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造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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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来融资扩张。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上市融资,不惜进行财务造假,以粉饰业绩,从而达到蒙蔽投资者、提高股价的目的。

胜景山河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详细分析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事件,探究其背后的成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和治理类似事件。

二、胜景山河公司简介及IPO背景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以山水画为主题的旅游公司,近年来在旅游行业表现突出。

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胜景山河决定通过IPO融资。

在准备过程中,公司向公众展示了其靓丽的财务数据和盈利模式,成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手法分析1. 虚增收入:胜景山河通过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虚增了大量的营业收入。

这些虚假交易在财务报表上表现为大量的合同和销售订单,但实际上并未产生真实的现金流。

2. 虚减成本:公司在成本方面也进行了造假,通过低估成本、减少费用支出的方式来提高净利润率。

这主要体现在部分费用的推迟入账、某些支出项目的削减或省略等方面。

3. 虚构资产:为了增强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公司虚构了一些不存在的资产或项目,如虚构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及后果1. 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因信任公司的财务报表而进行投资,由于财务造假导致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股价崩盘:一旦财务造假被揭露,公司股价将面临崩盘式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损失。

3. 法律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责,包括罚款、刑事责任等。

4. 信誉受损: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将受到严重损害,影响其未来的业务发展和融资能力。

五、案例分析的启示与建议1. 加强监管: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2.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揭开隐形入股投行利益链一、案例背景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11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

截至2011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至今停牌。

而在上市后,其造假行为仍然在持续。

证监会查证,欣泰电气《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货币资金。

而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还存在重大遗漏。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研究》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研究》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研究》一、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然而,近年来资本市场上的财务造假问题层出不穷,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欣泰电气作为一家曾经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其IPO财务造假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造假手段、影响及后果,并探讨预防和治理财务造假的措施。

二、欣泰电气公司背景及IPO过程欣泰电气是一家主要从事电气设备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在筹备IPO过程中,公司通过一系列操作以期达到上市要求。

然而,在审计和监管过程中,公司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

三、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手段1. 虚增收入:欣泰电气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额等方式,使财务报表上的收入数字虚高。

2. 伪造凭证:公司伪造了大量的会计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收款单据等,以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

3. 操纵利润:通过调整成本、费用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等手段,操纵利润,使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水平虚高。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及后果1. 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因信任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损失严重。

2. 损害公司信誉: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3. 法律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面临法律追究和处罚。

4. 影响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预防和治理财务造假的措施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审计和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财务造假行为。

2.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企业应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公司信息。

3.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防止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4.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财务造假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洪良国际IPO造假与毕马威审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洪良国际IPO造假与毕马威审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Fut e Co ur s mmi so 以 下 简 称 “ 港 证 s i n,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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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国际IO 造假与 P 毕马威审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文 /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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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良国 际 20 洪 0 6~ 20 08年报 告的 毛利 率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进入资本市场。

然而,在IPO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达到上市标准或吸引投资者,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其中财务造假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针对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胜景山河公司背景及IPO过程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主要从事XX业务。

为了实现更快的发展和扩大市场份额,公司决定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

在IPO过程中,胜景山河公司积极配合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工作,最终成功在A股市场上市。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影响1. 财务造假手段胜景山河公司在IPO过程中,通过虚构收入、夸大利润、操纵成本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具体来说,公司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伪造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了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此外,公司还通过操纵成本、调整会计政策等手段,使得公司的财务报表看起来更加优秀。

2. 影响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产生了误判。

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信誉度,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此外,胜景山河公司还面临了监管机构的处罚和投资者的索赔,给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四、案例分析1. 造假动机胜景山河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吸引投资者和提高股价。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此外,一些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合作共赢的心理,从而助长了财务造假的风气。

2. 造假手段的漏洞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段存在诸多漏洞。

首先,公司在进行虚假交易和伪造合同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内部监控和审计机制,使得这些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其次,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会计政策不当、成本操纵等问题,导致财务报表失真。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已成为众多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追求上市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却因财务造假而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胜景山河公司便是其中一例。

