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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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

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

・77・部门法专论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杨文革李佳臻摘要: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引下,我国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复核程序均取得了重大进步。

相比之下,以保障死刑犯申诉权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进展不大。

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死刑犯申诉权的程序保障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一些事实仍然存在疑点或者事实虽无疑义但在是否适用死刑上依然存在争议的案件以执行死刑收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适用的公正性。

为此,需要借鉴域外做法,从完善死刑再审程序、改革死刑执行主体和构建死刑赦免制度等方面,充分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

关键词:死刑申诉权死刑再审死刑执行死刑赦免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9)02-0077-15随着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我国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愈加完善。

不仅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也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作用也得以强化。

这些规定对保证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我国死刑案件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的进步十分显著。

相比之下,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无任何进步。

①尤其是在死刑核准后,死刑犯的申诉权保障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这一直是我国整个死刑程序中存在的突出而重大的缺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对死刑犯执行死刑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命令两个环节,但是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和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往往同时下达。

这就意味着死刑犯必须抓住7天的短暂机会提出申诉,并能由此幸运地产生引起“停止执行”的相应有利后果,否则将会被下级法院迅速执行死刑。

我的《犯罪心理学》作业

我的《犯罪心理学》作业

我的《犯罪⼼理学》作业危险⼼结类犯罪⼀、意结类犯罪1、⼼理特征:犯罪动机往往令⼈费解;具有正常⼼智下的⼼理遮掩性;犯罪具有隐秘和谋划特点;⾏为⼈具有⼈格保守性;⼼结多与潜意识内容有关。

2、案例分析:付成励案发⽣在2008年10⽉28⽇的政法⼤学学⽣付成励杀师案引起了社会的⼴泛关注。

在痛惜的同时也在思考着这样⼀个风华正茂的⼤学⽣的犯罪⼼理。

笔者认为其犯罪属于意结类犯罪⼼理特征。

⾸先,犯罪动机很令⼈费解。

付成励交代,杀程春明的动机有两点,⼀是要报复,⼆是要“杀⼀儆百”。

报复的动机因是“程春明在⾃⼰和⼥朋友之间留下了太多的阴影,分⼿这个事情也和程春明有很⼤的关系”。

⾄于“杀⼀儆百”,付成励认为程春明和这个⼥孩在⼀起的时候已经是已婚男⼈……他不配称为⽼师,根本不为⼈师表。

所以出于“替天⾏道”的想法做了这件事。

每⼀个理性的⼈听到这样的解释都会觉得不可思议。

但是就确实地发⽣在这样⼀个政法⼤学的学⽣⾝上。

第⼆,具有正常⼼智下的⼼理遮掩。

其⽇常⾏为表现与常⼈⽆异,甚⾄可能⽐⼀般⼈更能忍让,这⼀点可以从同学⽼师对他的评价中看出。

因此他的犯罪让很多⼈感到疑惑,不相信这样⼀个好同学会犯下如此残忍的罪⾏,但在他的内⼼深处具有很强的攻击性。

当消极的社会条件达到⽆法容忍的程度,就会强⼒反击,不计后果。

第三,犯罪具有隐私和谋划特点,付成励为杀死程春明,事先准备好了两把⼑放进⼝袋,⼀把菜⼑、⼀把⽔果⼑。

并且查明了⽼师上课的时间和地点。

晚上,付成励从中国政法⼤学昌平校区端升楼201室教室后门进⼊,径直⾛到程春明跟前,拿出菜⼑,对准程春明的脖⼦挥下。

砍了⼀⼑后,付成励就掏出⼿机报了警,然后静静地呆在教室⾥,等待着警察的到来。

整个过程都是按他的计划进⾏,他似乎⼀点也不畏惧。

第四,⾏为⼈具有⼈格保守性,付成励⽣长在⼀个普通的家庭,所以是⼀个在感情上⾮常传统的⼈,所以,当他知道⼥友的隐秘的往事对他来说事实上是晴天霹雳,在他的内⼼埋下了阴影。

邱兴华案判决书

邱兴华案判决书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安中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兴华,男,出生于1959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所在地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案发前租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大河坝乡五四村三组,农民。

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周正军,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字(2006)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韩传鹏、陈洪巧、蒋定秀、熊辉佑、罗德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德才、检察员杨小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邱兴华及其辩护人张勇、周正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

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2006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被告人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人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道观内自已以前睡觉的地方。

