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审计案例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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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公司简介及目前进展 首发上市分析 造假的手段分析 绿大地造假案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反思
一、绿大地公司简介及目前进展—公司简介 2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始建于1996年,2001年完 成股份制改造,2007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挂牌上市,成为A股唯一一个 园林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 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注册资本15,108.71万 元人民币。拥有自主苗木生产基地2.9万余亩,是国内 领先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
但是,通过银行对账单你就能发现,这只是500万 的一个循环。绿大地打给A,A打还给绿大地,绿大地 再打给B,B还给绿大地,再一次转给A。
三、造假的手段分析—频繁更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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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资料
三、造假的手段分析—频繁更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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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
(1)可能购买审计意见。绿大地自2007年末上市至今 ,3年时间就更换了3家审计机构、3任财务总监,而且 每次都是发生在年报披露前夕。在2008年之前,深圳 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与绿大地合作时间长达7年。加之 审计费用在短暂的一年间增长近一倍,更为引人怀疑的 是变更事务所的原因不尽合理。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结构失效,上市公司审计的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人员,审计机构明显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首发上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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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责任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律师应对发行 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的行为是否 违法、违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 结论性意见。绿大地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四川天 澄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更多成为了一种形式, 却并未真正落实在律师事务所的行动中。
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XX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6年,XX公司被查出存在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
二、案件经过1. 会计造假被发现2016年,我国某会计师事务所对XX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XX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存在多处异常,经进一步调查,发现XX公司存在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增收入:XX公司在销售业务中,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数千万元。
(2)隐瞒成本:XX公司在开发项目中,通过虚构成本、虚列费用等手段,隐瞒实际成本数千万元。
(3)虚报利润:XX公司在财务报表中,通过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报利润数千万元。
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XX公司会计造假行为被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舆论的压力下,XX公司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注册会计师在此次事件中也面临着法律诉讼。
(1)诉讼理由: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责任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然而,XX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客户的会计造假行为,存在失职行为。
(2)诉讼过程:XX公司注册会计师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职行为。
法院判决注册会计师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评析1.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本案中,XX公司注册会计师因未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客户的会计造假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确保审计质量。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注册会计师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确保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
财务报告虚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日益繁荣,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与此同时,财务报告虚假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其财务报告虚假的案例,以期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业务。
公司于2007年在深交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
然而,自2012年起,A公司连续三年被证监部门查出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具体案例如下:1. 2012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5亿元,虚增利润约1亿元。
2. 2013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10亿元,虚增利润约2亿元。
3. 2014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15亿元,虚增利润约3亿元。
三、案例分析1. 虚假记载的原因(1)业绩压力:A公司上市后,为了满足市场对业绩的预期,公司管理层采取虚增收入、利润等手段,以维持股价稳定。
(2)关联交易:A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通过虚构交易、隐瞒关联方关系等手段,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
(3)内部控制缺陷: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为虚假记载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虚假记载的手段(1)虚构收入:A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2)虚构利润:A公司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实际利润,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3)隐瞒关联交易:A公司隐瞒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关联方利益转移至公司,从而虚增公司利润。
3. 虚假记载的后果(1)损害投资者利益:A公司虚假报告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产生误解,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扰乱资本市场秩序:A公司虚假报告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损害公司声誉:A公司虚假报告行为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报告现象。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来融资扩张。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上市融资,不惜进行财务造假,以粉饰业绩,从而达到蒙蔽投资者、提高股价的目的。
胜景山河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详细分析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事件,探究其背后的成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和治理类似事件。
二、胜景山河公司简介及IPO背景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以山水画为主题的旅游公司,近年来在旅游行业表现突出。
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胜景山河决定通过IPO融资。
在准备过程中,公司向公众展示了其靓丽的财务数据和盈利模式,成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手法分析1. 虚增收入:胜景山河通过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虚增了大量的营业收入。
这些虚假交易在财务报表上表现为大量的合同和销售订单,但实际上并未产生真实的现金流。
2. 虚减成本:公司在成本方面也进行了造假,通过低估成本、减少费用支出的方式来提高净利润率。
这主要体现在部分费用的推迟入账、某些支出项目的削减或省略等方面。
3. 虚构资产:为了增强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公司虚构了一些不存在的资产或项目,如虚构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及后果1. 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因信任公司的财务报表而进行投资,由于财务造假导致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股价崩盘:一旦财务造假被揭露,公司股价将面临崩盘式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损失。
3. 法律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责,包括罚款、刑事责任等。
4. 信誉受损: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将受到严重损害,影响其未来的业务发展和融资能力。
五、案例分析的启示与建议1. 加强监管: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2.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财务舞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财务舞弊现象也随之增多。
财务舞弊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
本案例以某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案为例,探讨财务舞弊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过程。
二、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自2010年起,A公司涉嫌财务舞弊事件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调查,A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构了巨额利润。
具体表现为:1. 虚构交易:A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2. 虚增收入:A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3. 隐瞒成本:A公司通过少计成本、虚构成本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2014年,A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虚假陈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虚假陈述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等手段,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符合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
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披露或者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真实财务状况,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 内幕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册会计师(CPA)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核者,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分析注册会计师在法律案件中的责任与义务。