本文将通过对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以期为投资者、监管部门及企业提供借鉴。

二、胜景山河公司背景及IPO过程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以制造业为主的综合性企业,曾计划在A股市场进行IPO。

在筹备过程中,公司通过美化财务报表、虚构业务等方式,试图达到上市标准。

然而,这些行为最终被监管部门发现,导致公司IPO进程受阻。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分析1. 虚构业务收入:胜景山河公司通过虚构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虚增业务收入。

这些虚增的收入往往没有实际业务背景,仅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预期目标。

2. 资产评估失真:公司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低估负债、高估资产的情况。

这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失真,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3. 关联方交易:胜景山河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大量交易,通过这些交易来调整财务报表。

这些交易往往缺乏透明度,难以被外界察觉。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1. 损害投资者利益:财务造假使投资者无法获取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损害投资者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3. 影响企业声誉: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使公司形象受损。

五、应对措施及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披露信息,对涉嫌财务造假的企业进行严惩。

2. 提高信息透明度:企业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3.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报告2022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报告2022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报告2022【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报告2022】一、引言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IPO(首次公开发行)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估值和资本市场的认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包括造假等行为。

本报告将对龙宝参茸公司的IPO造假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二、案例背景龙宝参茸公司是一家中国参茸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计划在2022年进行IPO。

该公司在招股书中声称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独特的技术和广泛的销售渠道,预计未来业绩将持续增长。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造假行为。

三、造假手段1. 销售收入虚增:龙宝参茸公司通过与合作伙伴进行虚假交易,将实际销售额夸大,从而增加公司的销售收入。

这些合作伙伴实际上是由公司内部人员或关联方控制的虚假公司。

2. 利润虚增:为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龙宝参茸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和减少成本等手段,将实际利润夸大。

例如,将一部分成本记入其他费用,或者将一部分费用记入资本支出。

3. 资产虚增:为了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净资产收益率,龙宝参茸公司通过虚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手段,将实际资产夸大。

例如,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费用资本化,或者将无形资产估值过高。

四、造假原因1. 市场压力:在中国资本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估值和资本市场的认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由于投资者普遍对高增长行业和高增长企业抱有较高期望,企业为了满足这些期望,不惜采取造假手段。

2. 盈利压力:企业为了满足投资者对高盈利能力的期望,不惜采取虚增销售收入和减少成本等手段,将实际盈利夸大。

这种盈利压力可能来自于投资者、股东或高管的要求。

3. 监管不严: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相对薄弱,监管手段和力度有待加强。

一些企业利用监管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采取了造假等违法行为。

五、案例教训1. 强化监管: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能和透明度,减少企业利用监管漏洞的机会。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2017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2017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20172017年,龙宝参茸公司因为涉嫌IPO造假而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案例背景:龙宝参茸是一家中国参茸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计划在2017年进行IPO,以进一步扩大其业务规模。

然而,在IPO申请过程中,公司被指控存在造假行为,引发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质疑。

造假行为:1. 销售数据夸大:龙宝参茸被指控夸大了其销售数据。

公司声称其年销售额达到数亿元,但后来调查发现,这些数据是通过虚构销售订单和销售记录来实现的。

2. 虚假资产:公司声称拥有大量的参茸资源和资产,但实际上,这些资产的价值被夸大了。

公司通过虚构的采购和存货记录来支撑这些虚假资产。

3. 财务数据篡改:公司被指控篡改了其财务数据,以掩盖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公司虚构了销售收入和利润,并隐瞒了债务和亏损。

影响:1. 投资者损失:由于公司的IPO造假行为,投资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他们可能会购买到虚假的股票,并因此蒙受损失。

2. 市场信心受损:这起案件对整个市场的信心造成了重大冲击。

投资者可能会对其他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怀疑,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

3. 法律和监管机构介入:当IPO造假行为曝光后,法律和监管机构会介入调查。

这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罚款、诉讼和其他法律后果。

反思:1. 透明度和问责制: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企业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