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管理人员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等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其十人全部死亡。

分析影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

分析影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

分析影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案例:7月16日,汉阴县发生一起罕见的恶性凶杀案,10名群众在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被刀斧砍死,死者9男1女,年龄最大的63岁,最小的年仅13岁,在案发现场中,10名受害人的致命伤口大都在头部,系斧头类利器所伤。

死者中担任道观住持的熊万成双眼被割,心、肺被掏出,且被下锅炒熟,切成片放在盘中,其余死者则尸身完整。

据邱兴华的妻子何某证实:邱曾在案发前两次上山,其间与铁瓦殿的管理人员多次发生言语冲突,产生了一些矛盾。

在犯罪心理学中,影响犯罪心理的因素主要有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主体因素主要包括主体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这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在因素。

在这些因素中,,生理因素是个体所固有的、无力改变的因素,而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后天的教育教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形成的。

在“7.16”汉阴特大杀人案,从生理因素上讲,由于邱兴华是男性,体能较强,情绪表现得直接外露,所以他采用直接的、公开的、暴力的手段,在案件中,10名受害人的致命伤口大都在头部,系斧头类利器所伤,都是暴力致死的。

在心理因素中,由于邱兴华自幼丧父,母亲是间接性精神病,因此,邱兴华的童年相对是畸形发展的,丧失父爱,不能感受母爱的温暖,从小生活在担惊受怕的日子,必然在其幼小的心灵中形成自卑、缺乏信任感、攻击、偏执的性格和扭曲的人生观。

在邱兴华成年后,步入社会中,经常抱怨工作,与周围的人相处得不好,与家人妻子经常闹矛盾,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和别人的尊重,处理不好与家人、邻居的关系,因此慢慢累积了不满的情绪,邱兴华又不会运用一定的宣泄方法来排解,因此冲动性、报复性、攻击性心理特征逐渐形成,为后期犯罪心理的“成熟”积蓄了可怕的能量。

比如其哥哥邱兴富说到,‘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在外人面前,邱兴华很少发脾气,受到欺负时,尽管心里恼火,却一般不会外露’由于长期遭受的委屈没有发泄出来,这种不满情绪的不断产生、发展、变化、累积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着加速和催化的作用,直接引发犯罪动机和行为。

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终结版)

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终结版)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for commercial use《犯罪心理学》课程案例案例1【女性犯罪心理】一、基本案情小苏,某公司研发部小组长,年龄30岁。

在校期间,她的成绩名列前茅,深得老师的喜爱。

她和女同学的关系比较好,很少和男同学交往,有较强的自尊心,她很渴望用成绩来证明自己的能力。

她的父亲是一位商人,母亲是一名初中教师。

父母在其小学四年级(10岁)时,因父亲外遇而离婚,此后由母亲一人独自抚养长大。

她是父亲在其39岁时才得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她过着公主般的生活,得到了全家人的关心和宠爱,性格比较外向、乐观开朗。

