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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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泼熊法律案件(3篇)

硫酸泼熊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硫酸泼熊事件。

一名男子因饲养的熊逃逸,怀疑是附近村民所为,遂用硫酸将一只熊烧伤。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男子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起硫酸泼熊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1. 事件经过男子张某在自家院内饲养了一只熊,后因熊逃逸,张某怀疑是附近村民所为。

为了找回熊,张某购买了硫酸,并持硫酸在附近村民家中搜寻。

在搜寻过程中,张某发现一只熊,遂用硫酸泼向该熊,导致熊受伤。

2. 事件影响硫酸泼熊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公众对张某的行为表示愤慨,认为其行为违法。

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对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三、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熊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杀、伤害野生动物。

张某饲养熊的行为,虽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其用硫酸泼熊的行为,侵犯了野生动物的生命权,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2. 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造成熊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捕杀、伤害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侵犯了熊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海洋伤熊事件

刘海洋伤熊事件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很早,便听说过关于刘海洋的报道,刘海洋同学系清华大学化学系的高才生,在动物园游玩时将硫酸撒在熊的身上,致使熊严重灼伤。

刘海洋如今已经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学子,也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21岁青年,他已经成为了一只“落水狗”,一只全社会的“落水狗”。

刘海洋错了,应该接受惩罚,甚至是坐牢。

在涉及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刑法第341条,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罪,但该法律保护的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目的是惩处那些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而在“伤熊事件”中,当事人伤害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动物,更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刘海洋所伤害的那5只熊是动物园花数万元买回来的,为了饲养这些动物,动物园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等;并且动物园还利用这些动物来招揽游人参观获取营业收入。

这表明,虽然这5只熊仍具有作为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但事实上已被赋予了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

刘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应依据“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然后在此前提下考虑对他的定罪量刑事宜。

如果刘海洋不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其行为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有媒体说,对刘的处罚触及了我国法律的空白点,这并非正确。

刘海洋的行为不能以虐待动物罪量刑。

即使我国刑法上有此类犯罪,也仅适用于公私豢养者与所豢养动物之间的关系。

法律的目的不是将人一棍子打死,更重要的是对人心灵上的挽救。

学校、家庭培养一名大学生很不容易,刘海洋已为他所犯下的过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他以后还要工作和生活,我们在谴责和反思的同时,不能忘记给他留条后路。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月,清华大学大学生刘海洋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泼洒稀酸,致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园内的黑熊、棕熊、白熊不同程度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著名的法律事件。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月4日,刘海洋携带一瓶浓硫酸,来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园。

他先后对园内三只黑熊、一只棕熊和一只白熊进行了泼洒稀酸的行为。

经过救治,受伤的动物最终得以康复。

2. 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涉嫌违法。

3.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06年6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2006年10月,此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刘海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 一审宣判2006年11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海洋有期徒刑三年。

6. 二审维持原判2007年1月,刘海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刘海洋泼熊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表示愤慨和谴责。

此事件反映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揭示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法律法规完善此事件促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7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3. 教育警示此事件对广大青少年产生了警示作用,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四、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刘海洋泼熊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此事件提醒我们,人类与自然应和谐共生。

我们要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使人们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

注解: 吸水性:吸收物质中的水蒸气或结晶水。可用作干燥剂, 但一般不能干燥 性和_____性气体。 脱 水性:将某些化合物中氢、氧按2:1原子个数比脱去。
注意:
a、浓硫酸使石蕊试纸先变 色,后变__ b、皮肤上一旦沾有浓硫酸,先 , 再 ,最后再涂上 溶液。 色。
(3)强氧化性
[探索]我们知道活泼金属能和稀酸反应 (Zn+H2SO4==ZnSO4+H2 ↑)
那么它能不能和不活泼金属反应呢?
[实验]铜与浓硫酸反应,并检验生成的气体。 [思考] (1)本实验反应的条件是什么? (2)反应前后溶液及铜片有哪些变化? (3)实验发生后品红溶液(或紫色石蕊溶液)有何变 化?由此得出什么结论? (4)盛品红溶液试管口的棉花起什么作用?
[现象]①固:红一黑 ②液,无一棕黑一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KMn04酸性 溶液褪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结论:浓硫酸能和不活泼金属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A
B
C
D
E
练习 1、现有四份等质量等浓度的稀硫酸,向其中
分别加入足量的Mg、MgO、Mg(OH)2、
MgCO3,充分反应后所得溶液的质量分数大小
关系为