如果公司能够提供真实和可靠的财务信息,并对其行为负责,这样的案件可能会被避免。

2. 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在发现和防止IPO造假行为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他们应该加强对公司财务报告和IPO申请的审查,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投资者的尽职调查:投资者在购买股票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所投资的公司具有真实和可靠的财务状况。

总结: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件,揭示了公司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

这起案件对投资者和市场信心造成了重大冲击,并引发了对监管机构的质疑。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研究》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研究》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研究》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进入资本市场。

然而,一些企业在追求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忽视了财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导致了一系列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

欣泰电气作为一家曾经在资本市场引起关注的上市公司,其IPO财务造假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借鉴。

二、公司背景及IPO概况欣泰电气是一家专注于电力设备制造的企业,其在电力设备领域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为了实现快速发展,公司决定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

在IPO过程中,公司向投资者展示了其优秀的业绩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成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影响然而,随着监管部门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的深入调查,其IPO财务造假事件逐渐浮出水面。

欣泰电气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虚构利润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这些造假行为导致公司股价大幅波动,投资者损失惨重,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

四、案例分析(一)虚增收入欣泰电气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

这些虚假交易往往没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只是为了制造出虚假的收入增长。

此外,公司还通过夸大业务规模、虚构合同等方式来进一步虚增收入。

(二)虚减成本为了虚增利润,欣泰电气还采取了虚减成本的方法。

公司通过减少实际成本支出、虚构成本结转等方式来降低账面成本,从而提高账面利润。

此外,公司还通过调整折旧、摊销等会计政策来进一步降低成本。

(三)虚构利润除了虚增收入和虚减成本外,欣泰电气还通过虚构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公司通过虚构销售订单、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来制造出虚假的利润增长。

这些虚构的利润往往没有实际的业务支持,只是为了掩盖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五、后果与启示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事件给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首先,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许多投资者因信任公司的财务报表而遭受了巨大损失。

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ppt 44张)

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ppt 4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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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主营业务收入
胜景山河2007-2010年度利润表趋势图
胜景山河的上述指标都基本呈上升趋势,尤其是营业收入。从2007年到2009年 绝对值翻了近一倍,截至到2010年9月,其营业收入高达14129.38万元,也比行业 平均水平8000多万元高出6000多万。 但胜景山河的产品销量非常有限,在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酒楼饭店等很难看 到胜景山河的产品,实地考察结果与报表上的“华丽”天壤之别。公司的巨额销量 令人质疑,涉嫌虚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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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分析----内部因素
②财富角度 IPO股票一旦成功可以使企业股东的财富急剧增值。 企业上市前的股东原始投入相对较低,上市后股票价值通过市值计算,如果 上市后企业的经营业绩良好和发展潜力良好,那么股东的股票价值将获得 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巨大增值,为企业股东带来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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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分析----内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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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分析----外部因素
①保荐人责任缺失,协助造假 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保荐人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如果保荐人一旦出现 问题,那么该企业的上市就要打上很大的问号。 根据胜景山河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2008年1月30日就己介 入胜景山河的IPO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林辉。在报告中,平安证券声称:“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流程;保 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杳,尤其要査看发行人主要生产部门,确 认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真实性和演变情况等。” 但是,在有关胜景山河事件的资料屮,我们可以看到胜景山河对多项数据造假 ,林辉的承诺显得不堪一击。这也可以看到保荐人林辉在其工作中不但没有 做好本职的工作,责任缺失,反而协助企业编造了谎言。 保荐人的责任缺失和协助造假,而不是责令上市公司改正,这也为胜景山河 IPO造假制造了机会。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一)案例介绍丹东欣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是辽宁欣泰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子公司,基本业务是制造、加工和销售各类电抗器、电容器等多种变压器设备。

