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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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继续出台了大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提供了进一步的操作依据。笔者对2010年度陆续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梳理,以供纳税人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参考。

一、税收优惠

1、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二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业务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

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风险提示:享受主体和范围必须符合文件规定解释;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不能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叠加享受;享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农村信用社,必须优惠结束,再可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3、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获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上述单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提示: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4、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将补缴优惠的税款。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关停并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方面,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在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则应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风险提示:根据财税[2005]2号文的规定,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6、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了对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投资额的有关问题。

企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风险提示:国税函[2010]256号文中对进项税额的阐述为“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从文件字面理解除了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均视为“允许抵扣”,两者不存在交集。意味着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7、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风险提示: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老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国税函[2010]157号还明确了四项减半征收所得项目如何适用税率问题和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值得纳税人注意。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获税收扶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

风险提示: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有变化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为:第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风险提示:该文与财税[2009]63号文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示范城市有所增加,在财税[2010]65号文在上述城市的基础上添加了厦门;优惠项目有所减少,取消了财税[2009]63号文规定的对这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认定要求有所降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来规定的70%降低到50%;纳税人应注意认定管理的调整事项。

二、扣除政策

1、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2、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享受专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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