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审计案例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1
绿大地公司简介及目前进展 首发上市分析 造假的手段分析 绿大地造假案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反思
一、绿大地公司简介及目前进展—公司简介 2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始建于1996年,2001年完 成股份制改造,2007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挂牌上市,成为A股唯一一个 园林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 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注册资本15,108.71万 元人民币。拥有自主苗木生产基地2.9万余亩,是国内 领先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
但是,通过银行对账单你就能发现,这只是500万 的一个循环。绿大地打给A,A打还给绿大地,绿大地 再打给B,B还给绿大地,再一次转给A。
三、造假的手段分析—频繁更换事务所
21
1.相关资料
三、造假的手段分析—频繁更换事务所
22
2.分析
(1)可能购买审计意见。绿大地自2007年末上市至今 ,3年时间就更换了3家审计机构、3任财务总监,而且 每次都是发生在年报披露前夕。在2008年之前,深圳 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与绿大地合作时间长达7年。加之 审计费用在短暂的一年间增长近一倍,更为引人怀疑的 是变更事务所的原因不尽合理。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结构失效,上市公司审计的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人员,审计机构明显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首发上市分析
13
—律师事务所责任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律师应对发行 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的行为是否 违法、违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 结论性意见。绿大地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四川天 澄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更多成为了一种形式, 却并未真正落实在律师事务所的行动中。
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XX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6年,XX公司被查出存在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
二、案件经过1. 会计造假被发现2016年,我国某会计师事务所对XX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XX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存在多处异常,经进一步调查,发现XX公司存在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增收入:XX公司在销售业务中,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数千万元。
(2)隐瞒成本:XX公司在开发项目中,通过虚构成本、虚列费用等手段,隐瞒实际成本数千万元。
(3)虚报利润:XX公司在财务报表中,通过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报利润数千万元。
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XX公司会计造假行为被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舆论的压力下,XX公司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注册会计师在此次事件中也面临着法律诉讼。
(1)诉讼理由: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责任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然而,XX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客户的会计造假行为,存在失职行为。
(2)诉讼过程:XX公司注册会计师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职行为。
法院判决注册会计师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评析1.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本案中,XX公司注册会计师因未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客户的会计造假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确保审计质量。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注册会计师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确保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
财务报告虚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日益繁荣,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与此同时,财务报告虚假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其财务报告虚假的案例,以期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业务。
公司于2007年在深交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
然而,自2012年起,A公司连续三年被证监部门查出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具体案例如下:1. 2012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5亿元,虚增利润约1亿元。
2. 2013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10亿元,虚增利润约2亿元。
3. 2014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15亿元,虚增利润约3亿元。
三、案例分析1. 虚假记载的原因(1)业绩压力:A公司上市后,为了满足市场对业绩的预期,公司管理层采取虚增收入、利润等手段,以维持股价稳定。
(2)关联交易:A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通过虚构交易、隐瞒关联方关系等手段,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
(3)内部控制缺陷: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为虚假记载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虚假记载的手段(1)虚构收入:A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2)虚构利润:A公司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实际利润,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3)隐瞒关联交易:A公司隐瞒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关联方利益转移至公司,从而虚增公司利润。
3. 虚假记载的后果(1)损害投资者利益:A公司虚假报告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产生误解,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扰乱资本市场秩序:A公司虚假报告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损害公司声誉:A公司虚假报告行为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报告现象。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来融资扩张。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上市融资,不惜进行财务造假,以粉饰业绩,从而达到蒙蔽投资者、提高股价的目的。
胜景山河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详细分析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事件,探究其背后的成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和治理类似事件。
二、胜景山河公司简介及IPO背景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以山水画为主题的旅游公司,近年来在旅游行业表现突出。
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胜景山河决定通过IPO融资。
在准备过程中,公司向公众展示了其靓丽的财务数据和盈利模式,成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手法分析1. 虚增收入:胜景山河通过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虚增了大量的营业收入。
这些虚假交易在财务报表上表现为大量的合同和销售订单,但实际上并未产生真实的现金流。
2. 虚减成本:公司在成本方面也进行了造假,通过低估成本、减少费用支出的方式来提高净利润率。
这主要体现在部分费用的推迟入账、某些支出项目的削减或省略等方面。
3. 虚构资产:为了增强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公司虚构了一些不存在的资产或项目,如虚构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及后果1. 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因信任公司的财务报表而进行投资,由于财务造假导致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股价崩盘:一旦财务造假被揭露,公司股价将面临崩盘式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损失。
3. 法律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责,包括罚款、刑事责任等。
4. 信誉受损: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将受到严重损害,影响其未来的业务发展和融资能力。
五、案例分析的启示与建议1. 加强监管: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2.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财务舞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财务舞弊现象也随之增多。
财务舞弊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
本案例以某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案为例,探讨财务舞弊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过程。
二、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自2010年起,A公司涉嫌财务舞弊事件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调查,A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构了巨额利润。
具体表现为:1. 虚构交易:A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2. 虚增收入:A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3. 隐瞒成本:A公司通过少计成本、虚构成本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2014年,A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虚假陈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虚假陈述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等手段,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符合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
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披露或者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真实财务状况,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 内幕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册会计师(CPA)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核者,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分析注册会计师在法律案件中的责任与义务。