于2011年3月,欣泰电气第一次申请上市,可是并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允许。

欣泰电气按照审核建议对辽宁省欣泰的部分经营资产进行收购吞并,但于是同时,收购后欣泰电气的经营收入并未上升,反而降低了。

另外,辽宁欣泰控股股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亏损,这对欣泰电气的经营业绩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巨大影响。

所以,欣泰电气最后仍不能上市。

在2011年11月,向证监会欣泰电气再次提出上市申请。

欣泰电气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上市。

欣泰电气的主要产品上市成功后产量大幅增加,但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有所下降,与生产经营的总原则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欣泰电气表现十分普通,主营业务收入呈现下降的趋势,每一年所欠债务也日益上升。

因此,上市后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欣泰电气。

欣泰电气除了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证监会的同意,还在募集资金上动了手脚,并没有进行如实的汇报,同时对资金募集的进度也并未表明清楚,财务报告中更是有多处造假,针对欣泰电气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辽宁省相关部门终是于2015年6月11日对其下达管制通知。

有关部门对欣泰电气下达管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也于2015年7月14日再次涉入调查该企业。

随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欣泰电气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16年8月向公安部门报案审查,在审查结果出来后,欣泰电气的相关股票于2016年9月2日停止上市。

有关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发布后,该公司也正式开始受到行政责任的相关处罚,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因此于2016年9月6日停止上市,一年的审查过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彻底停止欣泰电气的股票交易。

(二)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及行政责任1.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分析针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的审计案件,需要对该企业签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通过下表欣泰电气各年审计师名单我们可以得知,自2013年到2015年欣泰电气任用了两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它们分别是北京兴华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对于2013年和2014年的审计一直是交由北京天华处理,审计事务所的更换是2015年完成。

“欣泰电气”IPO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舞弊案例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国际上财务造假案件屡见不鲜,国内近几年也陆续披露不少上市公司造假案件,例如康美药业、长虹公司、康华农业等等,这些案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更使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的财务损失。

财务报表成为造假重灾区,许多公司或是为了大股东的私利,或是为了 IPO上市集资,不择手段,无视法律,发布载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堂而皇之的公开发行股票进行上市交易。

欣泰电气在其IPO过程中就采取了财务舞弊手段实现了上市目的,从整个造假案件中,可以看出无论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或是监管机构等角度,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

本文以欣泰电气财务造假退市为例,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方法,并结合各种理论知识分析了欣泰电气IPO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在分析过程中,不仅详细分析了舞弊手段,找出舞弊原因,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舞弊防范对策。

全文写作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

介绍了欣泰电气案例分析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阐述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案例描述,首先,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介绍,描述了上市经历,并对欣泰电气舞弊受证监会处罚的情况进行了阐述。

其次介绍了欣泰电气的舞弊手段,包括:虚减应收账款、虚增利润、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外部审计未勤勉尽责、信息披露不完整。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首先,介绍了分析欣泰电气财务舞弊的理论依据,包括财务舞弊的内涵、财务舞弊的动因、财务舞弊的治理方式。

其次,系统分析了欣泰电气舞弊的原因,包括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内部控制机制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存在的问题、政府监管流于形式的弊端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导致的后果。

另外,描述了财务舞弊对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不良影响。

第四部分,案例结论与启示,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造假案例进行了反思并得出结论。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一、背景介绍在资本市场上,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向公众出售股票来筹集资金,实现企业发展和扩大规模。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能够成功上市,不择手段地进行财务造假,以获取更高的估值。

胜景山河公司的IPO财务造假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胜景山河是一家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在A股市场上市。

在IPO之前,该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手段来夸大自己的业绩,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和认可。

然而,当财务造假终于被揭露的时候,投资者们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市场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二、财务造假手段分析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收入虚增胜景山河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将尚未完成的项目销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中。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夸大公司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吸引投资者和潜在合作伙伴。

然而,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准则,没有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实力。

