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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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政规[2009]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0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批复》(鄂政函〔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医保运行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不变,政府提高补助标准,即: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

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筹资水平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水平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4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0元。

二、居民医保在门诊治疗重症和慢性疾病的病种从3种扩大到10种,即: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给予补助(详见后附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情况表)。同时患有上述两种及以上疾病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每增加一种疾病,年度支付限额在所患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800元,但多种疾病年度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三、提高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住院的比例。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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