二、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上市,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6年,甲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自2012年起,通过虚构收入、虚增资产、隐瞒负债等手段,虚增公司利润近10亿元。
注册会计师乙公司在甲公司上市过程中,为其提供了审计服务。
三、案例分析1. 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2)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3)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4)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5)对无法判断的事项,应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披露相关信息。
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甲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注册会计师乙公司存在以下法律责任:(1)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的规定;(2)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甲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充分审计;(3)在发现甲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时,未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3. 注册会计师的辩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甲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发现;(2)乙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已尽到专业义务,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已向甲公司提出质疑;(3)乙公司在发现甲公司财务造假后,已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对甲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充分审计;(2)在发现甲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时,未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2016-08-25 投行小兵 ipo观察【会计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一、利安达:华锐风电1. 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2. 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3. 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
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
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
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
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及辨析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及辨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及辨析一、引言注册会计师是负责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专业人员,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辨析。
二、案例一:安然事件安然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破产案之一。
安然公司是一家能源巨头,其财务报表一直被投资者和评级机构看好。
然而,在2001年,安然公司突然宣布破产,暴露出其财务报表存在大量虚假记载。
安然公司的审计师安达信因此被指控未能发现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最终安达信被迫解散。
在这个案例中,安达信被指控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审计职责,未能发现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
安达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遵守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合理保证。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或者故意隐瞒错报,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安达信未能发现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显然存在过失,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万福生科事件万福生科是一家农业科技公司,在2012年被发现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万福生科的审计师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被指控未能发现万福生科的财务欺诈行为。
最终,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处罚,暂停从事证券业务。
在这个案例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被指控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审计职责,未能发现万福生科的财务欺诈行为。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遵守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合理保证。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或者故意隐瞒错报,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的财务欺诈行为,显然存在过失,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辨析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较高。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财务造假相关手段分析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财务造假相关手段分析一、欣泰电气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虚减应收账款10,156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156万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虚减应收账款12,062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3,384万元,少计提坏账72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万元。
截至2013年6月30日,虚减应收账款15,840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5,3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13万元;虚增应付账款2,421万元;虚减预付账款50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2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8,638万元。
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二、华锐风电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
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
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进入资本市场。
然而,在IPO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达到上市标准或吸引投资者,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其中财务造假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针对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胜景山河公司背景及IPO过程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主要从事XX业务。
为了实现更快的发展和扩大市场份额,公司决定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
在IPO过程中,胜景山河公司积极配合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工作,最终成功在A股市场上市。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影响1. 财务造假手段胜景山河公司在IPO过程中,通过虚构收入、夸大利润、操纵成本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具体来说,公司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伪造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了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此外,公司还通过操纵成本、调整会计政策等手段,使得公司的财务报表看起来更加优秀。
2. 影响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产生了误判。
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信誉度,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此外,胜景山河公司还面临了监管机构的处罚和投资者的索赔,给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四、案例分析1. 造假动机胜景山河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吸引投资者和提高股价。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此外,一些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合作共赢的心理,从而助长了财务造假的风气。
2. 造假手段的漏洞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段存在诸多漏洞。
首先,公司在进行虚假交易和伪造合同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内部监控和审计机制,使得这些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其次,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会计政策不当、成本操纵等问题,导致财务报表失真。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一)案例介绍丹东欣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是辽宁欣泰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子公司,基本业务是制造、加工和销售各类电抗器、电容器等多种变压器设备。
于2011年3月,欣泰电气第一次申请上市,可是并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允许。
欣泰电气按照审核建议对辽宁省欣泰的部分经营资产进行收购吞并,但于是同时,收购后欣泰电气的经营收入并未上升,反而降低了。
另外,辽宁欣泰控股股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亏损,这对欣泰电气的经营业绩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巨大影响。
所以,欣泰电气最后仍不能上市。
在2011年11月,向证监会欣泰电气再次提出上市申请。
欣泰电气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上市。
欣泰电气的主要产品上市成功后产量大幅增加,但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有所下降,与生产经营的总原则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欣泰电气表现十分普通,主营业务收入呈现下降的趋势,每一年所欠债务也日益上升。
因此,上市后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欣泰电气。
