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发放工作操作细则(1)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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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发放工作操作细则
一、发放林权证工作细则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工作是林地、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推动林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调动广大农民植树造林积极性、依法管理森林资源有着重大意义。
1、基本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对森林、林木、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或作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进行初始登记,发放林权证。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退回或废止,不得一地多证。
(二)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林权、权属的规定进行。对已承包的林木、林地,应按承包期发放林权证。
(三)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林权证。
(五)公开的原则。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申请须知事项。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2、组织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当务之急,要限期完成,任务十分艰巨。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实施此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解决好林权纠纷,做
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3、范围和对象
此次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发证的对象是全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
4、林权证发放的程序
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即申请登记、审核和发证三部分。
(一)申请登记。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权证明,应先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好后,个人林权的申请,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由该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后交所在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交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村集体林权的申请,交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的林权申请,直接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路、铁路、水利、农垦、农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申请,应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个别跨区域较多而不便于属地办理可直接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申请,交所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个人林权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时向村民公布初审结果),乡镇政府中审,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最终审核。乡村集体林权,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以及公路、铁路、水利、农垦、农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由所辖昙、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由所辖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林业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终审。
(三)发证。经自治区、地、市、县(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林权登记要求的申请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证。
5、验收标准
林权证发放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验收。验收标准:第一,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第二.林权证填写面积与实地、图表面积相符;第三,发证机关建档工作完备齐全;第四、林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二、基本概念及名词解释:
●登记范围及规定
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3.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4.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所。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所。。
5.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1.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是否是初始登记是相对于权利人而定的,只要申请人对某一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登记,就是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初始登记过之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面积、林种或林木状况等主要因子依法发生部分变化后,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变化了的登记因子,如果不及时变更,将会影响到原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所以要求,权利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是指原登记过后的森林、林木、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为他用,因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在流转过程中已经全部转让给他.人,致使林权权利。人完全失去原林权证证明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林权权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并向登记机关交回原林权证。
●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也就是说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专门从事森林保护和经营的林场、森工企业局、营林公司、苗圃,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也;有铁路、水利、农业、交通、学校、部队等部门,以及广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个人,随着林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日趋活跃,参与林地流转的行业和人员更加广泛,所以将来林权权利人的构成更加丰富。只要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任何—项权利都可成为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四至说明及证明、设计任务书、森林、林木资源状况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