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精选(一)

合集下载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推荐下载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推荐下载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行政法学案例

行政法学案例

行政法学案例
案例一:汉口租户抗议
2013年4月,武汉市汉口区的一批租户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强制清理下,被迫搬离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

这些租户因为搬迁事宜一直未得到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的回应,于是开始在政府部门前静坐抗议。

随着抗议的扩大,数十名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强行将抗议者带离,出现了激烈的冲突。

分析:本案例涉及到居民的住房权利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是一个经典的行政法案例。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对租户权利的忽视或不当处理导致了抗议的发生,而公安人员对抗议者的殴打和强行驱散则可能涉及非法行政手段的问题。

此案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反思,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加强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监督。

案例二:卢浮宫占领事件
2013年5月,一群法国工会人员占领了法国著名的卢浮宫,以抗议政府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提高。

占领者要求政府取消改革计划,以及增加工资和工作保障。

这次事件引起了各界广泛讨论和关注,并迅速得到了国际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分析:该案例与行政法关系较为密切,因占领事件牵连到公共利益、职工艰辛工作、法律义务等多个方面。

在行政法方面,政府部门应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应该提高职工待遇,以保持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危机,保护公民权利,同时也强调公民应“容许执法”、“遵守法律”,要求公民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三在自家院落内私自搭建了一个小型养殖场,用于养殖家禽。

该养殖场距离附近居民区较近,产生了一定的噪音和异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019年6月,附近居民向某市环保局举报了张三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经过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三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擅自搭建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决定对张三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7月,某市环保局向张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张三在收到告知书后,表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并要求进行听证。

某市环保局在收到张三的听证申请后,决定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张三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己的养殖规模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请求环保局从轻处罚。

同时,张三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养殖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

某市环保局在听证结束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虽然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其养殖规模较小,且已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

综合考虑张三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悔过态度,某市环保局决定对张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张三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2. 对张三处2000元罚款。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

张三擅自搭建养殖场,排放污染物,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汉族,某市A县B村村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将B村约200亩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协议签订后,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告张三作为B村村民,认为规划局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规划局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征收土地,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一审某市A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2)某市规划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B村村民联名签署的《关于反对某市规划局征收B村土地的申请书》。

被告某市规划局辩称,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且在征收过程中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也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 审理阶段二: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的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

该地块位于某市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该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规划局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然而,在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时,未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规划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涉及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要求开发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自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批准决定。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了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审批决定。

2.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行政法经典案例

行政法经典案例

篇一 : 行政法经典案例行政法经典案例1992年3月10日晚,某乡打开红旗渠的闸门分水给各村浇地,某村村民辛某将经过其村9的小闸门关闭,从旁边开挖一道豁口引水灌自家庄稼地,然后回家睡觉。

[)第二天,邻居谢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大水围困,造成房屋和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

查找原因时发现是辛某擅自放水过多漫溢所致。

事后,该县水电局对辛某罚款200元,对谢某之损失未处理。

后经谢某请求,水电局召集辛某与谢某进行调解,要求辛某向谢某赔偿损失2400元。

辛某和谢某都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

水电局于1992年5月2日作处理决定:由辛某向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

谢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分析]本案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谢某不应以水电局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以辛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原告更换被告以后,可以由民庭受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与辛某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但行政机关作出了裁决后,民事关系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双方当事人与水电局之间的争议,该案可以由行政庭受理。

本案中,辛某私自关闸和开挖豁口引水浇地,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水电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若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可提起行政诉讼。

辛某的行为又导致谢某财产受损,侵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原告将辛某作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水电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侵权人辛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2400元的行政决定。

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引起争议,就成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使本来的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3篇)

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旨在为法律硕士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帮助其深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

以下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等方面,精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案例名称:张三诉某市政府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张三的房屋位于某市市区,因城市扩张,市政府决定征收其房屋。

张三不服征收决定,认为市政府征收土地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决定,并赔偿张三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合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性。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本案中,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导致败诉。

(二)案例二: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案例名称:李某诉某公安局不批准临时经营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李某向某公安局申请临时经营许可证,用于在市区设立临时摊位。

公安局以李某不符合经营条件为由,不予批准。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安局在审查李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经营条件,判决公安局撤销不予批准决定,并要求公安局重新审查李某的申请。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行政许可问题。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批准等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公安局在审查李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许可原则,导致败诉。

(三)案例三: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案例名称:王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王某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某市环保局处以罚款。

王某不服,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充分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超标排放污染物,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要求环保局重新审查王某的处罚事宜。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doc