2、铜器表面有时会生成铜绿[Cu2(OH)2CO3],
这层铜绿可用化学方法除去,试写出除去铜绿
而不损伤器物的反应的化学方程
式:

脱水性
将有机物中的H和O按2:1的比例脱去H2O
C12H22O11
浓H2SO4
12C + 11H2O + 热量
[思考]用白纸、酒精灯、石棉网、玻棒如何鉴别稀 H2SO4、浓H2SO4? 注意:吸水性和脱水性的区别? [思考]有机物沾上浓硫酸会炭化,皮肤沾上浓硫酸会怎 样?该如何处理?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

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

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

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生物中心主义之一种:动物权利论

生物中心主义之一种:动物权利论

硫酸泼熊案宣判: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4月30日电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 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 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 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 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记者 了解到,如果不出意外,此前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刘海洋将在今年6月份取得清华大学的毕业证书,并 准备继续攻读清华大学研究生。
贾丁斯《环境伦理学》关于“生物中心 主义”的章节。
Tom Regan
1、对辛格的批评


功利主义不能制止对动物的残忍。 如果农场改善牛的生活条件,科学家 给 实验动物打麻醉,就仍有理由对动物行 残忍之事,因为这样做能给许多人对来 巨大快乐,或减轻许多人的痛苦。如用 动物做毒性实验,可解除许多人的病痛。
2、人类对动物的根本错误


我们把动物看作资源,吃它们,利用它 们赚钱,用它们做实验(中国用动物制 药,如对熊插管取胆),利用它们取乐, 如打猎(04年英国有人要求废除禁猎法, 查尔斯王子也赞同),等等。 为什么可以这样对待动物,却不能这样 对待人?若听说那个地方发生了吃人事 件,人们一定震惊。
“物种歧视”违背平等原则



“物种歧视”(Speciesism)与“种族歧视”、 “性别歧视”一样是错误的。 “种族主义者在自己种族的利益与其他种族 的利益冲突时,看重自己种族成员的利益, 结果违反了平等之原则。性别主义者偏袒自 己性别的利益,违反了平等之原则。同样地, 物种主义容许自己物种的利益优先于其他物 种成员的利益。在这三种情况里,我们看到 的模式是一样的。” 新生儿和智障者的道德地位低于成熟健康的 高等动物。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一.案情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刑罚性