但父母离婚后变得比较不爱和人交往,学习更加的刻苦希望给母亲一丝安慰。

母亲在离婚后情绪比较低沉,常常对她面前埋怨她的父亲。

父母离婚三年后小苏的父亲再婚,她母亲知道消息后吃安明药自杀,但因被邻居即时发现而送进医院。

当时她很憎恨自己的父亲,他认为这一切的痛苦都是父亲对婚姻的不忠而带来的、痛恨破坏自己幸福家庭的第三者,同时也埋怨母亲的不坚强。

母亲的自杀给她留下了很大的阴影和冲击。

她暗下决心自己以后一定要成为一个女强人,不去依靠任何男人自己保护自己。

在那之后在家中她变得特别的懂事和成熟,她体晾母亲、在家中尽量承担着家务。

父亲在离婚后对她关心较少。

她和母亲相依为命,一直努力做让母亲骄傲的女儿不让她多担心。

23岁大学毕业后回到昆明在一家公司做研发工作,因她工作认真努力得到了老板和同事的欢迎。

26岁时看着身边的女性朋友一个个的成家,而自己却还孤身一人,母亲也经常催促她。

在好朋友的介绍下和一名公务员进行交往,但在交往半年后因性格不和而分手。

在分手之后她把自己的时间都投到了工作中,她因工作成绩突出而升职为研发部的小组长。

以此同时公司研发部引进了一名新的部长,在看到新部长(张宇)的那一刻她仿佛看到了年轻时的父亲,她潜意识中对父亲压抑的爱被唤醒了。

丘兴华杀人案和无罪推定

丘兴华杀人案和无罪推定

丘兴华杀人案和无罪推定丘兴华在案发后70天被处决,这起震惊全国的杀人血案应当说是盖棺定论了。

可是网上对此案的讨论却并未随着丘某的处决而停息,仍然有人对本案未做精神鉴定而耿耿于怀。

丘某连经续杀死多人,而且手段残忍,可谓罪大恶极,对其判处极刑是理所当然的。

有人一再鼓吹要在我国废除死刑。

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丘某这样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的犯罪分子情况下,废除死刑可能吗?奇怪的是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某些精英,现在却又认为对丘某进行精神鉴定的是不对的不必要的,真不知这些人是什么脑袋。

其实所谓无罪推定,不就是精英们大力鼓吹的吗?那么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对丘某做精神鉴定又有何错?无罪推定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要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只有把所有无罪的可能性全部排除,才能认定被告有罪。

而对于丘某来说,犯罪的事实已无可争议,问题在于他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是否成立。

如果他是精神病人,在犯罪时精神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属于无刑事责任的人,那么他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刑法的规定,他就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而应当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加以管束。

根据无推定的原则,如果不能排除他是精神病患者的可能,就不能认定他是犯罪。

所以,未对丘某进行精神鉴定,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丘某一死,他是否是精神病患者顿时成了悬案,所以此案余波不能平息也就不奇怪了。

所谓无罪推定,似乎也是看人而定的,例如当年对刘涌案,对一些贪污腐败案,就适用得很到位;而对诸如修车师傅杀人案,民工偷吃葡萄案,司机撞死抢匪案,以及这次丘兴华案,似乎无罪推定就不适用了。

如果经过鉴定丘某人真的有精神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就便宜了丘某人呢?否!其实对丘某来说一死了这可能是最好的结局,早死早解脱。

如果被认定为具有高度危险的精神病人,那么必然要把他送到严加管辖的地方,终身不得解脱,那才是生不如死呢!丘兴华死了,他的目的达到了,他应当感到幸运,并且要感谢某些自作聪明的精英们的关照才是。

精神病抗辩的悖论_回眸邱兴华案

精神病抗辩的悖论_回眸邱兴华案

精神病抗辩的悖论回眸邱兴华案桑本谦2006年全国最为轰动的案件是发生在陕西汉阴铁瓦殿道观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

7月14日邱兴华因琐事(怀疑受害人调戏其妻)连杀十人,手段残忍,在逃期间又杀死一人、重伤二人,邱兴华遂有“杀人恶魔”之称。

8月19日邱兴华被安康市警方抓获归案,10月19日,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邱兴华不服,提起上诉。

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邱兴华已于宣判当日执行死刑。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不仅因为它引发了与精神病抗辩以及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相关的一系列复杂法律争议,还因为这些争议涉及到了“普遍人权”和“程序正义”等令人生畏的法学理论问题。

案发不久,当警方全力搜捕邱兴华的时候,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根据媒体报道的作案情节推测邱兴华很可能是一个精神病人。

随之四处奔走,希望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邱兴华做一次精神病司法鉴定,但无论是公安局、检察院还是法院都没有接受这位精神病专家的建议。

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则认为邱兴华只是变态人格,不是精神病人,因此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1月30日的《南方周末》大篇幅报道了邱兴华的精神病家族史及其生活中的异常表现,文章作者陈志华律师(司法精神病学硕士,具有多年精神病学鉴定经历)明显倾向于刘锡伟的意见(参见陈志华:“邱兴华精神病家族史及其九种精神异常表现”,载《南方周末》2006年11月30日)。

在邱兴华提起上诉后,其妻子何冉凤以被告人家属身份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京城高校五位法学家贺卫方、何兵、龙卫球、何海波、周泽联名于12月11日通过网络发出公开信,吁请司法部门为邱兴华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参见《新京报》2006年12月12日)。

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对邱兴华案的频繁报道引起了人们对邱兴华案的强烈关注,舆论众说纷纭。

多数评论支持专家们的意见,认为法院应当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也有不少网络评论批评精神病专家和法学专家是无聊“炒作”,是“专家干预司法”,是为“杀人恶魔”保命,是为某个群体(精神病鉴定专家)“牟取利益”。

