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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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
数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维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促进机械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第三条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为70人;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第四条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第五条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
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第六条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机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畜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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