币资金注入的直接投资(包括战略合作),或以自有土地或房屋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间接投资(包括战略合作)的各类对外投资(包括对外战略合作),项目内容包括投资设立联营、合营企业,对现有非本镇国有企业实施投资入股、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企业兼并,对已投资的非本镇国有企业实施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和转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专项投资等(以下简称“对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的额度界定。
按照对外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外投资分为重大项目投资和一般投资项目两类。
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投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㈠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㈡符合XX镇经济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㈢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第五条对外投资项目(包括战略合作)的组织管理。
㈠对外投资项目的镇级管理:XX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资管委")作为XX镇国有资产的持有人,为镇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对镇级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核及运行监督,并成立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决策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投资决策评估领导小组”),由XX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分管经济工作领导为副组长,镇财政分局、投融资管理办公室、镇经发科及镇纪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和协调。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有关各方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或战略需要,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投资于其他企业,或者购买受让其他企业的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全资企事业单位。
控、参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主要针对从项目建议到法人成立的投资前管理,涉及投资企业的监控管理及其退出等投资后管理执行《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一)收益性原则。
在对外投资中必须优先考虑投资的收益,在无其他战略考虑时,一般情况下年投资回报率不应低于10%;(二)一致性原则。
除特殊理由外,对外投资应优先考虑与总公司业务相关,与总公司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项目;(三)合法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谨慎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严谨的调研和论证,严格把关,充分考虑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五)可控性原则。
在参股项目中应以谋求对重大事项具有控制地位为主要目标之一,可以由股比34%、人事控制等方式来实现。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持续运作过程必须是可控的、受控的。
在对外投资分析与决策时必须考虑对外投资的回收方式、回收期和回收率。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按照对外投资原则,坚持一级审批两级管理的要求,实行“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不断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全资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与原则本公司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3. 管理职责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策划、评估、执行和监控。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投资决策1. 投资审批流程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环节。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
三、投资执行1. 投资合同管理投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金额、回报方式、退出机制等内容,并由法务部门审核确认。
2. 资金管理对外投资所需资金应合理安排,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四、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 风险监控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
五、投资退出1. 退出策略制定明确的投资退出策略,包括退出时机、方式和条件,确保投资能够顺利回收并获取合理回报。
2. 退出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及时执行投资退出计划,完成资产处置和资金回收。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1. 信息披露对外投资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向股东、监管机构等进行适时、准确的披露。
2. 定期报告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公司资产回报率。
(四)战略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第六条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风险因素等。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分析。
(三)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技术风险等。
(四)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财务风险等。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结论和建议。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
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职工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1.资产管理部会同战略发展部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集团领导办公会审批;2.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2、项目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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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及范围第一条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行为,规避投资及合作风险,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准备长期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对外合作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通过协议或联合方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以获取整体优势共享利益的经营活动,包括战略合作、供需合作、产研合作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宜: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有权审批除董事长和董事会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100万元的,适用本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七条总裁是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八条公司成立对外投资与合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组长由财务总监担任,组员由董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从公司专家数据库中按照专业选取专家参与评审;成立对外投资与合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组长由总裁授权对外投资及合作部门的分管副总裁担任,组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主管组成。
第九条总裁办为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项目,组织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及合作项目进行评审,对投资及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投资与合作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与合作的财务管理,投资效益评估、资金筹措等,负责将投资与合作预算纳入公司经营预算体系,对投资与合作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短期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根据证券、基金市场上各种证券、基金情况以及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提出短期投资方案,编制投资建议书,并在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根据授权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XXX事业部、XXX事业部及其他部门负责对调研并收集相关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对外投资与合作建议,编制投资与合作项目建议书、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投资与合作项目获得批准后根据授权实施管理。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一节短期投资第十三条短期投资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流程包括:1、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负责编报资金状况表,负责根据证券、基金市场上各种证券、基金情况以及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建议书;2、财务总监审核短期投资建议书;3、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短期投资建议书进行评审,对短期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提出评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4、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短期投资规模依照职权批准短期投资建议书。
第十四条短期投资建议书获得批准后,财务部根据授权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购进日期、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等项目及时建账、登记。
第十六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即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财务部负责组织短期投资盘点。
第二节长期投资第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经营范围;2、项目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较长的生命周期;3、项目符合公司规模经济效益的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和发展前景;4、与公司现实的管理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5、项目所在地有合适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政策环境;6、项目采用的技术装备符合当代经济技术水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先进性;7、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十九条长期投资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流程包括:1、XXX事业部、XXX事业部或其他部门调研并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后提出长期投资建议书;2、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审核长期投资建议书;3、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长期投资建议书进行评审,对长期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提出评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4、XXX事业部、XXX事业部或其他部门根据总裁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调研论证、技术考察和商务谈判,编制长期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长期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重大投资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提出评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6、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职权审批长期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长期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议授权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成立实施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对长期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根据长期投资时间、种类分别设立明细账,根据分析和管理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及实施小组反馈的信息资料,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总裁办根据投资项目,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后的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设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维护出资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收回或转让长期投资: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2、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3、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没有市场前景扭亏无望的;4、出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5、发生不可对抗力无法继续经营;6、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总裁办会同财务部提出收回或转让分析报告,报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
第三节对外合作第三十一条对外合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利用合作的整体优势,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2、创造和开拓新市场、新领域;3、加快产品开发和投入市场的进程;4、加快科技攻关与人才培养;5、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用;6、合作方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高的资产质量、较强的管理团队。
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流程包括:1、XXX事业部、XXX事业部或其他部门调研并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后提出对外合作建议书;2、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审核对外合作建议书;3、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对外合作建议书进行评审,对对外合作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提出评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4、XXX事业部、XXX事业部或其他部门根据总裁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调研论证、技术考察和商务谈判,编制对外合作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总裁办组织评审小组对合作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合作风险、合作收益,并权衡各方利弊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见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6、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职权批准对外合作意向书和对外合作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