欣泰电气除了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证监会的同意,还在募集资金上动了手脚,并没有进行如实的汇报,同时对资金募集的进度也并未表明清楚,财务报告中更是有多处造假,针对欣泰电气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辽宁省相关部门终是于2015年6月11日对其下达管制通知。
有关部门对欣泰电气下达管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也于2015年7月14日再次涉入调查该企业。
随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欣泰电气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16年8月向公安部门报案审查,在审查结果出来后,欣泰电气的相关股票于2016年9月2日停止上市。
有关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发布后,该公司也正式开始受到行政责任的相关处罚,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因此于2016年9月6日停止上市,一年的审查过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彻底停止欣泰电气的股票交易。
(二)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及行政责任1.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分析针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的审计案件,需要对该企业签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通过下表欣泰电气各年审计师名单我们可以得知,自2013年到2015年欣泰电气任用了两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它们分别是北京兴华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对于2013年和2014年的审计一直是交由北京天华处理,审计事务所的更换是2015年完成。
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近年来,财务造假已经成为了企业界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
财务造假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本文将以几个财务造假案例为例,分析其原因,并从中总结教训,以期引起更多关注与警惕。
一、案例分析1. 养元饮品养元饮品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的饮品生产企业。
然而,该公司在2016年被曝出涉嫌财务造假。
经过调查发现,养元饮品通过虚构交易、操纵收入和利润等手法,为了使财务数据看起来更好,提高公司价值,吸引投资者。
2. 美盈森美盈森是一家知名的美容产品公司。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涉嫌利润虚增,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存在夸大销售额、虚构客户等行为,以掩盖实际盈利状况,误导投资者。
3. 长江电力长江电力是中国一家大型能源公司,也曾因涉嫌财务造假而备受关注。
调查显示,长江电力集团存在虚增利润、编造交易及夸大资产等行为,以掩盖实际亏损,误导投资者。
二、案例分析财务造假案例的背后,常常与一系列原因有关:1. 利益驱动企业为了获取更多投资与融资机会,往往会通过虚构业绩来吸引投资人的注意。
公司高层也出于个人或团队利益考虑,常使用财务报表来掩盖存在的财务问题。
2. 控制环境不严谨企业对财务管理的控制环境存在一定漏洞,监督机制不健全,审计、内部控制等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薄弱环节容易被人为操作。
3. 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在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评估时,往往受限于企业披露的信息。
企业隐瞒或夸大财务数据,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真实状况难以判断,容易受到误导。
三、教训总结为了避免财务造假问题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教训: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提高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持透明度与规范性。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所”)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国内较早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近年来,某所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成为国内知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然而,在2018年,某所却因涉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陷入了一场法律风波。
二、事件经过2017年,某所接受了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审计委托,对A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中,某所的审计团队发现A公司在收入确认、资产减值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然而,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某所却未能揭示这些问题,反而出具了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有关部门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
经查,A公司在收入确认、资产减值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这一发现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某所也因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法律责任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某所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勤勉尽责:某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A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
2.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某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揭示A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真实、公正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3. 未履行披露义务:某所在发现A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披露义务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对某所作出了以下处罚:1. 吊销某所的执业许可证:鉴于某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决定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禁止其从事审计业务。
2. 对某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有关部门对某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3. 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将某所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所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道德缺失:某所未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未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导致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
会计法律案例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财务造假等非法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对会计法律问题进行点评。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上市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收入、隐瞒费用等方式,虚增净利润达数亿元。
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部分高管和会计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案例分析1. 财务造假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
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因公司虚假披露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公司请求赔偿。
3. 财务造假的原因分析(1)公司管理层追求短期利益:为了实现业绩目标,部分公司管理层不惜采取财务造假等非法手段,以获取更高的股价和业绩。
(2)内部监管不力:部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财务造假行为得以发生。
(3)外部环境压力: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业绩压力,部分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采取财务造假等手段。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资料】ipo造假案例分析
ipo造假案例分析【篇一:ipo造假案例分析】(4)2012年7月17日,因有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决定终止对新大地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请地方证监局进行核查。
监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5)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立案稽查。
(6)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新大地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
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年度虚增利润总额(万元)实际利润总额(万元)虚增比例2009年度280.001414.5719.79%2010年度305.822349.6413.02%2011年度2,042.362167.3094.23%针对新大地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6月28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1、经销商身份:新大地唯一一家自营销售公司去年8月19日才在广东梅州注册成立,梅州之外没有设立任何销售分支机构,剔除 6 位无法确认身份的自然人外,30家经销商有将近70%都在公司所在地广东梅州,对于茶油这样的消费品,没有一张强大的销售网络,新大地巨额的收入又是如何实现的呢?2、客户身份:在新大地最近3年的前十大客户中,找不到一家大型商超卖场(仅2009年出现了唯一一家当地的小型ka卖场——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但后者在当年仅实现57.48万元的茶油销售后便没了下文),反而是个人大户频频出现,还有一批神秘的法人客户走马灯似的换人。
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会计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会计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审计、偷税漏税等。
本文将以某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虚假审计事件为例,分析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概述2019年,我国某地一家知名企业因涉嫌虚假审计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该企业聘请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涉嫌为企业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帮助企业逃避税收。
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帮助企业偷税漏税。