【优质文档】邱兴华律师辩护词-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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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邱兴华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兴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在故意杀人罪中,邱兴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邱兴华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汉阴县公安机关供述了在铁瓦殿的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在抢劫罪中,邱兴华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调查表明,邱兴华还如实供述了汉阴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后,邱兴华至今没有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什么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很显然,故意杀人与抢劫在刑法上就属于不同种罪行,因此,我们认为邱兴华对两次抢劫的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认定邱兴华构成抢劫罪时,应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三.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邱兴华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

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兴华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兴华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兴华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兴华,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兴华,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安康市人民检查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本案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选图有关被害人的陈述。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出示物证等诉讼活动。

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纵观全案,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就是因为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心胸狭隘、脑羞成怒、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实施杀人的,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当邱兴华于2006年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诉斥,并猜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报复念头;作案时间选择夜深人静之机;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日有庙会,道观上的人员都到齐的时候,可能达到杀人灭庙的目的,同时选择了他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时候,雇下杀手,为实施杀人而作充分的准备;为实施杀人,邱兴华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因其在铁瓦殿帮忙砍过柴,知道铁瓦殿上有斧头,弯刀等物,遂在睡觉之前,将杀人工具弯刀提前藏匿在枕头底下,杀人的手段十分残忍;邱兴华在杀人时先选择年富力强的人下手,先用弯刀在十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使他人失去反抗后,有用斧头再向每个人补砍,直至将人砍死,就连十二岁的孩子也不放过,从尸体检验上看,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十六处;面对五个与其毫不相识的香客,其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当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还有活动的迹象时,邱兴华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的头部面目全非。

邱兴华杀人案牵动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

邱兴华杀人案牵动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

邱兴华杀人案牵动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2006-12-15 8:40【大中小】【我要纠错】■核心提示震动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案发以来,关于要不要对邱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争论甚为喧嚣。

12月10日,何兵、龙卫球等5名法学家以公开信的形式,吁请司法机关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质疑目前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即司法鉴定启动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极其危险的”。

除此之外,中国现行之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还存在多头鉴定等问题。

专家希望通过邱案推动这一制度更趋完善。

自在庭审中申请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张桦这些天差不多是在掰着指头过日子。

“8号庭审结束,9号、10号是周末,11号、12号就可以联系专家了。

”作为邱兴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张桦说,如果法庭接受了这个请求,这几天就该开始操作了。

12月11日这天,他还是按捺不住,从安康赶到60公里外的汉阴县看守所,去看看他所预期的这一切有没有发生。

陕西省高院并没有委托专家到来,张桦有些失落。

更让他失落的是,邱兴华在见到他后,再次强调,他不愿意接受任何精神病鉴定。

在12月8日的庭审时,张桦向法庭提出申请时,邱兴华就没有表现出丝毫兴趣,尽管这几乎是唯一让他“死里逃生”的可能性———“我没有任何精神病。

”他操着晦涩的陕南方言对法官说。

在看守所里,邱兴华告诉了张桦他内心的担心:“万一被鉴定为精神病,自己正在写作当中的《金笔定江山》、《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部书就没人看了。

”“别人会说这是疯子写的书,没啥看头。

”邱兴华说。

邱兴华很喜欢写东西,在10月19日第一次庭审前,邱甚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一封信,要求解放台湾。

在张桦看来,这些细节正是说明“邱兴华的确有一些想法不合常理”,“我期待着法庭尽快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即使死,也让他死个明白。

”他有权“死的明白”“他近几年来的一些表现不正常,我们给他申请做精神病鉴定,让他死也死个明白。

岁末邱兴华案的思考

岁末邱兴华案的思考

岁末邱兴华案的思考高军新的一年开始,盘点2006法制,在过去的一年里,也许最值得回味的是岁末的惊天大案——邱兴华杀人一案。

对邱案之印象深刻,主要不是因为它刚刚过去,尚未从记忆里消逝或模糊,而是因为通过该案,给笔者留下了诸多思考。

1、关于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权。

二审中,邱兴华的辩护律师提出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从相关的报道来看,二审法庭并未充分说明理由即对申请予以驳回。

笔者认为其做法违反了法律程序,剥夺了作为刑事被告人邱兴华依法享有的申请鉴定权。

有人提出,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在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申请时,法院有必须同意的规定,认为是否同意鉴定申请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故二审法庭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并未违反法律程序。

笔者同意上述推论的出发点,但认为,这并不能推导出法庭做法未违反法律程序的结论。

从法理上来说,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申请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无任何相应的证据来表明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鉴定申请,法庭有权予以驳回。

