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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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一、背景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持。

然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和国有企业投资,这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难以达到覆盖全面、支撑发展的水平。

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费用则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收回,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由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从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征收的资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收取价款,收取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在项目的总投资中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比例,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科学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四、征收原则1.合法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征收的合法性。

2.公平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实施平等征收,不得存在差别化的征收标准。

3.透明度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征收标准和征收费用应当清晰、明确。

4.合理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合理,征收标准和征收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五、征收程序1.方案制定: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对征收标准、征收费用、征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和制定。

2.公开公示:相关单位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进行公开公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过程应当公示在规定的媒体上。

3.征收通知: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发出征收通知,通知中应当包含征收标准、征收价款、征收范围等信息。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44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44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以项目建设积聚生产要素,促进投资增长,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畜牧养殖业项目;(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高新技术、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项目;(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治理等社会事业项目;(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带动战略领导机构负责我市重点项目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安政文[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安政文〔201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对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征收主体,明确了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的确定依据,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我们下一步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开展征收补偿工作的法规依据。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

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体制,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构(一)市政府成立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以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主管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职能;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以各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要抓紧按《条例》的规定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

三、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一)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搞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xxx村“一事一议”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为规范xxx集镇建设,适应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第xxx号令,经村民代表会议协商、讨论、通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总体规划要求,村民“一事一议”为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凡是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成(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3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种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经报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其它原因应缴纳而未缴纳(包括未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基础理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事一议”集镇居民代表委托村委会征收后用于街道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基础设施配套减免按下例确定执行:(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项目,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在原地址上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的重建项目。

(三)符合用地条件的群众在自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第六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征收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议定,制定专用票据,所收的资金实行“村财乡管村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村委会按“一事一议”规定予以追缴。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安政办[2007]12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安政办[2007]12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02施行日期2007.09.02文号安政办[2007]12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安政办〔2007〕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实际用于经营(以下简称“住改营”)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由于历史上国家大力扶持民营三产服务业,很多临街住宅房屋破门开店,形成了事实的“住改营”,给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房屋管理、房屋拆迁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控制、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分类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住改营”房屋的处理。

(一)适用对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

(二)审核程序:1申请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资料:(1)城市房屋“住改营”认定申请表;(2)居委会(村委)、街道、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意见;(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5)1990年4月1日前至今的完税证明;(6)其它相关资料。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基础设施配套费,又称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详细研究。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文件。

2. 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2)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3)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4)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

3. 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征收标准应当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相适应,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合理承担;(2)公开透明原则: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建设单位查询和监督;(3)动态调整原则: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征收程序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当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征收标准;(3)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标准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4)当地人民政府将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4. 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的费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安政办〔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障群众住房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50%消费补贴;2022年4月25日前,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如门面房、公寓、写字楼等),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

以上契税补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和金融信贷支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金额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引进人才、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放宽贷款条件,缴存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再次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加大住房融资信贷支持。

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区域优势明显的二手房贷款房龄调整为30年以内;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安政[2014]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安政[2014]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安政〔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目的和意义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提高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老城区域、城市核心区域、老工业基地的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25000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安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政[2008]65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一)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同则上不予以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6日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简称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促进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化、日常化,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要求,有效解决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无法及时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债券资金和部分项目出现的“资金等项目”等问题,加快项目合法合规投资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安政〔2020〕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20〕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前期费资金主要用于需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跨县(市、区)道路、水利、管线等重大线性项目和其他服务全市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及县(市、区)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库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项目前期费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编制服务和评审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资本金等。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项目前期费专户。

第五条项目前期费资金来源,为“十四五”规划期间,中央、省或市政府投资的跨县(市、区)道路(市政道路除外)、水利、管线等重大线性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县(市、区)地方税收的30%,其中市辖区(不含殷都区代管乡镇)负担部分从市级税收分成中解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安政办[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1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道路、污水雨水管线、路灯、市政园林绿化、中小学、公立医院、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公厕、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及道路指示牌等,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按现行投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或经市政府同意后引入社会资金代建。

2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自来水市政管网、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变电站、开闭所等行业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城市发展进程由各行业公司逐步投资建设实施管理。

3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城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社会养老院及农贸市场等商业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实施。

对于居住区内规划的幼儿园,提倡开发公司随住宅和营业房联合销售(需在售房合同中注明),产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单位经营,收入用于业主补贴。

关于安彩嘉园二期开发商和和其选聘的东启物业公司制定 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等问题的情况说明

关于安彩嘉园二期开发商和和其选聘的东启物业公司制定 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等问题的情况说明

关于安彩嘉园二期开发商和和其选聘的东启物业公司制定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等问题的情况说明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们是安彩嘉园二期的业主,最近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存在很多问题,业主对此非常不满,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但都没有结果,我们没有办法,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请领导们帮我们解决。

主要问题如下:一、开发商方面问题1、让所有业主缴纳天然气初装费3180元/户,地暖初装费120元/平方米,且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实际只有76%左右)收取。

据我所知,安彩嘉园二期开发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2009年办理的,而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65号)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房产开发企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不再单独缴纳。

开发商在业主交房款时增此项费用,用不交钱就不能交房等为由胁迫业主缴纳,且收费票据都没有,只是一张打印好内容的纸,视政府管理办法如无物,置业主权益于不顾。

据测算,仅此项费用,开发商就多收取3000多万元。

2、购房合同上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如有逾期开发商应向业主支付房价款万分之0.5%/日直至交房,但开发商为了少交违约金,在还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提前交房手段,强行交房,小区内正式水、电、气管道还未与市政管网接通,道路未硬化,配套设施还不完善,无法满足入住条件。