2. 诉讼阶段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构成虚假审计罪,判决该事务所及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作出了以下判决:(1)某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款人民币XX万元;(2)对某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因虚假审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充分说明了会计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审计职责。
(1)会计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士,应具备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2)会计师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审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会计师应提高业务水平。
会计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2. 虚假审计的危害虚假审计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以下是虚假审计的几个危害:(1)损害企业利益。
虚假审计使企业无法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导致企业决策失误,损害企业利益。
会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案例选取了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旨在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揭示财务造假的原因、手段及其法律后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件基本情况1. 公司简介某上市公司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业运营等业务。
公司于200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2. 财务造假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收入、隐瞒费用支出、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公司利润。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构销售收入:公司将部分未实际销售的项目收入计入当期收入,导致收入虚增。
(2)隐瞒费用支出:公司将部分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在后期予以冲回,降低当期费用,虚增利润。
(3)虚构应收账款:公司将部分已收回的款项计入应收账款,虚增应收账款余额。
3. 查处结果经证监会调查,该公司虚增利润总额为3.5亿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直至整改完毕。
三、案例分析1. 财务造假的原因(1)公司管理层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提高公司业绩,不惜采取虚构收入、隐瞒费用等手段。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导致财务造假行为得以实施。
(3)部分公司员工为了个人利益,与公司管理层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财务造假。
2. 财务造假的手段(1)虚构销售收入:通过虚构合同、伪造发票等方式,将未实际销售的项目收入计入当期收入。
(2)隐瞒费用支出:通过调整会计科目、虚构费用报销等方式,将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在后期予以冲回。
(3)虚构应收账款: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应收账款凭证等方式,将已收回的款项计入应收账款。
做假账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务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某会计师事务所假账案为例,分析其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具有良好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
然而,从2015年开始,事务所因涉嫌帮助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查处。
经调查,公司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虚构收入、隐瞒费用等手段,虚增了公司净利润。
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反而协助公司伪造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分析1. 事务所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执行审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事务所因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协助公司伪造财务报表,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根据该规定,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本案中,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该规定,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会计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一、利安达:华锐风电1. 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2. 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3. 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
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
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
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
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4)函证问题。
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①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②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③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
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
(5)替代测试问题。
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
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6)截止性测试问题。
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
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利安达:天丰节能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1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2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
2012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2012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
(2)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
利安达2010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
2010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1,079.61万元,利润390.4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47%。
利安达2012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
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495.64万元,利润165.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33%。
(3)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行开立的41001557710050203102账户2011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
(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2,581.3万元。
(5)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
利安达2010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
2011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
2012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
(6)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
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
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
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
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
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大地经查明,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新大地IPO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在审计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大华所对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但未对毛利率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做出审计结论,也未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
在审计新大地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与全年平均毛利率偏离度超过33%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得出全年毛利率无异常波动的结论;且在审计当年应收账款过程中,也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发现2011年12月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也未对上述两项异常进一步查验。
2、大华所工作底稿显示,2011年10月21日,大华所在深圳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了实地访谈,访谈笔录中记载新大地对梅州绿康2010年度销售金额与新大地账面数相同。
经查明,大华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当日并未对梅州绿康进行实地访谈,且2010年新大地向梅州绿康虚假销售34.48万元。
而大华所在关于新大地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意见中称,大华所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其向新大地采购茶油情况与发行人2010年度茶油销售情况一致。
四、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天能科技2011年10月15日,大信所出具大信审字〔2011〕第1—2538号《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天能科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其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1—9月、2010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小黑、吴国民。
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使用了上述审计报告。
大信所根据我会的要求,对天能科技举报信、媒体报道事项进行核查,于2012年4月6日出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为:发行人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项目等三个光伏系统应用项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虚增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