2.费用支出隐藏为了掩盖财务造假的痕迹,胜景山河公司采取了将一部分费用支出隐藏的手段。

比如,将本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计入其他项目,或将费用支出计入长期资产等。

这样一来,公司的成本支出得到了减少,利润水平得到了提高,为公司的上市打下了亮丽的财务基础。

3.现金流量伪装为了掩盖公司的财务问题,胜景山河公司在财务报表中通过调整现金流量来达到目的。

比如,通过虚构与现金流量相关的交易,增加现金流量的表现;或者在财务报表中隐藏现金支出的事实等。

这些伪装手段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误导,让他们对公司的真实状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三、财务造假的原因分析财务造假背后往往有着复杂而深层次的原因。

在胜景山河公司的案例中,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激进的业绩目标为了能够成功上市,胜景山河公司设定了激进的业绩目标。

然而,实际经营中,公司往往难以实现这些目标。

为了弥补业绩差距,公司不得不通过财务造假手段来填补。

2.管理层的诚信缺失胜景山河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缺失也是造成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背景介绍: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一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者以法定货币购买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以便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公司会通过财务造假来掩盖其实际财务状况,这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案例分析:胜景山河是一家在中国知名的能源开采和生产企业,在2010年进行了IPO。

然而,不久之后,投资者开始怀疑该公司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经过调查,揭示出胜景山河的财务造假行为。

1. 假冒交易:胜景山河通过与虚构的或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制造了大量的收入和支出,以夸大公司的营收和利润。

这些假冒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不良情况。

2. 资产虚增:为了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实际价值,胜景山河故意将一些不具备实际价值的资产列为公司的财产。

这些虚增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和机械设备等。

3. 费用转移:通过向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支付过高的费用,胜景山河在财务报表上夸大了自己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公司的利润和纳税义务。

4. 伪造合同:通过伪造合同和虚假的交易凭证,胜景山河制造了一系列虚假的收入和支出。

这使得公司的财务报表看起来更加健康和可靠。

分析与影响: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的揭露对投资者和公司治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 投资者保护:这起案例揭示了IPO过程中财务造假的风险。

投资者需要更为警惕并加强尽职调查,以减少投资风险。

2. 市场透明度:这起案例让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更加关注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核力度,维护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公司治理:这起案例也揭示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公司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更加规范的财务报告准则,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杜绝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造假案例分析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造假案例分析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造假案例分析目录一、背景介绍 (1)二、媒体关注的焦点 (1)三、新大地的会计责任 (3)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4)五、对案例的思考 (5)(一)外部治理之媒体的监督 (5)(二)控股股东带来的代理成本 (5)(三)法律法规之上市审核制 (5)(四)公司治理之内部控制 (6)(五)对执业质量的思考 (6)参考文献: (8)一、背景介绍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1日,主营如下:茶皂素系列产品研发及山茶油加工、油茶苗培植及油茶基地开发;洗发护发、沐浴液化妆品及生物有机肥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

虽然其在业内默默无名,却在中介机构的护航下,一路过关斩将,于2012年5月18日成功过会(创业板发审委2012年第36次会议),成为“茶油第一股”。

随后便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步步揭开了新大地的造假谜团。

创业板自2009年10月开板以来,尚未发现重大造假上市案例。

新大地暴露出的种种乱象,涉嫌造假情节如此严重、手段如此丰富,着实令人震惊,堪称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股!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0月15日分别公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3、54、55和56号文分别对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处罚。

二、媒体关注的焦点(一)研发环节1.新大地并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稿显示,新大地2009年至2011年的研发费用占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仅为5.86%、2.42%和1.9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如是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3%。

按此规定,新大地显然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资料】ipo造假案例分析

【资料】ipo造假案例分析

ipo造假案例分析【篇一:ipo造假案例分析】(4)2012年7月17日,因有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决定终止对新大地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请地方证监局进行核查。

监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5)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立案稽查。

(6)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新大地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

