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

关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

XXX人民政府:

XXX有限公司前身为巩义市供水公司,2006年经XX市体改委批准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全部退出,2008年6月经市审计局审计,市XX局同意,我公司被认定为特困企业。长期以来,我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市政府承担公共供水为人民的社会责任,千方百计满足用户用水需求;公司全体职工爱岗敬业、艰苦奋斗,不为名不为利,默默奉献在供水战线。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更好地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我公司依据XX市人民政府2009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市房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同意我公司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根据X政文(2011)3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请求减免我公司经济适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请予以批准。

XX有限公司

2018年6月7日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 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代征。 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 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 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 1.0的规划容积率核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 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 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98]14号、省物价局粤 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 [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 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 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 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 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减免费用申请书

减免费用申请书 篇一:管理费减免申请书 申请书 集团经理室: 本人肖坚,系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业务员,本年度实际出口业绩为$1730440.12,没有达到200万美金标准。现向集团申请管理费按实际出口量收取,并保证2014年度会达到200万美金标准。 望经理室批准为盼! 申请人:申请日期:2013.12.30 篇二:费用减免申请 关于XXX项目减免部分建 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费用的请示 XXX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 由XXX公司建设的XXX园项目,是经XXX号文件同意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该项目现办理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根据相关规定,特申请XX公司建设的XXX经济适用房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减免部分评估费用。 妥否,请批示。 X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篇三:学生学费减免申请书 学生学费减免申请书 学生学费减免申请书一:减免学费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您好! 我是今年报读X系X班的学生XXX,我来自X县大山里一个贫困的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因为我的家乡遭受了这一次泥水流和洪水灾害的破坏,住房浸了水,快要倒塌,田里庄稼也被泥沙淹盖,变成废墟。现在只能借住在亲戚家中,原本就很拮据的生活变得更加难以保障,家里很难为我筹得今年的学费,特向学校提出减免申请,希望得到学校的援助,垦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XXX 2011年X月X日 学生学费减免申请书二:学生减免学费申请书(702字)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2012级的学生,由于家庭无力筹得本学年的1000元学费,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减免费用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减免费用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校减免费用申请书申请书 尊敬的xxx师院老师们: 很荣幸我被贵校录取,将在老师们的辛勤培养和关怀下渡过三年的大学生活,我衷心祝愿贵校越办越好,并希望老师们对我从严教育。我家在边境怒江,恶劣的自然条件,使交通、文化生活相对滞后,大山里走出的孩子是全族,甚至全村人的荣耀,我此次高考发挥得不理想,但潜在能力还行,家中对我抱有很大的希望。父亲是一个从事教育工作者,长期以来一直在贫困、高寒的山区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在父亲40岁那年经查不幸得了胃癌,做了胃大面积切除手术,在父亲同事和亲友的关怀下,尚能在生命的终点艰难跋涉。母亲务农,长年累月的田间劳作也难以维持家中的正常开支。大姐现已出嫁他乡,二姐中途退学四处打工供我求学,昂贵的术后治疗,使沉重的家庭负担雪上加霜,想到党和人民政府对贫困家庭的关怀和支持,特向贵校伸出援助之手,希望能在我的学费上给予适当免除,并在生活上给予适当资助,本人及全家大小将无限感激,希望能体谅我家的苦衷,给予解决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 二○xx年x月xx日 第二篇: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由于本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篇: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1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 申请人:罗佛英、凌秀英等588人 诉讼代表:左世龙、鲁静贞、罗荣成 请求事项:减免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诉湖北荆江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沙市热水瓶总厂,以下称荆江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侵权纠纷一案;由于荆江公司多年来的生产经营形势每况愈下,20xx年4月28日该公司决定全面停产,资金全无来源,每个员工只发150元/月的生活费·····。而申请人中大多数系荆江公司的员工,且居住在水瓶厂宿舍内。该公司的突然决定,对于本来生活就十分窘迫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2、水瓶厂片区的588名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原告于20xx年7月21在市中院受理。尔后在代理方荆楚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在此基础上,将原告追加到20xx人,20xx年12月16日在市中院受理,同年12月29日原告向该院缴纳5.5万元的诉讼费用,其中含水瓶厂片区588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

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中兰山区范围内实现部分(不含用于供热、供气、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市与区按年初城建计划“5:5”比例进行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实际承担的年初城建计划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中间增加的城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罗庄区、河东区范围内实现部分,全额返还各区,每季度返还一次。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征收,严格执行市里统一标准,同时所有减免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配套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经市规划部门核算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

