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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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情况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至哺乳期满,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时到次日8时)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期间,每班分两次各有15分钟补充食物的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的产假,采取节育措施后,可继续享受两个月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产假期满后到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7、矿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妇科疾病普查,费用由矿行政支付,占用时间按出勤对待。

8、矿对正常出勤的女职工每月发放32元的卫生费。

9、单位不能以结婚、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害、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害作业”的规定,杜绝招收录用未成年工。

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在生产全过程中,抓好全员的动态安全,由被

动安全管理转为主动预防管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矿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增强自主保安意识,促使职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化。广泛开展反“三违”活动。

矿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会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于工会提出的问题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矿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切实做好职业危害特别是工业粉尘危害的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

定,采取各种防降尘措施,购置使用完善各种防降尘设施,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现场的工业粉尘测点合格率稳步提高。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矿按有关规定发放保健津贴,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按期复查,及时给予治疗和疗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在合同解除前进行职业病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条矿根据国家和行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工种、岗位和作业场所的需要,按期向职工发放质量合格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工会对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在夏季和冬季,对有关作业场所和有关工作岗位的职工,分别采取防暑降温或防寒保暖措施,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三条工会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协助矿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支持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提高职工自主保安的意识和技能。工会支持矿按照职代会通过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支持对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矿尊重和支持工会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中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实行群众监督。支持群监组织和协管会开展工作,保证群监网员和协管员的津贴和活动经费。

第四条矿录用、招收新工人要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对新工人要进行规定时间的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职

工进行专门的培训,经考核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第五条矿严格执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和建档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工会对已建档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有权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行政

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伤事故管理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办理工伤手续。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矿必须通知工会参与调查处理,工会有权对矿所属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矿执行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规定禁忌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护理假等待遇。

矿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妇科疾病普查,费用由行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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