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doc

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一)-[案情]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

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

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

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

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

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标准答案[答案](1)正确。

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

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

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法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区B街道的住宅。

张某在购房时,了解到该地块原本规划为住宅用地,但在2009年,市规划局将该地块调整为商业用地,并批准了一处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建设。

张某认为,市规划局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遂向市规划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件经过1.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张某于2010年12月向市规划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将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的决定,并要求市规划局重新规划该地块。

2. 市规划局作出复议决定市规划局在收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市规划局在审批该商业综合体项目时,确实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据此,市规划局作出了撤销原审批决定,并要求重新规划该地块的复议决定。

3. 张某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不服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于2011年1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并要求市规划局重新规划该地块。

4. 法院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市规划局在审批该商业综合体项目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认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院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在审批该商业综合体项目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合理诉求,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并要求市规划局重新规划该地块。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法法律案例,涉及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违法审批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该商业综合体项目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合理诉求,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行政法是指明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措施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分析一些行政法的指导案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行政法的适用。

案例一:张与政府拆迁协议纠纷市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需要,与张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张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政府,并提供补偿款。

然而,在签订协议后,张反悔,要求政府支付更高的补偿款。

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履行协议。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与张签订了合法的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款的数额等具体内容。

案例二:公司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公司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但政府拒绝了该申请,随后该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拒绝了公司的申请,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该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来审理案件。

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查明政府拒绝该申请的原因,并判断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政府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法院应当判决政府重新审查该申请。

案例三: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将一些区域划为“城市更新区”,以此为由,对该区域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虽然居民没有违法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合法、正当,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滥用裁量权,将没有违法行为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法原则之一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判决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案例说明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律适用案例(3篇)

行政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个拥有1000多户居民的住宅小区。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公司于2013年进驻该小区,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增强小区业主的满意度,对小区环境进行了改造,包括增设绿化、修建休闲设施等。

然而,在改造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且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部分业主财产损失。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在改造过程中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收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遂予以立案。

2.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查阅相关合同、施工图纸、业主意见等材料。

3.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其在改造过程中并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增强小区业主的满意度。

业主委员会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改造过程中未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且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部分业主财产损失,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改造过程中,确实未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且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部分业主财产损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进行小区改造、维修、养护等工程时,应当事先征求业主意见,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批准。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次改造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部分业主的财产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行政法案例——精选推荐

行政法案例——精选推荐

333行政法案例一.行政与行政权1.一般行政与公共行政案情摘要:刘某中专毕业后,在街道所办的纸箱厂生产车间工作。

1987年3月,刘某因违反生产纪律在车间抽烟,受到厂方罚款2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理。

刘某对此处理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一向小心,虽在车间抽烟,但决不至于引发火灾。

因此,在受到处理后,刘某非但没有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反为表达自己的不满,多次在厂领导来车间00检查生产情况时刻意点上香烟,领导为此又多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1988年1月5日,刘某又在车间吸烟,因没有及时将烟头熄灭,点燃了车间堆放的纸板,后经众人奋力扑救,没有造成大的损失。

发生此次事件后,纸箱厂有意开除刘某,但因纸箱厂乃街道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办,经厂方、刘某所在居委会、刘某父母等各方协商,于1988年1月15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由刘某负责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2)对刘某予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内不发奖金;(3)有关这次火灾的情况不向消防部门报告。

1988年1月底,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举报,对这次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第(4)项的规定,作出了对刘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问题:刘某在受到厂方的处理后,消防大队还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吗?2.行政权力及其特征案情摘要:1995年9月,桂光华、张芳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1996年4月,板桥店镇计划生育办在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发现了他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张芳芹已怀孕的事实,即劝张芳芹到医院进行妇检实施流产手术,但张及其家人对此予以拒绝。

1996年6月19日,张在镇卫生院生下一男孩。

6月20日下午,板桥店镇政府决定,对桂光华和张芳芹两人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按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7200元;对他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

行政法律热点案例(3篇)

行政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放污染物,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争议焦点1. 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是否准确?2. 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因此,法院支持了某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

2.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该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理由,并给予该公司陈述、申辩的机会。

在该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某市环保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法院认为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3.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该公司不服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依法履行了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查处。

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2.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给予该公司陈述、申辩的机会。

这体现了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注重程序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本案中,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情] 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

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

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

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

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

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标准答案[答案] (1)正确。

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

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

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I7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本案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是减轻了对胡某的行政处罚,但仍属于变更决定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行政处罚法》第31一36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