但一个难题是,对于相应的证据而言,究竟证据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使法庭负有启动鉴定程序的义务?笔者认为,由于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当然不可能对此作出统一的硬性的规定,故事实上确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但无论如何,对申请书的证据要求不可过高。

因为精神病鉴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不能指望申请人能成为这方面的专家,更不能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有罪证明的标准来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只要申请人能提供证明刑事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表面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庭就应当予以同意,从而启动对被告的精神鉴定程序。

除非当申请人提出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方面的证据以后,控方能提出证明被告精神正常的充分的证据,足以排除对被告精神状况的“合理怀疑”,才可以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中,从报道的情况来看,邱连续杀多人,作案动机模糊,而且手段特别残忍,远远超出一般人所为,作为表面的证据,应足以说服法官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浅析邱杀人案司法程序

浅析邱杀人案司法程序

从邱兴华杀人案浅析司法程序公正新年伊始,世界上有2个重量级知名人士未能听到元旦的钟声而匆匆赶到了另一个世界,有人戏称“苦不苦看看国外的萨达姆,杀不杀瞧瞧国内邱兴华。

前者指的是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先生元旦前在羞辱声中绞死,后者是国内连杀11人的陕西农民邱兴华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收回死刑复核权仅几十小时前被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遭枪决。

对萨达姆被处死是不是伊拉克人民失去了一次民族和解的机会?还是汉穆拉比大法典遗留精神或其现行法律规定70岁以上老人不得被执行死刑,而现政权却匆忙执行,或者说白了是美国人入侵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伊拉克寻找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未果,还致使萨达姆两个儿子相继战死,而转移国际视线而同意刺刀下建立的法庭判处萨达姆的死刑,我不妄加评判,不然涉嫌干涉了伊拉克人民内政,但邱兴华的案子关系到我国是否依法治国的大事,家门口的事议论议论也可以说是“匹夫之责”。

据报道,陕西省安康阴平县后柳镇一心村农民邱兴华携妻何冉凤2次去阴平县平梁镇凤凰山顶的铁瓦殿还愿,因怀疑该殿住持熊万成调戏其妻,在2006年7月16日深夜持凶器连续砍死九男一女,并抢走该殿现金722.2元,留下签名借据逃亡35天,在逃亡期间为抢钱又杀死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

被杀死的人中有殿内管理、香客、过路人员,其中年龄最大的有62岁,最小的仅12岁,邱还将一个的肝脏炒熟……。

其犯罪事实令人发指,手段极其残忍,媒体号称其为杀人恶魔,全国上下杀声一片,以致于一审的辩护人张桦律师在知邱有精神上的异常的情况下而不敢提出“精神状况司法鉴定”申请,表示不愿冒天下大不讳。

2006年10月19日陕西安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兴华为死刑。

判决后在媒体的引导下,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该不该对其鉴定的争议浮出水面。

很显然,若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依法就不能判处死刑,甚至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十八条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邱兴华杀人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邱兴华杀人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邱兴华杀人案的案例分析》法学1501 学号:2015014830 姓名:龚啸笑案例简介:邱兴华原籍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当地村民说,邱兴华精通机械,并略懂家电修理,但他给人修理机器时老玩心眼,人为设置一些故障。

邱兴华一家的生活并不富裕。

因为盗窃,邱兴华曾三次被拘留。

1999年冬天,邱与其妻何某带着两女一儿搬离老家。

,2006年5月,夫妇俩到石泉县城逛街,忽然身后一个头发和胡子都花白的老头喊邱兴华,老头指着邱兴华说:"你心事很重,我给你算一卦?你只要到凤凰山上,找到两块刻有姓邱祖先的石碑,多烧些香火就好。

"邱兴华果然找到了两块刻有姓邱人名的石碑,一直放置在铁瓦殿山顶露天处。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期间,邱兴华发现两块刻有自己先祖名字的墓碑被铁瓦殿道观用做踏板,便将此两块墓碑取起移往墙边靠放,遭到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的反对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邱兴华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还有调戏他妻子的行为,因此产生杀人灭庙的恶念。

月14日晚,邱兴华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斧头、弯刀,将陕西汉阴县铁瓦殿内熊万成、工作人员和香客等10人杀死,作案后邱兴华烧殿潜逃。