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M征收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四)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六条年月日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参照原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收取。 第七条凡省级以上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所有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均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 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 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 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减免费用申请报告

减免费用申请报告 减免,指减少或取消。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减免费用申请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减免费用申请报告范文篇一:地区电信局: 当前,全国一场建国以来最大的抗击疫病行动正在全面展开,在非典型肺炎的威胁下首当其冲受影响的是国内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和企业,阿勒泰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更是如此。“现在每天开一天赔一天,每天营业额还不够缴纳房租、税收、文管费和宽带费用,如果能减免一些就好了”这是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共同的心声。 今年,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步维艰。一是阿勒泰市个别黑网吧在不交正常税费的前提下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上网收费由原来的每小时2元变相降到会员每小时1元,个别网吧甚至降到会员每小时元,严重影响了合法经营、按时交税交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收入。二是阿勒泰市城市建设力度较大,拆除了很多门面,引起部分黑心门面房房主哄抬门面房租金达到历史最高点,加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负担。三是为减少非典型肺炎交叉感染的机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时间与营业条件都受到了行政管制,一些单位、家庭也约束自己的成员不进或少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高投入、高成本、高费用(大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费用每月5000至最低3000元,平均每天费用100元以上)的服务行业,而且大部分业主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贷款经营,全靠正常的营业额偿还贷款、维持生存。 现在这个行业已到了历史以来最困难的紧要关头,摆在我们面前的出路一是请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疫情防治中受冲击最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施以援手。二是关门倒闭,再就业。三是为求生存铤而走险,进行违规经营。但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会给予我们制定稍微宽松的政策和税收费用方面的优惠,帮助我们渡过难关,我们会以清洁卫生的环境、崭新的精神面貌回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现经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合议,请求地区电信局酌情减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宽带费用。 以上请求,请研究、批复为盼! 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 20xx年x月x日 减免费用申请报告范文篇二:**市: 为落实政府旧城镇棚户区改造、加快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响应市政府促进**河南区域的城市建设发展号召,我公司克服全球性经济衰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

涪陵区城市配套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涪府发〔2009〕14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发〔2003〕7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07〕74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涪陵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65平方公里及李渡工业园区、龙桥工业园区范围,下同)内江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江东、江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李渡、龙桥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二)白涛、珍溪、新妙、龙潭、蔺市等五个重点街道、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一般建制镇(除五个重点街道、镇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计征,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老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征。 二、配套费减免、缓缴及审批 (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工业企业改、扩建生产性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5.居民住宅危房改造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6.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房。 7.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8.开发商自主实施旧城拆迁的开发项目,按拆1平方米免缴2平方米的配套费执行(以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所免配套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应缴配套费总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范围。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减免费用申请报告范文3篇

减免费用申请报告范文3篇 减免,指减少或取消。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减免费用申请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减免费用申请报告范文篇一: 关于申请减免宽带费用的报告 地区电信局: 当前,全国一场建国以来最大的抗击疫病行动正在全面展开,在非典型肺炎的威胁下首当其冲受影响的是国内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和企业,阿勒泰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更是如此。“现在每天开一天赔一天,每天营业额还不够缴纳房租、税收、文管费和宽 带费用,如果能减免一些就好了”这是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共同的心声。 今年,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步维艰。一是阿勒泰市个别黑网吧在不交正常税费的前提下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上网收费由原来的每小时2元变相降到会员每小时1元,个别网吧甚至降到 会员每小时0.80元,严重影响了合法经营、按时交税交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正常收入。二是阿勒泰市城市建设力度较大,拆除了很多门面,引起部分黑心门面房房主哄抬门面房租金达到历史最高点,加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负担。三是为减少非典型肺炎交叉感染的机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时间与营业条件都受到了行政管制,一些单位、家庭也约束自己的成员不进或少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高投入、高成本、高费用(大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的费用每月5000至最低3000元,平均每天费用100元以上)的服务行业,而且大部 分业主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贷款经营,全靠正常的营业额偿还贷款、维持生存。 现在这个行业已到了历史以来最困难的紧要关头,摆在我们面前的出路一是请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疫情防治中受冲击最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施以援手。二是关门倒闭,再就业。三是为求生存铤而走险,进行违规经营。但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会给予我们制定稍微宽松的政策和税收费用方面的优惠,帮助我们渡过难关,我们会以清洁卫生的环境、崭新的精神面貌回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现经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合议,请求地区电信局酌情减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宽带费用。 以上请求,请研究、批复为盼! 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五、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或少缴多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郊区(于洪、东陵两区三环路以内的范围除外)、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文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 暂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本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本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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