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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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规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处(以下简称工伤处)管理科学化、规范和制度化,使参保单位和参保者更好地了解我们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充分体现工伤处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特制定参保缴费规程如下:

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工伤保险时,必需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参保职工花名册》,并且要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工伤处基金管理科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后,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必须及时到工伤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①单位名称和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③单位类型;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⑤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⑥开户银行及账号;

⑦绎营范围。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工伤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②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③跨统筹范围转移。

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验资料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

1、缴费核定:参保必须向工伤处提供本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或者工资发放明细表,依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率。如人员异动,参保单位必须填报《工伤保险人员异动花名册》办理异动手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2、费用征缴: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

3、补缴欠费:对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欠费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也必须到工伤处办理相关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8号)

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

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8号)

5、株洲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株劳社险〔2005〕79号)

6、株洲市工伤保险处《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就医管理的通知》(株工险〔2008〕1号)

二、工作程序

(一) 工伤事故申报程序

1、申报时限:(1)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限24小时内报告。(2)急性中毒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工伤事故,限72小时

内报告。(3)职业病,非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限15日内

报告。

2、报告内容:伤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者姓名、职业病病种病情、伤害分析、入住医院、入院诊断等。

3、登记存档:工伤保险处(以下简称工伤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登记核实,存档备查。

(二) 工伤待遇申报程序

1、工伤医疗费申报:(1)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对工伤人员进行急救,尽快就近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职工在定点医院治疗,住院手续及所需费用由企业垫付,并在3日内将伤者住院医院、住院床号、治疗情况报告工伤处,以便工伤处了解伤情;

(3)转院住院、非急救抢救住院治疗(如职业病、旧伤复发等),应先报告工伤处,经核实同意,再到定点医院治疗;

(4)医疗期满的工伤职工应接受工伤处安排的工伤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拒不参加工伤康复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暂停报销。

未经同意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处不予支付,全部由企业负担。

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职工医疗终结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由企业为职工申请工伤待遇,到工伤保险部门核实工伤待遇的项目、标准、金额,填报《株洲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需出具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表及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3)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医疗终结报告;

(6)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工亡待遇,除要提供(1)-(6)项外,还需提供:

(7)工亡证明书;

(8)死亡事故报告书;

(9)工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关系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申报交通事故伤亡待遇,除要提供(1)-(6)项外,还需提供:

(1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11)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复印件。

(三) 旧伤复发就医程序

工伤旧伤复发(包括破产改制预留人员)者,(1)就诊医院将须住院治疗的患者报我科;

(2)经审核入院指针后,开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工伤职工所在住院治疗的医院;

(3)医院根据《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这名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可以先记账,在职工出院后由医院按季度与工伤处统一结算。如果医院在诊疗、用药和住院服务方面,有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所规定的标准,则予以拒付,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程序

2014年11月12日,我省出台了《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辅助器具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在此办法中规定了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我处将严格按照此办法对工伤职工安装更换辅助器具予以结算,超出限额部分,不予结算。

(五)工伤待遇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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