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架构与政策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贷款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7、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资金需求。
4、农村建房、装修等生活消费。
5、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2、股本权益性投资。
3、房地产开发。
4、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3、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农户贷款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居民向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个人生活需求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管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制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借款资格要求、贷款申请流程、贷款审批标准、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贷款管理机制。
正文内容:一、借款资格要求1. 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农户身份,包括有完整的农户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主要以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合法收入为主。
3.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流程1.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 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还款能力分析等。
3.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物或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
4. 金融机构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放款,放款后通知借款人进行相关手续。
三、贷款审批标准1. 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贷款金额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担保物的价值情况。
3. 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贷款用途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利率和政策规定来确定,金融机构应公示贷款利率并告知借款人。
2.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按月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五、贷款管理机制1. 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包括还款情况、担保物情况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及时掌握和处理。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催收、拍卖担保物等。
总结: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有助于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行为,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某某某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某某某某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体是指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总称。
联保小组内各成员叫联保体成员。
信贷员包括客户经理。
第四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
各基层社在授权-1-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具体设臵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审核岗。
第六条农户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真实用途,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如以现金支付,应有支付说明。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七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农户贷款是指农村居民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投资农业、农村、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村企业等方面的借款。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贷款也越来越受到广大农民的青睐和需要。
然而,农户贷款涉及到许多风险,如何管理好农户贷款成为各个银行面临的难题。
本文拟就农户贷款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以期对农户贷款管理工作有所促进。
二、农户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健全贷前审查程序1. 严格把关贷款对象资质。
农户贷款管理卡农户应当具备法定身份、经济稳定、有投资意愿、可持续发展等基本条件。
2. 严格把关贷款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因为农业投资的特殊性,农户贷款管理要求对借款人所选项目的市场需求、技术先进程度、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二)完善贷后跟踪监管机制银行应对贷款项目的管理进行全程管控和全面跟踪,及时了解项目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动态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治理。
(三)正确界定违约责任农户贷款管理中,银行应当对违约责任做出情况具体的界定,明确权利和义务。
遇到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而致银行损失的情况,银行应能迅速处理。
(四)贷款利率的合理定价农户贷款管理的利率问题应当重视,贷款利率的确定应当根据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利率等进行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在保证农户利益的同时,银行也能实现合理的商业收益。
三、农户贷款管理的具体做法(一)建立农村信贷风险分析体系搭建完整的风险因素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风险种类,对农户借款人的信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农户贷款管理中,要细化审批程序,做到审批过程规范化、流程化、程序化等。
银行要科学制定审批流程和标准,并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决策错误和违规行为。
(三)严格贷后管理银行应建立全面贷后管理体系,及时收集、分析贷款项目的相关信息,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和借款人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户贷款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户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贷款、经营贷款、消费贷款等。
第三条农户贷款是指向农户提供的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农村经营者、农村居民等。
第四条农户贷款管理应当坚持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做好预防、控制风险措施。
第五条农户贷款应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引导和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第六条农户贷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户贷款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贷业务规范,确保农户贷款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平稳运作。
第二章农户资格审核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实行农户贷款前,必须对农户进行资格审核。
第九条农户资格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姓名、年龄、户籍、家庭人口、稳定收入来源等。
(二)经济状况:资产、负债、借款需求、担保措施等。
(三)信用状况: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
(四)其他信息:农户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十条农户资格审核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线下审核:金融机构员工上门调查并了解农户情况。
(二)线上审核: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获取农户信息,进行客观分析。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评估并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对未通过审核的农户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农户贷款应当立足于农业生产和社会保障,以实际需求为基础,控制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三条农户贷款应当坚持“责任、充足、适合、合规”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方面考虑农户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按期归还贷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并经过双方协商确定适当的还款方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2023修正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出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贷款人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五)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九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等。
第十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信用方式贷款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二条保证方式贷款是指由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十三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四条抵押方式包括商业用房、厂房抵押、海域使用权等。
第十五条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