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年度虚增利润总额(万元)实际利润总额(万元)虚增比例2009年度280.001414.5719.79%2010年度305.822349.6413.02%2011年度2,042.362167.3094.23%针对新大地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6月28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1、经销商身份:新大地唯一一家自营销售公司去年8月19日才在广东梅州注册成立,梅州之外没有设立任何销售分支机构,剔除 6 位无法确认身份的自然人外,30家经销商有将近70%都在公司所在地广东梅州,对于茶油这样的消费品,没有一张强大的销售网络,新大地巨额的收入又是如何实现的呢?2、客户身份:在新大地最近3年的前十大客户中,找不到一家大型商超卖场(仅2009年出现了唯一一家当地的小型ka卖场——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但后者在当年仅实现57.48万元的茶油销售后便没了下文),反而是个人大户频频出现,还有一批神秘的法人客户走马灯似的换人。

洪良国际造假案例分析

洪良国际造假案例分析

洪良国际造假案例分析洪良国际公司(港股)财务造假案例洪良国际,1993年创立于福建福清。

公司主要生产综合化纤类针织布料,为李宁、迪卡侬、Kappa、美津浓等运动品牌供应商。

2009年12月24日,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功。

2010年3月30日,由于招股说明书涉嫌存在重大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严重夸大财务状况,上市仅三个月余的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公布上市后的首份财务报告前夕,被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勒令停牌。

截至2012年6月,洪良国际IPO造假事件的性质得以认定。

财务造假“秘诀”: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严重夸大财务状况。

1)布料偏高的毛利率。

洪良国际的主营业务布料生产属于传统的低毛利加工企业,毛利普遍偏低,最多的10%左右,但2006~2008年报告的毛利率分别为23%、25%和28%,远高于同业水平。

2)收购品牌膨胀的销售额。

2008年5月,洪良国际以1.4亿元人民币收购麦根服饰(MXN),作为上市的最重要卖点。

公开资料显示,麦根服饰的目标消费群为18~35岁之间,且其品牌定位的市场格局趋于稳定,空间并不大。

但至2009年6月底止的13个月内,麦根服饰贡献超过4.68亿元收入,毛利达1.55亿元,已高出收购价;每店每月平均销售高达6.2万元,较安踏等知名品牌高出一倍。

3)相悖的业绩报告。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洪良国际的营业额、税前盈利和现金数据均失实。

营业额虚报超过20亿元人民币,盈利夸大近6亿元人民币,招股章程内载有多项不实及严重夸大陈述,使其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的毛利率远远高于同行,并以“粉饰”后的报表完成上市。

社会影响:2012年6月20日,因招股书资料造假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超过两年的洪良国际宣布,与香港证监会达成协议,同意按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时每股报价2.06港元,回购公司股份,涉及7700名小股东,最多赔偿10.3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破天荒地直接采取民事手段勒令上市公司赔偿,不仅为香港罕见,在全球范围内也少有先例。

【证券法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案

【证券法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案

欣泰电气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欣泰电气IPO造假被强制退市一案是中国从证券市场永久退市的第一案。

欣泰电气曾二度冲击IPO,2012年7月3日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其首发申请。

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015年5月,辽宁证监局对辖区内的欣泰电气进行现场检查,至此欣泰电气总会计师与其高管协定的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的方式来虚报财务数据的行为终于东窗事发。

后由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在2013年的年度报告和2014年的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事实与重大遗漏。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

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对违法事实的处罚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1和第二十条2中关于新股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 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根据上述两项事实,足以认定欣泰电气虚假上市的相关实施,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中,欣泰电气退市是毋庸置疑的,且也是广大股民和市场管理人员的呼声。

但是在《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3之规定,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不过只需要缴纳募资金额5%以下的罚1《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证券法》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万福生科IPO造假分析