道观住持熊万成的心被剖出,切成丝下锅炒熟放在一个盘子里,里面还有他一个眼珠。

他的脸被砍了五六刀,胸脯和脚上亦分别被挖掉3块肉,扔在两个房间里。

其余9人则尸身完整,明显是被重量级的锐器所砍,"几乎都是一刀致命"。

他们身上覆盖着道观里的红布。

五爱村村民詹本模在抬运尸体时,发现其中7人是裸体,包括60多岁的道观女厨师。

在真武祖师的供桌前,凶手在一纸盒上留下两行血字:"古先帝不淫乱违者杀,圣不许将奸夫淫婆以……"并留下农历时间,正是火烧铁瓦殿的当天。

供桌旁躺有一只死鸡,似被凶手祭祀所用。

7月15日晚10时许,凤凰山下的许多村民看见山顶附近发生大火。

陕西汉阴特大杀人案主犯邱兴华之心理分析报告

陕西汉阴特大杀人案主犯邱兴华之心理分析报告

陕西特大杀人案主犯邱兴华之心理分析2006年8月19日晚,在安康数百名警察连续围捕近一个月之后,杀人嫌犯邱兴华一身疲惫地潜回佛坪县大河坝乡五四村的家时,被在此足足蹲点了22天的4名警察当场擒获。