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规定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第十四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第十五条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第十六条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第十七条信用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非信用户可申请除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贷款;第十八条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不能做为保证人为其他农户担保;已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办理保证贷款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第十九条农户贷款按不同方式实行按用途授信、按限额管理: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AA级10万元,A级5万元,B 级3万元,C级1万元;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3万元,个体经营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5万元;三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农户的,单户最高保证额3万元;保证人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单户最高保证额5万元;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不能超过担保金的3倍;四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五抵押贷款抵押率不超过60%易于变现的门市房、商业旺铺不超过70%;第四章农户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二十条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自有资金及综合偿还能力情况确定;一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度不能超过农户现有可变现资产与近两年平均收入之和的70%;第二十一条农户贷款授信标准实行差别管理,动态调整;每年初省联社将下发“农户贷款年度授信标准指引”,各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年度执行标准;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五年和十年;第二十三条农户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第二十四条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贷款跨年的,年末前要结清利息;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和复利;第二十五条农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种类、期限、风险程度、项目收益率、借款人诚信度等,实行差别利率,由各县级联社确定,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批准,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五章农户贷款受理和发放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要深入辖区,双人调查,全面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户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案,数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第二十七条农户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按年调整,必要时随时调整;第二十八条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信用社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可以口头申请,其他用途和方式贷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九条信用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但要说明用途;第三十条信用社要及时受理农户贷款申请,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外,要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以外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一个农户申请多种类多用途借款的,要按照种类、方式不同分别撰写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要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客户经理为调查岗,外勤副主任外勤组长或指定专人为审查岗,信用社主任和贷款审批小组为审批岗;二上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同为调查岗,单户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参与调查参与调查人员视为调查岗;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为审查岗,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包括已获得授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为审批岗;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审查,借款人可凭贷款证、身份证直接到窗口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批岗批准后方可付款;第三十三条农户贷款根据方式、种类和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何种用途均由信用社审批;(二)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单户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审批;(三)农户除粮食种植以外其他用途贷款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联社审批;(四)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无论额度大小,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第三十四条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可授权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审批权限;第三十五条县级联社要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农户贷款要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内完成;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文本到窗口办理;第三十七条农户借款合同按照贷款方式签订,不同方式的贷款要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同一方式、不同用途的贷款可以签订一个贷款合同;第三十八条借款农户到窗口办理支取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相关柜员核对取款人身份无误后,借款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押后办理支取手续;第三十九条农户贷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第六章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四十条农户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片、按村、按户,并考虑用途、种类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一条认真开展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是否正常、诚信度是否发生变化、居住场所是否稳定等情况,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或双人检查等不同方式;第四十二条实行分级检查,保证贷后检查频率;一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每年要达到两次以上,每次检查户数要达到100%;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村、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到20%;三县级联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所辖乡镇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下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10%;第四十三条农户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采取电话预约或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进行催收;第四十四条农户贷款到期后,必须要按期足额收回本息;第四十五条农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向信用社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调查核实后,由县级联社审批;贷款展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二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三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担保能力未发生明显变化;四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联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第四十六条农户短期贷款应提前15天,中长期贷款应提前30天,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第四十七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现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第四十八条农户贷款可提前偿还本金;第七章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和责任第四十九条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采取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申请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必要时逐级上报;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贷款的;二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价格严重下滑的;三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的;四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的;五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的;六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的;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信用社的;八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情形;第五十条农户贷款逾期后20日内,客户经理要逐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五十一条农户贷款由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共同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调查岗承担70%责任,审查岗承担20%责任,审批岗承担10%责任;第五十二条贷款形成风险的,由县级联社稽核审计、风险部门共同确认风险程度和岗位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组织清收;第五十三条农户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损失免除包赔和其他责任;第五十四条农户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种类不能满足客户和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报省联社批准后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粮食种植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粮食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户;第四条粮食种植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杂粮杂豆等;杂粮杂豆包括:小麦、高粱、谷子、糜子、绿豆、红小豆等;第五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用途主要包括购买生产资料、支付水电费和其他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灭茬、播种、收割、运输等费用;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须有承包合同,并已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粮食种植品种、耕种面积及自有资金投入不含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八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最长期限为:一玉米一年半;二水稻一年半;三大豆一年;四杂粮杂一年;第九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方式以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和农户保证为主,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第十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利率要低于其他种植品种贷款利率;(五)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土地面积和承包期限是否与实际相符;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会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二粮食种植经验、劳动能力、管理能力及农业机械设备、耕畜情况;三粮食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投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四借款人房屋、借款等资产负债情况,了解近两年粮食种植收入、支出情况及其他收入、支出情况;五联保人、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测算粮食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保证人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实地查看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购置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种植品种有无变化、农作物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