二、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上市,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6年,甲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自2012年起,通过虚构收入、虚增资产、隐瞒负债等手段,虚增公司利润近10亿元。
注册会计师乙公司在甲公司上市过程中,为其提供了审计服务。
三、案例分析1. 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2)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3)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4)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5)对无法判断的事项,应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披露相关信息。
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甲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注册会计师乙公司存在以下法律责任:(1)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的规定;(2)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甲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充分审计;(3)在发现甲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时,未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3. 注册会计师的辩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甲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发现;(2)乙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已尽到专业义务,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已向甲公司提出质疑;(3)乙公司在发现甲公司财务造假后,已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对甲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充分审计;(2)在发现甲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时,未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2016-08-25 投行小兵 ipo观察【会计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一、利安达:华锐风电1. 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2. 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3. 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
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
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
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
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及辨析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及辨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及辨析一、引言注册会计师是负责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专业人员,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辨析。
二、案例一:安然事件安然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破产案之一。
安然公司是一家能源巨头,其财务报表一直被投资者和评级机构看好。
然而,在2001年,安然公司突然宣布破产,暴露出其财务报表存在大量虚假记载。
安然公司的审计师安达信因此被指控未能发现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最终安达信被迫解散。
在这个案例中,安达信被指控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审计职责,未能发现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
安达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遵守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合理保证。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或者故意隐瞒错报,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安达信未能发现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显然存在过失,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万福生科事件万福生科是一家农业科技公司,在2012年被发现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万福生科的审计师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被指控未能发现万福生科的财务欺诈行为。
最终,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处罚,暂停从事证券业务。
在这个案例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被指控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审计职责,未能发现万福生科的财务欺诈行为。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遵守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合理保证。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或者故意隐瞒错报,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的财务欺诈行为,显然存在过失,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辨析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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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会计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一、利安达:华锐风电1. 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2. 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3. 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
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
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
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
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4)函证问题。
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①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②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③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
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
(5)替代测试问题。
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
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6)截止性测试问题。
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
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利安达:天丰节能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1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2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
2012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2012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
(2)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
利安达2010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
2010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1,079.61万元,利润390.4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47%。
利安达2012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
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495.64万元,利润165.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33%。
(3)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行开立的41001557710050203102账户2011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
(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2,581.3万元。
(5)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
利安达2010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
2011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
2012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
(6)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
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
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
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
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
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大地经查明,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新大地IPO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在审计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大华所对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但未对毛利率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做出审计结论,也未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
在审计新大地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与全年平均毛利率偏离度超过33%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得出全年毛利率无异常波动的结论;且在审计当年应收账款过程中,也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发现2011年12月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也未对上述两项异常进一步查验。
2、大华所工作底稿显示,2011年10月21日,大华所在深圳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了实地访谈,访谈笔录中记载新大地对梅州绿康2010年度销售金额与新大地账面数相同。
经查明,大华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当日并未对梅州绿康进行实地访谈,且2010年新大地向梅州绿康虚假销售34.48万元。
而大华所在关于新大地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意见中称,大华所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其向新大地采购茶油情况与发行人2010年度茶油销售情况一致。
四、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天能科技2011年10月15日,大信所出具大信审字〔2011〕第1—2538号《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天能科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其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1—9月、2010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小黑、吴国民。
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使用了上述审计报告。
大信所根据我会的要求,对天能科技举报信、媒体报道事项进行核查,于2012年4月6日出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为:发行人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项目等三个光伏系统应用项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虚增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