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第1287号】刘传林故意伤害案——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传林,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传林犯故意伤害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传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传林故意伤害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情是由被害人父亲引起。
刘传林的辩护人另提出刘传林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传林与刘元生、刘元生的侄子刘某某均系湖南省永兴县油麻乡高城村老高城组村民。
2015年5月,刘传林与刘元生因琐事在刘某某家发生打斗,刘传林受伤。
后刘传林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经村干部及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起意用硫酸泼洒刘某某的孩子。
刘传林从他人处骗得硫酸后,将硫酸倒入平时用来喝茶的塑料水壶中,准备作案。
同年8月17日11时许,刘传林见刘某某的儿子刘甲(被害人,时年8岁)、女儿刘乙(被害人,殁年5岁)与其孙子在一起玩耍,便赶回家中拿出装有硫酸的塑料水壶,将刘甲、刘乙骗至村后山树木中偏僻处,强行给刘甲灌食硫酸,刘甲反抗,刘传林将刘甲按倒在地,将硫酸泼洒在刘甲脸上、身上。
刘甲挣脱后跑回村中求救。
刘传林又强行将硫酸灌入刘乙口中,并朝刘乙脸上、身上泼洒。
作案后,刘传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刘甲、刘乙相继被送往医院抢救,刘甲经抢救脱险,刘乙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
经鉴定,刘乙系被他人用强腐蚀性物质作用于体表和上消化道,致极重度烧伤,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刘甲头面部、胸部、双眼球被硫酸烧伤,现双眼无光感,容貌重度毁损,评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林采取强行灌食和泼洒硫酸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传林因刘某某没有及时劝阻其与其他人的厮打而迁怒于刘某某,继而用硫酸报复无辜被害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不悔罪,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 案例教学.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案例教学辩论与讨论案例一、辩论案例案例一:王成江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成江,男,20岁,春江市人,汉族,系春江市体育学院武术系学生,住该学院学生宿舍北楼227房间。
某年11月5日晚9时许,王成江邀其同学张强、郭玲、吴文英、王文建、张严五人一起去本市广华区人民东路87号波音练歌房内唱歌娱乐,在包房内唱了使几分种后,点歌机坏了,几人欲离开歌厅,在结帐前厅,歌厅服务员吴圆圆、赵玉等人上前阻挡,要求王成江等人付80元的包间费,王听后非常不满,认为收费太高,只愿付半价。
此时,正在该练歌房会友的被害人张学平(该市吴桥派出所民警)出面干涉,并自称是歌厅老板的朋友,认为王成江等人应付80元包间费,一分也不能少。
为此,张、王发生争吵。
为防止事态扩大,王成江的同学张强劝住了王成江,并主动付了80元的包间费。
王成江心中仍觉不满,在往外走时,对张学平说:“我记住你了,咱们走着瞧。
”张听后,挡住了王的去路,王成江推了张一把,要其让开,张学平即拽住王成江的上衣,问其想干什么,两人拉扯互殴过程中,张学平用左手掐住王成江的脖子,将其按在吧台边的凳子上,用右手打王成江后脑两拳,情急之下,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后各刺中张胸、腹部一刀。
致张的心脏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王作案后,乘他人忙于送张到医院急救之机,打了一辆出租车,匆忙离开波音练歌房,未敢回学院,躲在前进立交桥下呆了一夜。
一大早,他向同宿舍的倪庆柱打了电话了解张学平的伤势情况,倪庆柱劝其自首,王成江说:“我现在心里乱得很,也很害怕,你能到前进立交桥西来接我吗?”倪庆柱答应马上就到,让王在原地等他。
正值倪庆柱要出门时,其班主任老师王辉同公安人员恰巧到宿舍抓捕王成江,倪便同公安人员一同到前进立交桥西,将在此等候的王抓获归案。
在侦查过程中,王成江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只承认扎了张学平一刀,至于扎中何部位自己也不清楚,但医院诊断证明及春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均证实被害人胸部、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均系上钝下锐的单刃锐器所致,致命伤为刺中胸部的一刀,被害人系因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
