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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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企业的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安全和环保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内容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在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管理和文明生产。在订立工程承发包和劳动合同以及在执行股份制、租赁制等经营机制时,要把安全列为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奖罚要严明,并作为企业评选先进、职工提升、晋级的考核依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严禁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及时表彰、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认真执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搞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公司属各单位组织实施或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组织管理
第八条安全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要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担任,并具备上岗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征得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调动。
第九条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纵向到底,即由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三级组成,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横向到边,即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岗位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制,各负其责;纵横联锁,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工会主席、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为成员,负责决策和指挥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设安全科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二、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作业班组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和检查工作。
三、各工区(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各项安全活动的开展以及有关记录的填写、保管,经常检查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协助作业队负责人(班组长等)管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安委会和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审查和考核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三、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关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五、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编制本单位中、长期安全工作及环境工作整体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四、定期主持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五、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内部的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的责任得不到追究和处理不放过;
六、支持安全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并保证本单位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的落实;
八、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公司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处长)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经理(处长)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