客户经理是否经常深入到村屯和农户,是否掌握本服务区粮食生产、价格、销售情况和特点,是否了解每个农户的粮食生产经营情况,对服务区内有粮食贷款需求又符合条件的农户是否给予贷款支持;三是否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逐户签发了催收通知书;第二十条县级联社贷后检查:主要内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支农服务情况:一检查贷款投向和投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粮食种植贷款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了粮食贷款需求;二检查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村、屯、户检查和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贷后检查记录是否与农户的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三检查贷款过程中是否方便农户,对农户提出的一些贷款和粮食生产的问题是否能给予解答;第二十一条对跨年度的粮食种植贷款要加大管理力度,逐户调查掌握上年粮食库存情况,出售意愿和时间,了解市场收购行情,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深入到村、屯及农户家中,调查了解粮食产量、销售渠道、市场价格、农民出售意愿以及影响粮食销售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调查掌握是否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农户,要研究措施和办法,做好预约还款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蔬菜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购建温室大棚和蔬菜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第四条农户蔬菜种植包括棚膜蔬菜种植和非棚膜蔬菜种植;棚膜种植是指利用温室大棚或用地膜覆盖菜田等新型种植方式;非棚膜种植是指农户种植应季蔬菜的传统耕作方式;第五条蔬菜种植的品种包括:白菜、土豆、萝卜、大葱、大蒜、黄瓜、西红柿、豆角、茄子、韭菜、芹菜等;第六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主要用于购建温室大棚支出、购买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购建温室大棚包括购建原材料和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水电费和燃料费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播种、管理、运输等费用;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温室大棚承包经营权,从其他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须有承包合同,并以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技能、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三种植的蔬菜品种适销对路,有较大的市场需求;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蔬菜种植面积、品种及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九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最长期限为:一棚膜蔬菜半年;二非棚膜蔬菜一年;三购建温室大棚三年;第十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用于购建温室大棚的贷款要按季结息、分期还款;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是否有种植蔬菜的土地,土地是否适合计划种植的品种;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员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承包合同复印件;二蔬菜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收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三蔬菜种植的技能、劳动力、生产工具、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四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有无赖债行为,在信用社和其他银行有无不良记录;五计划种植的品种前两年生产情况,市场价格、需求情况,预测市场前景如何;六联保人和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情况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测算蔬菜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结合调查报告,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审批人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贷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用于蔬菜种植,实地查看温室大棚、生产资料等购建情况,耕地、生产工具准备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品种有无变化、蔬菜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是否能按期出售、温室冬季取暖的燃料是否购进、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农户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政策,旨在规范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还款等环节,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惠的贷款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申请条件1. 农户必须具备合法的耕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的土地证明材料;2. 农户需持有有效的农业户口;3. 农户必须具有稳定的经营范围和经济来源;4. 农户需提供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和还款计划等。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的经营规模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其经营规模的80%;2.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贷款用途可以适当延长。
四、利率政策1. 农户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 利率根据农户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贷款审批流程1. 农户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2. 初审通过后,将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验证农户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经过综合评估和审查,相关部门将做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4. 农户被批准贷款后,需签订贷款合同和相关协议。
六、贷款发放和还款1. 贷款发放前,农户需要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或抵押物;2. 贷款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根据农户的经营需要分期发放;3. 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合理还款方式;4. 在还款过程中,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还款方式的调整。
七、贷款管理与监督1. 相关部门将对农户贷款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2. 农户需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本息;3. 对于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政策支持1. 政府将加大对农户贷款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贴息和优惠政策;2.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将给予贷款担保费的减免或贷款利率的优惠。
九、风险控制措施1.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避免潜在的风险;2. 农户贷款过程中,将加强对农户的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还款风险。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贷款管理,保障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对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贷款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农户申请贷款,应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农户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审批农户贷款时,应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贷款额度与期限第九条农户贷款额度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资金周转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一条农户贷款利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户贷款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六章贷款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农户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农户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追回贷款。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示例性质的,实际的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应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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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架构与政策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十三条贷款条件。
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公司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七)在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
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
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本公司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本公司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种类。
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本公司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
本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
本公司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本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还款方式。
本公司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第四章受理调查第二十条本公司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
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
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五章审查审批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
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六章发放支付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
采取身份证识别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本公司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万元;(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本公司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本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
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本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八章激励约束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