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
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
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
“硫酸泼熊”事件与青少年学生的人格优化
对 “ 酸 泼 熊 ”事 件 的反 思 硫
“ 酸滢熊 ’事 件是高校 学兰所为 .这值得反思 : 硫 首 先, 该事件说 明 有一 部分青 少年学 生确实 存在不
司 程 度 的 人 格 唪 碍 , 于 人 格 具 有 社 会 意 义 , 而 对 青 少 由 因
年学生 的人格现状不 能掉以 轻心 “ ^格 ”是哇格 气质 的台 一, 而性格在 宴中 占居 凌心地位 。 性格 是一个 人列自 己 对他 人 、 对社 会的心理 倾向,包括 对事物 的、 价 、好 皿
恶 、 避 等 方 面 ,与 一 个 人 前 品 德 与世 界 观 紧 密 相 联 趋 丰 士 表 现 出 与之 相 应 的 f 为 方 式 . 此 , 格 具 有 直 接 的 社 会 j 园 性 意 义 ,某 些 性 格 特 征 对 社 台 有积 极 意 义 , 些 则 具 消 极 意 某 义 ,甚 至 对 社 会 有严 重 危 害 。 刘 海 洋 而 言 ,他 是 否 属 心 就
理变态 , 殳有掌 握足够的 心理事 之 前, 在i 牛 l 显然不 能随意 推断 旦从他用硫 酸伤 害黑熊这 一社会不能接 受的 生活准 则 与不 道德自 行 为来 分析 ,他的 性格多 少带有 异常特征 = j 此 性格是人对现雯 的稳 定的态度 , 表现 为人甑 惯了的 行 为 方 式 。 此 ,如 果 一 个 人 具 有 了 消 极 的 性 格 特 征 ,总 因
维普资讯
心 理 与 就 业 辅 导
硫 黢 熊 " li ̄ t-
_
青 ◆ 掌 生 的 人 格 优 了 年 匕
朱 宝 荣
今年 2月 2 8日 ; 京动 园发兰朗 “ 酸浅§ ”事 E 硫 S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生物中心主义之一种:动物权利论
硫酸泼熊案宣判: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4月30日电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 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 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 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 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记者 了解到,如果不出意外,此前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刘海洋将在今年6月份取得清华大学的毕业证书,并 准备继续攻读清华大学研究生。
贾丁斯《环境伦理学》关于“生物中心 主义”的章节。
Tom Regan
1、对辛格的批评
功利主义不能制止对动物的残忍。 如果农场改善牛的生活条件,科学家 给 实验动物打麻醉,就仍有理由对动物行 残忍之事,因为这样做能给许多人对来 巨大快乐,或减轻许多人的痛苦。如用 动物做毒性实验,可解除许多人的病痛。
2、人类对动物的根本错误
我们把动物看作资源,吃它们,利用它 们赚钱,用它们做实验(中国用动物制 药,如对熊插管取胆),利用它们取乐, 如打猎(04年英国有人要求废除禁猎法, 查尔斯王子也赞同),等等。 为什么可以这样对待动物,却不能这样 对待人?若听说那个地方发生了吃人事 件,人们一定震惊。
“物种歧视”违背平等原则
“物种歧视”(Speciesism)与“种族歧视”、 “性别歧视”一样是错误的。 “种族主义者在自己种族的利益与其他种族 的利益冲突时,看重自己种族成员的利益, 结果违反了平等之原则。性别主义者偏袒自 己性别的利益,违反了平等之原则。同样地, 物种主义容许自己物种的利益优先于其他物 种成员的利益。在这三种情况里,我们看到 的模式是一样的。” 新生儿和智障者的道德地位低于成熟健康的 高等动物。
2003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浓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
(1)物理性质: 无色,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能以任 意比溶于水,含HNO3 98%的硝酸—发烟硝酸
(2)化学性质: ①酸性 ②不稳定性
思考:浓硫酸具有强氧化性,稀硫酸是否 有氧化性?如果有,其氧化性与浓硫酸的氧 化性有何不同? 浓硫酸与稀硫酸比较:
稀 H2SO4 :由 H+ 和 SO42- 构成 —— 弱氧化性(由 H+体现)——可与活泼金属反应生成H2 浓H2SO4:由H2SO4分子构成——强氧化性(由 S 体现)— 加热时可与大多数金属和某些非金 属反应,通常生成SO2
常温:能与活泼金属反应
浓H2SO4
加热:能与大多数金属(Au、Pt除外)反应
(注意:不生成H2)
规律:生成物中金属显高价,同时生成 二氧化硫。
(2)与非金属反应:
C + 2H2SO4(浓) == CO2↑+ 2SO2↑+2H2O
讨论:设计实验检验反应产生的气体成分?
