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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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船舶注销变更登记的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船舶注销变更登记业务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

2.本流程包括所有权注销、(临时)国籍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

1.负责申请的受理;

2.负责决定文书的发放;

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

(二)初审人(业务主管人员)

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

2.负责制作决定文书;

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

(三)复审人(部门负责人)

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的复核;

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审批人(单位领导/分管领导)

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

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

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证书管理和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和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

1. 受理人收到船舶注销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可通过基础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

操作提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和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签注,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3. 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受理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已通知光船租赁承租人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9)承租人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件(适用于融资租赁船舶);

(10)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件(船舶为共有船舶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3) 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以光船租赁或者融资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

(二)审核和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可通过基础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2)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常问题及处理1:复审人要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核实有关情况。

常问题及处理2:复审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2)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审核内容及要点:

1.申请所提交的变更支持材料和证明文件能够对船舶所发生的变更提供支持和证明。

2.办理船舶名称变更还应审查:

(1)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适用于共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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