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刑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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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 杀害。猎捕是指以猎具、 药物或其他器具及方法捕 捉或捕捞野生动物的行为; 所谓杀害, 是指以任何方式 杀死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刘海洋的行为只是伤害、虐 待动物, 不是杀害, 更谈不上猎捕, 所以, 与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要求的客观行为不符 合。二是主观方面不符合。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 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猎捕、杀害野生动 物的故意,而刘海洋主观上最多只是伤害。如刘海洋 “ 接受民警讯问时的对话: 刘: 我觉得好奇, 因为是兑在 饮料里, 看它能不能辨出里面有东西, 不是存心想伤害 它或怎么着。我比较喜欢动物, 这都是实话。民警: 你 在做之前知道是伤害它吗?刘: 知道, 但不知道后果会 这么严重。 ” 可见, 刘海洋主观上并没有杀害的故意。 所以, 刘海洋的行为是不符合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 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的。此外,有论者认为对象 也不符合。我们认为, 对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来看: 一 是从司法层面看,不存在对象不符合的问题。因为 !""" 年 ## 月 #$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 ##%# 次会议通过公布的 《 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刑法第 &%# 条第一款规定的 “ 珍贵、 释》 第 # 条规定 “ 濒危野生动物 ” ,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 《 濒危野生动植物 种国际贸易公约 》 附录一、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 繁殖的上述物种。 ” 从这一解释来看, 动物园所饲养的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自然属于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 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当然,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 我们持有异议。因为它超出了立法原意。 “ 野生 ” 的本 野生动物 意为未经人工驯养, 如香港 #’’( 年颁布的 《 保护 ( 修订 ) 条例 》 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是: 野生动物指在 普通法上归类为驯化类动物 ( 包括如此归类但迷途或 被遗弃的动物 ) 以外的任何动物。 台湾 #’)) 年公布的 《 野生动物保育法 》 将野生动物解释为: 非经人工饲养 繁殖的哺乳类、鸟类、昆虫类及其他种类的动物。显 然, 这种规定已将特定经过人工驯化、 饲养的野生动物 排除在外,而仅指生活在自然野生状态下的野生动 物。我国 《 野生动物法 》 第 ! 条规定: 野生动物, 是指珍 贵、 濒危的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与重要经 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这个定义来看, 它只强调野生动物的珍贵性、 稀有性和价值性, 并未明 确限定生存环境。但是, 从立法原意来看, 野生动物法 保护的只能是处于野生状态下的动物。因为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处于野生状态, 常常遭到人的破坏, 需要特 ! "# !

2003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浓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

2003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浓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
A. K+、Na+ 、Mg2+、 NO3- B. K+、Na+ 、SO42-、 ClC. CO32-、 Cl- 、I-、NH4+ D. NH4+ 、Ba2+ 、K+、OH-
(1)物理性质: 无色,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能以任 意比溶于水,含HNO3 98%的硝酸—发烟硝酸
(2)化学性质: ①酸性 ②不稳定性
思考:浓硫酸具有强氧化性,稀硫酸是否 有氧化性?如果有,其氧化性与浓硫酸的氧 化性有何不同? 浓硫酸与稀硫酸比较:
稀 H2SO4 :由 H+ 和 SO42- 构成 —— 弱氧化性(由 H+体现)——可与活泼金属反应生成H2 浓H2SO4:由H2SO4分子构成——强氧化性(由 S 体现)— 加热时可与大多数金属和某些非金 属反应,通常生成SO2
常温:能与活泼金属反应
浓H2SO4
加热:能与大多数金属(Au、Pt除外)反应
(注意:不生成H2)
规律:生成物中金属显高价,同时生成 二氧化硫。
(2)与非金属反应:
C + 2H2SO4(浓) == CO2↑+ 2SO2↑+2H2O
讨论:设计实验检验反应产生的气体成分?

(3)与化合物反应:
H2S + H2SO4 = S + SO2 + 2H2O
现象:
①固:红→黑 ②液:无→棕黑→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酸性KMnO4溶液褪 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1)与金属反应
Cu + 2H2SO4(浓)== CuSO4+ SO2 +2H2O
思考:在这个反应中,硫酸起了什么作用?

刘海洋硫酸伤熊案

刘海洋硫酸伤熊案

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
2002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

这一故意残害动物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

“高材生为何会做出如此残忍行为”“一个‘好学生’为什么没有必然成为一名好公民”,社会各界一度有过激烈论争。

时隔一年,“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于2003年4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悄然开庭审理。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的,而“时隔一年”则被外界理解为客观上使刘海洋离开舆论中心,避免在群情激愤下被不公正的对待,并有助于让其完成学业的法律“温情”之举。

根据刘海洋的辩护律师李克敏介绍,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主要围绕着被伤的熊属于“财物”还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法律在“刘海洋伤熊事件”上是否存在空白等问题展开激辩。

其实,早在1年前“伤熊事件”刚发生时,对于刘海洋的行为适用于何种法律的争论就在学术界展开过。

1年来,这场争论仍未平息,并随着前日的开庭,将争论从学术界推进到法庭实质辩论阶段。

新近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今年3月,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增强法律思维刘海洋案例