△
(3)与化合物反应:
H2S + H2SO4 = S + SO2 + 2H2O
现象:
①固:红→黑 ②液:无→棕黑→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酸性KMnO4溶液褪 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1)与金属反应
Cu + 2H2SO4(浓)== CuSO4+ SO2 +2H2O
思考:在这个反应中,硫酸起了什么作用?
∆
刘海洋硫酸伤熊案
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
2002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
这一故意残害动物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
“高材生为何会做出如此残忍行为”“一个‘好学生’为什么没有必然成为一名好公民”,社会各界一度有过激烈论争。
时隔一年,“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于2003年4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悄然开庭审理。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的,而“时隔一年”则被外界理解为客观上使刘海洋离开舆论中心,避免在群情激愤下被不公正的对待,并有助于让其完成学业的法律“温情”之举。
根据刘海洋的辩护律师李克敏介绍,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主要围绕着被伤的熊属于“财物”还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法律在“刘海洋伤熊事件”上是否存在空白等问题展开激辩。
其实,早在1年前“伤熊事件”刚发生时,对于刘海洋的行为适用于何种法律的争论就在学术界展开过。
1年来,这场争论仍未平息,并随着前日的开庭,将争论从学术界推进到法庭实质辩论阶段。
新近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今年3月,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对刘海洋伤熊案的思考
新 刑 法 在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一 节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 杀 害 的 概 念 只 中 也 规 定 了 非 法 猎 捕 、 害 珍 贵 、 杀 濒
性 质 的 认 定 上 却 产 生 了 争 议 。 观 点 能 采 取 狭 义 说 , 杀 害 就 是 杀 死 。他 危 野 生 动 物 罪 。 根 据 司 法 解 释 , 即 珍
一
条 罪 名 , 此 不 构 成 犯 罪 。 因
为 纳 入 毁 坏 的 范 畴 ,把 伤 熊 行 为 定 动 物 园 驯 养 的 珍 贵 、 危 野 生 动 物 , 濒
导 致 上 述 分 歧 的 根 本 原 因 在 于 性 为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 刘 海 洋 伤 熊 案 所 涉 及 的 伤 害 珍 贵 、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的 行 为 是 目前 刑 法 规 释 , 反 对 把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珍 贵 、 如 此 , 能 体 现 刑 法 对 珍 贵 、 危 野 又 才 濒 定 上 的, 非 法 猎 捕 、 杀 害 珍 那 么 在 刑 法 中 就 找 不 到 可 以 适 用 的 北 京 动 物 园 的 5只 熊 所 体 现 的 法 益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下 简 称 以
法 》) 3 条 , 成 非 法 杀 害 珍 贵 、 人 主 观 上 必 须 有 杀 死 珍 贵 、 濒 危 野 院 第 41 构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罪 ; 点 二 , 为 刘 海 生 动 物 的 故 意 , 客 观 上 采 取 了 杀 死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对 于 盗 窃 数 额 观 认
维普资讯
塞坌_ 堑 ■
林 公 安
纠冶 浑
刘海洋伤熊行为无罪之辩
"""""""""""""""""#
"""""""""""""""""""# """""""""""""""""#
刘海洋伤熊行为 无罪之辩
黄明儒 黄旭巍
《 伤熊事件的法律责任 》 , 载《 法制日报 》 ! 谢望原: !""! 年 # 月 $ 日。 若行为人以 “ 杀害 ” 这种重程度的 “ 损坏 ” 或者说 “ 毁灭 ” 的方式侵害国家对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所 " 当然, 有权时, 应适用特别条款即刑法第 #%& 条第一款。从这个意义上讲, 存在着刑法第 !’$ 条与第 #%& 条第一款的竞合。前者为普 通条款, 后者属特别条款。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而排除普通法。
!"# !
