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及减免规定
减免工程施工配套费(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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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
在此背景下,工程施工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标准逐渐提高。
然而,对于部分企业而言,高昂的配套费负担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为此,我国各地纷纷出台减免工程施工配套费的政策,旨在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一、政策背景工程施工配套费是指建设单位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配套费征收标准逐年提高,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国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减免工程施工配套费的政策。
二、政策内容1. 优化减免对象。
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减免对象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如赣江新区针对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61元/下调为40元/,减免率达100%。
2. 扩大减免范围。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如工业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等,实施差别化的减免政策。
例如,保康县针对新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采取直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
3. 严格减免程序。
确保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及时享受到减免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如新疆地区对受疫情影响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后予以减免。
4. 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减免工程施工配套费的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
三、政策意义1. 降低企业成本。
减免工程施工配套费,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优化营商环境。
减轻企业负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3. 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减免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投资门槛,激发企业投资热情,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总之,减免工程施工配套费政策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应继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企业,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cb6d4e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2e.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泰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4日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心城区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区域内(不含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以下统称征收部门)。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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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https://img.taocdn.com/s3/m/865eb5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0a.png)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及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相关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各地方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基本有:(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
(四)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五)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性质及缴纳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建设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主体。
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应当反映在商品房售价内。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49e104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a.png)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宛政办〔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21〕31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和主体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以南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市财政局为城市配套费征收主体,即日起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
二、明确城市配套费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签订《南阳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书》(一式三份),并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到市财政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到指定银行按核定数额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指定银行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一个月后未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将承担失信后果,由市财政局函告市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防、电力、供水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685554f3daef5ef7bb0d3c03.png)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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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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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本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本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赣州市仓储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文件
![赣州市仓储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3dfecc2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0.png)
赣州市仓储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文件一、背景介绍赣州市位于中国江西省中部,是江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赣州市的仓储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仓储城市配套费的高额缴纳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为了促进仓储业的发展,赣州市政府出台了仓储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二、政策目标仓储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目标是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赣州市的仓储服务水平。
三、政策内容根据赣州市政府的文件,仓储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免征条件•仓储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仓储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与仓储业相关;•仓储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基本税费。
2. 减免标准•对于符合免征条件的仓储企业,其仓储城市配套费可以全额减免;•对于符合免征条件的仓储企业,其仓储城市配套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
3. 减免期限•仓储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期限为一定的年限;•减免期限的具体年限根据仓储企业的不同情况而定。
4. 申请流程•仓储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需要提交给赣州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政策实施效果赣州市仓储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实施对仓储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降低企业负担通过减免仓储城市配套费,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了降低,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2. 促进仓储业发展政策的实施鼓励了更多的企业进入仓储行业,促进了仓储业的发展,提高了仓储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增加就业机会仓储业的发展带动了就业机会的增加,为赣州市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4. 推动城市经济发展仓储业的发展对于赣州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城市经济增加了新的增长点。
五、总结赣州市仓储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仓储业的发展,提升赣州市的仓储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仓储业的健康发展,为赣州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城市配套费减免范围
![城市配套费减免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175500fb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d9.png)
城市配套费减免范围
只是有了基础设施之后,那么就可以⽅便⼤家的⼀些⽣活,这个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城市配套费⽤,那么关于这个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础设施配套
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城市配套费减免范围
这个没有⽂件说明要进⾏免征,每个地区的⼯作安排是不同的。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项费⽤,⼀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的价格各地不同。
同时,⼀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有些项⽬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所包含的内容各地⼜有很⼤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会另外收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前来说,这个城市的基础设施的配套费⽤的减免范围还没有⼀个确切的规定,这个需要按照不同地区的规定来进⾏处理,只是说申请的过程中有可能会被减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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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本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本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728170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ed.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bf5a6e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fc.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
免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09
•【字号】徐政发[2004]99号
•【施行日期】2004.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政发[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4)11号文)精神,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全市配套费减免程序规范如下:
一、允许减免范围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包括民办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的)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减免1/2;生活(不包括教师住房)及附属设施减免1/3。
(二)部队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免缴。
(三)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规定的面积免缴。
(四)在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绿卡”制度的工业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
(五)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减免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备案》之前缴纳。
配套费手续办理后,改变建设项目使用性质或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规定全额追缴配套费。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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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9a351b4fc8d376eeaeaa31b6.png)
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七)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八)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九)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工业企业自建生产用房。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713b659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0c.png)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研究一、引言城市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作为一座快速发展的城市,西安也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基础设施需求和有限的财政资源之间的矛盾。
因此,制定合理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对于西安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分析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的政策依据、各类项目和功能的城市配套费标准与规定、收费主体和程序、监管措施、配套费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估体系,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城市配套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国家层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在地方层面,主要是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问题。
三、各类项目和功能的城市配套费标准与规定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功能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 住宅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收取;2. 商业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收取;3. 公建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取;4. 工业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项目或特定区域,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等,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优惠或减免。
四、收费主体和程序在收费主体方面,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配套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具体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在程序上,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配套费;2.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缴费凭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返还城市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da34e7d580216fc700afd6f.png)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https://img.taocdn.com/s3/m/7ebf4cca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0.png)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日期】2006/06/20【颁发文号】市政办发〔2006〕137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1.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详细理由,并附上表明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重要指标的立项计划和表明该建设项目功能、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市建委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核实情况,报市减免城市配套费预备会(以下简称预备会)进行初审,形成减免初审意见后,市建委依据初审意见,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0b616d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c8.png)
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文府规〔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府规〔2021〕9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0日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同时降低企业和单位建设项目成本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按140元/㎡计收。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减免优惠(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含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棚户区(危房)改造等项目。
平凉市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
![平凉市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6d730b8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14.png)
平凉市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引言城市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发展需要而收取的一种费用。
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配套费的收取已经成为一项负担较重的开支,给企业和居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缓解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平凉市出台了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探讨。
城市配套费减免的背景城市配套费减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企业和居民应缴纳的城市配套费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
这一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展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配套费的收取额度也相应增加。
这给企业和居民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影响了他们的发展和生活质量。
2.促进投资:减免城市配套费可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鼓励更多的企业来平凉市投资兴业。
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具有积极作用。
3.促进居民消费:减免城市配套费可以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
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对象根据平凉市的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减免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企业对于在平凉市投资兴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城市配套费减免。
减免的比例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因素进行测算,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2. 居民对于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城市配套费减免。
减免的比例根据房屋面积、购房价格等因素进行测算,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此外,对于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特殊群体,可以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免。
3. 公益性机构对于从事公益事业的机构,如教育、医疗等,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城市配套费减免。
减免的比例根据机构的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进行测算,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城市配套费减免的条件城市配套费减免并不是所有企业和居民都可以享受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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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7பைடு நூலகம்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8
区财政投资项目
本通知规定
9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
本通知规定
10
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厕等城市公用设施
4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5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
6
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幼儿园项目
本通知规定
11
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
本通知规定
12
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及为住宅小区配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社区体育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本通知规定
13
工业项目
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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