万福生科IPO造假分析

营业利润
2 5 ,5 4 8,5 6 6 .3 8
净利润
2 6 ,5 3 3 ,1 9 2 .O 1
图 1 公 司 治理 结构 图
—1 4,3 6 5,2 5 3 .8 7 —1 3,6 7 8,4 0 3 .4 0 3 9 ,9 1 3,8 2 0 .2 5 与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一1 5 .3 4 % 一1 4 7 .6 0 % 4 0.2 l 1 ,5 9 5 .4 1 与 上 年 同期 相 比 一1 4 .8 4 % 一1 4 3 .7 8 %
万福 生科 I P O造 假 分 析
赵 若 妤
摘 要 :2 0 1 2年 创 业板 市场 爆 出湖 南 万福 生科 I P O财 务 信 息 造 假 案 引发 社 会 关注 。虚 假 的 会计 信 息妨 碍 了证 券 市 场 的 有 效 性 ,为 投 资者的利 益带来 巨大损失。本文将根据 湖南万福生科 I P O财务信息造假 , 分析其财务造假 的涉案 方式 ,并据以提 出防范财务造假的对策。 关键词 :财务造假 ;案例 分析;防范对策
表 2 万福生科 2 0 1 2年 中 报数 据 更 正 前 后 变 化 金 额 :元
营业 收入
更正前 更 正 后 虚 增 2 6 9,7 6 0,2 1 3 .2 2 8 2,1 6 9,3 9 6 .6 1 1 8 7,5 9 0,8 1 6 .6 1 与上 年 同期 相 比 更正前 更 正后 1 6 .1 8 % 一6 4 6 l %
司上半年部分生产线出现了长期停产 ,对业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而万 福生科公 司却并没有及时地披露这一事件。不仅如此 ,随着研究的步步 深人 ,万福生科其实早在 I P O时就存在很多问题。万福生科于 2 0 1 1年 9 月2 7 日登 陆 创 业 板 ,根 据其 招 股 书 ,公 司 2 0 0 8 ~2 0 1 0年 向 大 客 户 中 意糖果麦 芽糖浆 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2 3 0 7 .0 6万元 、2 1 8 9 .1 4万元 、3 1 0 2 .6 7万元 。同期 ,万福生科麦芽糖浆历年的销售 均价为 2 .6 0元/ 公 斤 、2 .6 6元/ 公斤 、2 .6 7元/ 公斤。 由此 推算 ,中意糖果从 万福生 科 采购的麦芽糖 浆为 8 8 7 3 .3 1吨、8 2 2 9 .8 5吨 、1 1 6 2 0 .4 9吨。据专业 人士提供的糖果生产合理使用 麦芽糖浆 比例测算 ,中意糖果 2 0 1 0年 的 麦芽糖浆合理耗用量仅为 4 3 0 0吨。但万福 生科对中意糖果 的麦 芽糖 销 量则高达 1 1 6 2 0 .4 9吨 ,为其合理用量的 2 .7倍。 通过这样 的虚拟交 易 ,万福生科 实现了虚增收入骗取上市资格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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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造假案例分析【篇一:ipo造假案例分析】(4)2012年7月17日,因有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决定终止对新大地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请地方证监局进行核查。

监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5)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立案稽查。

(6)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新大地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

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年度虚增利润总额(万元)实际利润总额(万元)虚增比例2009年度280.001414.5719.79%2010年度305.822349.6413.02%2011年度2,042.362167.3094.23%针对新大地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6月28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1、经销商身份:新大地唯一一家自营销售公司去年8月19日才在广东梅州注册成立,梅州之外没有设立任何销售分支机构,剔除6位无法确认身份的自然人外,30家经销商有将近70%都在公司所在地广东梅州,对于茶油这样的消费品,没有一张强大的销售网络,新大地巨额的收入又是如何实现的呢?2、客户身份:在新大地最近3年的前十大客户中,找不到一家大型商超卖场(仅2009年出现了唯一一家当地的小型ka卖场——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但后者在当年仅实现57.48万元的茶油销售后便没了下文),反而是个人大户频频出现,还有一批神秘的法人客户走马灯似的换人。