"""""""""""""""""""#
一、 本案涉嫌罪名分析
残害动物的刘海洋可能多少有些心理变异,但他
似乎并不属于可以免责的精神病人。 易言之, 他具备完 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明确了这一前提之后, 特定化的 “ 刘海洋 ” 在我们的视野中已经消失或者说变得无关紧 要了: 无论他是风华正茂的 “ 天之骄子 ” , 还是目不识丁 的乡村野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需要关注的仅仅 是其故意伤害动物的行为。 刑法典 $%% 多个罪名之中, 与本案相关且在传媒中各有人主张的有如下四个罪 名: ( 一) 故意伤害罪。 乍一看, 伤熊行为似乎十分符合 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正是对动物的伤害行为并且 已经得逞—— — 造成了憨厚可爱而无辜的几只狗熊肌体 严重受损, 有的甚至会因此终身致残。 但对刑法中个罪 的理解,不能仅凭罪名望文生义,否则就容易闹出笑 话。 因为罪名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往往没有表现出该罪 罪状的全部内容。故意伤害罪属于 “ 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 民主权利罪 ” 一章, 其完整的罪状是 “ 故意伤害他人 身体 ” 。 显然, 动物不是 “ 他人 ” 或“ 公民 ” , 不属于此罪的 犯罪对象。可见,本案与故意伤害罪可谓风马牛不相 及。
刘海洋案件法律证成(3篇)
第1篇一、引言刘海洋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海洋案件进行证成分析,探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
二、案件背景2006年1月,年仅13岁的刘海洋在重庆动物园内用硫酸泼向了多只黑熊,导致其中一只黑熊死亡。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对刘海洋的行为进行了谴责。
案件发生后,刘海洋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3年。
三、案件法律证成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刘海洋作为未成年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人。
(2)犯罪客体:刘海洋的行为侵犯了动物园内黑熊的生命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3)犯罪主观方面:刘海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黑熊,却故意实施,表明其具有故意伤害黑熊的犯罪意图。
(4)犯罪客观方面:刘海洋在动物园内使用硫酸泼向黑熊,造成其中一只黑熊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刘海洋故意伤害黑熊,造成其中一只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刘海洋年仅13岁,属于未成年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其年龄和犯罪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判决依据(1)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刘海洋有期徒刑13年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2)伦理道德:在判决过程中,法院还应当考虑到刘海洋的行为对动物生命权的侵害,以及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破坏。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充分体现对动物生命权的尊重,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挽救。
四、结论刘海洋案件的法律证成分析表明,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对刘海洋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月,清华大学大学生刘海洋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泼洒稀酸,致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园内的黑熊、棕熊、白熊不同程度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著名的法律事件。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月4日,刘海洋携带一瓶浓硫酸,来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园。
他先后对园内三只黑熊、一只棕熊和一只白熊进行了泼洒稀酸的行为。
经过救治,受伤的动物最终得以康复。
2. 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涉嫌违法。
3.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06年6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2006年10月,此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刘海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 一审宣判2006年11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海洋有期徒刑三年。
6. 二审维持原判2007年1月,刘海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刘海洋泼熊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表示愤慨和谴责。
此事件反映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揭示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法律法规完善此事件促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7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3. 教育警示此事件对广大青少年产生了警示作用,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四、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刘海洋泼熊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此事件提醒我们,人类与自然应和谐共生。
