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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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2008年05月09日15:59:56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社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规范发展,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设立及相互关系,以形成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它需要“三会”“三长”的有效协调运作,方能使农村信用社步入稳健发展的快车道。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司企业制度尚不完善,加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起步仅仅一年,因此,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还需要在改革的道路上不断探索。

一、存在问题

目前,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各自实际情况实行了股份制、合作制或者是股份合作制三种法人模式,分别按法人治理要求构建决策、经营、监督的有效内部控制体系,达到化解风险、共促进发展的目的。从前一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产权不清晰,民主管理基础薄弱

一是由于农村信用社成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经历了几次反反复复的重大变革,产权关系较为复杂,虽然经过了几次清产核资和清股扩股,但是产权关系始终难以界定,信用社的历年积累、历年亏损、资产归属难以与社员股份挂钩。同时,在现有的股金中,由于历次的清股扩股确立的股金额度不一,农户情况变化大,信用社未能对不符合要求的股金进行及时清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社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有效防范和化

解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规范发展,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设立及相互关系,以形成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它需要“三会”“三长”的有效协调运作,方能使农村信用社步入稳健发展的快车道。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司企业制度尚不完善,加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起步仅仅一年,因此,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还需要在改革的道路上不断探索。

一、存在问题

目前,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各自实际情况实行了股份制、合作制或者是股份合作制三种法人模式,分别按法人治理要求构建决策、经营、监督的有效内部控制体系,达到化解风险、共促进发展的目的。从前一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产权不清晰,民主管理基础薄弱

一是由于农村信用社成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经历了几次反反复复的重大变革,产权关系较为复杂,虽然经过了几次清产核资和清股扩股,但是产权关系始终难以界定,信用社的历年积累、历年亏损、资产归属难以与社员股份挂钩。同时,在现有的股金中,由于历次的清股扩股确立的股金额度不一,农户情况变化大,信用社未能对不符合要求的股金进行及时清退,导致自然人入股金额参差不齐,少则百十元,多则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混杂的股金结构给信用社的管理和产权的落实带来了很大难度。二是广大社员民主管理意识薄弱。社员入股的动机一般有两种:一是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二是作为投资参与分红。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较多,近几年刚刚扭亏为盈,分红较低,所以大部分社员入股仅仅是为了获得贷款支持和利率优惠的权利,至于关心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支持信用社的发展等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漠不关心。三是由于大部分社员入股金额较少,所占股份比例小,承担的责任风险相对有限,自我维权意识不足。四是农村信用社的入股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其文化水平较低,

市场意识、维权意识、民主管理意识较为淡薄,对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关心支持不积极、不热心,造成信用社民主管理基础较差。

(二)机制不健全,三会、三长运作乏力

1、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按照《章程》规定,信用社最高权利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但是,社员代表的产生多数为基层社推荐,基本上选择的是有一定业务往来、与基层社关系较融洽的社员担任,这部分人参加社代会只能是碍于情面、举手表决了事,不能真正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同时,社员代表中大部分对金融业务知识不掌握、不了解,有的甚至连审议事项中的名词都搞不懂,让其对信用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最终只能是人云亦云,难以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理事会作用难以发挥。理事会作为社代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在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难如人意。一是现行《章程》规定:职工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由于非职工理事对信用社的性质、作用和经营方针了解不够,缺乏相关的法律及金融业务知识,加之各自都有

其自己的事业,对信用社经营管理关注程度不足,直接影响理事会决策的正确性。二是在理事会的职责中,明确强调了诸如制定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审查主任的工作等等。目前这些职能都是由职工理事根据本社实际在真正行使理事会的职能作用,严格地讲这是有违于合作制原则的,但现实情况只能这样操作,否则信用社的工作将难以进行,如此便导致理事会流于形式。三是由于理事会无办事机构,理事会制定的季度工作计划,需要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调研,大多由主任室抽调相关人员配合进行,这些人大部分有份内的工作,以致理事会的工作计划难以按序时进度完成,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科学、及时、有效地决策。

3、监事会监督乏力。由于目前信用社的《章程》中只侧重于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而对监事会的其它职责范围定位不准,比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如何进行审计未能明确。同时,除监事长为专职外,监事会无专门办事机构和专职办事人员,日常工作仅监事长1人,造成监事会监督乏力,基本上未能履行《章程》赋予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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