3、毛利奇高:毛利率水平不仅远远高出食用油加工行业的上市公司,甚至超出全国规模以上茶油加工企业80%~142%。

据此计算得出的生产成本严重不足,甚至不够买油茶籽、茶饼等主要原料的成本4、关联交易、自买自卖:(1)新大地最近3年前十大客户涉及到的22家客户中,居然有近十家客户被查出包括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等问题,甚至还指向了新大地董秘赵罡、验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合宇以及实际控制人黄运江的多位亲属:(2)作为连续3年贡献突出的北京市场“主力军”,北京和风大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重要客户,则离奇地指向了赵罡和赵合宇;(3)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核心客户和最大的茶油客户,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2010年曾为黄运江的侄女黄双燕所持有,招股说明书却虚假记载。

同时,这家专卖店的出资人邹琼,原来不过是没有决策权的新大地公司员工,看似毫无关联的背后,巨额销售暗藏“自买自卖”的嫌疑;(4)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一批核心客户,梅州志联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市维顺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康之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则指向了另一起蓄意隐瞒的关联方——黄运江的亲戚黄娴娴及其背后的“马家军5、审计机构不独立赵合宇作为新大地的验资签字注会,同时担任新大地第三大股东——大昂集团的总裁。

三、处罚结果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新大地及相关中介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情况1、行为定性:新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1]所述行为。

2、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处罚结果:(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2]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3]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如下:t 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顶格处罚】对黄运江、凌梅兰[为夫妻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顶格处罚】t 对监事及财务总监凌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t 对董事黄鲜露、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对董事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何日胜、奚如春、监事马建华、陈增湘、林明华、副总经理李明、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2)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南京证券在新大地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4]和第233条所述情形。

t 警告: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

公开谴责、限期6个月责令整改: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法定罚上限:撤销保荐资格】保代处罚被撤销资格并终身禁入: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30万元,撤销从业资格】:(3)审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所在新大地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223条[5]、233条所述情形。

t 没一罚二: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10万元,并罚款220万元;【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t 责令改正:对大华所责令改正。

【法定罚上限:撤销证券服务资格】签字会计师处罚:对签字会计师王海滨和刘春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10万罚款,终身禁入】(4)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所未按行业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审慎尽责,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所述情形t 没一罚二:没收大成所业务收入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签字律师处罚:对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刘韬给予警告,并对丘远良、刘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林平、刘韬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对刘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罚款10万,终身禁入】案例2. 天能科技财务造假案例一、上市历程1、公司概况公司全称: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未能上市)注册地址:太原高新区总部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秦海滨注册资本(万元):11100主营业务:专业从事晶体材料、单晶硅制造、单晶硅切割、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以及太阳能照明、太阳能电站等应用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上市时间:/(未能上市)招股时间:/(未能招股)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2、上市里程碑(1)2010年12月13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2011年3月31日,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

(3)2012年2月1日进行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4)在媒体提出质疑后,天能科技于2012年4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5)2012年8月21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进行现场检查,期间发现天能科技涉嫌财务造假。

(6)2012年9月21日,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和大信所涉嫌违法违规立案稽查。

后续分别对民生证券、君泽君律所立案稽查。

(7)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天能科技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1、招股书2011年1至9月财务数据造假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

经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

销售回款近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年度虚增利润(万元)实际利润(万元)虚增比例2011年度38153358.6113.59%针对天能科技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3月20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1、虚增收入(提前确认收入):(1)多个项目在招标未确定前,公司就确认了收入。

(2)2011年12月招标最终采购2000盏,按照每盏1万元计算,也仅2000万元;这与2011年1~9月确认的4401.71万元的销售收入仍相距甚远。

三、处罚结果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情况1、行为定性:天能科技虚增2011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秦海滨为天能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曾坚强作为天能科技董秘并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实施了部分造假行为,刘俊奕实际履行天能科技的财务总监的工作,陈守法作为天能科技财务总监应直接对天能科技财务报告造假行为负责,上述4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德利、张红超、任小军、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在相关报告上签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处罚结果:(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6]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7]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如下:t 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顶格处罚】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除陈守法外其他三人顶格处罚】对任小军、张德利、张红超、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2)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8]和第233条所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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