我们要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使人们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一.案情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内容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更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
有人说,21世纪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迈入生态文明的时代,运用刑法手段来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这种手段。
文章从2002年的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谈起,引出对当今生态文明建设伦理支点的探析,阐释了当今学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基本的伦理观点及其各自对于指导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存在的局限性,在此框架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的伦理支点的探析方案——即坚持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将生态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刑事法律规范当中,对现行的刑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进和创新。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刑法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一、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环境伦理观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当今学界从人类的角度出发,将之划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人类中心主义,其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顾名思义就是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作用和地位,论其本身也有强弱之分。
第一种,我们习惯称之为强人类中心主义,也被人称作人类沙文主义。
它以近代的机械论世界观及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为基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人是万物之灵,也是道德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的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其他存在物只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的工具,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之外。
第二种,我们通常称之为弱人类中心主义,也称作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这种观点的倡导者是美国的哲学家诺顿(Bryan G•Norton),他认为,人类的中心地位是一个历史事实,因而主张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强势意义进行限制和削弱。
这种弱人类中心主义是以理性意愿的满足作为评价一切价值标准的主义。
刘海洋问题的心理学分析
《心理咨询理论与实务》课程作业授课教师:姓名学号班级09--1完成日期2010-10-20 成绩题目关于对刘海洋伤熊事件的动力学分析(10分)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两次残害北京动物园中的黑熊,这一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请根据警方和记者对刘海洋本人和家人以及周围人的采访材料(见附件),完成下面几个问题:1.刘海洋的基本信息情况2.刘海洋的生活状况3.刘海洋的家庭问题(父母关系)4.刘海洋成长历史(当前问题的历史、心理历史)5.刘海洋的心理问题(诊断)6.请用精神分析理论分析刘海洋的主要问题(请大家独立完成)1一、基本信息情况姓名:刘海洋;性别:男;年龄:22周岁(2002年时);籍贯:北京市;就读学校:清华大学;专业:计算机系;婚姻状况:未婚;健康状况:无严重疾病史,然缺乏运动;爱好与兴趣:看书,生物,数理化;生活独立能力:极弱;学习成绩:好;人际关系:差,缺乏朋友;恋爱情况:无恋爱史性格:内向,寡语,不善交流家庭基本情况:单亲,父母离异,随母亲同祖母生活,家里贫困,母亲司机,母亲文化较低对其溺爱,学习上严格,祖母无文化;二、刘海洋的生活状况刘海洋是清华大学的本科生,而且成绩优异,可谓学业有成,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着许多不足。
现在从社会角色、应激和社会支持三方面进行讨论。
1、社会角色:A社会的期望:刘海洋作为一个大学本科生,社会对他的期望应该是努力完成学业,学习知识,遵守社会规范,培养各种能力,为将来进入社会做准备。
但在刘在角色接受和角色表现方面表现的不尽如人意,虽然他的学习成绩优异,但是他表现出了明显的偏科倾向,对于文史类的知识十分缺乏。
他的生活闭塞,缺乏兴趣和人际的交流。
由于现在所学的专业并不是自己的兴趣所在,所以他对自己的专业缺乏认同。
并且最后做出了伤熊事件,严重违反了社会规范和道德要求。
B母亲的期望:从对刘之母的采访可以看出,刘母对刘期望只有一个,那就是努力学习,取得好成绩。
刘海洋:10年前用硫酸泼熊的清华高材生,只为证明一件事
刘海洋:10年前用硫酸泼熊的清华高材生,只为证明一件事2002年2月23日下午1点刚过,北京动物园人群骚动,引起骚动的是两只熊,只见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痛苦地滚来滚去,嘴里还发出一阵阵惨叫,黑熊的周围冒起白烟。