至此,这场牵动了无数人心的血腥大案终于落下帷幕。

然而,包括警察在内,所有人都想揭开这样一个谜:这样一个年近50岁的普通农民,究竟是为了什么而犯下如此令人恐怖的罪行?邱兴华的回答同样超出人们的意料。

在看守所里,邱对警方说,他在一夜间残忍地连杀10人的理由,竟是因为铁瓦殿道观住持熊万成“摸了他媳妇一下”。

他开始说,杀人是因为看不惯道士们的“作风”,便学水浒里的好汉,“路见不平一声吼”。

熊万成作为“一庙主管”,应该对此负责。

后来他又说,真正原因是熊万成“侮辱”了他的妻子。

他承认自己没拿到证据,但他坚定地认为这是事实。

所以把他杀了——他自己就是死一万次,也要将熊杀了。

他同样憎恨他“不要脸”的妻子,说打算回家把她也杀掉。

但后来他又说,“没必要”杀妻子,因为毕竟是他儿子的母亲。

他还想杀他的“舅老倌”(妻兄或妻弟),他们把他“欺负得太狠了”。

他说他应该先回老家把他们杀掉,再投河自尽或死在爸爸坟上。

但后来又说,他想跑,去找“婊子”玩一个,杀一个。

在记者面前说这番话时,他咬着牙齿,仿佛对这些人有着对熊万成一样的仇恨。

他坚称不后悔,只是认为对不起儿子,因为儿子是他亲生的。

难道女儿不是亲生的?他说不想回答这个问题。

这个震惊全社会的特大凶杀案主角,自从被抓获后,一直以一种近乎荒诞的逻辑解释他的杀人动机。

在他看来,这些不可思议的解释是那么的天经地义。

个性(7月16日,据最早到达铁瓦殿现场的警察介绍,10名受害人的致命伤大都在头部,系斧头类利器所伤,惨不忍睹。

案发后,警方迅速锁定了重大嫌疑人邱兴华。

邱兴华迷信问卦,上山祭祖时多次与铁瓦殿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结怨。

案发前,他曾扬言要报复,此情获警方和邱妻的证实。

)邱兴华的哥哥邱兴富最近一次见邱兴华,是2006年3月份。

从邱兴华的犯罪心理分析谈偏执型人格

从邱兴华的犯罪心理分析谈偏执型人格
刑 罪 联 系 在 一 起 ,所 以 偏 执 型 人 格 历 来 是 犯 罪 心 理
稳 定 的 心 理 品 质 。 格 具 有 动 力 性 和 评 价 性 , 个 体 人 使
的 思 想 和 行 为 具 有 某 种 倾 向 。代 表 了其 整 体 精 神 风 貌 与 社 会 规 范 相 符 的 程 度 。培 养 具 有 健 全 人 格 的 公
“ .6特 大 杀 人 71
常 人 格 , 全 社 会 建 立 公 民 的 心 理 档 案 , 立 评 估 危 在 建 险人 格 的标 准乃迫 在 眉睫 。 在 异 常人 格 中有一 类 被 称 为偏 执 型人 格 障 碍 .
案 ” 犯 罪 嫌 疑 人 。 本 案 中 , 有 包 括 香 客 在 内 的 共 的 共
未 取 , 见 杀 人 并 非 为 了 钱 财 , 被 害 人 也 未 见 明 显 可 而 的 性 侵 犯 , 见 也 并 非 是 见 色 起 意 。 然 办 案 民警 经 可 虽
偏 , 的是 偏 离 常态 , 正 常人 应 该 具有 的思 维 、 指 与 情
感 相 异 ; , 的 是 拿 而 不 放 , 拗 武 断 。 I 具 体 而 执 指 执 l 】 就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ra fAn u Vo a in l o n l h i c t a lg fPoie Ofie s o o Col e o l fc r e c
从 邱 兴 华 曲 犯 罪 理
杨恒毅 . 王 龙
谈偏 瓤 型 八 格
(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 京 103 ) 北 00 8
问 题 。邱 兴 华 交 代 他 杀 人 的 原 因 是 发 现 妻 - 与 道 长 T - 熊 万 成 有 染 . 当 问 为 什 么 会 这 么 想 ,他 的 回 答 竟 然 是 :他 摸 了 我 媳 妇 一 下 ” 很 显 然 , 照 正 常 人 的 逻 “ 。 按

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相隐不为罪?作者:田连峰郭光东面龙来源:《视野》2007年第02期陕西人邱兴华实施罪行后,躲进了深山藏匿。

经过警方的连续奋战,终于在案发三十多天后,在邱兴华的家中擒获了这一杀人狂魔。

对于受害者来说,也许邱兴华的落捕是对他们亡灵的安慰。

但在整个抓捕的过程中,亲情与“大义灭亲”却让邱的家人经历了一场痛苦的抉择。

帮着警察抓爸爸——围捕指挥部发动亲情攻势,将邱兴华的妻子和两个儿女接到案发地,每天派3名民警、2名武警护送疑犯家属上山,在疑犯可能出没或藏身的地方用扩音器喊话,试图用亲情感化疑犯。

——得知邱兴华非常疼爱小儿子,围捕指挥部立即派出4名刑警潜伏在邱兴华家中。

在蹲守的一个月中,警察们不断对同在屋内居住的邱兴华的妻子、三个子女进行思想工作,劝服他们要正确面对此事,邱兴华家人均表示愿意配合警方。

——“看到公安人员奋力抓捕自己的丈夫、父亲,邱兴华的家属受亲情影响情绪顿时激动起来,他们一拥而上,一边哭叫一边撕扯干警,试图阻止对邱兴华的抓捕……”而大女儿则告诉记者,留给她印象最深的事,就是警察叔叔带他们上山,她嗓音颤抖着一道山梁一道山梁地呼喊:“爸爸,我和妈妈还有弟弟来找你了,你已经被包围了,你快出来吧……”“一想起这件事,我就觉得心里特别难受”。

在这个过程中,警察凭借特殊的身份对邱兴华的家人展开强大的思想攻势,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内心朴素的正义思想,邱兴华的家人同意进山诱捕。

警察的做法无可厚非,毕竟抓获凶手是他们的职责;而人们对邱兴华的家人也是拍手称赞,认为其行为是深明大义、大义灭亲之举,值得赞扬。

但我们不应该忽视邱兴华家人的内心感受,置人伦于不顾,以自己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感情为诱饵,亲手将亲人送上审判台,这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天大的痛苦。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相信邱兴华的家人也是经过了痛苦的思考和艰难的抉择。

为了正义和法律?曾看过一篇资料,说培养出波波夫等世界冠军的教练图雷斯基,因被发现在家中窝藏兴奋剂而接受法院传讯,这需要他妻子的证词证实。

从邱兴华案的审判审视中国程序正义的缺失

从邱兴华案的审判审视中国程序正义的缺失

从邱兴华案的审判审视中国程序正义的缺失王思鲁杨丹如同一个正在被解构着的灵魂,我们的社会也正面临着深刻的断裂。

传统制度与现代形态的冲突,固有思维与新生观念的博弈,普通民众与社会精英的对立……无时无刻都在提醒我们一个新世纪的来临, 时代的命题意味着必须在冲突中做出选择,而法治、权利及程序所代表的价值,将最终决定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未来。