增强法律思维刘海洋案例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海淀区,共青团 员,自幼在北京上学,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 学校已推荐研究生。曾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 先后两次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 溶液、硫酸溶液,向北京动物园熊山上的黑熊、棕熊 展区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三只黑熊、 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 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003年4月30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 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精品课件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刘海洋说他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小时候 还养过一只鹦鹉。在大学读机电系的刘海洋对所学专业兴趣一般, 对生物学特别感兴趣。但既然喜欢动物为什么又要摧残动物? “从书上看到熊的嗅觉特灵敏,我就想试一下,第一次用火碱没 看到熊的反应;一个月后又想试验一下熊对硫酸有什么反应,但 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时看到熊那么痛苦,我心里也慌了。”
精品课件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2002年2月24日,北京市公安西城分局依法对刘海 洋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3月26日,公安司法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实施取保候审。
2003年3月25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曾在社会上引 起广泛关注的刘海洋用硫酸伤熊案件。时隔一年,西 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精品课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可悲的是,刘海洋身为著名高等院校四年级的学生,却说当 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 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 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

刘海洋:10年前用硫酸泼熊的清华高材生,只为证明一件事

刘海洋:10年前用硫酸泼熊的清华高材生,只为证明一件事

刘海洋:10年前用硫酸泼熊的清华高材生,只为证明一件事2002年2月23日下午1点刚过,北京动物园人群骚动,引起骚动的是两只熊,只见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痛苦地滚来滚去,嘴里还发出一阵阵惨叫,黑熊的周围冒起白烟。

人群中,一位穿着普通,手里拎着食品袋,戴着眼镜,看似十分斯文的男人匆匆向人群外走去,这个人就是刘海洋。

当年的刘海洋年仅21岁,正在清华机电系读大四,他已经通过了研究生考试。

倒在黑熊身上的是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之所以要向黑熊下毒手,是因为他想证明一件事。

刘海洋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机电系,成绩一直很好,他在书上看到,“黑熊分辨东西能力强、嗅觉灵敏”。

可是生活中他又总听人们说“笨熊”,所以他想知道,究竟书里说的是真的,还是人们口中的“笨熊”是真的。

火碱是他从学校实验室偷来的,他佯装给黑熊喂食,趁机把火碱倒在了黑熊的身上。

黑熊疼得惨叫,这一次刘海洋“幸运”逃脱,但是他并没有停止罪恶。

紧接着他又去化工店买了硫酸,装到饮料瓶里,乘坐公共汽车,来到北京公园,继续对黑熊下毒手。

也就有了开头我们说的那一幕。

动物园的工作人员说,刘海洋一共泼了5只熊,有黑熊也有棕熊,有的熊四肢被烧坏,还有的嘴巴被烧坏无法进食,伤得特别严重,甚至失去生活能力。

刘海洋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进而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刘海洋作为清华学生,无疑有着骄人的成绩,从小享受着别人羡慕的目光,但是良知和道德的缺失,也让他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似乎是无懈可击,但从他的成长路线上,也发现了问题。