人群中,一位穿着普通,手里拎着食品袋,戴着眼镜,看似十分斯文的男人匆匆向人群外走去,这个人就是刘海洋。
当年的刘海洋年仅21岁,正在清华机电系读大四,他已经通过了研究生考试。
倒在黑熊身上的是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之所以要向黑熊下毒手,是因为他想证明一件事。
刘海洋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机电系,成绩一直很好,他在书上看到,“黑熊分辨东西能力强、嗅觉灵敏”。
可是生活中他又总听人们说“笨熊”,所以他想知道,究竟书里说的是真的,还是人们口中的“笨熊”是真的。
火碱是他从学校实验室偷来的,他佯装给黑熊喂食,趁机把火碱倒在了黑熊的身上。
黑熊疼得惨叫,这一次刘海洋“幸运”逃脱,但是他并没有停止罪恶。
紧接着他又去化工店买了硫酸,装到饮料瓶里,乘坐公共汽车,来到北京公园,继续对黑熊下毒手。
也就有了开头我们说的那一幕。
动物园的工作人员说,刘海洋一共泼了5只熊,有黑熊也有棕熊,有的熊四肢被烧坏,还有的嘴巴被烧坏无法进食,伤得特别严重,甚至失去生活能力。
刘海洋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进而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刘海洋作为清华学生,无疑有着骄人的成绩,从小享受着别人羡慕的目光,但是良知和道德的缺失,也让他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似乎是无懈可击,但从他的成长路线上,也发现了问题。
刘海洋从小没有爸爸,他的妈妈要赚钱养家,所以时间特别少,刘海洋从小跟外婆长大,甚至10多岁了还被外婆搂着睡觉。
他不会说话的时候就认了不少字,刘海洋当年是被小学破格录取的,他比正常年龄小一岁,但因为识了很多字,老师们都感到很惊讶,所以就让他提前上了小学。
在整个求学期间,刘海洋确实是一个优秀的学生,家里有无数的奖状、证书、奖牌,享受了各种各样的荣誉。
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刑罚性
"""""""""""""""""""#
! "# !
捕、 杀害。猎捕是指以猎具、 药物或其他器具及方法捕 捉或捕捞野生动物的行为; 所谓杀害, 是指以任何方式 杀死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刘海洋的行为只是伤害、虐 待动物, 不是杀害, 更谈不上猎捕, 所以, 与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要求的客观行为不符 合。二是主观方面不符合。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 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猎捕、杀害野生动 物的故意,而刘海洋主观上最多只是伤害。如刘海洋 “ 接受民警讯问时的对话: 刘: 我觉得好奇, 因为是兑在 饮料里, 看它能不能辨出里面有东西, 不是存心想伤害 它或怎么着。我比较喜欢动物, 这都是实话。民警: 你 在做之前知道是伤害它吗?刘: 知道, 但不知道后果会 这么严重。 ” 可见, 刘海洋主观上并没有杀害的故意。 所以, 刘海洋的行为是不符合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 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的。此外,有论者认为对象 也不符合。我们认为, 对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来看: 一 是从司法层面看,不存在对象不符合的问题。因为 !""" 年 ## 月 #$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 ##%# 次会议通过公布的 《 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刑法第 &%# 条第一款规定的 “ 珍贵、 释》 第 # 条规定 “ 濒危野生动物 ” ,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 《 濒危野生动植物 种国际贸易公约 》 附录一、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 繁殖的上述物种。 ” 从这一解释来看, 动物园所饲养的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自然属于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 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当然,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 我们持有异议。因为它超出了立法原意。 “ 野生 ” 的本 野生动物 意为未经人工驯养, 如香港 #’’( 年颁布的 《 保护 ( 修订 ) 条例 》 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是: 野生动物指在 普通法上归类为驯化类动物 ( 包括如此归类但迷途或 被遗弃的动物 ) 以外的任何动物。 台湾 #’)) 年公布的 《 野生动物保育法 》 将野生动物解释为: 非经人工饲养 繁殖的哺乳类、鸟类、昆虫类及其他种类的动物。显 然, 这种规定已将特定经过人工驯化、 饲养的野生动物 排除在外,而仅指生活在自然野生状态下的野生动 物。我国 《 野生动物法 》 第 ! 条规定: 野生动物, 是指珍 贵、 濒危的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与重要经 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这个定义来看, 它只强调野生动物的珍贵性、 稀有性和价值性, 并未明 确限定生存环境。但是, 从立法原意来看, 野生动物法 保护的只能是处于野生状态下的动物。因为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处于野生状态, 常常遭到人的破坏, 需要特 ! "# !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
注解: 吸水性:吸收物质中的水蒸气或结晶水。可用作干燥剂, 但一般不能干燥 性和_____性气体。 脱 水性:将某些化合物中氢、氧按2:1原子个数比脱去。
注意:
a、浓硫酸使石蕊试纸先变 色,后变__ b、皮肤上一旦沾有浓硫酸,先 , 再 ,最后再涂上 溶液。 色。
(3)强氧化性
[探索]我们知道活泼金属能和稀酸反应 (Zn+H2SO4==ZnSO4+H2 ↑)
那么它能不能和不活泼金属反应呢?