部分业主接到开发商最后一次缴纳房款通知在九月份,违约金从九月份算起,但这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在先,责任不在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交房日计算违约金。

3、房屋质量问题汇总:地面有裂缝,且非常多;墙面用手一抹就掉粉;防盗门很容易就被撬开,门护手损坏,找不到防盗门合格证;电梯目前未使用就多次出现问题等。

4、业主对房屋实际面积有疑惑,所有业主的房子面积都增加,但套内面积并没有增加,都是公摊面积,业主们感觉不合理,请房管局在业主的见证下实地测量,并出具报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秀美宜居安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总体发展滞后、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问题依然突出。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按照“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给予优先保障,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保障有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

同时积极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

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

具体目标是:1.到2016年,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3标台以上,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55%以上,公交优先(专用)道设置比率达到10%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100%,建成河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第一条改善投资环境,县城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年应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市建设局,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凡在市市区及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应按规定自行完善小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征收30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最高每平方米征收15元。

县城、建制镇的具体收费规范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县城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建制镇由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征收,专户贮存,纳入当地财政乡村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料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上述规定规范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3乡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4符合省委、省政府发〔〕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第七条有害工业外迁项目。

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项目,可酌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越50%第八条各地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贮存。

不准挪作他用,当年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投资估算和设计总概算内。

第十条各地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条为增强乡村建设宏观调控手段。

市建设局按收费总额的10%h缴省建设厅,作为各级乡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调剂基金,具体方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凡在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不享受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政策。

安阳市建设工程政府规费和手续费收取标准(现行)

安阳市建设工程政府规费和手续费收取标准(现行)

0.6-1.36元/m2
4 5 6 7 8 9 10 五 1 2 3 4 5 6
3元/m2 60元/套 400元/套 1元/m2 60元/套 400元/套 抵押额的0.08%
3元/m2 60元/套 400元/套 1元/m2 60元/套 400元/套 抵押额的0.08%
1元/m2 1元/m2 1元/m2
1元/m2 1元/m2 1元/m2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具体可商谈
8元/m2 80元/m2
8元/m2 80元/m2 人防面积 6级以上,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 筑面积1700元/m2缴纳,6B级,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应 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100元/m2
7
人防易地建设费
1700元/m2
1700元/m2
3
测绘费(住宅) 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 费 产权登记费(住宅) 产权登记费(商业) 网上备案费 抵押登记费(住宅) 抵押登记费(非住 宅) 非住宅抵押服务费 其他部门费用 防雷评估 防雷检测费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 测费(放射性元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 询费/环境监测费 人防施工图审查费 人防监理费
0.6-1.36元/m2
8
电力配套费111.3元来自m2注:以上为目前现行数据,随着政策变化会有不断调整。
3 4 5 6
两保基金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 询费 档案管理费
7
2000元—6000元/幢
8 9 10 11
价格调节基金 墙改费 散装水泥费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综合基价的0.15% 2元/m2 1.5元/m2 15元/m2
四 1 2
房管部门费用 测绘费(商业) 测绘费(商住) 1.5元/m2 1.8元/m2 1.5元/m2 1.8元/m2 以测绘报告面积为基数 以测绘报告面积为基数 每栋楼1-3种面积按0.6元/㎡, 每栋楼4-6种面积按0.9元/㎡, 每栋楼6种以上面积按1.36元/ ㎡。 以销售面积为基数 指预告登记,住宅60元/套。 指预告登记,商业400元/套。 以销售面积为基数 按套计收 按套计收 住宅部分无抵押服务费

《安阳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安阳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安阳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安政【202x】65号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2x]65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年十一月二日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2x]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属国家、省人民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一)属国家、省人民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5〕1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管理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前期决策管理(一)项目提出。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等要求,提出建设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建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并经初步同意的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国家有相关建设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估算投资(含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结合的土地费用),建设资金来源和初步筹措方案等。

如果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债务资金的,须有偿还债务本息的还款来源方案。

(二)决策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建设意见进行研究,其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支出责任划分提出意见;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的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筹措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对项目提出意见。

对研究拟同意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展开前期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9日安阳市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实施投资审批“三个一”(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审批行为、压减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为目标,以统一审批事项、统一审批平台、精简审批流程为重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和创新投资项目审批的制度,形成科学、完善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使一张清单更加精简规范、一个平台更加便捷高效、一百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审批的目标覆盖更多类型投资项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

二、统一审批事项(一)审查清理审批事项。

深入开展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对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审查投资审批事项及适用范围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依法设立的投资审批事项未纳入清单、以规范性文件增设或变相设立投资审批事项等情况。

根据河南省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和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适时公布投资审批事项清单,统一投资审批事项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二)规范申报材料清单。

对投资审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进行规范管理,核查是否存在违规增加审批环节、前置要件、证明材料等情况。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安政〔2015〕2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安政〔2015〕2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安政〔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1.实行购房货币补贴。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别墅除外)的,凭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契税证明,均可申请市政府每套商品住房2万元购房补贴;非安阳市城市户籍人口子女入学,还可与市区内学生享有同等待遇;享受货币补贴购房业主申请退房的,要先退回补贴再办理退款、退税事宜。

补贴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补贴发放市房管局负责审核办理,子女入学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办理。

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提高贷款额度。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市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房屋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3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3.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拆迁安置住房尚未缴纳契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缴纳的,契税滞纳金市财政全额补贴,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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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经市规划部门核算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
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M征收元。

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四)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六条年月日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参照原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收取。

第七条凡省级以上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所有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均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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