刘海洋从小没有爸爸,他的妈妈要赚钱养家,所以时间特别少,刘海洋从小跟外婆长大,甚至10多岁了还被外婆搂着睡觉。

他不会说话的时候就认了不少字,刘海洋当年是被小学破格录取的,他比正常年龄小一岁,但因为识了很多字,老师们都感到很惊讶,所以就让他提前上了小学。

在整个求学期间,刘海洋确实是一个优秀的学生,家里有无数的奖状、证书、奖牌,享受了各种各样的荣誉。

清华学生动物园硫酸烧狗熊案

清华学生动物园硫酸烧狗熊案

一些社会学方面的人士也对刘海洋事件背后的心理动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刘海洋用硫酸泼伤黑熊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现阶段青少年情感教育的缺失。当前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倾向,就是过度竞争和过度物质化,这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情感的荒漠化。所谓情感荒漠化是指一个人的注意力只集中在知识或技术等某一个狭窄的领域,而忽略了丰富的情感世界,主要表现为情感冷漠,对人缺乏同情关怀之心,为实现个人目标很少考虑后果。而学校现在经常对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症结在于这些教育没有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求来进行,对于他们在情感问题和人际关系上的困惑,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缺少适合他们年龄特征的指导。在应试教育意识的支配下,成绩成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成绩好的学生的人格问题和情感问题也就容易被漠视,他们情感上的苦闷无法向老师和父母诉说,等到出现问题时,往往已经对社会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
知识和缺失
刘海洋事件带给社会和很多正直善良的人们一种警惕:一度被誉为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刘海洋的罪恶举动仅仅是偶然的丧失理智吗?
刘海洋由一个普通的在校大学生一夜“成名”,成为一个被媒体和公众关注焦点人物。人们从对动物的爱心一直追溯到大学生的素质教育,甚至当代大学生心理成长、单亲家庭的利弊等相关的话题都热得烫手,网上甚至还有很多人在讨论是否应该对他施以酷刑。
据北京动物园方面介绍,他们一共饲养了14只熊,其中有6只为黑熊,其余为棕熊和马熊,这3种熊已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为什么一个名牌大学的学生竟然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无辜的动物?是心智上的残缺还是另有内幕和原因?
刘海洋还是一名特别勤奋的学生,上高中后在夜里12点之前从没睡过觉。他没有什么特别的爱好,“就是喜欢书”,有钱就都用来买书。不喜欢体育活动,体育也比较差,“每次考体育,就像上刑一样”。

教学设计2:4.4.2 硫酸和硝酸的氧化性

教学设计2:4.4.2  硫酸和硝酸的氧化性

第2课时教学设计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1.巩固稀硫酸的性质;掌握浓硫酸的特性及强氧化性。

2.培养学生用新概念重新理解旧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设计实验、动手实验、观察现象,并根据实验现象得出可能的规律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1.通过浓硫酸和稀硫酸性质比较教学,分析其可能有的性质,并设计实验来证明,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探索新知识的欲望,且在实验研究中培养求实、进取的优良品质。

2.使学生初步掌握研究物质的方法——结构分析、推测可能的性质、设计实验、观察现象、分析现象、得出结论,再辩证地分析结论的适用范围。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浓硫酸和稀硫酸性质比较教学,对学生进行“现象与本质”“量变与质变”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教育;通过动手实验,使其体会理论上的理解和亲手实验的不同,而且实验不总是每次都能成功,分析教训、总结经验,培养学生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科学品质和认真仔细、实事求是的作风。

教学重点浓硫酸的化学性质(强氧化性)教学难点研究某物质的程序和方法教具准备浓硫酸、纸、火柴、白糖、铜片、布、硝酸、硝酸钡、烧杯、玻璃棒、试管、铁架台、酒精灯、导管等教学过程[多媒体]化学家的“元素组成通式”——C4H4Clear—Head 清醒的头脑Curious—Heart 好奇的精神Clever—Hands 灵巧的双手Clean—Habit 洁净的习惯师:如果我们能以化学家的科学素养来要求我们自己,那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科学高峰一定瑰丽多姿。

下面请同学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听一则小故事。

[投影]清华学子刘海洋伤熊事件。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

这一故意残害动物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同时,“高材生为何会犯如此低级错误?一个‘好学生’为什么没有成为一名好公民”的疑问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地讨论与深入地思考。

(材料有很强的震撼力,学生陷入了沉思)师:刘海洋为何用浓硫酸残害黑熊?浓硫酸又具有哪些重要性质?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研究的内容。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罪刑法定原则初探_兼析刘海洋伤害黑熊是否构成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初探_兼析刘海洋伤害黑熊是否构成犯罪

