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规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

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规制

论文简述:本文认为应从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增强,来规制票据的背书伪造。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及日内瓦公约、联合国国际公约的规定,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别及原因。建议吸收大陆法系善意持票人的合理合核,建立主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公平兼顾付款人、被伪造人,受让背书伪造的人的责任承担及利益的保护。希望有利于票据流通及信用功能的实现。

——从提升票据流通、信用功能着手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应从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增强,来规制票据的背书伪造。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及日内瓦公约、联合国国际公约的规定,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别及原因。建议吸收大陆法系善意持票人的合理合核,建立主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公平兼顾付款人、被伪造人,受让背书伪造的人的责任承担及利益的保护。希望有利于票据流通及信用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票据背书伪造信用法律规制

票据在经济流转中起的作用的大小,取决于现实中人们应用它的广泛程度,而这以取决于票据法的制度设计是否符合商人对它安全、便捷、高效的要求。票据法可探讨的内容很多,本文只选取票据伪造中的背书伪造作为研究视点,原因是出票伪造涉及环节较为简单,且两大法系对其规定大体相同。但是背书伪造却在两大法系中有断然不同的规定,有必要究其原因,以有助于对本国票据法的思考。背书伪造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必然影响票据的流通与信用,如何对它进行规制,如何对背书伪造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公平对待,应成为立法的关注。

一、背书的理论基础及性质

票据的产生原先是为了代替实际的货币在交易中进行交付,一开始并不强调票据的流通功能及信用功能。这种流通功能及信用功能与背书密切相关。背书制度始于17世纪,法国商人于票据背书,记载票面金额由第三人代领之文句,以表示被背书人有代领票款之权限,渐演变为转让票据之方法,背书制度终告形成,票据遂成转让流通之证券。j票据本身是一种物,它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有价证券,在市场中能够与货币一样进行流通;同时,当持票人为了承兑、付款、追索利益时而向承兑人、付款人、被追索人请求履行相应票据义务时,它是一种债权凭证。

因而,当持票人同时又是买方与货物的卖方发生货物买卖时,卖方交给买方一定数量质量的货物,买方将其持有的票据交给卖方以作为其取得货物的对价,买方这时交付了物——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同时转让了其对于承兑人的承兑请求权(如果是汇票或本票且未承兑)、转让了对付款人依法定或约定时间的付款请求权、转让了在票据未能获承兑或付款时对前手的追索权等等。从主要意义来看,卖方取得票据是为了成为票据的权利人并享有相应的请求权(票据债权),而不是为了拥有一张票据这一物。作为持票人的买方是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的请求权转让给卖方,这种行为在民法上就是债权让与。王小能认为,背书的性质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保证性质、所有权取得性质、单方法律行为性质。j

根据民法理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同时,也将债权中存在的瑕疵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尽管让与人与受让人都不知情。当然,如果受让人并不知道债权有瑕疵而受让,让与人应承担对所让与的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实践中人们为了免于成为票据追索链中的一环,对于通过无记名受让而来的票据同样以无记名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这就是空白背书,它解决了持票人转让票据后被其后手追索的风险。相对应的背书就是记名背书(以下如无特别注明都指这种背书)。记名背书依背书的内容可分为设质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转让背书(以下如无特别注明都为转让背书)。

在票据的背书转让中,转让人依法担保本身是票据的合法权利人、票据记载是完整真实的且不被他人所追索的,没有人愿意接受一张存在瑕疵的票据(除非有特别的目的)。也因缘于此,票据能够被人们所接受并被流通,使得一张票据能够经好几手、甚至十几手背书而转让。由于票据经过多人的背书使得受让人更愿意接受,因为票据上有众多的背书人可以追索,大大提高了票据的信用功能。然而,如果票据的众多背书中有一个或几个伪造背书,将会影响或损害伪造被书后的后手的权利实现,增加交易的成本,阻碍人们接受票据的信心,并最终妨碍票据的信用及流通。

二、背书伪造的概念及对票据流通、信用功能的损害

票据的伪造按郑洋一的观点认为学者见解不一,通说均采用日本学者青木的见解,分为票据本身的伪造与票上签名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为票上签名这伪造,如背书、保证或承兑之伪造,即广义上的票据之伪造。k我国的票据法也没有关于票据伪造的定义,票据法第十四条表明票据的伪造包括签章的伪造及其他记载事项的伪造。那么,票据背书伪造即伪造人假冒真正拥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签名于票据的背书栏的票据行为。

票据具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融资功能、流通功能与信用功能。

汇兑功能与支付功能为票据的简单与基本功能,而融资功能即通过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而获得筹集短期资金渠道,这三种功能因有银行信用卡、银行借记卡的使用,其功能并不为票据所独有。而票据的信用功能以及基于信用功能之上的流通功能则是其他的金融工具所无法

可比的。台湾学者郑洋一认为票据的信用之效用如常利用票据之发行,以代现金之支付。可使将来的金钱变为现在的金钱而利用。

另外,信用欠佳或信用不显著之人可利用有信用基础之人签发、承兑、或保证之票据,从事交易行为。j举一简单的例子,某A到外地一朋友B家,手中现金用完,又需要大量的现金购物而朋友又手头没有,但该朋友是当地某一银行的客户。那么B可以将你介绍到他的开户银行,并用他的签字在你的支票上背书,使他自己在支票一旦被子拒付时承担责任。这样银行就会对支票付现,因为银行一旦被拒付,B作为背书人必须全额偿还银行所付之款。k这就是由于背书人的信用带来的票据所具有的信用功能。现在银行信用卡也可透支,但是有一前提,即双方之间有协议且有资金往来的关系。

可见这种透支与票据由于存在背书人的背书而在没有客户关系

的A与银行之间进行票据的交易是不同的,后者是由于第三人背书而建立起来的。一般来说,票据上的真实背书人越多,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就越有保障。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来讲,就要求发票人,背书转让人,都必须要有诚信,都必须要保证,用自己最大的努力,来使这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