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造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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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造假案例分析

【篇一:ipo造假案例分析】

(4)2012年7月17日,因有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决定终止对新大地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请地方证监局进行核查。监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5)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立案稽查。

(6)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新大地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

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

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

年度

虚增利润总额(万元)

实际利润总额(万元)

虚增比例

2009年度

280.00

1414.57

19.79%

2010年度

305.82

2349.64

13.02%

2011年度

2,042.36

2167.30

94.23%

针对新大地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6月28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

1、经销商身份:新大地唯一一家自营销售公司去年8月19日才在

广东梅州注册成立,梅州之外没有设立任何销售分支机构,剔除6

位无法确认身份的自然人外,30家经销商有将近70%都在公司所在

地广东梅州,对于茶油这样的消费品,没有一张强大的销售网络,

新大地巨额的收入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2、客户身份:在新大地最近3年的前十大客户中,找不到一家大型

商超卖场(仅2009年出现了唯一一家当地的小型ka卖场——梅州

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但后者在当年仅实现57.48万元的茶

油销售后便没了下文),反而是个人大户频频出现,还有一批神秘

的法人客户走马灯似的换人。

3、毛利奇高:毛利率水平不仅远远高出食用油加工行业的上市公司,甚至超出全国规模以上茶油加工企业80%~142%。据此计算得出的

生产成本严重不足,甚至不够买油茶籽、茶饼等主要原料的成本

4、关联交易、自买自卖:

(1)新大地最近3年前十大客户涉及到的22家客户中,居然有近

十家客户被查出包括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等问题,甚至还

指向了新大地董秘赵罡、验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合宇以及实际控制

人黄运江的多位亲属:

(2)作为连续3年贡献突出的北京市场“主力军”,北京和风大地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重要客户,则离奇地指向了赵罡和赵合宇;(3)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核心客户和最大的茶油客户,梅

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2010年曾为黄运江的侄女黄双燕所持有,招股说明书却虚假记载。同时,这家专卖店的出资人邹琼,原来不

过是没有决策权的新大地公司员工,看似毫无关联的背后,巨额销

售暗藏“自买自卖”的嫌疑;

(4)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一批核心客户,梅州志联实业有

限公司、梅州市维顺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康之基农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则指向了另一起蓄意隐瞒的关联方——

黄运江的亲戚黄娴娴及其背后的“马家军

5、审计机构不独立

赵合宇作为新大地的验资签字注会,同时担任新大地第三大股东——大昂集团的总裁。

三、处罚结果

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新大地及相关中介涉嫌违

法违规案件情况

1、行为定性:

新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

券法》第193条[1]所述行为。

2、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处罚结果:

(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结果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2]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

3条、第5条[3]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如下:

t 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顶格处罚】

对黄运江、凌梅兰[为夫妻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担任

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采取

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顶格处罚】

t 对监事及财务总监凌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10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t 对董事黄鲜露、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

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对董事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何日胜、奚如春、监事马建华、

陈增湘、林明华、副总经理李明、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

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2)保荐机构南京证券:

南京证券在新大地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

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慎

核查,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违反

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4]和

第233条所述情形。

t 警告: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

公开谴责、限期6个月责令整改: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

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法定罚上限:撤销保荐资格】

保代处罚被撤销资格并终身禁入: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

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法定罚上限:30万元,撤销从业资格】:

(3)审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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