熊的口腔、食管和气管严重被灼伤,现无法进食和难
以医治而生命垂危;另只黑熊眼睛也严重烧伤,其中
右眼已经失明。!))! 年 * 月 # 日刘海洋被北京西城
分局拘留后又取保候审。
从该案可知,刘的行为不构成刑法 %*# 条的 “非 法捕杀野生动物罪”或 “非法狩猎罪”;也不够成 !+, 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 “破坏生产
一、类推制度与扩张解释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意味着对法律的理解和解 释,司法活动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同时司法实践还 更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精神和 要义的阐发,由隐到显。解释涉及到对条文的限制或 扩张解释,但不管怎样,只要它符合立法原意和要 求,就符合罪行法定。只是要特别注意扩张解释和类 推解释的区别: (/ 二者的思维模式不同。类推是从国家、社会全体 的立场出发,先认定某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即便法律没 有明文禁止也要惩处。只是为了定罪量刑,才比照类似 的分则条文以资援引,其具有定罪方面的创设性。 扩张解释是从能否纳入条文解释的范围出发, 去考虑扩展法律禁止的各种行为,即主要衡量刑法 条文的内容是否包括某种行为。如果确定某条文的 内容也应包括某行为,而条文的词句术语字面或涵 义过窄,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立法目的时,通过 扩张解释可真正实现罪行法定要求,所以它具有词 义方面的补充性。如飞机可解释为飞行器、运输农用 车可解释为汽车;通讯光缆可解释为电线;伤害动物 类的财产可以解释为毁坏财产等。 !/ 二者认识的方法不同。类推解释是立足个案 行为的危害性及程度,关注的是刑法条文适用的相 似性,它先通过分析个案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再找出 相近的条文比照适用,这已超出了该型法条文的可 能含义。如过去职务侵占或贪污非公有制企业财产 的行为,类推比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这种行为 根本不属于盗窃的范畴,但都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所以只有比照盗窃罪最为相似。 扩张解释则立足的是刑法条文的本义和范围,

精神分析故事三则(三)

精神分析故事三则(三)

论狗、人及心理教育大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狗熊的事情尚未了结,又出了另外的新闻――“大学生用微波炉活烤小狗”。

一时间沸反盈天,人们怒火的矛头指向两处:一是说这两个大学生本人“变态”、“有精神病”、“有人格障碍”;一是说这培养两个人的学校的教育的失败。

记得刘海洋的事情刚出来的时候,就有人约我写稿,叫我说说他的“人格障碍”,我当时拒绝了。

因为我没见过刘海洋本人,没给他做过精神检查,怎么能凭着一个单一的古怪行为就诊断人家是这个那个精神病呢?这对刘海洋是不公平的,也违反职业道德。

烤小狗的大学生的事情出来后,网络上又有人给他下了“诊断”,但现在后续报道出来了,狗的女主人说,她当时只是开个玩笑罢了。

不管事实如何,我在雅虎里用“微波炉+小狗”查到了这样一条信息:美国有个老太太也用微波炉烤过小狗,因为她的小狗浑身湿透,她想用微波炉让小狗舒服些。

但在搜狐的网友评论中,只有一、两个人是从这样“预设无罪”的观念去理解别人的行为,在一片咬牙切齿的痛骂声中显得很显眼。

为什么我们总喜欢把别人往坏处想?为什么我们对别人缺乏同情、关怀和爱?特别是当我们还没有搞清楚这位大学生烤小狗的动机到底是什么之前,就已经把别人当作“变态”、“精神病”来处理了。

而且,即便他有精神病,难道精神病患者就应该遭到歧视、遭到唾弃、任人辱骂?人类患精神病,大体的原因是遗传、神经递质的改变和环境。

前两者是医生和生物学家要负责的,而在这方面,至今医学界无甚进展,就象癌症一样是医学难题,所以从这方面讲,谴责别人有精神病就象质问癌症病人“你为什么要得癌症?”一样蛮横,这也违反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有关法律。

从环境的因素来讲,一个人心理有障碍,往往和他周围的人有关系。

所以当大学生出了问题后就把责任推向校方实在也是不讲道理,一个人进大学时已经18岁左右,他的心理已经差不多定型了。

怎么能说他的一些异常行为是大学里塑造出来的呢?所以由这件事就批判大学教育的那些人实际上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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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在定性方面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

三.结果
2003年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评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不能定罪。

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

因此,应该认定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不构成犯罪。

他们指出,之所以出现对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定性难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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