[实验]铜与浓硫酸反应,并检验生成的气体。 [思考] (1)本实验反应的条件是什么? (2)反应前后溶液及铜片有哪些变化? (3)实验发生后品红溶液(或紫色石蕊溶液)有何变 化?由此得出什么结论? (4)盛品红溶液试管口的棉花起什么作用?
[现象]①固:红一黑 ②液,无一棕黑一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KMn04酸性 溶液褪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结论:浓硫酸能和不活泼金属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A
B
C
D
E
练习 1、现有四份等质量等浓度的稀硫酸,向其中
分别加入足量的Mg、MgO、Mg(OH)2、
MgCO3,充分反应后所得溶液的质量分数大小
关系为
。
2、铜器表面有时会生成铜绿[Cu2(OH)2CO3],
这层铜绿可用化学方法除去,试写出除去铜绿
而不损伤器物的反应的化学方程
式:
。
脱水性
将有机物中的H和O按2:1的比例脱去H2O
C12H22O11
浓H2SO4
12C + 11H2O + 热量
[思考]用白纸、酒精灯、石棉网、玻棒如何鉴别稀 H2SO4、浓H2SO4? 注意:吸水性和脱水性的区别? [思考]有机物沾上浓硫酸会炭化,皮肤沾上浓硫酸会怎 样?该如何处理?
从伤熊事件谈起
洋完全生活在母亲设定的轨道里。 刘母认为她为儿子做了自己能做 的一切.并且这些都是为了儿子 好。但是。令人悲哀的是:正是她替 儿子作出的所有决定.致使刘海洋 成为一个有心理缺陷、缺乏生活能 力的人。
以上反思确实折射出了我们 教育中的种种弊端。但是。作为语 文教育工作者.我们仅仅停留在这 个反思层面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 在教学中积极作为.充分发挥语文 教育的人文教育功能.避免此类悲 剧的发生。结合这次课程改革,我 们认为有三点值得我们格外注意:
其次。在课程资源开发上,要 加强语文与生活的密切联系。要积 极开发各地区蕴藏的自然、社会、 人文等多种语文资源。空洞的课本 说教只会让学生厌烦,语文老师应 带领学生积极走入生活.利用当地 具有丰富人文属性的语文课程资 源来进行语文教学。在教学中,必 须选取合适的切入点,使生活自然 地融入语文,使语文自然地走进生 活.从而使学生的素养在生活情境 中获得和谐的发展。
【社会聚焦】
以
编者按:前一段时间.出现了令全社会哗然的伤 熊事件。由此,人们发f*-I:被人称为天之骄子的清华 大学学生.何以成了伤熊的凶手?我们基础教育中的 人文教育何以落空?新世纪的语文教师又能做点什 么呢?作为一名一线的语文教育工作者,您或许能从 伤熊事件得出更多的启示。欢迎您来信告诉我们。
饬熊
再次是我们的家庭教育0 家庭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一个 重要场所。毫无疑问。家庭对学生 的影响是巨大的.教育必须充分利 用家庭这一教育资源。但是现如 今,家庭教育有许多问题。大多数 父母对孩子过于溺爱.在生活上大 包大揽,有些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 程中则过于专制.对孩子没有起码 的尊重。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孩子 很难获得独立生活的能力。刘海洋 的悲剧与他的家庭教育有很大的 关系。在母亲的严厉管教下。刘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在定性方面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
三.结果
2003年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评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不能定罪。
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
因此,应该认定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不构成犯罪。
他们指出,之所以出现对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定性难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