当前正在审理中的邱兴华杀人案更是关乎着司法程序正义。

邱兴华案一审被判死刑,对这个已经完全被妖魔化了的杀人凶手判处死刑,不仅是对受害人,更是对所有保持着朴素道德观的民众的告慰,所有结果都似乎在情理之中。

然而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的提出,就如同一枚炸弹,引起了各方巨大的反响。

一边是受害者家属血和泪的控诉以及群情激奋的“不杀之不快”的民意沸腾声;一边是法律专家挥动着法治旗帜为进行着的司法鉴定奔走呼吁,同时法官还承受着自身法律专业素养和道德情感的抗衡。

在这场选择中法官该如何决断?事实上,对案件关注更大的意义已经不是邱兴华是否被判死刑,而是对案件所引发的一系列中国社会现实弊端的反思,首当其冲并且显而易见的就是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一直处于混乱状态,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并且没有与其相配套的措施,操作起来无法可依,导致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当事人和法院常常产生冲突。

在邱兴华案中,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就是最为敏感的问题。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

但是具体到何种情况下应该鉴定,何种情况下不予鉴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法官究竟依据什么来裁量?这便是问题的关键之一。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这方面存在很大漏洞,极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应该尽快以病例形式累积有关指标,形成一个具体的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法律的依据。

司法鉴定是解决专门性的问题,因此理应由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来进行,而非法官仅仅凭借其法律知识和经验就能做出是否准予。

社会失范下的行为选择——对邱兴华案的解读

社会失范下的行为选择——对邱兴华案的解读

社会失范下的行为选择——对邱兴华案的解读
任方真
【期刊名称】《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29)001
【摘要】文章从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入手,以涂尔干等人的社会失范理论为分析进路,从一些案件细节上剖析了邱兴华杀人的行为选择,指出邱兴华的杀人行为是社会失范在个体身上的极端表现。

文章还对社会控制手段进行初步分析,认为法律规则的失效也是影响社会失范下个体行为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总页数】8页(P74-81)
【作者】任方真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9.3
【相关文献】
1.解读司法领域的民意——由邱兴华案引发的思考 [J], 刘昂
2.刑事法视野下的民愤与司法——以邱兴华案为例 [J], 李风林;鲍莹玉
3.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控辩失衡探讨——以"邱兴华案"为例 [J], 李晓丽
4.论中国的司法程序公正和完善--以“邱兴华杀人案”为例 [J], 刘鹏飞
5.社会失范下的行为选择——对邱兴华案的解读 [J], 任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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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反社会人格分析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在冲动之下产生杀人灭庙之犯罪心理。

7月16日,邱兴华持刀斧在铁瓦殿里砍死9男1女。

逃亡35天后,邱兴华返回家时,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擒获。

10月19日,法官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兴华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枪决。

邱兴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1、童年的不幸遭遇;
2、生活上不如意;
3、社会关系处不好等。

他的犯罪行为形成的直接因素是他的情绪与心理失控,最终让他产生犯罪行为。

邱兴华的犯罪心理结构与他自身的变态心理脱不了关系,但不仅有他自身的因素,还有一部分与社会也有关系,两方面共同组成了邱兴华的犯罪心理结构。

而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 ,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它是行为人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犯罪心理结构是个稳固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动态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当然犯罪心理结构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

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因素:童年的不幸遭遇和生活上的不如意促进了邱兴华犯罪心理的产生。

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是由犯罪人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缺陷造成的,而且是不良社会环境因素或个人境遇的产物。

实际上,犯罪心理的形成就是犯罪人在原有心理因素与生理因素基础上,吸收外在环境因素并内化自己的反社会意识而最终形成的。

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的犯罪动机。

由此看见社会关系的处不好直接推动了邱兴华犯罪动机的产生。

邱兴华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加之认为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所以心生愤怒。

由于其社会化的缺陷,导致消极心理滋生,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弥补自身的缺失而放纵犯罪行为,再加上社会化缺陷与犯罪机遇吻合,其犯罪行为必然发生。

邱兴华实施杀人的犯罪具体过程是:邱兴华家贫迷信算卦,导致邱兴华把改变生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子啊祖先石碑上,但铁瓦殿管理人员却阻止了他挪碑,他将自己生活的种种不幸,全部怪罪在铁瓦殿的管理人员头上,一怒之下杀人泄愤。

综上所述,邱兴华的犯罪属于信仰型动机犯罪,信仰型动机犯罪人通常具有严重的反社会认知。

公安人员对邱兴华进行抓捕时,邱兴华对家人大吼:快把菜刀拿来给我。

这种行为正是反社会人格的人所表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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